王雅宇
古籍是中国古代书籍的简称,主要指书写或印刷于1912年以前具有中国古典装帧形式的书籍。现如今,对古代书籍进行阅读与研究已成为当代人了解中华历史、传承中华文化的一种有效方式。殊不知,我们现在能够学习理解以及朗读成诵的古文大多经过了古籍学者的整理。随着古籍点校行业的日益发展以及古籍点校成果的日益增多,再加之网络信息化、数字化的迅速发展为盗版侵权提供了便利,古籍点校成果的侵权行为也时有发生,目前学界关于古籍点校成果的法律定性观点不一,司法实践中关于古籍点校成果保护路径的判决也莫衷一是。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研究古籍点校成果的独创性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
“点校”是当代通常采用的古籍整理形式,从“点校”的语义学层面来下定义,“点”即标点,“校”即校勘。经过标点和校勘的新版古籍整理图书称之为“点校本”。在古汉语词典中,“校”字和“勘”字都有“订正、核对”之义,“校勘”是指“同一书籍,用不同的版本或有关资料加以比较和订正。”在现代汉语中,“校”有“订正,校对”之义;“校点”是指“校订并加标点”;“校订”是指“对照可靠的材料改正书籍、文件中的错误”;“校勘”是指“用同一部书的不同版本和有关资料加以比较,考订文字的异同,目的在于确定原文的真相。”
从“点校”的法释义学层面来下定义,古籍点校通常是指点校者在古籍版本的基础上,运用专业知识,依据文字规则、标点规范,对照古籍其他现存版本或史料做出判断,并对相关古籍划分段落、加注标点、选择用字并拟定校勘记的过程。这一定义为我国法院所普遍采纳。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总结古籍点校可分为三部分内容:一是分段落,将杂乱无章的段落理清,特别要根据上下文意、参考各种文献做断句的工作,使阅读方便、理解正确。二是点标点,按照现代汉语习惯在分段落的基础上,对语句进行标点,使之符合现代阅读习惯,更贴切地表达原文的意思。三是改、补、删字,这应当是最能体现古籍点校特点的部分,亦即“校”的部分。
古籍整理少不了标点和校勘的工作,两者可以简称为点校或校点。有学者认为,点校和校点的不同就在于工作的主次上:点校,则以标点为主,校勘为次;校点,以校勘为主,标点为次。对于这种“点”与“校”的工作主次之分,本文暂且不论,在此仅就古籍“点校”工作的两项主要内容——“标点”古籍和“校勘”古籍进行介绍,并以此为基础来探析古籍点校成果的独创性问题。
我国过去的史书古籍绝大多数是没有标点符号的,古代学文启蒙就是句读,一开始就会学断句,古代人断句是读书必备技能。过去学者们在没有使用新式标点以前,圈点古书,一般是采用两种符号:遇到语意完结处,便加一圈于字旁(和今日的句号一样);遇到语意没有完结处,便加一小点在字句的中间(和今日的逗点一样)。在如今的古籍点校工作中,标点(新式标点)的要求是对古籍内容进行适当的分段,用逗号、句号、顿号、分号、冒号、书名号、专名号等标点符号恰当断句,清晰而准确地再现原文的结构、停顿和行文语气,其目的是为了帮助读者正确阅读和领会古籍的原意。
对于古籍标点成果的独创性判断,需要立足于著作权法中关于独创性判断的基本原理来综合分析。独创性首先体现为“独立完成”,即作品源于作者,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创作产生的,而不是模仿、抄袭他人的作品。在古籍标点工作中,工作者往往需要具备一定的古汉语知识和古代文化知识储备,此外还需掌握整理古籍的基础知识以及标点古籍所涉及的专业知识。古籍标点成果的形成往往依赖于古籍工作者筚路蓝缕、艰苦开拓,也是古籍标点工作者自身劳动成果的体现,符合独创性中“独立完成”这一要件。
独创性还要体现一定的“创作性”,即要有作者的个性,要有某种属于作者个人所特有的东西,或者说作品中存在有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古籍标点工作往往要求工作者要力求理解作者原意,体现古文的本来面目。但点校者复原古籍的意图,并不是否定其独创性的决定性因素。与整篇古文的表达形式相比,仅仅对古文进行断句并添加标点的行为,往往难以体现出“显著的改变”,从这一点来看,尚不能认定古籍标点成果具有独创性。虽然古籍标点工作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体现古籍标点工作者的取舍、选择和安排,但存在古籍标点疑义的情形往往是少数,也不能据此就认定古籍标点成果具有独创性。
校勘不同于机械的校对,校勘过程往往需要校勘者有所选择、有所判断。简言之,一是要选择底本,二是要选择校本,三是要选择异文,分别处理。古籍版本抄刻年代久远,在流传过程中会产生一些脱字、错讹、衍文等问题,如不经校勘,人们是难以察觉的。在校勘之前,校勘工作者应收集所能见到的各种版本进行比较研究,尽可能选定内容最完整、错误最少、校刻最精的版本作为底本,在弄清版本源流的基础上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版本作通校,若有前人校勘成果的应尽量参考,充分吸收其中正确的意见,并尽可能对它的举证和引书进行复核。
校勘者,或则找出古籍在文字上的错误脱漏并加以补正,或则校出古籍在文字上以至内容上的异同并决定取舍,从而使人们获得较好的、较接近原稿的本子。校勘工作中的改字、删字等都要经过认真研究,并在校勘记中说明依据。对于校勘者自己也无法确定的,或在校勘记中附上校勘者某种倾向性的看法,或具体列明位置,留给读者自行判断。由此可知,古籍校勘成果最主要的呈现方式体现为对校勘记的书写。
对古籍校勘成果的独创性探析应着眼于对校勘记的独创性判断。校勘记是记述校勘情况的文字,其书写方式多种多样,当今采用最多的方式是讲底本中的衍(多字)、脱(少字)、讹(误字)、倒(文字颠倒)之处全部改正,并出校记说明校改的理由。校勘记的撰写目的,一则说明校改的依据和理由,增加校本的可信度;二则列出版本异同,供读者分析选择。从独创性的第一方面内容“独立完成”这一层面来看,校勘记的内容基本为校勘者的原创性文字,体现了校勘者的独立构思,符合“独立完成”这一要件。从“创造性”这一层面来看,校勘记的撰写并非只是简单地分条罗列异文疑误,要做到出校精要,就需要校勘者对校勘内容进行分析归纳,对异文疑误有所选择,从而确定哪些异文疑误必须出校。此外,校勘者还要对异文的质量和疑误的价值进行适当地评估,去芜存菁,列明要处,以免罗列无疑,烦琐无用。从这两点来看,校勘记的书写过程无不体现着校勘者的取舍、选择和安排,符合作品独创性判断中“创造性”的要件。
对于古籍点校成果的独创性判断,不应在不区分“点”和“校”这两类行为的基础上就笼统地分析,也不应将点校者复原古籍的意图作为否定其独创性的决定性因素。较为稳妥的做法是,在了解古籍点校中“点”和“校”这两类工作内容的前提下,从著作权法独创性判断的基本原理出发,分别探析古籍标点成果和古籍校勘成果的独创性。鉴于古籍标点成果在整部古文作品中所占比例较小,而且缺乏“显著性变化”,不宜认定其具有独创性;古籍校勘成果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校勘记,校勘记的撰写能够体现校勘者的取舍、选择和安排,符合独创性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