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三)

2018-03-28 09:39陈渊鑫
财政监督 2018年11期
关键词:法律条文款项资产

●陈渊鑫

(作者系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曾在山东省日照市财政局监督科、财政部监督检查局、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或借调)

二十、行政单位支出的绩效管理

法律条文: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的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支出绩效管理的规定。

绩效管理是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结果要求。加强绩效管理的根本目的是改进预算支出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绩效管理工作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积极探索并稳步推进,不断强化效率观念和绩效理念。

行政单位要牢固树立 “讲绩效、重绩效、用绩效”的理念,进一步增强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全面加强支出管理。一是要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实现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有机结合。二是要加强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和业务规程建设;结合本单位工作特点,不断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三是要不断扩大绩效评价试点范围和绩效目标管理范围,加强对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逐步扩大第三方参与评价的范围,提高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四是要通过建立绩效自评抽查审核机制、第三方组织评价质量监控机制等加强绩效评价质量控制;加快绩效管理信息系统的研发应用,增强绩效信息数据对比分析能力,提升绩效信息的质量;加强绩效评价监督,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和有效。五是要注重绩效评价结果的反馈和有效应用。要建立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预算具体执行单位,要求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支出成本,增强支出责任;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优化资源配置。要逐步提高绩效评价结果的透明度,将绩效评价结果,尤其是一些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和重点项目支出绩效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一、行政单位资产的概念

法律条文:

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的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资产的概念的规定。

资产是行政单位开展公务活动和完成行政工作任务的物质基础。行政单位的资产是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具有以下特征:

(一)资产是一种经济资源

资产之所以是一种经济资源,是因为它具有为行政单位正常运转提供或创造客观条件的某种经济权利或经济潜能。即这种经济资源必须具有使用价值,能够形成行政单位工作环境的物质基础和正常运转的条件保障。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经济资源,才能够作为资产存在和确认。

(二)资产能够用货币来计量

行政单位所拥有的各项经济资源,其实物形态各不相同,所采用的计量方式多种多样。但是,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作为商品一般等价物,是衡量商品价值的共同尺度,因而货币计量便成为会计核算的一个基本前提。如果一种经济资源不能用货币来计量,行政单位就难以确认和计量其价值,则不能被确认为资产。

(三)资产为行政单位所占有或者使用

一项资产如果被确认为是某一行政单位的资产,这个行政单位必须对其拥有占有权或者使用权。一项资产如果不为一个特定的行政单位所占有或者使用,就不能被确认为是这个行政单位的资产。

二十二、流动资产的概念和种类

法律条文:

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的解读:

本条是关于流动资产概念和种类的规定。

(一)流动资产的概念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其具有以下特征:

1、占用形态具有变动性。行政单位的流动资产在使用中经常由一种形态变为另一种形态。如行政单位用现金购买办公用品后,货币形态的流动资产就变为实物形态的流动资产。

2、价值一次性消耗或者转移。这是由流动资产的单位价值较低、使用期限比较短决定的。如单位的燃料,使用后便消耗掉。

3、周转期限短。流动资产在行政单位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中不能重复使用,在其他活动中不断被使用或者耗费,各项流动资产保持其原有形态的时间是短暂的,一般不会超过一年。

(二)流动资产的种类

1、现金。现金是单位流动性最强的流动资产,主要用于单位的日常零星开支。

2、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是指行政单位存放在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3、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引入的一个新概念。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和批准的用款计划,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下达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资金使用额度。它是一种新的无纸化的货币形式,具有与现金和各种存款基本相同的支付结算功能,因此也是行政单位可以支配的流动资产形式之一。

4、应收及暂付款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应收未收、暂时垫付给有关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体现为行政单位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债权。暂付款项主要包括行政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或者接受劳务供应,按照有关合同暂时垫付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

5、存货。存货是指行政单位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行政单位存货处于经常性的不断耗用或者重置之中,是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往往要占流动资产价值相当大的比重。

二十三、固定资产的概念和种类

法律条文: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的解读:

本条是关于固定资产概念和种类的规定。

(一)固定资产的概念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价值较高,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其具有以下特征:

1、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较高。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考虑到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状况,《规则》适当提高了固定资产标准。同时,在实际工作中,某些资产的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且为大批同类物资,这类资产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行政单位批量购置的桌椅等。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固定资产具有持久耐用性。固定资产能够多次进行使用,使用期限比较长,规定的使用期限要在一年以上,属于持久的资产。

3、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固定资产在使用中基本保持了原有的物质形态,其价值在多次使用中,随着磨损程度的加深而逐渐地消耗、转移。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本条第二款将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1、房屋及构筑物。具体是指行政单位占有和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行政单位占有和使用的房屋主要是行政单位用房,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公共安全用房等。房屋大类中包含房屋附属设施类别,主要包括门、门禁系统、围墙、采暖设施、供水系统等。构筑物主要包括池、槽、塔、烟囱、井、站、道路、沟、库、场等等,行政单位占有和使用的构筑物,常见的有烟囱、检查收费站、停车场等。

2、通用设备。具体是指行政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等。

3、专用设备。具体是指行政单位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公安、安全部门的技侦设备,海关、质检部门的检测设备,水利部门的水质检测仪器等。

4、文物和陈列品。具体是指行政单位的各种文物和陈列品,如古物字画、纪念品等。

5、图书、档案。具体是指行政单位图书馆(室)、阅览室、档案馆等收藏的图书、期刊、资料、档案等。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具体是指行政单位购置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各种家具、被服装具、特种用途动植物等。如办公桌、食堂炊事机械、实验用动物、警用动物、名贵树木花卉等。

二十四、行政单位在建工程

法律条文:

第三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的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在建工程的规定。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资产,都应当计入在建工程。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交付使用的过程一般较长,期间所形成的资产难以准确归集到原《规则》确定的资产类型中,一般反映为“固定资产”,行政单位往往采取与固定资产相同的管理方式。而实际上,此类资产的形态、特点和管理要求与固定资产都有较大差异。因此,新《规则》在资产分类中增加了“在建工程”,用来单独反映行政单位未完工建设项目所形成的资产,使单位财务管理更加完整、准确。

行政单位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竣工决算,并依据竣工决算,将基本建设工程价值计入单位固定资产账目核算,估计资产总值。但目前一些行政单位存在基本建设工程完工后,不进行竣工决算,或竣工决算完成后,不纳入单位法定的固定资产账目核算,擅自使用等问题,亟须加强管理。因此,新《规则》明确规定,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二十五、无形资产的概念和内容

法律条文: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的解读:

本条是关于无形资产概念和内容的规定。

(一)无形资产的概念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其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无形资产是相对于有形资产而言的,一般以无形的知识形态和某些权利等方式来表现,也可以由一定的直接或间接的物质载体(如证书、图纸)表现。

2、无形资产可为单位提供经济或社会利益。无形资产属于储备性资产,在没有得到利用时只是处于一种“准备”状态,只有被利用时才有可能产生经济价值。有些无形资产只是在某个特定的单位存在并发挥作用,有些无形资产的收益期难以确定,并且随着技术进步和新的无形资产的出现随时可能被替代。

3、无形资产具有较强的排他性。这种排他性有时通过单位自身的保密等手段来维护,有时则通过适当公开其内容作为代价以获得法律的保护。

(二)无形资产的内容

行政单位无形资产一般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1、著作权。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受国家法律保护。著作权一般包括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人依法拥有著作权,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者转让,他人不得占有和行使;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等依法取得的他人著作权,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2、土地使用权。具体是指行政单位对依法取得的土地在一定期间的利用、开发和经营等活动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相对独立性。在土地使用权存续期间,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土地的所有者,均不得任意收回土地或者非法干预土地权人的合法活动。二是使用内容的充分性。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内拥有对土地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三是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即拥有对物的请求权。如可能丧失占有时,有偿还请求权;正常使用受到侵害时,有除去妨害请求权;存在被侵害的危险时,有防止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行政单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通过国家无偿划拨的方式获得的。

二十六、建立健全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法律条文: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的解读:

本条是关于建立健全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

健全的规章制度是规范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行为,使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前提,也是管理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重要保障。因此,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是加强行政单位资产管理的首要任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二十七、行政单位资产配置

法律条文:

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行政单位资产有原始凭证的,按照原始凭证记账;无原始凭证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记账。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的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资产配置的规定。

本条明确了行政单位配置资产的主要原则。一是要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配置计划,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作用,避免重复配置,并严格履行资产配置审批程序。二是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行政单位房产、地产、车辆等配置标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三是资产配置应当以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的基本需要为原则,与行政单位的机构编制、职能设置、业务发展规划等要求相适应。

二十八、行政单位对外投资、举借债务

法律条文:

第三十九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的解读:

本条是关于严格限制行政单位对外投资、举借债务行为的规定。

行政单位的资产主要是财政拨款形成的,其作用主要是维持行政单位的公务活动和日常运转,如果允许行政单位对外投资、举办经济实体、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的债务作担保,则可能会影响行政单位正常工作的开展。为此,本条明确规定,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二十九、行政单位资产出租、出借

法律条文:

第四十条 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的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的规定。

行政单位将占有、使用的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其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

三十、资源共享和装备共建

法律条文: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源共享、装备共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的解读:

本条是关于资源共享和装备共建的规定。

推动资源共享和装备共建是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节约经费支出的重要途径,是加强行政单位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财政部门一直在积极推动资源共享和装备共建,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装备设施等资源配置各自为战、重复配置、利用率低、浪费严重等问题。因此,本条规定:“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源共享、装备共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推进资源共享和装备共建应重点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是逐步扩大共建共享的单位范围。要以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节约财政支出和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为出发点,打破部门界限,在行政单位之间、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逐步实施共建共享。二是逐步扩大共建共享的资源和装备范围。在继续推进专业技术强、单位价值高的装备共建外,逐步将共建范围扩大到一些通用资源和装备。

三十一、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的原则

法律条文: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评估,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的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的规定。

行政单位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行政单位需处置的资产范围包括:闲置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实需要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划转撤并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经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等。

三十二、行政单位负债的概念和内容

法律条文:

第四十三条 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缴款项、暂存款项、应付款项等。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的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负债概念和内容的规定。

(一)负债的概念

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负债反映的是行政单位资产总额中属于债权人的那部分权益或利益,代表了行政单位对其债权人所应承担的全部经济责任。行政单位负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负债是行政单位现实存在的债务。负债是行政单位在过去的业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现实存在的、需要单位偿还的经济负担,行政单位在未来的业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经济负担则不是现实存在的债务,不构成行政单位负债的内容。

2、负债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债务。只有通过货币计量,才能够明确债权人的权益和债务人的责任,对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按财务管理要求,不能用货币计量的债务,不能作为负债进行确认。

3、负债需要以债权人所能接受的资产或者劳务偿还。即行政单位必须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或者意愿偿还债务。

(二)负债的分类

1、应缴款项。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包括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其中罚没收入,是指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款、没收的非法所得、没收的变价收入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以成本补偿和非营利为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为支持某项公益事业发展,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日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2、暂存款项。暂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3、应付款项。应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各种款项,是行政单位在结算中发生的一种负债,如行政单位购买材料、设备货物已经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或未全额支付所形成的应付款项,应付未付的单位职工工资、福利费等。

三十三、行政单位应缴款项的管理

法律条文:

第四十五条 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的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应缴款项管理的规定。

(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行政单位应缴款项是行政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收取而形成的。对于有关收入或收费项目的设立,国家有严格的规定,比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管理收费项目。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省级以下(包括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再如政府性基金的征收必须严格按国务院规定统一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地方无权批准设立基金项目,也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名义变相批准设立基金项目。因此,行政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取,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严禁坐支和截留等。

(二)必须建立健全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按照财政部关于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改革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如建立健全收费、罚款票据的领取、使用、缴销、保管等内部管理制度,收费、罚款的会计核算制度,内部监督检查制度等,保证应缴财政款项依法取得、严格管理、及时足额缴库。

(三)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单位财务部门的管理职能,加强对应缴款项的管理和监督,行政单位的应缴款项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三十四、行政单位暂存款项的管理

法律条文:

第四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的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暂存款项管理的规定。

其一,必须划清暂存款项与应缴款项和其他收入的界限,分别按照有关规定核算和管理。当前,行政单位暂存款项仍然存在着内容杂、规模较大的问题,其原因主要是许多属于应缴款项和其他收入的款项计入暂存款项核算,造成了暂存款项管理的混乱。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暂存款项属于待结算资金,不属于单位的收入。属于单位收入的,不应作为暂存款项核算和管理。另外,属于应缴款项的,也不应作为暂存款项管理。凡代管单位的经费,应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对其各项收支单独进行核算、反映,不应作为行政单位暂存款项管理。

其二,必须对暂存款项及时进行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手续,不得长期挂账。为保证资金的及时周转和安全、完整,避免资金的滞留,对发生的暂存款项应及时清理和结算,原则上应在年终全部结清。因特殊原因,暂存款项发生呆账,无法结算时,应查明原因后上报主管预算单位、财政部门研究处理。

三十五、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基本要求

法律条文:

第四十八条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的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划转撤并基本要求的规定。

(一)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含义

行政单位的划转撤并,是指以下情况:

“划”,是指行政单位因隶属关系的改变,成建制地在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划转。

“转”,主要是指行政单位的性质发生变化。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行政单位转为企业;二是行政单位转为事业单位;三是行政单位转为社会团体。

“撤”,是指行政单位被宣布撤销,属于行政单位解散或终止。

“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单位的合并,属于行政单位的重组。

此外,“分立”是指一个行政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单位的行为。

(二)行政单位划转撤并财务处理的基本要求

1、必须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的监督。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也称财务清算,涉及有关资产的处置、经费指标的划转、债权和债务的处理等一系列财务处理问题。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单位划转撒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2、加强划转撤并期间的资产管理。在财务清算期间,行政单位和清算机构应加强对单位资产的管理,自觉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的损失和流失。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单位的各项资产。行政单位要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编制有关财务报表,提供资产目录和资产作价等。财务清算结束后,行政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等手续。

(三)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管理状况

财务清算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反映单位财产、债权、债务及财务管理状况,为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对财务清算中发现的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清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处理,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和行政单位划转撤并财务处理的程序。为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实际工作中,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成立财务清算机构。行政单位宣告划转撤并后,一般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财务清算机构可以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的人员组成,或者由单位财务、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财务清算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清算期间单位各项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定清算计划,全面清查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编制财务清算报告等。

2、财务清算的实施。一是制定清算计划。财务清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确定的清算时间和要求制定清算计划。二是清查账目。财务清算机构以行政单位财务清算前的会计资料为依据,对行政单位的财产、债权和债务实行全面清查、分析,以便确认各项资产、负债是否真实、完整,财务收支是否合法和真实,应缴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等。三是核实固定资产和存货。财务清算机构应当在核清有关账目的基础上,制定周密的盘点计划。根据计划,核实账面上的固定资产以及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并对单位的固定资产和存货进行实物盘点。根据核实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实物存量,提出资产作价依据,合理确定其价值。四是清理债权、债务。凡是行政单位拥有的债权,应当积极催收、追索,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收回的,应当在财务清算报告中注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单位的债务要及时、足额偿还,如有不能偿还的债务,也应当在财务清算报告中注明,并提出处理意见。五是核算单位的清算损益。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损失、收益等均应计入清算损益,并及时入账。六是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七是编写财务清算报告。财务清算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财务清算的基本情况、财产作价的依据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有关财务清算的说明以及财务清算损益等。在清算中,财务清算机构如果发现单位存在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应当将有关情况写成专题报告,报送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

(四)财务清算报告的审批

财务清算机构提出的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间的财务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一并报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重要的报同级政府核准。■

猜你喜欢
法律条文款项资产
关于煤业公司应收款项管理的调研报告
关于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的探讨以及研究
实质判断如何结合法律条文——“德发案”再审判决中的利益衡量评析
轻资产型企业需自我提升
央企剥离水电资产背后
西夏武器装备法律条文与唐宋法律条文比较研究
关于资产减值会计问题的探讨
把维护作为一种资产
情景剧教学在高校法律课程实践教学中的应用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