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政体制改革中树立法治化的责任政府目标

2018-03-27 04:22本刊评论员
财政监督 2018年24期
关键词:越位财权事权

●本刊评论员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以事权和财权的重新配置为切入点,要达成的主要目标是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建设法治化的责任政府。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标志之一就是财政褪去满足统治者需要的“剥削”和“分肥”色彩,成为体现人民利益、保障国家治理和公共服务财力的公共财政。要完成这一财政转型,必须有制度化、法治化的国家责任和各级政府的责任,形成不可推卸的“事权”——提供公共治理和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同时“适配”以对称的财权——财政支出义务和保障。现代国家的事权,“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实则为刚性的法定责任;现代国家的财权,通过法定预算授予,按照法定预算执行,不越国家预算雷池之一步。事权、财权都是公共权力,实为国家和各级政府之责任。

事权、财权不明确,两者存在不相匹配和“错位”,不仅易使国家和各级政府责任落实不到位,甚至产生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还意味着政府行为无定规,可随意“斟酌”,选择性作为,越位和缺位并存地“乱作为”,权力拥有者和权力部门利益驱动之下过度的自我服务和漠视紧缺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所以,责任政府逻辑之下,事权财政的匹配理所当然,政府尽责的先决条件是有可靠的财政资源。“无钱别点菜”,办事必须有财力保障,要解决事权、财权不相匹配的问题;“买菜的钱不能打酱油”,拿了钱必须办好事,办法定职责内的事,要解决好事权、财权“错位”问题。

事权、财权的优化配置,要重塑责任伦理。事权、财权的划分要以政府尽责为导向,权力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公共权力如何行使必须以人民利益为依据,政府生财、聚财、用财行为必须对民意负责,当政府行为“以财行政”在公共治理和公共服务方面出现越位、缺位时,它必须承担相应的政治、法律和道义上的责任。这样的责任伦理体现在事权、财权的划分上,就必须超脱部门利益、私人利益,坚决杜绝过度的自我服务,体现出民意要求,敢于回应人民诉求,按人民诉求赋予各级政府事权和财权,并且加以制度和法律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不断取得重要进展,进一步深化此项改革,还要加强责任机制建设。一是遵循现代国家的治理原则,在事权、财权的确定过程中,要发挥人民的主体性作用,促进公民有效、有序参与公共决策过程,以“公民同意”体现出财政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为此,要建立人民参与监督的财政决策系统,让人民拥有知情权,有参与途径;要充分发挥人大在财政决策中的职能;要形成社会问责的政治环境,加强财政决策监督。二要加强对政府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刚性约束,中央和地方预算要体现出事权、财权的匹配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预算,通过严格的预算机制来落实政府责任。三是实现政府和其他公权部门的“自我革命”,建设简朴政府、法治政府,消除政府缺位和越位现象,清理各级政府过度的自我服务,要有刚性的事权、财权“清单”,还要有完成清单任务的政府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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