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质量法的理论基础

2018-03-26 12:14甘艳
智富时代 2018年1期
关键词:产品质量法法律体系理论基础

甘艳

【摘 要】一直以来,我国的产品质量问题都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政府也在不断完善立法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保证为人民提供更加安全、质量更高的产品。本文主要对我国目前产品质量法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希望能够使人们更加系统、全面地认识我国的产品质量法。

【关键词】产品质量法;法律体系;理论基础

产品质量法是指在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的整个过程中,由于产品发生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社会法律规范。完善的产品质量法律体系能够有效地监督和保障社会上各种产品的生产质量,从而维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市场竞争的合理秩序,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设和完善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产品与缺陷

(一)产品的范围界定

产品质量法中最基本的概念就是“产品”的概念,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并不包括建设工程产品和军工产品,但是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到的各种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仍属于产品的范围。

但是目前对于产品的范围界定仍然有多争论,主要分为两种说法:第一是缩小适用说,其主要从狭义的角度理解产品,认为产品主要指工业产品,而自然产物、精神产品、农业产品和猎物都应当属于产品,甚至有些专家认为工业产品中的无实体物质,比如电、煤气等,都不应该属于产品。第二是扩大适用说,其主要从宽泛的角度理解产品,认为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采掘、提炼、提取用于流通的产品,比如沼气、书籍、软件、药材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产品类别也越来越多,所以笔者认为应当要扩大产品的范围界定。

(二)缺陷的界定

产品质量法中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常规的缺陷一般包括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和开发缺陷这四种。至于“不合理危险”的界定,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生产者没有提前预见产品可能出现的危险,或者已经预见却没有提醒消费者。第二,生产者对已经预见到的危险采取了预防措施,但并没有达到行业规定的标准。

二、产品质量责任

(一)产品质量责任的内涵和外延

产品质量责任的内涵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了国家制定的产品质量要求,在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之后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责任的外延是指综合性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

从狭义的角度,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者主要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从广义的角度,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者应当包括参与产品生产和销售的所有人,比如原材料供应者、制造者、销售商、运输者、仓储者等。

但是关于“运输者和仓储者”在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产品质量法应当严格地将产品责任主体和产品质量责任主体进行区分。从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来看,产品質量责任主体跟产品责任主体都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但从刑事责任的承担者来看,应当扩大产品质量责任主体的范围,将产品生产、流通、销售环节上涉及到的所有人纳入到责任主体范围内,这主要是通过加强法律责任的角度出发,使得公民能够严格履行法律义务,保障产品质量。

(三)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

目前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涉及到三种观点,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双重归责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本身在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都存在这样的可能性,所以应当采取内外双重原则,让生产者承担起严格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当在推定具体事件,谁来承担具体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时,则采取过错原则,根据产品在哪个环节发生错误来具体判定。

三、产品质量责任的程序法问题

(一)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规定诉讼时效为2年,消灭时效为10年,但是其中并没有明确地规定产品质量法与民法通则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对于产品缺陷侵权赔偿等事情,适用于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2年的诉讼时效;而对于一般产品质量问题,比如出现瑕疵、产品担保等问题,则适用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1年诉讼时效。

(二)抗辩事由

严格责任承担者的抗辩事由包括: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够发现缺陷的存在,由于诉讼时效期满,同时受害人存在过错,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等。

目前在业内争论得比较多的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产品发展风险,很多学者认为将产品发展风险作为抗辩事,与普遍适用的“无过错原则”是相悖的,同时这也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也有学者认为,产品发展风险是科技进步的必然,否则对于生产者的要求过于严苛,显失公平。第二个问题是产品符合法定标准。很多学者认为在中国,产品法定标准本来就属于比较低的一个标准,将其作为抗辩事由,会使得生产者推卸责任,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产品发展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必须要明确产品发展风险的适用条件;第二个问题,目前国内的产品法定标准是比较低的,例如宜家出现的召回衣柜事件,但是唯独在中国没有召回,原因是其符合中国的产品质量标准。所以中国认真地考查当前国内的生产水平,适当地调高产品法定标准,保证法定标准能够对国内生产制造商起到强的约束作用。

四、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是指由于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缺陷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和经销商等选择以更换、赔偿等积极补救措施来消除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风险的过程。产品出现缺陷主要是因为设计问题、生产环节错误,但由于产品往往是大批量生产,所以在投入市场以后,可能会给大量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等造成严重损害。

我国产品质量法在产品召回制度方面还比较薄弱,所以我国立法机构首先应当明确产品的召回标准;其次,要求企业必须提前建立产品召回的具体方案,比如各个部门应当承担的职责、建立顾客数据库等。再次,国家要明确召回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进一步完善强制启动召回的程序。最后,建立召回评价制度,通过调查产品召回后的社会效应,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 程信和,赵湘英. 产品质量法比较研究[J]. 中山大学学报,2016,(6).

[2] 王瑞洲,黄作刚. 产品责任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J]. 政法论丛,2015,(5).

[3] 杜良峰. 试论中国产品责任法[J].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2,(4).

[4] 程信和,赵湘英. 产品责任法比较研究——兼论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J]. 中山大学学报,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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