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进军
【摘 要】从外在表现方式上来讲,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具有非常明显的相似性。相似性表现为两种合同在司法实践的应用中,都存在劳务关系。因此在具体的实践中,对两种合同的区分难度非常大,而且不同的学者对该问题看法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此外,针对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也并未形成一致化的标准。鉴于两种合同在争议审判过程中也非常难以区分,所以我们必须正确认知两种合同之间的联系。文章首先概述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定义,然后提出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依据,最后分析两种合同所存在差异性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差异性
一、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地定义
(一)雇佣关系
现阶段,我国学者对雇佣关系定义的划定依据存在不同的看法,可以概括为两种,一种是雇佣与劳动并非属于从属关系,而且是并列。这一看法所遵从的理论依据是我国《劳动法》的第二条,该条例中将劳动人员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另一种是两者之间的关系属于包容关系范围内,在雇佣关系内,劳动关系是一种相对特殊的存在方式。这两种关系都有其各自的依据,我们不能否认其中的任何一种说法。雇佣关系表现为以下四个特点:第一,从法律角度来讲,雇佣关系的实质是被雇佣人员向雇主提供所需求的劳务,并且按照雇佣工人的劳动量,支付其所应该得到的报仇,但是雇佣工人的劳动成果与合同的标的并没有任何关系。第二,雇佣工人的工作是由雇主分配的,因此不具备自由性和独立性。另外,雇主需要为雇佣工人的工作提供设备和生产技术,雇佣工人的工作应该由雇主进行统一的管理和指挥。第三,当雇佣工人和雇主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那么雇佣工人所需要从事的工作相对较多,而且范围极其广泛,例如:企业的生产经营、劳务合同范围内的工作等。雇佣工人必须认识到的是,在雇佣关系中,自己所需要进行的是劳动力工作,所应该得到的报酬种类往往只有一种,也就是与付出劳动力等价的报酬。第四,在雇佣关系与从事雇佣工作的过程中,所有的有形风险和无形风险无需雇佣工人承担。
(二)承揽关系
承揽关系中其中一方当事人需要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以其劳动成果为依据,支付相应的报酬。承揽关系是基于以上的交易活动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其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相关工作,而且最终支付报酬的依据应该是承揽人的实际工作成果;第二,从标的属性来讲,特定性是其最大的特点。标的物需要以定作人的需求为基础,并且全面考虑到定作人提出的需求;第三,与雇佣人员工作的自由性和非独立性相反,承揽人的工作具有非常显著的独立性,定作人不需要为其提供生产设备、技术条件,完全由承揽人自主完成相关工作活动。另外,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没有权利指挥和管理承揽人。但需要注意的是,承揽工作只能够有承揽人完成,不可进行再次承揽;第四,有关工作责任,承揽人一定承揽定作人的工作事项,那么工作中所出现的所有风险都应该自己承担,并且承担事务的所有法律责任。
二、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差异的判断依据
针对该问题的判断依据包括八个方面,即:人身依附性;工作的完成结果;工作的独立性;工作时间期限;工作的性质;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工资的领取方式以及合同的性质。
三、两种合同的差异性研究
(一)合同双方的关系
雇佣合同中,雇佣人员的工作没有独立性,而且所有的工作应该接受雇主的管理和统一指挥,但是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所承揽的工作。
(二)人身依附性
在雇佣合同中,雇佣工人完全需要按照雇主的意愿从事相关工作,工作的主要目的在于雇主利益,所以雇佣工人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但是承揽合同刚好与之相反,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完全独立的个体。
(三)工作的完成结果
在雇佣合同中,雇佣工人的工作成果归属于雇主,而且雇佣合同中的重点在于劳务活动的过程,但是无关于劳务活动的最终结果。但是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以劳动结果为标准,获得劳动所应该得到的报酬。
(四)工作的独立性
从本质来讲,工作的独立性与人身依附性类似,承揽合同中的雇佣工人需要按照雇主的意愿从事劳务活动,但是承揽合同中相关工作的完成需要按照定做物的相关需求。
(五)工作的性质
承揽合同中的承揽方所承担的责任通常是临时性的工作事务,但是雇佣合同中的劳动事务是日常的工作活动。
(六)合同当事人的关系
雇佣合同中,雇佣工人完全按照雇主的意愿进行工作,而且雇主需要为其提供工作条件,包括设备和技术支持。但是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需要自行准备工作中的所有工具、技术条件等。
(七)工资的领取方式
承揽合同的工资是在完成工作之后,定作人全部结清所有的工资,但是雇佣合同中,雇佣工人的工资通常以月为单位,具有一定的周期性。
(八)合同的性质
以契约自由原則为基础,当事人需要共同明确合同的性质。对于不需要约定的情况,则需要以工作的特殊性为依据,判断是否需要准备相应的设备和工具。两种合同存在相似性,并且难以明确两者之间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没有一致的判断标准,因此在实践中实践性不强。
四、结束语
由于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差异引发的争议案件,多数原因在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正确区分两种合同之间的差异性,包括对理论的认知,例如:两种合同内的工作性质、内容和当事人的位置等。还应该在实践中充分考虑到客观事实,更加全面地分析合同差异所造成的正义。对两种合同的全面综合认知,才能够更好地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明确需要承担责任的主体,从而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孔菲.试从合同法角度讨论代工生产中的赔偿责任分配——以苹果和富士康为例[J].九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6(02):121-124.
[2]李袁婕. 某博物馆与某文物鉴定中心承揽合同纠纷案评析[N]. 中国文物报,2017-05-16(004).
[3]谢增毅.超越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规则——家政工保护的立法理念与制度建构[J].清华法学,2012,6(06):7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