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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开放获取的宣传与推进,机构知识库作为本机构学术成果归档、管理与展示的平台,有效揭示、宣传了机构的学术成果,使机构、学者和社会公众对其建设率、认知率和使用率达到新高度。但在机构知识库中存档的学术成果,不可避免地遭遇著作权问题,若处理不当,将直接影响机构知识库的可持续发展。
国内外已经对机构知识库著作权开展了相关研究,如英国联合资讯系统委员会(Joint Information Systems Committee,JISC)研究自存储版权的SHERPA/RoMEO项目组、荷兰SURF、澳大利亚开放存取知识法律项目(Open Access to Knowledge Law Project,OAK Law)、学术出版与学术资源联盟(Scholarly Publishing and Academic Resources Coalition,SPARC)作者权利指引均是机构知识库著作权管理的知名项目[1]。2001年,荷兰召开了大学与著作权问题国际研讨会,同意优化获取各类学术资源,为大学提供著作权政策实践指南。2007年,DRIVER项目回顾了欧洲数字知识库的发展,建议以作者为起点解决著作权问题,处理机构、作者、出版商、社会公众间的关系[2]。王应宽深度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认为《条例》实施对开放获取的影响力需通过修订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法定许可和国家许可证制度等实现[3]。秦珂提出了开放获取资源版权管理的理念和特点:版权是开放获取的先决条件,许可协议是具体的操作模板[4]。黄鹏等探讨了高校常涉及的信息资源类型的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如何有效规避知识产权纠纷的问题,并提出可采取如共同知识库、在线共享平台等措施[5]。李晨英等在调研国外学术期刊版权政策基础上,结合中国农业大学知识库建设实践,提出了期刊著作权问题处理的原则、版权明示方法等内容[6]。通过文献调研发现,关于机构知识库著作权的研究多集中在开放获取、法律问题以及与其他国家的政策法律机制比较上,而“合理使用”只是机构知识库著作权的应对策略。
本文以西安交通大学机构知识库为例,探索机构知识库如何通过合理使用制度实现著作权权利的充分保护、作品的广泛传播和社会公众正当使用三者间的有效协调与动态平衡。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可实现社会公众利益和著作权人个人利益间的平衡[7]。合理使用是指非著作权人依据法律有关规定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无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一项法律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规定”采取规则主义模式中的穷尽列举方式,对合理使用的适用情形做出清晰界定,规定了适用于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8],使公众在使用作品时对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很明确。但封闭式的立法模式、条文表述本身固有的缺陷,以及立法的滞后性,使得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不能满足实际情形,影响了司法实践。
近年来,传统出版环境中形成的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时代遇到新问题,具体表现在合理使用与网络环境特点不兼容,著作权人权利不断扩张,权利客体扩充及技术保护措施不足等,进而导致其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空间缩小[9]。2006年,著作权在网络环境的行踪保护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10]。《条例》将传统著作法的制度,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权利限制制度以及维护著作权人权利的版权管理技术等内容延伸到网络领域,但合理使用条数锐减至8 条,缩小了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
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源于美国判例法,是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法官在判决过程中总结形成的。1841年,法官Joseph Story提出合理使用的三要素理论,即使用作品的性质和目的、引用作品的数量和价值、对原作品的影响等。1976年,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条规定了合理性判断四要素,包括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部分的范围和内容、使用对作品的市场或价值的影响[11]。
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除判例法外,还存在其他标准。如《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中的“三步检验法”,即合理使用只能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使用、使用他人作品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产生冲突,使用行为不得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我国著作权法的第3次修订将“三步检验法”加入合理使用条款作为判断要件[12]。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未明确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范围。如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教学合理使用,未要求以非营利性为前提,因此商业教学活动中对判定为非合理使用的行为无法律支持,实际教学活动中的使用方式已不局限于翻译和复制,而条款规定不能体现合理使用在教学活动中的开展。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当前网络环境中采用列举方式难以判断是否为合理使用,并不能对使用作品的行为做出合理衡量。对合理使用的实质性内容和被使用数量没有较为明确的说明,对“量”与“质”的界定主要依靠法官结合其他因素判定。
机构知识库政策涉及元数据政策、全文政策、内容政策、提交政策和保存政策,其中元数据和全文政策与合理使用密切相关。根据OpenDOAR[13]统计,所有统计在列的机构知识库中,16%制定了元数据政策,18%制定了数据政策,内容、提交、保存政策制定的比例分别为21%、22%和9%,五类政策中具有明确政策的机构知识库比例均低于25%。虽然较前2年比例有所提升,但政策制定仍严重滞后。
目前,仅有少部分机构知识库允许元数据用于商业性质及数据重用。关于全文重用,不允许机器收割全文重用的为5%、允许非商业化全文重用的为8%。目前,我国机构知识库多由图书馆牵头创建,因此在机构知识库收集各类资源的过程中,可以使用“合理使用”,但仍需注意构成“合理使用”的3项要件[8]: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已经损毁或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过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已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机构知识库作为网络环境下的新生事物,具有开放性、共享性、便捷性等特征,促使图书馆使用、教学使用等传统的合理使用情形向网络环境延伸。
2.1.1 提供投诉撤销机制
投诉撤销机制是指遇到某些特殊情况,如版权纠纷或违背著作权人意愿时,已发布的成果可申请从机构知识库中移除,避免侵权现象发生。西安交通大学机构知识库针对核心级、扩展级和关联级的研究成果,制定了不同的撤销机制[14]。如核心级成果,需提交者申请,相关人员(如科研秘书或审核员)确认后移除(并未从机构知识库中彻底删除,而仅在页面中提供移除信息);扩展级和关联级成果,著作权人可自行撤销,如图1所示。
图1 投诉撤销流程
2.1.2 规范不同受众群体的作品传播
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让使用者可随时方便快捷地获取信息,公众可通过互联网访问机构知识库,使得用户范围不限于本校教师和学生,进而造成“合理使用”滥用现象,易构成侵权。因此,机构知识库应对作品的传播空间进行限制,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提供不同程度的服务。西安交通大学机构知识库面向本校师生,他们可登录统一身份认证系统或在本校IP地址范围内对存档成果全文进行获取;而对于社会公众,允许非盈利目的免费获取并使用成果元数据,提供了多种途径获取成果副本(图2)。
图2 西安交通大学机构知识库作品传播
2.1.3 完善作品出版信息
元数据能够对作品进行有效揭示,特别是对第三方著作权人的作品展示,元数据应尽可能提供完善的作品出版信息,如作者、出版物名称、数据收录类型、ISSN/ISBN、卷期、页码等,并提供指向源出版信息的链接。
机构知识库的合理使用不能以不合理的方式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判断机构知识库是否“合理使用”是关键。但判断某项行为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行为,需由法官综合多项要素判定,通常选用三步检验法或判断四要素辅助判定。
本文选取“三步检验法”探索机构知识库的合理使用(表1)。如果是“偏向合理使用”,除了可以选择合理使用外,“偏离合理使用”的应对方式也可供选择[15]。
机构知识库需协调相关利益者的权益,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同时,保证作品的良性传播使用。政策作为机构知识库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决定其发展方向及建设质量,而合理使用作为政策制定中的重要环节需要机构出台相应的制度规范,引导使用者的使用行为,保证著作权人的权益和隐私。西安交通大学机构知识库提出,构建政策框架要从存档、传播、服务和管理等方面综合建设,在网页显著位置提供政策指南、FAQ等配套服务,强调用户在使用机构知识库元数据时要提供作品相关信息、URL或OAI标识符,在作者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16]。
表1 三步检验法判断机构知识库“合理使用”
2.3.1 完善机构知识库合理使用的建设
2.3.1.1 签订共享协议,明晰成果使用范围
合理使用保护的是已发表作品的权益。未发表作品作为机构知识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出于对作者经济利益、隐私及后续创作的保护,著作权法并未将其纳入到合理使用范围中。图书馆作为收藏或保存单位,对于未发表作品并没有发表权利,一旦提供发布服务,将作品内容公之于众,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因此,需要取得著作权人授权,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来保护作者“发表权”。西安交通大学机构知识库针对未公开发表的成果,首先必须获得著作权人授权机构知识库存储许可协议,其次通过知识共享协议选择不同组合声明著作权人作品的授权方式(图3),最后采取技术手段保证在向使用者开放成果的同时尽可能保护著作权人权益。
2.3.1.2 成立专项服务团队,协助沟通合理使用问题
合理使用作为一项可选择的权利,行使权利的责任和后果均由实施人员承担。图书馆应注意如何正确有效地行使合理使用权利,并帮助科研人员、教师、学生和社会公众识别和了解。西安交通大学成立了机构知识库政策专项服务团队,由技术部、采访中心、咨询部等不同专业背景人员组成,并邀请有法律背景的学科馆员参与咨询,通过服务热线、QQ等方式协助读者能够妥善理解、处理和选择合理使用,并开展学术成果宣传,版权保护宣讲等活动,使更多读者了解机构知识库的合理使用。
2.3.1.3 加入数字资源统计和监控功能,确保学术成果的合理使用
机构知识库采用开放协议方式提供元数据服务,访问量大但也容易受到攻击。数字资源统计和监控可解决数字资源使用统计、超量下载、违规使用等问题,及时预警并对违规使用的IP地址解析,有效防止机构知识库被破坏,确保数字资源安全。西安交通大学机构知识库正式上线就加入流量统计和控制系统,及时阻断超量下载和违规爬取数据,防止网络爬虫及黑客程序对图书馆数据库的数据抓取和破坏。
2.3.2 机构知识库规范用户正确使用
机构知识库是以个人学习为目的促进开放获取,但是结合我国高校的实际情况,机构知识库的主要职能已经演变为保存学术成果副本、教学科研使用及融入科研管理系统。而且目前仅有厦门大学、兰州大学等少部分高校的机构知识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全文,大部分高校机构知识库则通过技术手段仅向社会公众提供部分成果全文。西安交通大学机构知识库允许用户以学习、教育、研究为目的免费获取全文,数据重用方面严禁爬虫爬取;用户引用、转载机构知识库中的成果,需注明作者、标题、来源出处及其元数据页面超链接或URL,用于保证作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高校机构知识库应通过条款规范用户的权力与义务,遵守作者的授权协议,注明成果的引用出处,最大化地保障作者的权益。
偏离合理使用但又需要获取机构知识库存档成果全文时,西安交通大学机构知识库提供了3种便于社会公众获取全文的途径:一是向著作权人申请许可,提供了著作权人邮箱,社会公众可直接从著作权人处获取全文副本;二是向第三方机构支付使用费用,可通过申请文献传递,通过付费获取全文副本;三是放弃直接使用副本,提供指向作品的链接(如Link by DOI、百度学术、发现系统等),提供作品的出版来源,便于社会公众获取全文副本。
机构知识库按照使用目的可划分为个人使用和教学使用。个人使用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更注重个人的使用方式和使用数量,以防侵犯著作权人的权益。但在法律条款中规定个人对作品使用的限定不得以营(盈)利为目的,结合使用合理性判断,对使用机构知识库的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作出判定。教学使用在《著作权法》是指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使用,但对于如何使用,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认定机构知识库是否为教学合理使用时要综合考虑使用作品的场所和使用数量。
机构知识库中存档的成果包括已发表学术作品和未发表的灰色文献。我国著作权法仅保护已发表作品,而灰色文献作为重要学术成果如果得不到有效保护,会引发作者对未发表作品经济利益、隐私以及未来创作的担忧,降低学者存缴意愿,不利于机构知识库发展及学术传播。我国著作权法作为舶来品很难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因此,机构知识库作为全球公认的学术交流的重要媒介,应将其纳入合理使用条例,既能保护著作权人权益,也能满足社会公众对学术成果的需求,促进全球学术繁荣。此外,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应在资源建设部分考虑包含机构知识库开放内容。
《条例》第26条对技术措施进行了定义,即防止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等行为的有效技术或部件。其最初目的是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网络环境下免遭侵权,但技术措施过度保护了著作权人的权益,缩小了使用者合理使用的范围,也将从本质上破坏双方利益平衡[17]。在实际操作中,机构知识库不可避免会遇到用户违规下载、网络爬虫对元数据疯狂下载等恶意行为,需要通过采取数据监控及时预警以应对各类侵权事件,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使用者尊重作者精神权利及部分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著作权人会允许他人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览等。机构知识库通过收集和整理著作权人全部放弃或部分放弃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和发布,能够丰富图书馆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数字资源,同时合理合法地实现资源长期的保存和传播。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从国家层面提出了高校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议高校设立专职机构和人员,配备专项资金,健全管理制度,面向师生普及知识产权知识[18]。机构知识库借助该契机,要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细化著作权归属政策和著作权管理流程。同时,培训师生知识产权相关知识,支持参与机构知识库集体权益管理和谈判工作,促进机构知识库的可持续发展。
高校机构知识库展示了高校的学术成果,支撑了高校教学科研,促进了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重要服务。服务过程中如何合理使用机构知识库保证作者、用户、机构知识库三方权益,是现在乃至未来机构知识库可持续发展研究的重点。根据目前西安交通大学机构知识库使用情况,合理使用方面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应该汲取国内外经验,平衡利益相关者权益,最大限度地彰显机构知识库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