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高校辅导员法律素养刍议

2018-03-09 20:48郑琳
新西部下半月 2018年1期
关键词:法律素养工作创新高校辅导员

郑琳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当前大学生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等发生了很大变化,辅导员的工作思路在新形势下要有所创新,适应新的工作要求。为了推进国家法治化的进程,高校应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在高校中建设一支秉承法治精神和极具法律素养的高校辅导员队伍刻不容缓。辅导员应培养和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积极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治观念,发挥法律在学生管理事务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 高校辅导员;法律素养;工作创新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坚持新的发展理念。辅导员应当积极寻求新的发展思路,以适应当前国家发展的要求和学生管理的现实需求。十九大报告中的“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为辅导员的工作创新从思想上和行为上指明了路径:辅导员应积极培养和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为广大学生树立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榜样,进而可以全面提升高校教育和日常管理学生的现代化和法治化水平,为高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带来良好的收益。

一、培养高校辅导员法律素养的必要性

1、培养辅导员的法律素养,是辅导员工作创新的必然选择

辅导员是高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重要力量,特别是在当前的信念教育、素质教育方面,辅导员作为与大学生关系最为密切、亦师亦友的身份,对大学生的思想动态有着比较清楚的认识。面对新的社会形势和“90后”大学生的特点,需要辅导员在学生工作中不断创新思维方式,从实际情况出发,用法律的思维方式,做到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新情况,开创新路径,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

2、培养辅导员的法律素养是提升高校管理工作法治化水平的重要途径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当今社会,法治建设已经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行了修订,体现了国家对高校管理工作在法律层面的高度重视,标志着高校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成为衡量一所高校综合管理能力的重要指标,要求高校应由传统的教育行政管理理念向现代化的依法治校理念迅速转变。依法治校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教师管理方面需要切实采取有力的措施,要严格管理教师,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法治教育,不断提高教师的道德素养与法律素养。[1]

3、培养辅导员的法律素养是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辅导员是跟大学生关系最密切的老师,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接班人,处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即将形成的重要阶段,在这一阶段培养良好的法律素养尤为重要。[2]因此,辅导员不断充实法律基本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对于大学生而言有着重要的榜样和示范作用。

二、培养高校辅导员法律素养的创新路径

1、学习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学习法律法规是培养法律素养的基础。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已达几十万条之多,不可能要求辅导员像律师、法官等法律专业人士那样系统地学习,面对庞大的法律体系,辅导员需要学习跟工作职责相关的部分法律法规,才能培养出一定的法律意识和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1)学习与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1952年,国家在高校设立辅导员岗位之初,对辅导员的定位即是主要做政治工作。至今,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仍是辅导员的工作重心之一。与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有宪法及行政法等相关法律。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统帅,规定了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其它法律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行政法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运行程序以及监督和救济等方面。辅导员掌握这些宪法和行政法的相关知识,可以帮助大学生对国家的政治问题有一个基本的认识,有助于大学生树立高尚的爱国情操及民族自豪感。

(2)学习与高等教育和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法》对“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做出了明确规定,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对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根本性的指导工作,也是辅导员必须学习的指导性法律。《高等教育法》对高校、教师、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为辅导员育人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依据。《教师法》专门规定教师应享受的权利及履行的义务,强调了教师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辅导员拥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应把上升为法律层面的职业道德和为人师表等师德贯穿于本职工作的始终。《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是教育部专门针对辅导员队伍建设制定的法规,对辅导员的工作要求和职责、配备与选聘、培养与发展、管理与考核做了详尽的规定,是辅导员应当系统学习的基本法规。[3]

(3)学习与学生日常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为了促进人才的成长,学术水平的提高,教育事业的发展,对从学士学位到博士学位申请的要求和程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引导学生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增强社会责任感,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具体规定了大学生的權利与义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要依法治校,规范管理行为,规定了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籍管理、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奖励与处分。[4]在校大学生入学时,基本上已经年满18周岁,达到了法律上完全行为能力的年龄,需要对自身行为负完全责任。因此,辅导员还应该学习《民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知识来指导大学生遵纪守法,养成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

(4)学习与就业指导相关的法律法规。辅导员的工作范围包含对大学生积极开展生涯教育、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为大学生提供合适其自身发展的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创业观,那么就有必要积极学习跟就业相关的现行法律规范。学习《劳动法》中就业促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相关内容。学习《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务派遣等相关内容。学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调解和仲裁的程序和内容、发生劳动争议后的解决方式。endprint

上述法律法规与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密切相关,是高校辅导员在工作中经常需要用到的,辅导员熟悉并掌握以上法律法规,不仅有利于培养辅导员的法律素养,对于辅导员开展日常工作也具有重要意义。

2、树立法治思维,内化法治理念

(1)树立法律至上理念。法律是治国理政的最高行为准则,这也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法律至上,表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律要平等地约束所有人,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的优先适用性,是指当法律和其它社会规范同时可以调整某一社会关系时,要优先适用法律。法律的不可违抗性,是指任何人都不能违反法律,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5]

(2)树立人权保障理念。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法律的重要使命是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辅导员要明确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明确自己和学生应当享受的权利。辅导员在遇到自身权益或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人身权、财产权、自由权、受教育权、公正权等基本人权,要学会运用法律思维维护相关的合法权益。[6]

(3)树立正当程序理念。法律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程序正当和实体正当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只有按照正当程序处理问题,处理结果才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辅导员在从事管理工作时,如不按照法律或规章制度的程序办事,不但会影响管理效果,也容易导致管理纠纷。因此,正当程序的法律思维对于辅导员非常重要,辅导员处理任何事情应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这样才能在日常工作中做出合法、公正的处理决定,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能力。

3、建立培养辅导员法律素养的制度体系

通过建立合理有效的入职准入制度、定期培训制度、量化考核制度,对于辅导员启蒙法律意识、掌握法律知识、灵活运用法律规范,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建立入职准入制度。在公开招聘辅导员时,将法律素养的考察作为选聘辅导员这一岗位的职责标准,通过设置跟法律理论和法律知识相关的题目,来判断应聘辅导员职位者的基本法律素养,并且结合其专业背景、理论水平、业务实操等考察范围,综合评价应聘者的综合能力,进而选定适合辅导员工作的优秀人才,保证进入辅导员队伍的人才在法律方面拥有良好资质和过硬素质。

(2)建立定期培训制度。针对高校辅导员的日常工作内容,在入职的岗前培训、每学期的经验交流会、业务方面的沙龙活动、各种专业培训和专题讲座中加入相关的法律知识,尤其针对学生如何防诈骗、如何维权等方面要定期探讨新的案例,把新闻里播报和实践中遇到的各种跟学生相关的法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通过典型案例培养和提升辅导员的法律敏感性和法律素养。

(3)建立量化考核制度。在对辅导员的年度考核中,加入有关法律素养的考核指标:细化到辅导员是否能做到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指导下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范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常规工作,比如班级管理和建设、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评奖评优、学生干部选拨、贫困生资助等方面,针对辅导员的工作实绩进行衡量和打分,做到奖惩分明,赏罚有道。

辅导员作为大学生朝夕相处的老师,是大学生学习的对象。因此,辅导员应积极创新工作思路,提升工作效率,通过养成法治思维方式,培养和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辅导员应在工作和生活中以身作则,按照法律和制度规定的程序办事,从而引导和教育学生运用法律思维来思考、处理和解决问题,对国家提倡的全面推进公民法治思维方式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 陈建香.高校学生工作科学化研究[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7).

[2] 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高等学校辅导员工作概論[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10).

[3] 刘世勇,佘江涛.基于组织支持视角的高校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0(13).

[4] 夏晓虹,刘欣堂.高校辅导员践行立德树人新视野[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15(6).

[5]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6] 王利明.论法律思维[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2).

【作者简介】

郑 琳(1985-)女,山东枣庄人,枣庄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讲师,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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