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雷
(南开大学 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 300350)
“一带一路”倡议的确立意味着中国将在世界上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要在国际规则的制定中扮演一个主动塑造者的角色,为推动建立一个和谐的国际秩序做出自己的贡献。“一带一路”倡议自2013年被中国政府正式提出就受到了学术界的关注,其主要的研究队伍也在中国国内。目前以“一带一路”的倡议意义、影响和可能前景等宏观主题为对象的研究成果较多,而从制度的形成和建设角度分析“一带一路”实施办法的科研成果并不多。以制度与“一带一路”相结合在CNKI检索,笔者发现,报刊刊载的文章数量从2014年的10篇迅速增加到2015年260篇,2016年是688篇,而在2017年头两个月就有55篇,其中不乏国家社科基金资助课题的阶段成果。这说明伴随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在实践中走向落实,有关“一带一路”制度建设的研究热度正在不断提升。
在现有研究成果中,王明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制度基础》与本文的选题最为接近。他在文中提出,“一带一路”的制度建设可以遵循如下路径:“以非正式制度为先导,逐步推进正式制度建设进程;以双边机制为基础,以多边机制为方向;以经济机制为核心领域,以政治机制和人文机制为重要补充;需要加强南南合作。”[1]赵龙跃认为,在“一带一路”制度建设中,中国作为倡议国,应该主动构建国际规则,具体来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提出合作的主流思想和指导原则;引领合作的规则制定与机制建设;注意处理新机制和老机制之间的复杂关系[2]。李向阳主张,为实现“五通”目标,中国需要超越传统的自贸区合作机制,探索新的区域合作机制[3]。这些建议都为“一带一路”的制度建设提供了方向,有现实指导意义。在“一带一路”制度建设面临的障碍上,一些成果做了有益的探索。马学礼《“一带一路”倡议的规则型风险研究》认为,“一带一路”倡议在缺乏多边自由贸易保障体系和投资保护体系,地区制度复杂性极为突出的条件下推进深度一体化,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制度障碍的制约。为此,“一带一路”一方面应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多边贸易体制(WTO)、多边经济协调机构(如IMF)和多边开发援助机构(如世行、亚行)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按照国际惯例办事,以深度合作规避理念冲突;另一方面,加快实施以周边为基础的FTA倡议[4]。有些学者从区域增长、环境保护方面为“一带一路”制度建设提出建议:朴光姬在《“一带一路”与东亚“西扩”》中认为,“一带一路”提供了以基础设施联通为主导调整区域增长机制的新解决方案,并设计了以中国为主导的相关公共产品[5];叶琪在《“一带一路”背景下的环境冲突与矛盾化解》中提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可以建立类似于G20峰会这样的国际合作机制,提供生态安全风险方面的保险产品,推出具体的环境保护措施[6]。这些研究都体现出了自身的理论价值。
从现有成果可见,“一带一路”制度建设的理论研究才刚起步,还存在诸多需要拓展的领域。本文主要分析“一带一路”所要解决问题的结构特点,提出其应该遵循的原则,并对其建设路径提出初步设想。
制度的形成一般以客观规律为依据,本文运用了国际制度理论的一些研究成果作为指导工具[7]。本部分通过对“一带一路”倡议所要解决问题的结构分析,指出“一带一路”建设目标的一些理论性特点。
从问题结构的角度分析,“一带一路”所要解决的主要是协调性问题(Coordination problems),虽然其中也存在一些合作性问题(Collaboration problems)、认知性问题(Epistemic problems)等,但后两者并不属于主要内容。
协调性问题指所有的国家都具有参与合作的动机,而且一旦参与者对如何合作达成了一致,它们将很少出现背叛的行为。它与合作性问题不同,合作性问题通常可以理解为人们在双边合作中经常会遇到的囚徒困境式博弈问题。在囚徒困境式博弈中,选择背叛策略的参与者将会从信守合作承诺的参与者身上获得额外的、更大的收益,所以参与的双方都会优先选择背叛策略,从而使合作处于脆弱状态,如果没有较强的制约机制的话,合作将很难维持下去。协调性问题则与之相反,参与者一旦建立合作关系,这种关系在合作共赢中较为稳定,且会不断扩大。协调性问题适合采用性别博弈来分析。例如,A、B两个国家选择使用某种语言作为飞行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的共同工作语言,其两种选择的收益矩阵如下(见表1)
表1 A、B两国选择工作用语的收益矩阵图
在该种博弈情况下,A、B两国策略选择的结果产生两种纳什均衡解即(4,3)和(3,4),任何一个博弈者都偏好支持使用本国语言,而不愿意接受使用对方国家的语言。但无论最终是选择哪一种语言,任何一方都比采取不合作策略时所得到的收益要大很多。在不合作的情况下,双方民航人员之间无法沟通,导致两国之间的航线无法开通。为了实现共同的利益,双方必须统一工作语言,在两种语言中两者择一。所以两个参与国家(A国和B国)在此博弈中的主导策略是达成合作,而不是背叛。如果两个国家按照这种博弈理论行事,那么双方最终选择的两个结果必然都是帕累托最优,因而后续很难出现违约背叛的动机。这个问题的关键是选择(4,3)还是(3,4)的问题。而这一点则取决于A、B两种语言中,哪一种语言在历史、文化影响力、使用范围,甚至偶然性等因素上占据了先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英语在各方面所具有的国际先天优势,它被选择成为国际民航合作的通用语。任何一个参与国际民航合作的国家如果选择使用这一语言标准,都将获得制度的红利,如果不参加或者背叛的话,则无法参与到国际民航合作中来,自身受损,却不能妨害这一被其他国家所普遍接受的制度正常运行。
“一带一路”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属于上述性质的问题。除了这种协调性问题和少量的合作性问题之外,“一带一路”在初期阶段也会面临较大的认知性问题。所谓认知性问题,通常是指肇事者的行为给他人,也为自己造成了问题,但是对此它们并不知情,如果它们事先知情的话,可能就不会采取这种不良行为。随着欧亚大陆国家对“一带一路”倡议认知的不断强化,它们逐渐认识到互联互通对于自身和区域经济发展所具有的巨大促进意义,因而会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相关的合作中来,推动“一带一路”的制度红利不断扩大。中国目前广泛展开的国际交流、研讨和推广活动,实际上就是为了扩大国际社会对“一带一路”的认识,解决的就是认知性问题。
由于“一带一路”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协调性质,因此从主要矛盾入手,需要重点考察协调性问题的解决办法。中国政府指出,“一带一路”致力于亚欧非大陆及附近海洋的互联互通,建立和加强沿线各国互联互通伙伴关系,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复合型的互联互通网络,实现沿线各国多元、自主、平衡、可持续的发展[8]。这是“一带一路”倡议的主要建设内容,也是其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从协调性问题的一般性质来看,“一带一路”框架下基础设施以及互联互通的制度体系一旦形成,将会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各参与国家从这种一致性的标准和制度规范中能够获得红利,这比没有“一带一路”公共产品时的情况大相径庭。参与的国家如果采取背叛的政策,并不会对开始具有规模效应的“一带一路”制度体系产生冲击,只能导致不利于自己的结果。所以“一带一路”的制度体系一旦形成,将会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它不需要额外建立严格的监督和执行制度,参与的国家将会乐于合作,这是协调性问题解决机制的特点和优势所在。
从协调性问题解决机制的另一特点来看,如果“一带一路”建设能够占据制度的先机,则后来选择参与合作的国家将从这一制度中获益,不参与其中只会损害自己,却不会对制度造成破坏。如果该国想另起炉灶,新建一套竞争性制度的话,则投资成本远远大于收益,且很难吸引其他国家放弃“一带一路”的制度标准和红利,而转投其门下。该国经过理性的衡量之后,最终可能选择参与到“一带一路”的合作中,从而推动“一带一路”的制度“蛋糕”不断做大。也就是说,“一带一路”建设具有不断扩大和内生性增长的趋势。
“一带一路”的制度建设和其他国际协调性问题一样,关键在于制度的形成阶段,也就是先期的各国间合作谈判,而后期的监督和执行并不重要。从理论上看,“一带一路”建设主要依靠地区主义的合作供给,“在地区公共产品供应严重不足或者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共同的需求和共同的利益将会驱使区域内国家或国家集团联合起来,共同设计出一套安排、机制或制度,并为之分摊成本”[9]。对亚欧非地区陆海运输基础设施匮乏和交通、贸易壁垒等问题的关心,以及对解决这些问题的需求将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家达成一致或以某种形式进行分担,并逐步地按照符合共同利益的方式采取行动。解决这些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使所有沿线、沿路的国家受益,因此这种客观需求就成为各国参与合作的内在驱动力,而且不断扩大。这正是“一带一路”制度体系形成和发展的必然性所在。“一带一路”制度规则的选择可能导致结果会更为有利于某一方,而对另一方的效果稍差。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参与者都将获益,各方获益总量的差别是微小的。这种差别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在地理位置、世界历史、政治文化关系、经济体量、优势产业等方面形成的基础条件不同,以及其他的偶然性因素。
在“一带一路”制度建设的初期,参与者的合作动机是制度形成的关键所在。从“一带一路”直接参与国家的基本情况来看,一些国家占据着关键性的地理位置,因而具备利用土地资源作价投资成为交通枢纽国家的潜力;一些国家是区域政治、文化中心,可以发挥国际协调场所、金融和文化中心的作用;一些国家拥有各种矿产资源,可以为相关国家的建设输出资源;一些国家则拥有充足的商品货运资源,是道路运输的受益国;一些国家享有资金、劳动力的优势,可以成为项目的主要投资和建设国。总之,多数参与国家都能够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在“一带一路”的建设中获得收益。其中,少数拥有特殊资源和地位的国家将会成为关键性国家,是“一带一路”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当然,中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发起倡议国和主导推动国,其主要表现为企业家型领导者的作用不可小觑。(奥兰·扬认为,在制度形成的过程中,领导角色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领导经常帮助制造出压力,从而在是否存在问题和问题是什么方面达成一致。领导者可能是结构型的、企业家型的或智力型的。)[10]中国应当有意识地维护自身在“一带一路”中拥有的特殊地位,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点应当得到强化,而不是被弱化。
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参与国家中,俄罗斯占据欧亚结合部的优越地理位置,拥有丰富的资源和较强的地区实力,属于关键性国家。2016年6月17日,在俄罗斯圣彼得堡举行的第20届圣彼得堡国际经济论坛全体会议上,普京提出了大欧亚伙伴关系倡议。一周后,中俄两国在官方联合声明中载入了有关“欧亚伙伴关系”对接的共同立场。从地区经济合作的角度来看,大欧亚伙伴关系和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这为中俄关系的进一步提升,共推欧亚地区合作提供了新的机遇。第一,二者在经济合作方面的基本内容完全一致,都是为了推动欧亚经贸一体化的发展,扫除障碍,带动地区经济增长,最终建立欧亚命运共同体。第二,在合作范围上基本一致,二者都主张吸引欧亚大陆上更多的国家参与进来,“一带一路”的参与国比大欧亚伙伴倡议的对象国要多一些,如它包括了澳大利亚等亚太国家,但是将来二者可能趋向一致。第三,二者都主张以世贸组织的基本规则为基础,消除各种贸易障碍,实现自由贸易,推动全球化,这与西方逆全球化初现端倪的形势大相径庭。第四,以协商谈判为主要手段,中国主张共商共建,俄罗斯也主张以谈判来达成合作协议。第五,都主张吸引欧洲国家的参与,同时反对美国的霸权主义。
欧盟是另外一个潜在的关键性地区实体。欧盟作为欧亚地区合作的主要受益者,从理论上来说,它们应该深度支持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建设,但是由于欧盟目前陷入经济困境,自身在政治上也受到美国的限制,还不可能对此做出更大的投入。特别是欧盟对于俄罗斯的大欧亚伙伴关系倡议保持敌视态度,对于俄罗斯极力推动的欧亚经济联盟拒不承认。但是欧盟对于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表现出越来越积极的支持态度。目前来看,欧盟前期积极倡导的欧亚运输走廊计划已经成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11],为其建设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发挥了先导性的、正面的作用。在欧盟未来重塑立场之后,欧洲国家必定会成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
“一带一路”沿线参与国中的地区强国,如印度、伊朗、土耳其等国在南亚、西亚等地区发挥倡议结合部的作用,也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关键性国家。另外一些国家具有承担跨欧亚交通运输枢纽地位的作用,它们不仅具有独立发展经济体系的能力,还产生了一定的辐射带动作用,如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白俄罗斯等国,它们是丝绸之路经济带的主要共建者。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很多的小国则表现为经济能力不足,需要在积极参与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获得外部力量的援助,比如中亚地区的另外三个国家: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以及蒙古等国。还有一些国家则长期陷入动荡或者遭受安全形势的困扰,如阿富汗、叙利亚和乌克兰等国,它们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丝绸之路经济带上的黑洞或者陷阱,只有在国际社会帮助其恢复和平与稳定之后,这些国家才具备能力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建设分工。
在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上,一些国家是重要的倡议支点,如新加坡、巴基斯坦、吉布提、马尔代夫和塞舌尔等国。今后,中国应当加大对重要地区支点建设的力度,如印度尼西亚亚齐地区、巴邻旁地区,泰国普吉地区,印度卡利卡特地区,斯里兰卡科伦坡地区等[12]。还有更多的国家是海上丝绸之路的参与国,如东盟国家、海湾和非洲国家,它们一方面为制度建设增加了集体力量,另一方面也能享受到公共产品的好处。海上丝绸之路的持续发展需要若干沿路港口经济区作为支撑,这些港口的发展方向是航运中枢和经济中心。例如,巴基斯坦的瓜达尔港将被建设成为“一带一路”汇合衔接的重要节点,中巴经济走廊的建设已经全面铺开,作为陆海桥梁城市,面向印度洋的瓜达尔港必将成为南亚的区域经济中心。
从世界各国对待“一带一路”的态度来看,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巨大的利益涉及其中,因此它们普遍采取了支持的态度,域外的个别国家是反对者。本文将它们分为如下几种基本类型。
一些国家是“一带一路”的既得利益国,它们希望扩大合作的规模,是“一带一路”的支柱型国家。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有着内在的发展逻辑,沿线沿路国家纷纷参与到该项目中,它们的主要目的是借机建立自己的基础设施和经济供应链,但是其行动无疑也将为地区整合做出贡献。中国、俄罗斯、中亚国家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伊朗、土耳其和沙特阿拉伯等国家也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欧洲国家、印度等欧亚大陆上有较大分量的国家不会置身欧亚区域一体化的进程之外,虽然短期内它们可能会有自己的想法,但是考虑到现实的国家利益,它们未来很可能也将视“一带一路”的进展情况,调整外交优先方向,更为深入地扩大与欧亚国家的合作,参与到“一带一路”的建设中来。
另外一些国家则属于“一带一路”倡议的可能受害国,比如美国担心欧亚地区一体化逐步形成,对其全球霸权不利,日本担心中国影响扩大,构成其对外发展的阻力。这些国家可能构成“一带一路”建设的阻力。美国长期以来坚持新丝绸之路计划,试图将中亚和南亚联系起来进入全球市场。美国新丝绸之路计划的最初目标是加强南北连接,将阿富汗和中亚绑向印度,希望在该区域建立一个对俄罗斯和中国影响的潜在平衡。目前美国倾向支持中国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以帮助实现自己的大中亚倡议[13],但是由于海上丝绸之路对于其霸权构成挑战,所以明显表露出戒心。大国在向国际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中能够获得制度红利早已经不是什么秘密,正是因为如此,大国之间的制度主导权之争才会愈加激烈。虽然中国明确宣布不会挑战现行国际制度体系,但是美国一些政治家和学者并不这样想。霸权国家及其盟友以进攻性现实主义为指导思想,为维护单极秩序而采取的限制中国崛起的政策造成了“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障碍。美国和日本不能容忍“一带一路”对其制度霸权的改良和颠覆,反对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亚投行)的建立,以制造中国周边地区政治、经济动荡等形式对“一带一路”构成阻遏。
还有一些国家则处于犹豫和彷徨状态,它们是中国应当积极争取的对象国家。这些国家渐渐发现自己处于一个两难选择的局面,如果从它们的国家利益出发,它们应当积极地参与到欧亚合作版图形成的过程中,做出自己的贡献,获取应得的红利。然而,这种利益与行为之间的逻辑与它们的历史脉络和现有国际关系势位发生矛盾。二战以后,它们被纳入美国的势力范围,从属于美国的倡议利益。现在它们不得不受制于这一处境,在十字路口上面临抉择。一个典型的例子是韩国,它同意在其领土上部署美国萨德导弹防御系统,这是美韩同盟的延伸,然而却并不符合其国家利益。韩国长期的国家利益应当是最大程度地利用其陆海桥梁国家的有利位置,成为欧亚大陆一体化的重要参与者,融入欧亚大陆的发展进程[14]。然而由于萨德问题,韩国受到中俄两国的激烈批评。随着地区事态的进一步发展,中俄两国还有可能采取反制措施。韩国实际上参与了美国对中国和俄罗斯的阻遏,它与美国是同盟关系,这是历史延续下来的地区政治角色。在国家安全和跨洲合作的发展前景之间,韩国正在中间线路上艰难摸索。澳大利亚等国家实际上也处于类似的位置。
最后一类国家置身“一带一路”的建设之外,虽然它们对这一倡议可能怀有复杂的感情,但总体上来说,它们既不能做出贡献,也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可以忽略不计。这一类国家如亚洲腹地的不丹、尼泊尔等国,以及与此并无直接关系的南美洲国家。
基于上述对“一带一路”解决问题的结构和参与者的分析,本文尝试提出“一带一路”建设的路径。
中国政府指出,“一带一路”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为主要内容[8]。由此可见,“一带一路”框架下的合作既有硬件建设,但更多的还是软环境的建设,所以必须多头并进。同时正如前文所述,“一带一路”作为协调性问题的解决机制,关键在于制度的形成阶段。因此在实施路径上,重点要放在加强各参与国家之间的沟通上,逐步形成各有所长的分工,推动利益和命运共同体的形成。
“一带一路”制度建设是主导国与相关国家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过程,尤其在初创阶段,更加需要发起国做出积极的努力。在国际制度建设的发起动议阶段,“无论是利益刺激还是观念吸引,获取支持的关键在于领导国提出的动议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潜在参与国的利益需要”[15]。中国需要发挥自身的影响力,团结更多的合作伙伴形成一种国际共识,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一带一路”制度体系。中国已经在如下三个方面推进“一带一路”建设。
首先,中国向国际社会发出“一带一路”构想,通过公开宣示、全面推广的方法在国际社会形成共识。中国积极开展对外传播,以“一带一路”为内容扩大国际话语权,赢得了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支持,逐步形成有利于“一带一路”推进建设的道德和舆论氛围。中国发起举办了一系列以“一带一路”为主题的国际会议和投资论坛,积极对外推介、创造合作机会。四年来,中国出现了上百家以“一带一路”为研究对象的智库,它们积极开展对沿线沿路国家的研究,扩大学术交流,在世界舞台上发声。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对于丝绸之路有着共同的历史文化认知,为此中国在文化交往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2014年6月22日,第38届世界遗产大会宣布中国、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联合申报的丝绸之路项目通过审议,正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16]。中国还在2017年5月举办北京“一带一路”国际高峰论坛,以进一步推动达成国际共识,加快合作的进度。
其次,中国在实践中有重点地推进和落实在沿线沿路国家有影响的项目。在国际共识逐渐形成的基础上,建构“一带一路”制度规范具备了实施的基础。在实施中,作为倡议者的中国首先要创造一种示范效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以制度红利吸引其他国家的参与。要针对多数国家有强烈愿望解决互联互通的问题,在短期内实施重点突破,取得示范性的明显成果,形成一种凝聚效应。中国和关键国家选择在一些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领域,对多个问题,以不同的形式取得初步建设的成效,然后通过宣言、协定等形式将它们汇聚到“一带一路”的制度框架下。中国政府在“一带一路”规划中指出,丝绸之路经济带重点畅通中国经中亚、俄罗斯至欧洲(波罗的海);中国经中亚、西亚至波斯湾、地中海;中国至东南亚、南亚、印度洋。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点方向是从中国沿海港口过南海到印度洋,延伸至欧洲;从中国沿海港口过南海到南太平洋[8]。目前这些国际走廊的建设均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人流、物流、货币和信息流已经在汇聚成形。
最后,与其他国际组织和机制展开协调与对接。欧亚大陆上还存在着诸多的合作机制,如欧亚经济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海合会等。在与这些既有国际制度的关系上,中国正在有步骤地开展合作。中国政府积极推进与俄罗斯大欧亚伙伴关系倡议的对接合作,重点是磋商一带一盟的对接细节。中国还在推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谈判,也并没有忽视与其他既有国际机制的协商与合作。比如,在美国退出之后,中国派员参与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的谈判。“一带一路”需要整合已有的各种国际治理方案和制度安排,这些方案、计划之间缺乏沟通和协调,有些还彼此竞争、相互排斥,这增加了运营成本,形成了人为的障碍。中国竭力创造一切可能的条件,推动各参与国通过一系列的共商、共建活动来达成理解、消除障碍、理顺规则。“一带一路”将利用国际制度改良的历史性机遇,克服旧制度存在的弊端。“亚洲自贸区协定过于复杂,企业缺乏利用自贸区的能力,政府提供自贸区协定的信息不充分。这实际上反映的是亚洲自贸区协定的自由化程度较低,整个区域缺少统一的自贸区协定。”[3]既然旧制度的缺陷已经被广泛承认,那么新的制度体系必将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展现出更高的水平。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发表有关“一带一路”的构想后,2015年中俄两国元首就一带一盟对接达成协议。2016年6月25日,普京对北京进行访问,两国元首就建立“欧亚伙伴关系”进一步达成共识。欧亚经济联盟先是俄、白、哈,然后吸纳亚美尼亚、吉尔吉斯斯坦加入,下一步瞄准塔吉克斯坦。现在开始与广泛的伙伴进行自由贸易谈判。俄罗斯已经推动欧亚经济联盟与越南签署自贸区协议,还在加强与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的合作。欧亚经济联盟与中国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对接更具有全局性意义,它将直接影响两国有关欧亚伙伴关系的建设构想。然而一带一盟对接至今未有进展,这与俄罗斯的担心有关。双方的矛盾在于俄罗斯自身的顾虑,俄罗斯担心对中国开放市场,将会导致国内商品制造能力的崩溃。俄罗斯的担忧导致欧亚经济联盟的职能实际上是通过加强内部合作,使用高关税来封闭自身。人们不能忘记正是俄罗斯否决了中国在上合组织中发展欧亚一体化的许多倡议,包括建立上合组织发展银行、建立上合组织自贸区等。目前中俄两国政府正积极磋商,推进一带一盟对接,以把握先机,在欧亚大陆的一体化整合中占据有利态势。一带一盟对接是“一带一路”与大欧亚伙伴关系倡议对接的关键,也是首要工程。由于一带一盟对接比预想的要困难很多,中国已经同意推迟与欧亚经济联盟自贸区的谈判进程,但是双方依然在持续展开技术性磋商。因为如果两大倡议的主导国都迟迟不能签署自贸区协定,那么就很难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这不利于欧亚大陆一体化的进程。
“一带一路”制度建设的难点是处理好继承和创新的关系。一方面,制度建设需要对原有的一些国际机制、议程加以继承、改造和利用,另一方面,还要设计出一些适应国际格局变化、科技进步的新规范和新做法。现有的亚欧非大陆及其周边海洋范围内的多种合作机制及其衍生形成的规范、做法都可能成为“一带一路”制度建设的前期基础。在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建设中,如何融合与对接现有的地区合作机制,如欧亚经济联盟、上合组织、东南亚联盟等,是制度建设的首要任务。如果做得好,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而相反,则可能挑起不必要的制度竞争,并可能遭受挫折。海上丝绸之路的一个突出特征是构建多元化的合作机制。在利用不同区域已有合作机制的同时,还要设计和构建出适应“一带一路”发展目标的带有共性的合作机制,如海洋合作、金融合作、政策沟通合作等。因此,海上丝绸之路的制度体系表现为具有包容性的制度整合系统。以RCEP谈判为例,如果能够率先在16国之内达成一个统一的自贸区协定,那么海上丝绸之路在东北亚与东南亚地区的建设就会加速[3],它会为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提供现成的、长远的制度支持。在建立新规则的过程中,“一带一路”的制度建设还要借鉴国际社会既有经验,要争取有效克服“公地的悲剧”等问题。
目前“一带一路”框架下的基础设施和国际规范建设刚刚起步,但它已经对沿线国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国际舆论被唤起,众多参与者跃跃欲试的背景下,中国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点。为将“一带一路”倡议推向实践,中国正在展现自身的执行力,以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树立起崛起大国的新形象。浸透了中国传统文化色彩的“一带一路”倡议将为国际制度建设带来“和谐、合作”的文化内容,这必将深刻影响未来国际新秩序的内涵。为了吸引更多的国家参与进来,除了提供硬件支持、制度红利作为手段外,“一带一路”的推进必须展开广泛的谈判工作。诺斯十分明确地说:“制度是为人类设计的、构造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相互关系的一系列约束。是人类设计出来的形塑人们互动行为的一系列约束。”[17]在无政府的国际社会中,制度规则要想被多数国家所接受,只能通过观念、价值观的重新塑造才能使国家产生尝试的念头。而如果在后续的实践中,制度能够给参与者带来更大的好处,那么其价值就将得到更好的实现。只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愿意接受“一带一路”的制度红利,那么制度建设的目标才算实现。
当“一带一路”沿线的所有关键性国家都参与到制度合作中的时候,“一带一路”就达到了制度均衡。“制度均衡是指:在各方的谈判力量以及一系列构成整个经济交换的契约性谈判给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可能通过投入资源来重构合约而获益。需要注意的是:均衡状态并不意味着每一个参与者都对现存的规则和契约感到满意,而只是指:改变游戏的相对成本与收益对于已签约的各方来说并不划算。现存的制度约束界定并创造了这样的均衡。”[17]102简单来说,当“一带一路”的参与国家形成一种较大的合力,超过了某个规模临界点,导致与这一制度安排利益相关的国家无意或者无力改变这一制度安排的时候,就达到了制度均衡的状态。到此时,可以从理论上说,“一带一路”建成了。
从“一带一路”的参与者数量和基本国情来看,由于涉及国家数量众多,国情差异较大,协调达成一致较为困难。从涉及的领域来看,“一带一路”涉及贸易壁垒、运输设施、产业规划等每个沿线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大计,问题错综复杂。正是基于这些特点,“一带一路”制度适合以一套综合性的制度体系的形式出现,也就是多层次的制度规范,里面既有需要参与者严格遵从的协定、条例和安排,也有一般性的不具约束力的宣言、意向和声明等。这一制度体系将包容类似上合组织、欧亚经济联盟等地区机制框架下的某些惯例、规范,也会与亚太自贸区等发展中的倡议、合作机制建立一种互补关系,甚至通过发展,形成更为紧密的合作关系,将它们融合为自身的外部圈层结构。
作为“一带一路”制度体系主要内容的将是多种成份的规范,这些多样性的成份将支撑起“一带一路”的骨架,成为制度体系进一步发展的主干。这些主干成份在目标上存在着某种共性,它们从不同的角度、方向和领域对“一带一路”的宏伟目标进行解构。也就是说,“一带一路”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在一套统一价值观指导下的多种成份的综合体系。这一价值观目前来看主要是合理推进实现“五通”,促进欧亚大陆一体化合作,最终形成利益和命运共同体。在其引导之下的多种构成成份则是各自指导着不同圈层、领域和方向的规则、做法、政策、机制等,它们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属于自己领域的分项目标。在统一价值观体系的引领下,参与国家将会形成一种稳定的预期,从而形成一种合作、共赢的国际秩序。
在逆全球化的潮流初现端倪的背景下,“一带一路”建设和欧亚大陆合作可能会遭受到一定的负面冲击。在长达40年的全球化过程中,发达国家经历了深刻的变化。社会底层的民众面临着失业、收入不平等、恐怖主义等困扰,民粹主义趁势而起,开始在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盛行。特朗普当选总统,英国退出欧盟,法国保守主义抬头,德国受到孤立等都反映出这一趋势的广泛性。在这一背景下,现有的国际经济合作体系面临较大的冲击。但是与欧洲和北美地区完全不同,欧亚大陆仍旧存在着全球化滞后、区域合作空白较多、基础设施落后的状态。未来在较长一段时期内,欧亚地区仍会以合作为主流。只要中国、俄罗斯、欧盟、印度等国能够顺应地区发展的形势,那么欧亚地区合作的方向不会改变。2017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达沃斯论坛上对世界表示,中国政府将为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发展难题、化解相互间分歧,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而做出持续的努力。中国将坚定地支持全球化,为全球治理贡献自己的智慧,“一带一路”就是中国贡献的公共产品。这提升了中国的软实力和号召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逆全球化的影响力。
“一带一路”是中国在崛起的背景下为国际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这既是基于自身的需求,也是为解决亚欧非大陆及附近海洋地区互联互通问题的共同要求。“一带一路”既是中国的机遇,也可能给自身带来挑战,这取决于中国能否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只有在顶层设计与制度细节相衔接,在深远谋划与细部操作紧密配合的基础上,中国与相关国家才能够趋利避害,实现“一带一路”建设所设定的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倡议目标。
本文从理论角度探讨了“一带一路”的建设路径,其中很大一部分内容截至目前与中国的外交实践相一致。对于未来“一带一路”要实现的目标和制度体系的内容,限于现有的资料和研究能力,笔者只是提出了一个笼统的概貌。“一带一路”目标的具体轮廓还有待在实践中不断增添更多的内容。本文提出了“一带一路”将发展成为新型的国际制度,其中可能兼容并包现有的国际旧制度的内容,中国将为其贡献合作共赢的新型外交理念和实施办法。出于外交倡议的需要,中国并未将“一带一路”建设与重塑国际制度体系联系起来,以免被外界误解为是要挑战美国的世界霸权,这是政治角度的考虑。作为一篇理论探讨文章,本文希望揭示“一带一路”建设的客观发展前景,以为中国政府长远的外交政策提供参考。
[1]王明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制度基础[J].东北亚论坛,2015,122(6):78-89.
[2]赵龙跃.新丝绸之路:从战略构想到现实规则[J].人民论坛,2014(13):82-89.
[3]李向阳.论海上丝綢之路的多元化合作机制[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4(11):4-17.
[4]马学礼.“一带一路”倡议的规则型风险研究[J].亚太经济,2015(6):3-8.
[5]朴光姬.“一带一路”与东亚“西扩”[J].当代亚太,2015(6):37-62.
[6]叶琪.“一带一路”背景下的环境冲突与矛盾化解[J].现代经济探讨,2015(5):30-34.
[7]奥兰扬.世界事务中的治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34-45.
[8]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EB/OL].(2015-03-28)[2017-02-01].http://www.gov.cn/xinwen/2015-03/28/content_2839723.htm.
[9]杨伊,蒋金法.国际合作供给全球公共品的制度设计研究:兼论中国参与的路径选择[J].当代财经,2014,1:26-34.
[10]马丁,西蒙斯.国际制度[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9-11.
[11]杨雷.中亚新跨国铁路的建设及其利益协调[J].欧亚经济,2016(1):72-84.
[12]张大勇.加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支点建设研究[J].中国工程科学,2016(2):105-110.
[13]MANKOFFL.U.S. Views of Moscow and Beijing's Eurasian Ambitions,How Washington Learned To Stop Worrying and Love Eurasian Integration Ponars[J].Eurasia Policy Memo,2016,426(4).
[14]Дмитрий Ефременко.Рождение Большой Евразии[EB/OL].(2016-12-12)[2017-11-08].http://svop.ru/main/22210/.
[15]陈琪,管传靖.国际制度设计的领导权分析[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5(8):4-28.
[16]中哈吉三国联手,丝绸之路申遗成功[EB/OL].(2014-06-23)[2017-12-11]. http://news.ifeng.com/a/20140623/40846274_0.shtml.
[17]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6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