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简述了会计制度与税法实务差异及原因,浅析了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下收入处理差异,探究了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下收入处理差异影响及协调,以期为相关问题提供借鉴。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新税法;收入处理
一、前言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实务二者之间存在差异,且差异日趋明显。究其原因,在于二者目标与职能存在差异。新会计准则致力于实现同国际社会的接轨,基于国际化语言进行企业财务状况的表达,使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下收入处理差异更为扩大。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下收入处理差异,并积极探究收入处理差异影响及协调措施。
二、会计制度与税法实务差异及原因
我国的会计制度与税法实务二者本来一致,后逐渐走向分离,且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日趋明显。究其原因,在于二者的目标与职能存在差异。
1.目标差异
会计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企业,会计关注的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企业利益;税法则致力于督促纳税人对应纳税额进行正确计算,对纳税义务进行切实履行,实现及时足额的征税,以有效对财政收入进行组织,对国家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经济秩序进行良好维护,对纳税人和国家利益进行有效保护。
2.职能差异
税法主要包括以下职能:(1)财政职能。通过国家立法等强制性手段从社会成员中获取部分收入,满足政府财政需求,以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2)经济职能。通过税收制度对个人、企业等造成影响,进而影响社会经济运行。(3)社会职能。税收制度具有对社会成员收入进行影响和再分配的职能。会计制度职能主要是提供各类会计服务,具体包括反映职能、控制职能、监督职能以及决策职能。
三、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下收入处理差异分析
1.会计收入与所得税销售收入确认时点差异
企业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显示,对收入的确认应该在提供商品或劳务,并实现对相应价款的收讫,或者实现对价款凭据的索取时。对该收入准则进行分析,可知会计对收入确认尤为注重转移主要的报酬、风险,对实质更为重视。而税法对于所得税应税销售收入的确认时点并未进行明确规定,通常对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参照,即按照销售结算的方式进行确定,对于采用直接收款方式进行货物销售的,不管是否已将货物发出,均是收到相应销售额或者是实现对销售额凭据索取并交给买方相应的提货单的当天;对于采用托收承付以及对银行进行收款委托的方式进行货物销售的,为货物发出并将托收手续办妥的当天。通常,相对于会计收入确认时点,所得税销售收入确认时点较早。
2.会计收入与所得税销售收入确认内容差异
(1)商品销售收入处理差异
以销售退回以及售后回购为例,对会计收入与所得税销售收入确认内容差异进行分析。对于销售退回中已经对商品销售收入进行确认的情况,购货方将相关退货证明提供出来之后,即可实现对退货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销售收入以及成本的有效冲减。对于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在会计层面上,对退货当期上年度的销售会计收入及成本进行冲减,在税法层面上,对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及成本进行冲减。就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法而言,对该业务,仍将之视为销售,在发出货物时对销售收入进行确认,对销售成本进行结转。因此,在相关所得税税法中,针对会计对回购价与原售价差额计提导致的利息费用,不允许对之扣除。
(2)提供劳务收入处理差异
新会计准则,以劳务是否跨年为依据,分别作了如下规定:对于不跨年度的劳务,在劳务完成时,按照相关合同以及发票金额,对劳务收入进行确认。对于跨年度的劳务,要区分两种情况进行收入确认:①在资产负债表日,可实现对劳务结果的可靠估计,可通过完工百分比法对劳务收入进行确认。②在资产负债表日,无法实现对劳务结果的可靠估计,当得到对预期劳务成本的相關补偿时,对劳务收入的确认仅将已获补偿金额或者已经发生并预期的金额纳入其中。同时,按照相同金额对成本进行结转,不对利润进行确认。当劳务预期成本无法得到完全补偿时,按照能实现补偿的部分金额进行劳务收入的确认,并对实际发生的劳务成本进行成本结转。没有得到相应补偿的部分金额,不对之进行收入确认,且将之转为当期损益。新税法则作了相关规定:对于如下经营业务,纳税人可对收入进行分期确定,并以此为据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①各类工程,诸如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以及提供的各类劳务,其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可根据完工进度或者是已完成工作量对收入进行确定。②为其他企业进行各类设备加工制造的,其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可根据完工进度或者是已完成工作量对收入进行确定。综上所述,对于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进行确认,会计与税法二者大致上是一致的;对于跨年度的劳务收入进行确认,会计和税法二者是存在区别的。其区别表现在,税法对劳务收入进行确认时,对于已经发生的实际劳务成本的补偿情况不加考虑,即忽视谨慎原则,只要企业提供了相关劳务,就必须对劳务收入进行确认。
(3)接受捐赠收入
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显示,企业对各类捐赠,诸如货币与非货币资产的接收,均不对收入进行确认,而是对应纳所得税进行扣除,将其余额视为一项权益进行确认,并将之对资本公积进行计入。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显示,企业对于货币性资产类型的捐赠的接收,要将之对当期应纳税所得进行并入,并对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进行计算。企业对于非货币性类型的捐赠的接收,要以接收资产的入账价值为依据,对捐赠收入进行确认,并将之对当期应纳税所得进行并入,依法对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进行计算。
四、收入处理差异影响及协调
会计准则与税法二者存在的差异必将造成税收成本的增加,并导致税收征管效率的降低。纳税人对于税收的遵从决策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对税收的完全遵从在实际上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会计准则与税法二者之间存在过大的差异将导致对税收遵从的程度降低,导致增加税收成本。
1.商品销售收入
对商品销售进行收入确认的原则上,新会计准则对收入进行确认更注重对报酬和风险进行转移。在直接收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进行收款、对贷款进行预收、对代销进行委托等方式下,对收入进行确认,新会计准则与税法二者的规定大致相同。因为税法相关规定中对此类收入进行确认的条件,同样满足新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不管从会计准则层面还是税收层面,对于此类收入都应进行确认入账,因此对此部分收入处理,新会计准则与税法二者无需进行协调。对于赊购以及分期收款等货物销售的方式,税法相关规定显示,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具体收款日期,以收款日期當天对收入进行确认。但在税法实务中,应对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对于部分由于债务人等原因无法实现的收入,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相关标准对之作出处理,不对该项收入进行确认处理。当此部分收入按照合同相关规定实现时,要严格按照税法对此部分收入进行确认,并对纳税额进行计算。
2.“视同销售”业务
对于“视同销售”的各类业务,在会计层面上,纳税人或者企业不将之视为销售核算,在税法层面上,则要将之视为销售核算进行收入确认,并对缴纳税金额进行计算。对于“视同销售”的各类业务,应对销售货物的流向进行区分,判断其使流向企业外部进行结转,还是流向企业内部进行结转。对于流向企业外部进行结转的销售货物,引发的新会计准则与税法下的收入处理差异,要以税法为调整标准。对于流向企业内部进行结转的销售货物,属于内部结转,应以新会计准则为标准进行调整。
五、结语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下收入处理差异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我们要对之进行充分理解。同时,我们要对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下收入处理差异导致的问题进行关注,并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差异协调机制,对之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实现对国家财政收入的有效保障,并确保企业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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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蒲小林(1973—),女,单位: 广西轻工技师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