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海强
(温州大学人文学院 浙江 温州 325035)
客家民系的历史过程大体经过孕育、成熟、发展三个阶段,分别为六朝至北宋,北宋至宋元之交,以及元末至明清。特别在南宋时期,客家民系发展最为成熟,而这一时期也正是宋明理学在思想界取得统治地位的时期。宋明理学对伦理道德的改造和强调,特别是妇女婚姻观,对客家人的社会心理、客家妇女的婚姻都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据史料记载,宋明理学在客家地区的传播是相对薄弱的,但事实并非如此。理学的开拓者周敦颐,他一生为官30年,其中有20年是在客家地区生活,还有闽学在客家地区的传播,以及王阳明任南赣巡抚一职,节制广东、江西、湖广、福建四省,这些事实都反映出理学在客家地区的广泛传播。
程朱理学的“存天理,灭人欲”“饿死事小,失节是大”的言论要求客家妇女必须遵从“三纲五常”“三从四德”,而这也是当时社会每个女子必须遵守的准则,理学背景下妇女婚姻观的集中体现。
“三纲五常”“三从四德”之说极大地表现出程朱理学对妇女的压迫。“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是三纲,“在家从父,已嫁从夫,夫死从子”这是“三从”,社会上还把妇女的“妇德、妇言、妇容、妇功”的严格要求称为“四德”。宋代的理学家们花费了很大的力气,为封建“三纲五常”作论证。把“三纲五常”“三从四德”这一套理论强调到天理的高度,使妇女失去了独立的人格和地位,严重者甚至被压迫到社会的最下层,彻底沦为父、夫、子的附庸。
一般来说,宋代以前,社会对妇女的压迫和束缚还不至于太严格,所以那时候的男女之事也不像后世那么僵硬,妇女的风雅韵事也很多。如晋代公卿王浑的妻子钟琰,一次与王浑在厅堂共坐,王浑的侄儿从庭前经过,王浑很高兴地对妻子说“生子如此,足慰人心”。意思是说侄儿一表人才,感到欣慰和自豪但却没想到钟氏却说:“若新妇得配参军,生子故不啻如此”。参军指王浑的弟弟,即那位侄儿的父亲。钟氏的意思是,如果我和你弟弟结婚,生出来的儿子还要更出众。一个妇道人家,敢于这样开玩笑,这在封建卫道士看来,那真是无耻之尤了。再如隋唐时期妇女改嫁问题也十分常见。唐代公主再嫁人数众多,据文献记载,在唐肃宗以前的公主共有九十八人,其中有二十七位公主嫁过两次,有三位公主嫁过三次。唐代文学家韩愈之女也嫁过两次,社会对再嫁的女子也没有太大的歧视,因此改嫁之风在隋唐是合乎礼仪并为社会所接受的。再有更过分的,南朝宋国的山阴公主,曾公然对前废帝说:“妾与陛下,虽男女有殊,俱托体先帝。陛下六宫万数,而妾唯驸马一人。事不均平,一何至此?”前废帝没办法,只得给她置面首(即男宠)三十人。但是这个山阴公主还不满足,大臣褚渊俊美,又要求前废帝让褚渊伺候她十日。山阴公主的行为虽然“淫恣过度”,但也是时代的风气使然。若是像宋代以后那般对妇女的道德要求那么严苛,即使贵为公主,即使再“淫恣过度”,也不敢公然有这样的言行。
在宋初,社会上关于贞节的观念,也尚与唐代相去不远(隋唐时代,受北方胡族风气的影响,妇女生活也是多姿多彩),如王安石在妇女贞节问题上的态度:王安石之子王雱,因患有精神病,日日与妻子打闹,王安石考虑到媳妇是无辜的,主张让他们离婚,又考虑到怕媳妇蒙受恶名,便替她找了位夫婿嫁出去了。这样的事,也是后来的道学家们绝对做不到的。
然而,随着周敦颐、程颢、程颐等理学家的思想广泛传播以后,当时社会妇女的婚姻观念便为之一变。
《近思录》记载了程颐与人关于贞节问题的一段问答: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答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但对男子,他却主张可以出妻,休妻再娶。见《性理大全》的一段问答:“问,妻可出(休)乎?”程子曰:“妻不贤出之何害?”[1]
这两段对话,反映了北宋理学典型的男子中心主义,男尊女卑,要求女人为男人无条件地牺牲青春、牺牲幸福,乃至牺牲性命。很显然“北宋”在理学的妇女观影响下,跟以前的男女风气相比大为不同。
宋朝之前,闽粤地区(包括客家地区在内)男女婚姻相对来说是比较自由的,但随着宋明理学在客家地区传播,这一现象逐渐有了微妙的变化。如根据程朱理学制定族规和乡约、限制客家妇女的婚姻自由等。这种变化在相关方之中有所体现,如《康熙宁化县志》卷五(礼仪志):“明初……臣庶以下,冠、婚、丧、祭,一遵朱子之书”[2]。
在程朱理学影响下的客家地区主流婚姻形式大都遵循朱熹的《家礼》。即按照儒家礼教的“六礼”,不过这一般只在书香人家或大户比较通行。
朱熹的《家礼》虽有劝喻按照礼教行事,严惩“伤风败俗”的条文,但其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却因时、因地、因不同阶层而大有差异。如在程朱理学婚姻观影响下的客家地区寡妇再嫁问题上,当时的社会意志、士绅愿望与市井细民、村夫农妇的实际行径存在着极大的反差。
寡妇再嫁称为“再醮之妇”,在客家地区被称为“二婚亲”,在粤东北地区则被称为“马头婚”。这是理学封建纲常与客家落后现实,以及历史蛮风夷俗相结合的产物。宋明理学的理念透过宗法族规的推行,使寡妇在社会上备受歧视,结婚仪式也不能与普通婚姻等同。如在《大埔县志》中所记载的:“再醮之妇,由媒引至男家,谓之查家门,若二人合意,则相授默定之物……成议后……夜间偕媒至新夫家,略择时日,办牲敬祖,是夜亦或有拜花烛者,但不如初婚时之闹洞房耳。其余归宁时期及送年、转门与初婚者略同。”[3]
在这段话中,并没有真正写出寡妇被歧视的状况,只是当时的方志作者虽然受到了封建礼教思想的影响,认为这样的婚姻其实并不光彩,故其记载多流于表面。例如这段话中没有涉及寡妇再嫁不得穿红衣、不得在厅堂正门出入、再嫁时要提前一两天离开原来的家、有的地方还要在半路上轿、接亲时间不能在晚上而在白天等方面的内容[4]。这些规定都是当时社会在程朱理学婚姻观影响下客家地区寡妇遭受歧视的具体表现。因此,对寡妇再嫁,朱熹的《家礼》和各宗族的族规一般是严格限制的,但实际情况复杂多样,不能一概而论。
自宋明理学占统治地位后,客家地区贞节观念更体现得淋漓尽致,正如鲁迅先生指出的:“节是丈夫死了,绝不再嫁,也不私奔,丈夫死的越早,家里愈穷,她便节的愈好。烈是有两种:一种是无论已嫁未嫁,只有丈夫死了,她便也跟着自尽;一种是有强暴来侮辱她的时候,设法自戕,或者抗拒被杀,都无不可。这也是死得愈惨愈苦,她便节得愈烈,倘若不及抵御,竟受了侮辱,然后自戕,便免不了议论。”[5]在宋明理学影响下,客家妇女节孝贞烈的观念大大加深,而且各地节烈妇女的数量惊人。然而,据闽西、粤东北和广西部分客家地区的调查(其调查范围包括广东梅县、大埔、兴宁、和平、花县、广西桂平、福建宁化等地)显示,客家地区寡妇改嫁并不是“极少数”三字所能说明的(理学下的反常)。例如,在广东和平县,一位81岁的老大娘陈斌说:“妇女死了丈夫可改嫁,大多改嫁。”福建上杭才溪乡老大娘阙招金说:“妇女死了丈夫可改嫁。”她的祖母改嫁过两次,她自己也改嫁过两次。
究其根源与客家这一地区古代男女关系比较开放自由相关,换言之,源于客家先民的“蛮夷”之风。此外,客家的宗族、家族准不准许寡妇再嫁,归根结底是以利益为准则的[6]。理由如下:
第一,客家地区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异常缺乏,因此宗族成员并不希望寡妇特别是没有儿子的寡妇留在本宗族内。即使有了儿子的寡妇,其儿子“随母嫁爷”,既不改变身份,又可减少本家族的负担,族人因此乐观其成。所以有时会产生这样一种奇怪的现象——寡妇不愿再嫁要受到很大的阻力,会被丈夫的兄弟被迫改嫁,以免分取家产。丈夫的兄弟强迫寡妇再嫁有两个好处,一是少一人分取家产,二是可以得到出嫁聘金。
第二,客家妇女特别能干,“妇女……耕田、采樵、织麻、缝纫……无不为之”。妇女“立产业、营新居、谋婚嫁、延师课子,莫不井井有条”。甚至于有“男子不务正业而赖妻养者”。在这样的情况下,那些因贫困而娶不上妻子的大龄光棍和丧妻的人,对寡妇也就“忌讳不多”[7]。
第三,客家地区的婚姻关系和继承关系灵活多变。“随母嫁爷”的儿子,虽然随前夫姓,但经过两个宗族的协商,也可由前夫、后夫共同拥有。将来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孙子,可以按照协议分别随前夫、后夫姓。有儿子的寡妇可以嫁到新夫家,也可以招一个男人进门。
程朱理学影响下的客家地区之所以会出现“不在少数”的客家妇女改嫁问题(理学下的反常),并不是理学对客家妇女的贞节观念影响不强,而是理学下的封建礼教对客家地区寡妇的控制,并不能完全消泯在客家地区的实际婚姻生活和客家的“蛮夷”文化传统影响,这是理学封建纲常与客家落后的现实以及历史遗留蛮风夷俗相结合的产物,并且宗族、家族准不准许寡妇再嫁,归根结底还是以利益为准则[8]。一方面,客家妇女特别能干,寡妇作为宗族的劳动力,常结合贞节观念,将寡妇留置宗族,以免劳动力和财产流失;另一方面,当寡妇影响家庭财产的分割时,宗族又会置贞节观念于不顾,强迫寡妇再嫁。这也是为什么受理学影响下的封建礼教迫害严重的客家地区会出现“不少数”寡妇再嫁的主要原因。
客家地区除了与宋明理学相违背“二婚亲”,还存在许多落后、畸形甚至野蛮的婚姻形态,它们也是理学封建纲常与客家地区贫穷落后的现实以及历史遗留的蛮风夷俗相结合的产物。例如“童养媳”“隔山嫁”“入赘婚”“冲喜婚”等。毫无疑问,这些旧时代婚俗的出现存在历史的必然性,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当时社会的发展。随着时代的进步,这些历史遗留下来的蛮风夷俗也相继被淘汰,成为了一个时代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