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实践的中国国际私法学教学
——论我国国际私法学教学改革的方向

2018-03-07 08:01黄志慧
梧州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国际私法民商事讲授法

黄志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作为我国法学教育的核心主干课程之一,国际私法学教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别是,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深入推进及“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的实施,国际私法在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1]。然而,晚近以来,国际私法学界对于国际私法学教学和人才培养的效果多有批判(1)。国际私法学教学所培养的专业人才能否满足我国涉外民商事司法实践的需要,无疑值得反思。

客观而言,改革开放近40年来,我国国际私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完整的国际私法理论体系,培养了大量涉外民商事方面的法律人才,并在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晚近以来,不少有识之士也提出,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强化在国际法领域的话语权[2]。这无疑对我国包括国际私法学在内的国际法学在教学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上述表明,我国国际私法学教学在面临着严峻挑战的同时,也蕴含着改革和完善的契机。因此,如何改进国际私法学教学,提升涉外民商事法律人才的培养水平,已成为我国国际私法教育工作者的重要任务和使命。

一、教学理念的实践化:从体系化知识的传授到实务技能的强化

从教学活动的过程来看,教学理念的革新是整个教学改革的先导。而且,教学理念的革新应该贯穿于教学活动的始终。国际私法作为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的部门法,具有高度的实践性。然而,目前我国国际私法学教学仍然偏重于理论知识的体系化传授,实践化的国际私法学教学理念的树立仍面临着不少障碍(2)。

其一,国际私法学具有高度的理论性和综合性。长期以来,国际私法学以艰涩难懂的理论学说、抽象深奥的理论架构而著称。反映在国际私法学教学上,国际私法理论知识的讲授一直是国际私法学教学中的重点内容。对于这些理论知识的讲授稍有不当,就容易使得国际私法学陷入“空中楼阁”的困境。尤其是对于法学本科生而言,国际私法学还因其高度的综合性具有难以为学生熟练掌握的特点。原因是,国际私法的理论问题涉及到法理学、国际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学等多个部门法的知识,难以为学生通盘理解和掌握。

其二,主流国际私法学教学仍然坚持传统的理论讲授方式。鉴于目前大多数高校所制定的培养计划中国际私法学课程的课时有限,为在有限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教师不得不主要采取“以教师为中心”的理论讲授方式,而远未形成“以教师为引导”的启发式教学方式。在此情况下,学生较为依赖暂时性的强化记忆以实现对知识的占有,而难以透彻地理解和领悟国际私法知识。这种方式所获取的国际私法知识,更难以被学生熟练、准确地用以解决国际私法实务问题。因此,传统的理论讲授方式与学生对国际私法知识的生疏必将形成恶性循环。

其三,国际私法的实践价值仍未能得到充分重视。应该看到的是,相较于我国民法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的实践价值和意义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突出表现在,国际私法学课程无论是课时数量还是配套实训教学,均难以与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部门法相比,更无法充分体现国际私法本身所具备的高度实践性。这种落差使得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很难树立实践化的教学理念,并以培养和提升学生解决国际私法实务问题的能力为主要教学目标。

上述困境表明,我国国际私法学教学改革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教学理念的革新问题,进一步凸显国际私法学教学的实践化倾向,着重培养学生解决国际私法实务问题的能力。而且,国际私法学实践化教学理念的树立是一个长期过程。从革新教学理念的主动性而言,其主要掌握在教师手中。因此,国际私法学教学理念的革新,需要教师有目的地引导学生树立运用所学国际私法专业知识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实务问题的意识。

基于以上,树立实践化的国际私法学教学理念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国际私法学教学所面临的紧迫问题。这也为教师树立实践化的国际私法学教学理念提供了契机。

一是基于我国大量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的需要,在国际私法学教学中亟需树立实践化的教学理念。我国作为当今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以及最大的货物贸易国,在全球经济舞台上占据重要地位。涉外民商事关系成为我国对外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由此产生的民商事争议日趋增多。据统计,近年来我国仅各级法院年均审结涉外民商事及海事案件近6万件[3]。涉外民商事审判业务的繁多,无疑需要大量合格的国际私法实务人才。同时,伴随着我国在全球和区域治理中作用的凸显,特别是近年来我国主导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设立及“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的实施,由此可能产生的大量涉外民商事争议,无疑也需要国际私法学教学培养实践能力突出的国际私法人才。

二是基于我国参与国际民商事规则制定的需要,在国际私法学教学中亟需树立实践化的教学理念。长期以来,我国秉持有约必守原则,恪守国际法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制度和规则。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显著提升和国际地位的不断上升,我国多次强调应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以充分表达自身合理诉求和主张(3)。然而,客观而言,我国目前在国际法律舞台上所扮演的角色与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地位仍不相称。在现行国际民商事秩序的框架内,通过我国法律人才参与国际民商事规则的制定,表达中国立场、发出中国声音,并推动国际民商事秩序向更为公正合理的方向转变,无疑需要国际私法学教学能够培养大量高端的实践性法律人才。

三是基于缓解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困境的需要,在国际私法学教学中亟需树立实践化的教学理念。近年来,法学专业成为大学生就业率最低和失业率最高的大学专业[4]。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法科学生面临就业难的困境源于人才的培养过剩[5]。但与此相反的是,《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加大法律人才培养开发力度[6]。显然,目前法学教育面临的核心问题并非是人才培养的数量过多,而是人才培养的质量不高,法学专业毕业生中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奇缺。这种局面在国际私法人才培养中同样存在。就此角度而言,只有树立实践化的教学理念,才能进一步提升学生解决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培养出符合社会需要的合格法律人才,缓解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困境。

总之,作为一个部门法,国际私法不仅具有浓厚的理论色彩,同时也具有高度的实践性。国际私法学教学需要更为关注学生分析和解决国际私法实务问题的能力之培养。这就需要教师切实树立以解决国际私法实务问题为中心的实践化教学理念。

二、教学体系与内容的精炼化:从“大国际私法观”到“英美国际私法观”

在国际私法教学过程中常常面临的问题是,为实现教学目标,如何在有限的课时内更为合理地安排教学体系和教学内容。

应该说,国际私法学的教学体系和内容实际上与学术界对国际私法范围的认识有关。由于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在国际私法范围问题上的主流认识是“大国际私法观”。即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国际民事诉讼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4)。此外,大多数国际私法学者认为,区际私法问题与国际私法存在密切关系亦应纳入国际私法学的教学内容。如此,在国际私法学的教学体系上,大致可以分为总论编、冲突法编、国际统一实体法编、国际民事程序法编及区际私法编。依据国际私法学的教学体系所具体展开的教学内容包括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的历史、冲突规范与准据法的确定、国际私法的主体、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法律适用中的一般问题、民事身份和能力的法律适用、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物权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债权的法律适用(包括合同之债、非合同之债和主要国际贸易和经济合作合同之债)、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公司、破产、票据、海商、民用航空等法律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继承的法律适用、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实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统一实体法、国际贸易支付的统一实体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统一实体法、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一般问题、国际民事管辖权、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期间和诉讼保全、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国际商事仲裁、区际法律冲突与中国区际私法(5)。

不难看出,在上述国际私法学教学体系的指导下,国际私法学的教学内容甚为繁多,导致教师在有限的课时内难以完成教学任务。而且,依据这种“大国际私法观”而确立的教学体系,在一些教学内容上与其他的法学专业课程产生了重叠。例如,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在内有关国际统一实体法,与法学专业所开设的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海商法、国际金融法、知识产权法等课程的内容重合。因此,对于这些部分的内容,可以考虑排除在国际私法学的教学内容之外。而对于这些内容的学习,可交由学生在相应的其他专业课程上学习或自学。此外,对于国际商事仲裁法和区际私法而言,不少高校专门开设了国际商事仲裁法学及区际私法学的课程。对于这些部分的内容,基于有限课时的考量,在教学内容上可以仅讲授一般原理和制度,而不再涉及具体的法律规则和实践。

基于以上,国际私法学庞大的教学体系和繁多的教学内容,使得教师在有限的课时内难以很好地完成教学任务,更难以使学生具备熟练运用国际私法知识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因此,在既定的教学目标下,如何进一步对教学体系和教学内容进行精炼化成为国际私法学教学改革工作的重要一环。为此,在国际私法学的教学体系和教学内容的精炼化上应从如下方面着手。

其一,在国际私法的教学体系上,从实践化的教学理念出发,应主要由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三部分构成。

如前所述,国际私法的教学体系与学术界对国际私法范围问题的认识密切相关。从比较法上来看,普通法系国家国际私法学者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逻辑为据,主张国际私法的范围由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以及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三部分构成[7]3。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则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产生到涉外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之逻辑认为,外国人在内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往往是涉外民商事关系产生的前提。而当事人在参与涉外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中、或者在涉外民商事争议产生后,若拟自行解决争议,则可能会依据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民商事法律来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务。若当事人因自行解决不能而寻求司法救济或者申请仲裁时,或争议发生后一方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即面临管辖权问题,以及与涉外诉讼或仲裁程序相关的诸如送达、取证等问题。此外,一国还会面临外国民商事判决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因此,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主张,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当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6)。

不难看出,尽管两大法系国家在国际私法范围问题上存在分歧,但是,国际民商事管辖权、法律适用以及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作为国际私法的核心问题,得到两大法系国家的认同。换言之,国际私法的核心至少应该包括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以及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因此,从精炼国际私法学教学体系的角度而言,将之限定在国际私法的总论、管辖权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是适当的。

更为重要的是,就国际私法的实务流程而言,一旦涉外民商事争议产生,法院及当事人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管辖权的确定而非准据法的选择(7)。而且,管辖权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最终的案件结果。在决定案件管辖权问题后,需要进一步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确定裁判案件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准据法。当然,法院在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裁判后,如果判决债务人在法院地国家并无资产,就常常会面临本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在域外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上述三个环节紧密相关,完整地构成了高效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的内在逻辑。

就此意义而言,在国际私法学教学中,除了讲授国际私法基础理论知识和一般原理的国际私法总论部分外,将国际私法学的教学体系集中于管辖权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不仅能在很大程度上精炼国际私法学教学体系,而且有助于学生认识国际私法实务流程。

其二,在国际私法学的教学内容上,应在“大国际私法观”的框架内作适当精简。如前所述,在国际私法学的教学体系上剔除国际统一实体化,并简化国际商事仲裁法和区际私法教学的基础上,可将教学内容上限定在如下方面:一是国际私法的基础理论,包括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主体、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法律适用中的一般问题、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一般问题、国际商事仲裁法和区际私法的一般原则;二是法律适用问题,包括民事身份与能力的法律适用、法律行为和代理的法律适用、物权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债权的法律适用(合同与非合同之债)、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主要是我国立法规定的票据、海商、民用航空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继承的法律适用;三是国际民事诉讼问题,包括国际民事管辖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包括域外送达和取证)。

应该说,对于国际私法学的教学内容作上述安排的情况下,有助于适当增加教学时间,这同时也就为适当强化国际私法方法的传授提供了保障。特别是当前国际私法学在教学内容方面,亟需从以单纯传授理论知识为主向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并重转变。基于此,在国际私法学的教学内容上,适当增加国际私法方法的课时是必要的。该教学内容的加入,不仅有助于学生建立解决国际私法实务问题的思维,也有助于学生整体性地掌握国际私法的精髓和要义。

其三,在国际私法学的教学材料上,结合国际私法的学科特点,选择性地为学生适度增加外文文献(尤其是相关判决书)的阅读。从学科特点来看,与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部门法不同的是,国际私法学教学更为突出地要求学生从比较法角度了解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理论与实践。因此,适度增加外文阅读材料,不仅有助于增强学生专业外文阅读能力,也便于学生直接学习和掌握外国国际私法的相关理论与实践(7)。

基于以上,从有效完成国际私法学教学任务、实现国际私法学教学目标的角度而言,进一步对国际私法学的教学体系和内容进行精炼化是必要的。在此基础上,在国际私法学教学中应进一步凸显国际私法方法的教授和国际私法外文文献的阅读之重要性(8)。

三、教学方法的多样化:从单一的讲授法到复合的启发法

一般而言,教学方法是师生为了实现共同的教学目标,完成共同的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运用的方式与手段。教学方法既包括教师的“教法”,也包括学生的“学法”。

就当前我国国际私法学教学所采纳的方法而言,大体采用的是以语言传递信息为主的方法,主要表现为讲授法的授课方式(9)。这种以教师的讲授为主导的“教法”、以学生的被动接受为对象的“学法”,尽管可以照顾绝大多数学生的接受能力,也有助于学生在短时间内较为准确掌握大量的体系化国际私法知识,但其所导致的问题也是明显的。

一是单一的讲授法限制了学生研习国际私法的主动性。应该说,讲授法的中心工作在于系统地向学生传授国际私法知识。这种做法对于包含大量抽象概念和原理的国际私法学课程是较为适合的。但是,讲授法作为一种“灌输式教学”或“填鸭式教学”,过分地强调教师的主导作用,忽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和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10)。而且,讲授法在本质上是一种演绎法,在教学环节上依赖于教师主导整个教学流程,学生则是被动接受知识。正因如此,讲授法难以达成生动、形象的教学效果,更容易诱使学生形成依赖于教师进行学习的心理,也难以使学生主动发挥学习国际私法学课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是单一的讲授法弱化了学生在法律职业方面的训练。客观而言,讲授法侧重于学生对国际私法学课程所涉及的抽象概念和原理的体系化掌握,为学生未来从事国际私法科研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这种教学方法并不便于学生接受真正的法律职业训练,也不利于学生建立解决国际私法实务问题的思维。尤其是,我国晚近以来在国际私法领域积累了大量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相关的成文立法和实务案件客观上为丰富国际私法学的教学方法提供了素材,也为学生接受国际私法的实务技能训练创造了良好条件(11)。因此,对我国这些实践素材的研习是强化学生法律职业技能训练的重要内容,而讲授法并非是学生研习这些实践素材的最佳方法。

三是单一的讲授法不利于学生创新精神的培养。培养和塑造学生的创新精神是现代大学的重要功能之一。因此,在国际私法学课程的教学活动中同样应突出学生创新精神和意识的培养。然而,在依据讲授法所展开的教学活动下,学生对于所学知识的认知、思考和运用主要被教师的展示、梳理和解读所牵制,而缺乏怀疑、探究和反思的意识和举动。国际私法作为源于西方的“舶来品”,无论是对国际私法学结合本国国情进行本土化,还是国际私法学本身所具有的理论艰涩难懂、内容复杂繁多的特性而言,均需要学生富有创新精神。然而,讲授法作为一种基于信息传递为基础的教学方法,难以实现上述目标。

上述表明,在国际私法学教学中采取单一的讲授法无助于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也不利于培养学生解决国际私法实务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基于此,有必要革新单一的讲授法而采用一种有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有助于强化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的教学方法(12)。即,在教学活动中应将传统的“以教师为教学活动的中心”转变为“以学生为教学活动的中心”。这种做法可以称之为复合的启发式教学方法。在传统讲授法的基础上,其要旨如下。

一是加强纠问式教学,强化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双向交流。为确保学生在有限课时内透彻地掌握国际私法学的知识点,对于国际私法学上的基础性知识,教师应要求学生在教学活动的过程外先行阅读掌握,以适当减少由教师单纯讲授的时间。与此同时,在教学过程中上应建立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交流关系,通过教师的引导和纠问,激发学生主动积极思考教学内容的意识和行动。在此过程中,教师应当尽量避免将国际私法知识直接告知学生,而应通过具体国际私法实务问题指引学生主动思考,并由学生自己得出结论。

二是强化案例教学,增强学生运用法律规范和进行法律逻辑推理的能力。案例教学的精髓在于,通过对国际私法典型案件、疑难案件和争议性案件的具体事实、裁判依据、裁判说理和判决结果的研讨,启发学生的法律思维,培育学生理解分析、论证推理、价值判断和语言表达的能力,扎实掌握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基本技能。因此,案例教学有助于强化学生运用国际私法理论,借助规范分析方法处理国际私法实务问题的能力。同时,案例教学除了有助于增强教学活动的趣味性和生动性之外,还能够有效地在教师与学生之间于案件争点问题上建立一种双向的思辨流程。

三是加强实践教学,强化学生处理国际私法实务问题的能力。实践教学是课堂教学之外国际私法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可以从实践教学中获得法律工作经验,并检验课堂教学所获取的国际私法知识。目前,国内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方式主要包括实习、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等形式。应该说,能够使学生更为直接地接触涉外民商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还是组织学生赴涉外律所、法院的涉外民商事审判庭及海事法院进行集中实习。但是,要求所有学生均能够通过实习的方式直接接触涉外民商事争议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目前广受关注的“学生为主、教师指导”的诊所教学可以作为实习活动的重要补充,即通过适当处理后的法律援助案件或精心选择的真实案件,在适当修改的基础上交由学生演练,在模拟场景中通过扮演法官、当事人、律师等角色的方式获得相关实践经验。

总之,转变以单一讲授法为主的教学方法,强化纠问式教学、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等教学方法是国际私法学教学改革的重要环节。这种转变的本质是加强对学生学习国际私法知识的引导。进行启发式教学方法的改革,不仅有助于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意识和积极性,也有助于培养学生解决国际私法实务问题的思维和能力。

四、教学评价的灵活化:从终结性评价到形成性评价

教学评价是指对教学活动的价值进行判断的一种教研活动,也是检验教学效果和质量的一种重要方式。当前多数高校国际私法学课程的教学评价主要依赖于期末的一次闭卷考试。这种僵化的教学评价方式因其注重终结性评价而忽视过程性评价多为人所诟病(13)。

其一,评价的主体与方式单一。采取期末闭卷考试的方式检验教学效果的方法,评价的主体为教师,评价的对象为学生完成的考试试卷。这种做法的弊端在于,教师大多关注教学任务和目标的实现,而忽视学生参与学习的过程和效果。也正因如此,在教师给出最终成绩后,常常会出现学生质疑教师做出的评价结果之现象。同时,仅采用期末闭卷考试的方式使得评价的方式过于单一,容易诱使学生借助短期突击记忆的方式通过考试,而不利于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私法学课程学习的过程。

其二,评价目标的单一。采用期末闭卷考试的方式检验教学效果的方法,在设置评价目标时侧重单维度的目标,即主要强调学生对国际私法课程中教师所讲授的体系化知识的掌握,而忽视了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国际私法实务问题的能力。除此之外,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对于学生学习国际私法的情意目标,如学习兴趣、学习态度、学习习惯、学习注意力等方面均缺乏评价的目标。这就不利于调动学生学习国际私法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不利于激发学生研习国际私法学的创造性和创新性。

其三,评价手段的单一。仅依赖于期末闭卷考试的方式检验教学效果的方法,使得教学评价的手段集中在单一的知识测试,而缺乏非测试性手段的运用。这种做法的弊端在于,将教学评价在本质上混同于教学测量。实际上,两者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范畴。而且,评价手段的单一所导致的问题是,既难以检验学生对国际私法知识掌握的真实情况,也难以核查教师教授国际私法学课程的实际教学效果。换言之,采取单一的期末闭卷考试的方式作为评价手段,难以真正实现教学评价的目的。

基于以上,有必要对国际私法学课程中传统的期末闭卷考试的教学评价方法进行革新,以更好地对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作出准确评价。从闭卷考试这种终结性评价方式的缺陷看,确有必要确立一种形成性的评价方式。即,在教学过程中随时了解学生学习的状况,为教师调整教学措施提供决策依据。而且,这种评价方式要求教师对平时教学过程中学生的表现及其所反映出的情感、态度等方面的发展进行评价。其最终目的是,鼓励并帮助学生有效管控自己的学习过程,并获得精神层面的成就感。

因此,尽管闭卷考试是考察和检验国际私法学课程“教”与“学”效果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但是,为克服这种僵化的终结性教学评价之缺陷,应倡导一种相对灵活的、多维的形成性教学评价(14)。这种教学评价方式可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是评价主体的多元化,强化学生的自我评价。改变传统的由教师充任单一的评价主体之做法,吸纳学生成为教学评价的主体。在教学过程中,学生不仅可以对教师的教学活动提出和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更为重要的是,学生也应对其学习国际私法学课程的情况和表现进行自我评价。这种自我评价实际上是一种自我监控机制,由学生对国际私法学课程学习情况进行一种自我认识和自我反思。实际上,学生的自我评价也为教师提供了教学活动中的有用信息,有助于教师更好地调整教学决策和教学目标。

二是评价目标的多元化,增加学生解决实务问题及学生主观情感的评价。鉴于终结性教学评价重视学生对体系化知识掌握的单一目标所导致之缺陷,应将学生解决国际私法实务问题的能力和学生学习国际私法的情意目标纳入到教学评价之中。一方面,在衡量和考察学生学习国际私法体系化理论知识的情况下,更应突出对学生运用这些知识分析与解决国际私法实务问题能力的检测。这可通过增加开放式的案例分析题及讨论课的形式完成;另一方面,对于学生平时在学习国际私法学课程中所表现的参与度、积极性、兴趣感及成就感等情感表现予以记录,作为评价学生情意目标的重要依据,并反映到最终的教学评价之中。如此方能更为全面、准确地评价学生学习的实际效果。

三是评价手段的多元化,凸显非测试性评价手段的作用。国际私法教学中所坚持的传统的测试性评价手段并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教学情况,故有必要增加非测试性评价予以弥补。这种非测试性评价的依据主要来源于学生在课堂教学中表现的记录、教师的教学日志、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谈话记录、学生成绩档案的跟踪记录等。另外,在对学生实务能力越发重视的今天,实践能力考察也应该成为测评的重要依据,如实务部门对学生表现的反馈(既包括学生实习经历,也包括模拟实训),从而形成多维的非测试性评价。这不仅能够更为全面地反映国际私法学教学活动的完整过程和具体情况,也有助于准确地反映学生掌握和运用国际私法知识的能力。

总之,以形成性教学评价代替终结性教学评价,有助于全面、准确地评价国际私法学课程“教”与“学”的实际效果,也有助于培养具有创造力和创新精神的学生。

五、结论:面向实践的国际私法教学

晚近以来,我国积极深入地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历史进程,涉外民商事关系的产生和流转无论是在范围上,还是在数量上均显现出繁荣景象。由此产生的大量的涉外民商事争议亟需大量合格的国际私法专业人才予以解决。伴随着我国在国际和区域民商事舞台上扮演的角色愈加重要,在参与国际或区域民商事秩序构建的过程中,如何在国际民商事游戏规则的制定中享有更大的话语权,以便更好地表达中国立场、发出中国声音、维护中国利益,无疑需要大量国际私法方面的高端法律人才发挥其专业技能和智慧。上述情势既对我国国际私法学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印证了对当前我国国际私法学的教学工作进行改革是必要的。

就目前我国国际私法学教学所采取的做法及由此引发的诸多问题而言,一种面向实践的国际私法学应当得到更为充分的认识和更为广泛的接受。其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在教学理念上,应该由强调体系化知识的传授到凸显学生实务技能的强化;在教学体系与内容上,应精简“大国际私法”体系下的教学内容,转而采用以实践导向的英美国际私法的体系和内容;在教学方法上,传统上所采取的单一讲授法应增补纠问式教学、案例教学及实践教学而成为一种复合的启发法;在教学评价上,以期末闭卷考试为代表的终结性评价方式应为一种评价主体多元、评价目标多元及评价手段多元的形成性评价方式所替代。

应该指出的是,面向实践的国际私法学教学并非是拒绝传统的以传授体系化国际私法知识为中心的讲授法,而是要在讲授法的基础上,更为强调国际私法作为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的部门法本身所具有的实践性,更为凸显国际私法为我国涉外民商事法治建设服务的功能,更为突出国际私法为我国参与国际民商事游戏规则制定所应发挥的作用。21世纪各国法治力量的竞争说到底是法律人才的竞争,而人才的竞争又取决于法律人才的国际化程度[8]。基于此,面向实践的国际私法学教学不仅应成为未来我国国际私法学教学改革的方向,也应是国际私法服务于我国对外民商事交往及我国参与国际民商事规则制定的重要保障。

[注释]

(1) 详细观点参见宋连斌.中国国际私法的实践困境及出路.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21;宋连斌.再论中国国际私法的实践困境及出路.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79 -110;徐妮娜.关于中国国际私法实践困境之反思[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6):186-192.

(2) 我国在法律教育培养理念上主要存在着“五重五轻”的观念,即重课堂,轻实践;重理论,轻实务;重讲授,轻操作;重成绩,轻能力;重书本,轻实训。参见张杨.创新与重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现代教育管理,2013(6):67.

(3) 中国在严格遵循现有的合理的国际经济和法律秩序的同时,也应努力推动国际经济和国际规则向更加合理的方向转变。参见刘仁山.全球化背景下法律人才的培养问题[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2):198.

(4) 持这种观点的代表性教材如韩德培先生主编的《国际私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5) 国内代表性的教材包括韩德培教授主编的《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刘仁山教授主编的《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6) 还有学者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及解决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角度出发,认为国际私法还应包括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参见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7.

(7) 管辖权问题是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所必须先行解决的问题。参见刘仁山.国际私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380。

(8) 针对国际私法学的特征,很多学校在课程设置上采双语教学模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即是如此。当然,对中国国际私法的教学研究者而言,促成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养成意识培育之也是教学内容的应有之义。参见刘仁山.中国国际私法学养成意识之培育[J].法学研究,2011(6):54.

(9) 讲授法也称为系统教学、主动教学、直接教学。讲授法强调课堂结构的重要性,在学生的练习和教师的反馈中习得新知识。参见[美]大卫·萨德克、卡伦·齐托曼著.孙振东译.教师·学校·社会:我们该怎样思考和谈论教育[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4:346.

(10) 灌输式教学,是指把学习内容以定论的形式呈现给学生,并不含有“不顾他们的知识基础、理解能力和学习兴趣,用强制方法向学生灌输知识,并要求他们呆读死记”的意思。参见孙绍荣.教育信息理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235.

(11) 近年来,我国国际私法学者每年均会对我国国际私法的实践进行系统梳理。截至目前,一共完成了15次年度评述。相关论文载于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主办的《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12)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加强大学生素质和能力培养,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参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

(13) 终结性评价着眼与某门课程或某个教学阶段结束后学生学业成绩的全面评定。参见陈怡.刘凌.尹秀云.教学方法论[M].哈尔滨:哈尔滨地图出版社,2007:167.

(14) 形成性评价是在教学进行过程中,为引导该项教学前进或使教学更为完善而进行的对学生学习结果的确定。各门课程教学过程中单元测验和课堂测试均属于形成性教学评价。参见陈怡.刘凌.尹秀云.教学方法论[M].哈尔滨:哈尔滨地图出版社,2007:165.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EB/OL].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4900.html,2017-10-28.

[2] 曾令良.中国国际法学话语体系的当代构建[J].中国社会科学,2011(2):41.

[3] 袁定波.全国法院近5年审结涉外海商事案件28万余件[EB/OL].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4-11/18/content_5849092.htm?node=20908,2017-10-28.

[4] 2015-2016年十大就业率最好和最差专业[EB/OL].http://www.sohu.com/a/126445310_578019,2017-10-28.

[5] 刘姝宏.法律人才培养过剩是表面现象[N].法制日报,2010-06-10(7).

[6]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

[7] Peter North & J.J.Fawceet.Cheshire & North’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M].Butterworths,1999.

[8] 冯玉军.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与面临的挑战刍议[J].中国大学教育,2013(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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