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4年大久保利通北京谈判的动因与影响

2018-03-06 03:37
外国问题研究 2018年4期
关键词:总理衙门清政府日本

刘 丹

(东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4)

1871年12月,两艘载着宫古岛人和两艘载着八重山人的船队在缴纳年贡后归航途中突遇台风,漂至台湾东南部八瑶湾附近。六十六人登岸后,因语言不通与当地生番土人发生误会,五十四人遭杀,其余十二人在汉人救助下得以生还,次年6月返回琉球,史称“宫古岛民台湾遇害事件”或“八瑶湾事件”。7月,鹿儿岛县厅参事大山纲良得知此事旋即上奏:“琉球昔日即为本邦服属,(中略)然琉球属岛宫古岛人去冬漂流至台湾,舟中六十余人遭暴杀,残虐之罪不可容。(中略)纲良愿依皇威,兴问罪之师,征伐生番。故欲借军舰直捣其巢窟,歼灭渠魁,上张皇威于海外,下慰岛民之怨魂。”①多田好問編:《岩倉公実記》(下巻),東京:印刷局,1906年,第1171—1172頁。

无独有偶。1873年3月,小田县备中(今冈山县西南部)四人因商业目的离开玉岛,在归国途中遭遇台风,漂至台湾生番地区,遭原住民暴行掠夺。明治天皇派副岛种臣以特命全权大使身份,借赴清国交换《中日修好条规》和恭贺同治帝新婚亲政之机,明确中国对台湾东部领属态度。4月30日,副岛种臣与李鸿章在天津完成换约后,在谒见清帝礼仪上产生较大分歧。就在副岛决定放弃谒见即将回国之前,遣一等书记官柳原前光和二等书记官郑永宁前往总理衙门诘问生番杀人一事,取得了毛昶熙等视生番为“化外之地”和“政教不逮”的口实。据《万国公法》,“政教不及=无主之地”,意味着可“先占先得”。副岛使清为日本出兵台湾提供了“绝好的借口”。一次表面上以“复仇”为目的实际上企图“独吞琉球、侵占台湾”的征讨计划悄然酝酿。

1873年10月,明治政府内部围绕征韩问题发生“明治六年政变”,大久保利通掌权,副岛种臣辞职下台。为将高涨的士族不满情绪引向海外,大久保提出征台主张。1874年2月初,政府阁议通过《台湾藩地处分要略》并设置台湾藩地事务局。4月9日,西乡从道率船队离开东京驶向长崎,征台行动开始。英国驻日公使巴夏礼(Harry Smith Parkes)和美国驻日公使伯明翰(John Bingham)得知此事,分别照会日本外务卿寺岛宗泽,以各国均视台湾全岛系清国所属反对日本出兵生番,并下令禁止本国军人②日本因船舰数量不足,4月4日和4月6日分别雇佣了美国海军少校卡兹索(Lieutenant Commander Douglas Cassel)和海军中尉瓦逊(Lieutenant James R.Wasson)。及其船舰助攻讨番。无奈之下,日本政府命西乡从道暂缓出兵,而西乡则以“无法控制士族情绪”和“朝廷不能朝令夕改”为由拒绝收兵。5月2日,西乡派陆军少将谷干城和海军少将赤松则良先行开赴台湾。反应迟钝的清政府得知日本有事生番,且无明文照会,多次与日本驻上海领事品川忠道交涉,申明“中国保有对台湾生番领有权”的鲜明立场。5月28日,日本驻华公使柳原前光抵达上海,与江苏布政司应宝时展开“未曾有过唇枪舌战之奇局”,笔纸不可尽,谈论如涌。6月,潘霨同时与在上海的柳原前光和在台湾的西乡从道进行双线交涉。柳原认为西乡从道仅有军队统帅权并无对外交涉权,对潘霨的做法甚为不满。此后,柳原转而赴北京与总理衙门展开博弈,双方始终相持不下。时有消息称清政府正积极备战,大久保利通一方面建议筹划应对,一方面自荐赴清会商。8月1日,大久保被任命为全权办理大臣。9月10日抵达北京后不久,双方就开始了历时四十八天的艰难谈判。

一、相互举证僵持不下

9月14日,大久保利通与总理衙门文祥等进行第一次谈判。大久保开门见山指出双方的分歧所在:清政府认为东部生番为清国属地,而日本则视其为无主之地。大久保要求总理衙门举证清国“于生番施何政教”“派官驻兵多少”来证明管治之实。文祥等支吾搪塞,仅以生番比作广东之琼州,试图说明诸如生番情况的普遍存在,称所属证据可见《台湾府志》。大久保转而提到万国公法,“公法有云,所谓占有一荒野之地,唯有该国实际占领,设政堂并获得收益(指缴税),方可承认对荒地之主权”,[注]外務省調査部編纂:《大日本外交文書》(第7巻),東京:日本国際協会,1939年,第221頁。沈桂芬解释说生番每年均纳饷税于头人(管理者),可判定其为清国属地。大久保抓住征税这一点,拿出福岛九成[注]福岛九成(1842—1914),幕府佐贺藩士,明治陆军少将。1873年2月18日,奉命赴台湾生番为日本出兵搜集相关情报。此前在台湾与当地土人的谈话记录。内容显示,土人以为:“此田园乃是本地人民自开垦,并无借纳朝廷国输正供”。[注]《同治甲戌日兵侵台始末》,台北:文海出版社,1983年,第142页。大久保坚持未缴纳赋税即为政令未及,文祥则强调其赋税已由头人代为交纳,只是村民本人不知而已,不可以此为据视生番为清国管辖之外。因同为汉字国家,为免生歧义,双方商定将问与答载于书面。

面对大久保突如其来的质疑,清国大臣们显然有些“水土不服”。而大久保却得到了法律顾问布瓦索纳德[注]布瓦索纳德(Gustave Émile Boissonade de Fontarabie),法国法学家、教育家。明治维新后受雇于日本政府,为幕府时期与西方国家所签订不平等条约的废除和日本近代法律体系的建立作出巨大贡献,被称为“日本近代法之父”。的暗中协助,一开始就将对手拉入万国公法的谈判框架,援引一国属地应具备“施教化、行政令、设官衙、纳税赋”的原则,对清政府领有生番的“名”与“实”反复拷问。总理衙门要么无法提供详解要么答非所问,与大久保的谈判思路似两条平行线。当日,大久保在日记中描述文祥等人“周章之体实可笑”,[注]大久保家蔵版:《大久保利通日記》(下巻),東京:日本史籍協会,1927年,第311頁。还在上报三条实美的信函中称:“……出乎对方意外,当我方拿出书面证据时,(清国大臣)显出狼狈神色,所答模棱两可。我方将二条问题书于纸面,若明日不复,后日必复。”[注]日本史籍協会:《大久保利通文書》(6),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1928年,第72—73頁。大久保提出的问题如下。

问题一:贵国既以生番之地谓为在版图内,然则何以迄今未曾开化番民?夫谓一国版图之地,不得不由其主设官化导,不识贵国于该生番,果施几许政教乎?[注]外務省調査部編纂:《大日本外交文書》(第7巻),第225頁。

问题二:现在万国已开交友,人人互相往来,则于各国无不保护航海之安宁。况贵国素以仁义道德闻于全球,然则怜救外国漂民,固所深求。而见生番屡害漂民,置之度外,曾不惩办,是不顾怜他国人民,唯养生番残暴之心。有是理乎?[注]外務省調査部編纂:《大日本外交文書》(第7巻),第225頁。

9月16日,第二次谈判中,总理衙门对大久保提出的两个问题作出如下答复。

答复一:查台湾生番地方,中国宜其风俗,听其生聚,其力能输饷者,则岁纳社饷,其质较秀良者,则遴入社学,即宽大之政,以寓教养之意,各归就近厅州县分辖,并非不设官也。特中国政教由渐而施,毫无勉强急遽之心。若广东琼州府生黎亦然。中国似此地方甚多,亦不止琼州台湾等处也。况各省各处办法均不相同,而番黎等属办法尤有不同,此即条约中所载两国政事禁令之各有异同之义。[注]外務省調査部編纂:《大日本外交文書》(第7巻),第228—229頁。

大久保所持的公法逻辑是“政令所及=土地领属”“政令未及=土地无主”,第一个问题就直接瞄准了清政府在生番之地到底是否施以政令。总理衙门分别从“纳赋税、施教化、分管辖”三个方面回答,但言辞中诸如“宜其”“其力能”“其质较”“就近”等分别带有“非必定”“非所有”“非全员”“非专门”之意,这种含混的外交措辞与万国公法的法理要求和逻辑表述显然是错位的,为大久保进一步诘问提供了可能。

答复二:查中国与各国通商交好,遇有各国官商民人船只意外遭风,及交涉案件各国商民受亏等事,一经各国大臣将详细事由情形照会本衙门,必为立即行文查明妥办。虽办理有难易迟速之不同,却从无置搁不办之件。即如此案生番,贵国如有详晰照会前来,本衙门无不查办。且本衙门甚不愿有此等情事,此后尚须设法妥筹保护,以善将来。[注]外務省調査部編纂:《大日本外交文書》(第7巻),第229頁。

大久保质疑清政府的律令制度实际上并未在生番地方彻底施行,否则不会屡现杀人事件。清政府置之不理就等于纵容生番暴行。而总理衙门则强调处理两国外交事件要有照会为凭,可最后一句话显然多余,既缺乏足够的底气,还给了对方以“治理不彻底、政令不完备”的证据。

第二次交涉清政府尝试找出论据积极回应,与第一次相比显然是作了一番功课,但可以看出双方谈判依旧没有交集,一个是基于中国传统的“天下观”,一个是基于西方近代的“公法观”。

9月19日,第三次谈判中,大久保表示,清政府始终未能提供政令所及的确凿证据,故在公法上讲生番绝非中国之地。文祥反驳称,《万国公法》是近年由西洋国家编成,并未记载有关中国事情,不能作为参考,应以《中日修好条规》内所载“两国政事禁令,各有异同”为据。文祥虽不情愿与其周旋,但为“求办事妥速,以保和好之谊”,22日又以照会形式答复了大久保提出的七个具体问题,这也是双方对生番归属的“名实之辩”。

一是关于“宜其风俗,听其生聚”一语。大久保不否定以俗治民,但主张“俗从私,律从公”。在他的公法概念中,“无害之俗”可视为宽大之政,但不具最高权威,当“有害之俗(指生番杀人)”产生恶果时,势必以“法”惩治。而文祥强调,中国从未“以私害公,以律徇俗”,涉及本国人被害由地方官查办,涉及外国人被害据照会由总理衙门查办,但律法之外还要“因地制宜,义各有当”,不能算作不公,更不能当作非属地的凭据。这是双方关于“俗—法”和“私—公”之争。可以看出,大久保主张“以法治民”,而文祥更倾向于“法俗并举”。

二是关于“力能输饷者,则岁纳社饷”一语。此前沈桂芬以“土人纳饷税于头人”证明清政府与生番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既然人是清国之人,那地也自然为清国之地。而大久保根据福岛九成踏查记录中土人所称“不输正供”这一点,以社饷“不出自于民,独出于酋目”否认社饷的税金性质,进而否定番民向清政府纳税的事实(即从属关系)。

三是关于“质较秀良者遴入社学”一语。对于施教化问题,大久保有两个观点,首先是“无教而不化之民”,强调只要施以教化,就不存在不化狼心之民,换言之,存在狼心不化之民即为教化未施之证;其次是若仅教化“质较秀良”之二、三人(指少数人),不能从整体上改变生番掠杀的本性,便不可称完全施以教化。而文祥认为“民质不齐”是导致“教而未即化”的重要原因,不能单凭教化效果不良否定施以教化之实,更不能以此断定“地非其地,人非其人”。

四是关于“各归就近厅州县分辖,并非不设官也”一语。大久保认为应以“就近原则”设置官衙,否则不足以“理讼狱,制凶残”,位于岛上西部的官府无法管治遥远的东部,所谓设官,纯属“有名无实”。而文祥反驳道,“若统中国一村一社随在设官,即应当添设数千百万之官,可乎?”既然做不到,就等于无人管理。对于这一质疑,文祥确实未能给出充分合理的解释。

五是关于“中国政教由渐而施,毫无勉强急遽之心”一语。大久保认为,既然清政府称台湾为其属地,那就要对生番杀人负责。生番杀人关乎外国,“不可一日忽诸者也”。另外,既然政教由渐而施,总应该有个开始时间,台湾设府县已有二百年之久,却未见开导之端,可见“何其慢耶?”其实,大久保是要将清政府所谓“由渐而施”等同于“施政未全”,“无勉强急遽”等同于“怠于施政”或“疏于施政”,这样就可以推导出既无政令所及之实,更无开化生番之意。而文祥却唯独对最后埋怨清政府一句反应强烈,“若开导太慢,非友邦之所宜代谋。他国不能责中国诸事太慢,犹之中国不能责他国诸事太速也。”[注]外務省調査部編纂:《大日本外交文書》(第7巻),第239頁。

六是关于“此即条约中所载,两国政事禁令各有异同”一语。大久保认为,各国内部治理可因俗“存小异”,但处理国家间事务必依法“求大同”。他强调“本大臣所欲知者,不在政令异同,惟在政令有无”。若清政府承认施以政令,早应惩办,既然未加惩办,则说明要么政令未及,要么失于管治,而无论哪一点都可以成为日本出兵的理由。而文祥指出“中国并非置而不问”,并站在台湾为中国属地的角度,以大久保自称“非敢妨害贵国自主之权”予以反驳。

七是关于“查中国与各国通商遇有商民受亏”一语。大久保质问既然已设官衙,就应在事发后立即惩治凶犯,而不是非要等接到照会才行动。既无教化在先,亦无惩治在后,就等同疏于管理。而文祥坚持两国外交中所涉及诸事必以照会为凭,否则无从办理。

双方此次交涉确立了谈判的核心要义。大久保试图以公法为基础,从总理衙门的答复中寻找漏洞,进而证明生番之地为清政府政令未及之地或清政府对生番缺乏管治的事实,为出兵台湾提供合理依据。以文祥为代表的总理衙门虽然都勉强给予解答,但确实显得较为牵强,也暴露了其在公法面前的无力和无奈。

正当双方僵持不下时,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Thomas Francis Wade)劝说大久保撤兵,原因是中日开战可能会给英国在台湾二百余年的商业贸易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同时,岩仓具视给大久保的信函里也提到英国驻日公使巴夏礼已向日本施压,要求和平解决中日纠纷。

根据《大久保利通文书》记载,9月27日,大久保分别向三条实美和岩仓具视发函,均提到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与清国的谈判“焦虑配神”,“唯我所有道理与之进行百方不挠之论辩,可对方必不服从,其于公法明显是理屈的”;二是预测谈判可能会破裂,即便破谈也要为出兵找到名正言顺的理由;三是英美两国公使态度明显倾向于和平解决争端;四是大久保希望再跟清政府谈判一次;五是台湾岛上流行病泛滥,已对西乡军队造成较大困扰。[注]日本史籍協会:《大久保利通文書》(6),第81—85頁。考虑诸多不利因素,大久保的强硬态度开始发生变化。

当日,大久保送去了由布瓦索纳德摘录整理的《公法汇抄》,其中网罗了法、英、德三国权威法律学家的相关学说。文祥坚持认为,万国公法毕竟是西方之法,不适用于东方,不能作为处理中日问题的依据。

图1 中日双方论点及论据

二、谈判破裂与“两便办法”

10月5日,双方第四次谈判中,大久保拿出此前从美国驻华使馆借来的记载台湾府官员称“琅峤不隶版图,为王化所不及”[注]王元穉輯:《甲戌公牘鈔存》,台北:文海出版社,1978年,第65頁。的文书进行质问。总理衙门解释道,这是我官员[注]指当时台湾府道台吴大廷和总兵刘明灯。当时为逃避责任作出的推诿之词,属失职行为,已加以惩办。此外,大久保还提起去年副岛种臣来清换约拜访总理衙门时,毛昶熙明确表示过生番为无主之地一事,在场的几位大臣包括毛昶熙本人均矢口否认。大久保一气之下单方面宣布终止交涉,准备归国复命,谈判首次破裂。

因此前清政府指责日本出兵违反两国修好条规,属“侵越疆土”,而大久保无法容忍这种有毁名誉的言辞,临行前决定向总理衙门发出最后一封照会。大久保措辞激烈,从清政府对生番领有之“有名无实”,到《台湾府志》所载亦多为生番杀人之残忍行为,再到“罗发号事件”[注]1867年3月9日,美国商船罗发号(The Rover)从广东汕头开往清国牛庄港(今辽宁省营口市)途中,遭遇暴风豪雨,船被吹至福尔摩沙岛南端,在水母岩(台湾最南端恒春半岛附近)触礁沉没,船长亨特等十四人登上救生小船,在台湾生番龟仔角社控制的东方海岸登陆后遭当地生番杀害,仅一名广东籍水手死里逃生,抵达打狗(今高雄),向衙门报案。4月18日,美驻厦门领事李仙得赴台湾府,与道台吴大廷及总兵刘明灯交涉,要求清政府出兵生番,但吴刘以“琅峤不隶版图,为王化所不及”为由拒绝。而后,经李仙得多次主动与生番首领卓杞笃交涉,“琅峤下十八社”承诺此后保障漂到海岸欧美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史称“罗发号事件”。中美国曾独自处理杀人生番土人三个方面否定了“番地属清论”,极力为自己洗脱“不义”之名。同时,大久保话锋一转,提出了解决纠纷的“两便办法”。10月14日,大久保分别向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和法国驻华公使热福礼(Louis de Geoffroy)讲述谈判经过,对两方均表达了“以赔款换撤兵”的想法,让不愿事态扩大化的西方国家看到了一线转机。

10月18日,第五次谈判中,总理衙门询问大久保何为“两便办法”。大久保表示,日本政府为保护国民、开化番民和保卫航海安全而讨番,还改善了番地条件,在兵营建造、铺路架桥和士兵供给上花费巨大,这些应由清政府负担。否则,日军“唯有彻底达成最初之目的”。在场的几位大臣原则上同意,但需与恭亲王协商。大久保要求必须在两日内给出明确答复。

10月20日,第六次谈判中,针对大久保提出的赔偿一事,文祥认为台湾为中国属地,日本肆意出兵台湾还要中国赔偿,这会让清政府颜面尽失。但中国可以“抚恤”为名赔偿一定金额,条件是日本撤兵,由中国接手继续处理。于是,文祥提出了中方的“两便办法”。

第一,贵国从前兵到台湾番境,既係认台番为无主野蛮,并非明知是中国地方加兵,与明知中国地方加兵不同,此一节可不算日本的不是。

第二,今既说明地属中国,将来中国于贵国退兵之后,中国断不再提从前加兵之事,贵国亦不可谓此系情让中国之事。

第三,此事由台番伤害漂民而起,贵国退兵之后,中国仍为查办。

第四,贵国从前被害之人,将来查明,中国大皇帝恩典酌量抚恤。[注]外務省調査部編纂:《大日本外交文書》(第7巻),第289頁。

总体上看,文祥既要保住清政府的“面子”,还要给日本“台阶下”,将出兵视为日本的“非主观故意行为”,答应“不算日本的不是”,作出了很大让步。关于赔偿问题,清政府要求日本先行退兵,而后由清政府以“查办”之名继续惩处杀人生番,再以“抚恤”名义赔偿被害人。在清政府的“两便办法”中,并未提及赔偿日本军费,这显然与大久保的初衷有较大差异,大久保表示日方是不会空手撤兵的。

第二天,郑永宁来到总理衙门,与总办周家楣和沈桂芬等会谈,一是要求抚恤赔偿一事务必要有文字为证,二是要求赔偿二百万两。周表示“贵国此举,我国需花费莫大之金额”,当日未就赔偿金达成共识。

10月23日,在第七次也是最后一次正面交涉中,双方就赔偿金额和可否将赔款事宜载于书面问题产生严重分歧,大久保再次宣布终止谈判,准备回国。

三、英国调停与中日和解

10月24日,大久保拜访威妥玛,表面上是辞行,其实是窥探英国的反应。同时,威妥玛也想了解大久保的真实态度,以便及早确定是否需要调动军队保护本国在台商民。25日,威妥玛来到总理衙门试图斡旋。沈桂芬等人表示日本索要赔偿金额太高,威妥玛指出,摆在中方面前只有“以赔款换撤兵”一条路。当威妥玛问及清政府可赔偿数额时,沈表示最高可赔付五十万两,其中补偿受害人金额不能超过十万两,余下以杂费名义支付。

当日下午,威妥玛将与清政府商讨细节告知大久保,大久保提出三条意见:一是清政府承认出兵性质为“义举”;二是消除与征番有关纷争;三是赔偿金额可定为五十万两,其中十万两用于难民抚恤,四十万两用于修路和建营等花销,退兵前支付。问题是,如果承认日本出兵为“义举”,就等于承认生番为中国版图之外,威妥玛对此表示担心。大久保表示,此前清政府曾提过义举一事,且所拟协议内容中也出现了“不算日本的不是”一语,应该不会拒绝。日英共同拟定并翻译了新的条约内容,第二天由威妥玛出面赴总理衙门商谈。大久保强调,如下午四时得不到回复,则视为清政府不同意,他将即刻出发回国。

关于赔偿款项的支付方法,大久保本想要求一次性支付,但威妥玛认为有困难,大久保同意分为两次,一次支付一半。第一次定于11月20日支付,第二次定于12月20日支付。

大久保原本索要赔偿金额为二百万两,之所以同意降至五十万两,首先是因为日本国内主战情绪十分高涨,如不及时缓解对峙僵局,很可能会引发战争;其次是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各国均主张台湾全境为中国领土,再不撤兵,在公理上会授人以柄,比起赔偿金额的多少,国家声誉更为重要。大久保在给政府的信函中写道:“我方此次出兵为保民义举,亦在保航客安宁,实属一大美事。倘若因纠缠赔偿金额之多少而破坏两国之和局,必有伤我名誉及义举之本意。故酌量名与利,断然作此决定。”[注]大久保家蔵版:《大久保利通日記》(下巻),第331頁。

大久保和威妥玛拟定的协议底稿内容为:

惟因各国人民有应保护不致受害之处,宜由各国自行设法保全,且以台湾生番曾将日本国属民等妄为加害,日本国本意为该番是问,遂设义举遣兵往彼,向该生番等讨责,今议数条开列于下。

第一,日本国此次所办义举,中国不指以为不是。

第二,所有前经遇害难民之家,中国议给抚恤银壹十万两外,又以日本国修道建房及在该处各项费用银四十万两亦议补给。至于该处生番,中国亦宜设法妥为约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

第三,所有此次往台之举,两国一切来往公文彼此撤回注销,以为将来罢议之据。其所议给银合共五十万两。内将一半先行立为付交,其余一半即应妥立凭单。一俟此项银款付交及凭单给过后,遂将日本在台之军师立行撤退回国。[注]外務省調査部編纂:《大日本外交文書》(第7巻),第310頁。

26日,威妥玛先将草案递与总理衙门,诸大臣不同意草案中“先支付后撤兵”和“立凭单”作为保证。而大久保也不肯退步,并请威妥玛敦促清政府尽早决定赔款时间。威妥玛再次返回沟通,总理衙门同意大久保提出的支付时间,并答应第二次支付以“互换凭单”作为书面附件,但坚持不可在条约正本中写明具体赔偿金额,且不能于撤兵前支付。于是,总理衙门草拟了一份新的方案,由威妥玛带到大久保处继续讨论,大久保提出三点意见:

第一,同意将第三条中“内将一半先行立为付交,其余一半即应妥立凭单。一俟此项银款付交及凭单给过后,遂将日本在台之军师立行撤退回国”一款从协议正文中删除,将其写入“互换凭单”中。

第二,尽快完成第一次支付。同时授权在上海的某家银行,确保第二次支付日期一旦确定,该银行可及时应对。

第三,第二次支付日期不应迟于第一次支付后五十日。

于是便形成了《中日北京专条》终稿,27日上午送至总理衙门。

第一,日本国此次所办原为保民义举起见,中国不指以为不是。

第二,前次所有遇害难民之家,中国定给抚恤银两。日本所有在该处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先行议定筹补银两,别有议办之据。

第三,所有此事,两国一切来往公文,彼此撤回注销,永作罢论。至于该处生番,中国自宜设法妥为约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注]外務省調査部編纂:《大日本外交文書》(第7巻),第313頁。

笔者认为,两稿文字对比来看,后将“义举”改成“原为保民义举起见”,其文意大有不同。如果仅为“义举”,就表明清政府彻头彻尾承认了日本出兵的合理性,即承认台湾不属中国。而前面加了一个“原”字,则将日本出兵性质拆解为两个层面,既默认了日本谎称“当初不知生番为中国属地而出兵”的正当性,又隐含了日本出兵实属“侵越他国领地”的客观性。

当晚,威妥玛在总理衙门又与诸位大臣拟定了“互换凭单”草案,规定赔偿金于11月20日和12月20日分两次支付。总理衙门不相信日本会及时退兵,需要相应的保证,正如日本不相信清政府会按时赔付,而要在退兵前将赔款委托在上海某家银行一样。中方希望威妥玛作为日方退兵担保人,但威妥玛表示,他只可为中方支付赔偿金担保,不能为日方退兵担保。中方反对在互换凭单中注明赔偿金先托管于上海某家银行,因为这意味着先赔款后撤兵。威妥玛断言大久保对此事不会屈服,便提醒清政府无力与日本抗衡,逼迫清政府尽快答应大久保提出的条件。威妥玛还表示,因杀人生番属清政府管辖,建议立即赔偿用于抚恤的十万两,剩余四十万两尽早赔付。

因威妥玛认为清政府要求大久保作出退兵保证是正当合理的,10月28日,他便向大久保提起此事。但大久保未能给出有实际意义的解决办法,只表示他本人亲自监督退兵就是最妥善的保障,并再次强调要先行赔偿。当天下午,梅辉立[注]梅辉立(William Frederick Mayers,1831—1878),清代同治年间英国驻华外交官。独自到董恂处将预先拟定的赔偿金支付保证书与沈桂芬商议后,再拿到总理衙门给文祥审阅,文祥不同意第二次赔款先交付银行,因为这有损清国颜面。

29日上午,威妥玛前往总理衙门,文祥斥责日本的做法摆明是侮辱中国。威妥玛劝说道,日本出兵台湾本身就已经侮辱了中国,现在最要紧的是想办法让日本尽早撤兵。文祥不希望第二批赔款暂存银行,众大臣也表示反对。毛昶熙提出,可将赔偿金预存在总税务司,这毕竟是清政府自己的管辖机构,诸位大臣赞同。最后,文祥建议以27日威妥玛等草拟的互换凭单作为蓝本,大久保无异议,双方于31日正式签署,内容如下。

“台番一事,现在业经英国威大臣同两国议明,并本日互立办法文据。日本国从前被害难民之家,中国先准给抚恤银十万两。又日本退兵,在台地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准给费银四十万两,亦经议定。

至此,在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的调解下,中日谈判终于告一段落。

结 语

从中日交涉的细节可以看出,日本基于“万国公法”认为既然中国对生番并无“施教化、行政令、设官衙、纳税赋”的有力证据,便可视其为“无主之地”,不受两国条约约束,可自行出兵。清政府则基于“华夷秩序”进行反驳,强调无论台湾东部还是西部均属中国领土,只不过东边地区以当时的条件难以实行普遍有效管辖。台湾全岛属中国是中外共知的事实,日方出兵违背了《中日修好条规》中“两国所属邦土,不可稍有侵越”一款,与《万国公法》不符。这场谈判最终得以和解,可归结为三方面原因:一是清政府怠于变革,力量孱弱。原本处于“华夷秩序”核心地位的大清国,先是被小国日本强行占岛,而后又遭驻华公使柳原前光咄咄相逼,再又被大久保利通拉入并不擅长的“公法体系”被迫展开论战,若当时实力足够强大,这一切或许都不会成为难题;二是日本羽翼未丰。明治维新后,日本虽力图变革,开始“脱亚入欧”,但尚未进化完全,内治任务远比海外扩张意义重大;三是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的西方国家需要维护在东亚的利益。巴夏礼和威妥玛之所以极力促成和解,正是出于英国在该地区的通商贸易考虑。另外,因日本是东亚率先主动开化的国家,西方有意拉拢扶植其成为在东亚的据点,不能使其轻易卷入战争。

“出兵台湾”是日本近代第一次海外出兵行动,也是近代中日交锋的起点,两国基于近代公法的折冲樽俎,给清政府留下了沉痛教训和深刻反思。清国大臣们既感慨西洋诸国“成就之精、规划之远、扩地之广”,也切实认识到西化的日本“近在户闼,为中国永久之大患”。此后,中国虽力图除旧革新,仍未能挽救近代中华民族被欺凌的厄运。日本继而吞琉球、攻朝鲜、占台湾,以中国为中心的“华夷秩序”逐步崩解,对东亚格局的变迁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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