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章程建设对五年制高职校的有益启示

2018-03-05 18:01
卫生职业教育 2018年20期
关键词:举办者五年制章程

薛 琦

(无锡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江苏 无锡 214028)

在国家大力倡导依法治校的大背景下,绝大多数高职院校已完成了章程建设,但五年制高职校的章程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迄今为止,江苏省还没有一所五年制高职校正式完成章程建设并上报主管部门核准公布。

五年制高职校是江苏省范围内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特有模式,与高职院校同属职业类教育,办学层次介于高等职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之间。因此,选择江浙地区10所公办高职院校为样本,采用问卷调查形式,设计了若干问答题,内容主要涉及章程的框架体系和内容如何体现高职特色和校本特色、内部治理结构、治理绩效、学校与外部环境关系等方面。结合各校公开发布的章程分析,高职院校章程建设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如章程的框架体系和内容难以体现高职特色和校本特色;内部治理结构雷同,治理绩效的保障不足;学校与外部环境关系界定不清晰。针对高职院校章程制定过程中的通病和难题,开展横向分析比较,为五年制高职校章程建设提供借鉴。

1 章程建设应彰显特色——高职特色和校本特色

由于短时间内突击建设和简单移植普通高校章程,高职院校章程难免存在“千校一面”的同质化现象。如何彰显特色,成为章程建设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次调查在章程的框架体系和内容方面重点关注“高职特色”和“校本特色”。

1.1 章程框架体系的特色彰显问题

调查涉及的10所高职院校章程平均10 730字,框架体系虽然因突出强调的需要有所差异,但本质上没有大的突破和重构,规定的要素齐全。而不少学者在中外大学章程比较的研究中,均指出国外大学章程表述更为详尽、特色更加鲜明,如宋金花在比较国内外五所大学章程时介绍的3所国外大学(美国密歇根大学、美国芝加哥大学、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章程的篇幅和详尽程度,三所国外大学章程文本平均 55页、21 050字,文本结构没有固定格式,内容安排包罗万象、面面俱到、具体细致,其条款表述的侧重点在不同的学校间略有不同。比如,澳大利亚国立大学侧重于理事会的权利及其职能(7页之长),芝加哥大学单列了院系的运作机制及教职员工和学生事务(26页之长),密歇根大学则突出了董事会、教授委员会及校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23页之长)[1]。

1.2 章程内容的特色彰显问题

办学宗旨(或大学使命)是章程内容的纲领,以办学宗旨为例研究章程的特色问题,前复旦大学校长、英国诺丁汉大学校长兼宁波诺丁汉大学校长杨福家特别强调大学的使命要有差别性、特殊性,他说初看耶鲁大学的基本使命(保护、传授、推进和丰富知识与文化),似乎只是词语的堆砌,但是仔细品味,就能了解,假如使命只有“传授知识”,那么它就对美国近4 000所大学与学院都适用;若加上“推进和丰富”,只有3%的大学能够胜任;再加上“文化”两字,就只剩1%;至于能够涉及“保护知识和文化”的,只怕不足 3‰[2]。

大部分调查对象的办学宗旨均明确与行业的紧密联系以彰显高职特色,高职院校的生存基础、发展动力、改革趋势都离不开行业、企业,高职院校的专业对接行业、企业中的职业,因此,“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确是高职院校、五年制高职校区别于普通高校的显著特色。

至于如何彰显校本特色,尤其是同类别高职院校如何做到鲜明区分、特色发展,确实不易。上述院校在定位学校未来影响力时,多数从本地域扩展至全国乃至世界范围,但是如何能从同类学校中脱颖而出并达成如此巨大影响力的路径却未明确提出,10所高职院校中唯有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明确“创业教育、创意教育、国际教育”三大办学特色。

可见,校本特色也将是五年制高职校章程建设中的难点。章程建设之初,需努力研究学校历史积淀、地域特色、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行业企业改革趋势、邻近区域同类学校发展情况等,充分挖掘足以形成本校核心竞争力的校本特色。

2 章程建设应明确内外治理的可行性——内部治理和对外关系

2.1 明确内部治理的可行性

内部治理结构主要是对学校内部的行政权力、学术权力、民主权力以及校、院(系)两级职权关系和学校的决策机制进行规范、约束,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就要理顺横向、纵向治理结构,权责清晰,各群体代表委员会正常运转,畅通民主渠道。比较10所学校章程中的内部治理结构,框架清晰,要素完备,也有对理事会、创作委员会等新兴治理机制的探索,但主要是对现有规章制度规模化、集约化的整合,在具体、缜密方面还有待改进。

2.1.1 使用实效性 如“教职工”部分,10所学校章程此部分内容均为教职工的权利、义务以及综述(含身份界定、管理保障等),平均9.9条;《剑桥大学章程》“大学教职人员”部分有通则、职责和请假制度,校长,副校长,总务长、常务副总务长、校长法律顾问,学监,校方发言人,教务长,图书馆长,财务主管,博物馆馆长,仪式官,大学出庭代讼人、大学副出庭代讼人,教授,教授选举,副教授,大学讲师,大学高级讲师,副讲师,共计19章149条,除共性阐述外,区分不同的岗位类别详细阐述各自产生、任命、选举或聘任的条件和程序、职责、工作量以及薪金等[3]。相较之下,规定越具体,对教职工的管理越科学有序,既让管理方有章可循,又让教职工按章工作。

2.1.2 程序完备性 各校章程是学校的“宪法”,是一切治理行为的根本依据、有力抓手,实际治理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程序规定的完备性。如教职工法律权利的救济程序,国内4所著名高校——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章程的教职工部分均未提及权利救济。高职院校章程制定普遍比普通高校晚,因此在这方面有了改进,调查的10所学校章程都有1~2条涉及教职工权益保障和申诉救济,但表述简单,点到即止,其中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最为详细:“第四十八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接受教职工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教职工不服学校对其做出处分决定的申诉,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与救济制度。教职员工通过工会、教代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权益。”但也缺乏具体可行的程序。再比较国外大学章程相关内容,严密程度远超我国,如《密歇根大学章程》“5.09解职、降级或终止聘任案例程序”(1993年11月修订)规定:教职员在接到调查本人的通知10天内提交申请可以得到参加听证会的权利,听证权包括(1)自行选择顾问,该顾问可以担当辩护人;(2)参加听证委员会所有接收证据和听取论证的会议;(3)要求会见、质询以及反质询相关证人;(4)检查听证委员会收到的所有文件证据。如建议采取对相关教职员不利的行动,教职员接到书面形式告知后可提出要求审议委员会审议其相关事件的申请,审议委员会召开听证会,教职员收到听证委员会报告后10天内可向校长提交书面评论。教职员收到校长给出建议及相关理由后10天内可向校长提交关于其建议的书面评论[4]。该校章程对教职员的法律救济权利及程序考虑周全,规定严谨,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2.2 明确对外关系的可行性

2.2.1 明晰学校与举办者的权利边界 各校章程在阐述学校与举办者的关系时,均对举办者的权利、义务描述得极其精简,权利一般为对学校负责人的人事任免权,义务一般为对学校办学的支持保障;对举办者的界定,因省份不同而产生差异,江苏省高职院校的举办者都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为省教育厅或其他部门,浙江省高职院校的举办者则为具体主管部门。

在实际办学过程中,举办者对学校的管理权限往往远大于此,办学三要素——人、财、物无一不是举办者统一调配的有限资源,行业办学的职业院校更是受多头管辖,自主办学权利被多部门压缩至非常狭小的空间。而在美国普通法框架下,章程成为高等教育机构享有法人身份的宣言书,规定了大学的特权、权利与豁免,是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合同”[4]。尽管国情不同,我们的高职校在建设章程时还是应当仔细、审慎地考虑与举办者之间的权利边界,在现行体制下,争取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并写入学校章程。

2.2.2 落实学校对社会的义务清单 目前的学校多通过董事会、理事会、基金会、发展咨询委员会、校友会、职教集团、对外交流与合作机构等林林总总的机构连通社会、政府、行业、企业、合作院校(含国外、境外),但多见对这些发展对外关系机构职责、义务的详细规定,强调通过这些机构积极争取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外部资源或相互协作,鲜见学校利用自身资源服务社会的义务描述。在10所学校中,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显然更愿意在引进资源发展自身的同时关注学校对社会的服务能力,在章程对外关系部分用4个条款开出学校用优质的教育服务回馈社会、地方、社区,积极开展对口支援的社会义务清单。对外关系应具备双向性,五年制高职校在千方百计地引进资源的同时,也应想方设法地输出社会服务,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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