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分类及生存现状

2018-02-25 05:30李娜
理论观察 2018年10期
关键词: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

李娜

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的祖先在社会的历史衍变长河之中开创和发明的承担并负载着各民族独特记忆与灵魂的宝贵财富,它作为一种无形的传统文化凭借人们的继承并通过传承人的言传身教得以延续。但人往往是传承链中最为脆弱的部分,受市场经济波及,他们的生存与发展面临着若干挑战。许多传承人往往迫于生存压力、缺乏经济动力和物质条件而放弃自己所掌握的技艺,致使很多珍贵的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因此,了解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大业中的重要位置和效用并强化对其保护手段,才可以尽可能地激发他们的自发性、能动性和开创性,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大业的蒸蒸日上。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理论分类;立法分类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8)09 — 0141 — 03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入发掘我国传统文化蕴藏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和道德规范并结合时代要求,对其进行继承和创新,充分展现华夏的精神风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独特的活态性,能够生动形象地反映某些民族文明传统的演变和发展,近年来因其不断消亡使得中国的一些传统技艺和文化无人知晓,往往只存在于民间传说之中,传承人普遍面临着老龄化和后继乏人等挑战。故此,加强并完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相关保护制度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事业意义非凡。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概念及其认定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简单来地说即身怀绝技之人,他们不仅仅是知晓有关技术技艺的人还是一个活体藏宝阁。根据不同类别差异可以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我国立法明文规定的就有代表性传承人,他们是代表性项目的具体存在形式,其认定条件和标准非常严格。即担负捍卫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责任,并且被公众所认可的拥有一定感染力、象征力和威望的人。简而言之,要想成为代表性传承人,除满足法条明定的条件以外还必须能够承担起维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并且还得是具备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代表型人士。身为代表性传承人,就必须担当起相较于一般传承者更重要的义务,同时也可以享受更为广泛的权益。笔者认为的传承人则是先继后传的人,即先继承相关知识、技艺、技能,再将这种传承传播出去并发扬光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界定

1.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定的标准和认定程序

有关传承人的界定,各国的确定标准和程序大有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就对我国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清晰的规范和界定。目前的认定标准是:首先继承者应当精通并能驾驭其继承的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技能;其次他们还应当在某些特别的地域中拥有较大的知名度和感染力并且具有象征性;最后还应当踊跃地发展和传播与承继相关的活动和事业。而关于认定程序,要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国家级象征性项目的规定认真审批,并向社会公布通过认定的具有代表性的传承人的名单。

2.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应具备的条件

然而我国大部分学者则认为,只有自愿献身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事业,熟练掌握该民族或区域内具有特殊性的技艺、技能,并为当地群众所承认和熟识的人才是代表性传承人。总而言之,怀揣某种或多种杰出的技艺和技能是对其认定的基础条件,且为当地群体、民众所公认的能够代表某项传统民族文化和技艺、技能的、有一定社会影响力,还能够不断地尽力改变和创新和开发新技术技艺是其次要条件。

笔者认为,能够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联通与承接,并在其流传、承接过程中起着桥梁作用,即能够将先贤们所创造和留下来的传统文化进行承接,再将其通过自己的方式进行创新或者保有其固有的特征进行流传是传承人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作为传承人,不仅仅需要精通相关传承,还须在传承过程中具有相当的创造力,能够在自己所学习的知识和技艺里加入自己的理解和智慧,努力加深自己对于所承受的知识的理解,并把其对于传统文化和对当下社会生活风俗习惯的感悟以不改变原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性质和结构的方式进行流传。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种类

(一)理论分类

笔者认为在理论上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细分为综合属性传承人、单一性的传承人,个体传承人和群体传承人以及本源和外源性传承人。

1.单一属性传承人和综合属性传承人

单一属性传承人的存在性质和综合属性的传承人有着本质不同。单一属性的传承人将自己的才能、智慧与其所掌握的本领紧密结合,使该项技艺具有鲜明的个性和特征。他们在才艺表演跟技艺承继上基本以个人为单位,是某些特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志性象征。这些传承人往往具备相当高的专业水平和独特的才能与技艺。比如身为绍兴章家猴戏重要代表人物的六小龄童塑造了经典“孙悟空”的形象,后人难以超越。某些传承有广泛的群众性,广阔的文化空间是其进行使用的基础条件,如传统节日、团体进行的活动、群体信仰和仪式等。而在这些公共参与性较强的民间风俗活动中具有组织和推动力量的关键性人物,即在某种传统文化环境中所形成的承载和掌握着特定知识的人或在举行风俗文化活动中具有相当权威的人往往被称为拥有综合性质的传承人。

2.个体性传承人和具有群众性质的传承人

個体性传承人和具有群体性质的传承人拥有差异性的传承习惯和方式。传统中医、手工艺等专业性、技能性强的行业凭借其独有技巧往往只传给男性后代而不传女性,当然也有例外,这种家族式的继承是个体性传承人的根源;群体传承人顾名思义就是以群体作为基石而进行继承的艺人,故具有相当的局限性。

3.本源性传承人与外源性传承人

本源与外源性传承人的主体不同。本源性传承人往往只在统一的族群内进行传承,传承人将自己从前辈人所承继的知识和技艺进行独创性地加工和技术改进从而促进它的改变。本源性传承往往是经由某个地区或者某个民族的许许多多个体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改进、加工和完善并融合当地的文化和民族精神后所形成的。

外源性传承人顾名思义即源于外族而并非本来就承继有相应的技艺的传承人,他们长时间地专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钻研,对其进行保护以供自己使用,并在这项事业中投入了自己大量的心血和智慧。外源性传承人通常具有创造性,他们对某些濒临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采集、整理、加工和完善,从而使自己的灵魂与该非物质文化遗产水乳交融。比如王洛宾,他对我国西部地区的山歌进行了搜集、整理,同时将自己对山歌的理解和感悟以独特的创造力融入其所掌握的知识之中而被人们称为西部歌王。

(二)立法分类

1.国家性传承人和地方性传承人

我国立法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分类主要是从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认定其标准和保护制度从而对其进行确定,故而可以将其分为国家性传承人和地方性传承人。具有根本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了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标准和义务,规定了相关认定主体即应当由各级文化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认定。国家性代表传承人还应当具有积极性、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并且能自如地驾驭和进行传承活动等条件。地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相关管理条例和保护机制则是在参考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了个别和区域性的规定。

2.代表性传承人和一般性传承人

无论是对于国家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立法还是地方性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管理条例都只对具有代表性的传承主体进行了规定,并未对传承人作出详细的分类和界定,故笔者认为应该有一般性传承人与之相对应,传承人还可就此分为代表性传承人与一般性传承人。

关于代表性传承人,以《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为例,该条例规定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代表性项目;(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才。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的人员以及不直接从事代表性项目传承活动的其他人员,不得被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该条例还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存现状

面对着飞速发展的科学技术以及不断变化的生活环境和社会需求,再加上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方式和传承过程又极其繁琐和复杂,大多数人们对于保护传统文明和艺术技能基本毫无兴致。目前我国传承人普遍面临以下情形:传承人老龄化严重,缺乏继承人。

由于我国现代科学和生活方式的日益改变和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青年人不愿意去学习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许多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普遍年岁已高,出现老龄化,并且他们所掌握的艺术文明结晶因得不到新鲜血液的注入而一度面临失传;贫困的经济条件和生活压力使得大部分拥有独一无二、超群技艺的人对于的传统技艺的发扬力不从心。近年来,国家大力发展经济,科技和文化水平也得到了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条件也因此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许多传统的技术技艺因其本身具备相当的局限性,无法为其传承人带来直观的实际效益,再加上市场经济的冲击,使得许多倾其所有投身在继承优秀民间技艺的人的经济、生活贫困潦倒。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迫于沉重的生活压力,放弃了自己所精通和驾驭的本领和技艺,转而改行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谋生。

总之,因不同传承人的个体差异性以及他们的生活条件和历史背景的不同,他们对社会和生活有着不同的理解和感悟,当其将这种感悟以其独特的理解和方式加入到其传承中时,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持续发展性。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和延续的灵魂和基础,只有有效地继承和传播才能对其进行保卫。因此,传承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不言而喻,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内容。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定义和分类、明确其权力及义务,有助于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有效性。随着科学技术和文明生活内容的丰富,愈来愈多的非物质文明不断流失,我们应当从完善和健全立法、提供和创造有利的继承条件等多方面增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保护。

〔参 考 文 献〕

〔1〕戴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事保护〔D〕.中央民族大学,2011:32-36.

〔2〕周安平,龙冠中.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探究〔J〕.知识產权,2010,5:34-36.

〔3〕张邦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制度研究〔J〕.地方文化研究辑刊(第十一辑),2016,2:203-209.

〔4〕萧放.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方式的思考〔J〕.文化遗产,2008,01:127-129.

〔5〕李墨丝.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路径的选择〔J〕.河北法学,2011,29.

〔6〕娜仁图雅.吴大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法律保护研究〔J〕.贵州民族研究,2017,09: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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