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伪命题吗

2018-02-22 11:24卢竹雷世平
职教论坛 2018年11期
关键词:职业教育

卢竹 雷世平

摘 要:目前,有学者对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提出质疑,认为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伪命题”,这种说法显然有失偏颇。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客观存在的真命题,不是研究者的主观臆想;它丰富了职业院校的办学属性和组织形态,是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从国家宏观政策层面得到了强化和呼应,凸显出职业教育领域混改实践的必然性与紧迫性,将会推动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然而,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作为新生事物真命题,其本质暴露有一个逐步显现的过程,有许多未知的领域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目前逐步出现的一些问题和矛盾也需要我们做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伪命题

作者简介:卢竹(1980-),女,湖南长沙人,空军航空维修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等;雷世平(1962-),男,湖南长沙人,空军航空维修技术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政策法规、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等。

基金项目: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我国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产权保护制度研究”(编号:XSP18YBZ068),主持人:卢竹。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8)11-0006-06

近几年,关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成为职业教育领域的重要话题之一。但当前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遇到了相当大的政策瓶颈与制度障碍,使得职业院校的举办者和办学者谨慎持重。基于这样一种现实背景,对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泼冷水的人开始蠢蠢欲动,对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提出质疑。有学者认为,现有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只是熱炒概念,与一般的职业院校无本质区别;也有学者认为,经济领域的混合所有制概念引入到职业教育领域行不通;更有甚者不负责任地认为“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一个伪命题”。笔者认为,这些观点是错误的,推进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建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不是“伪命题”,而是关系到深化产教融合、激发办学活力和完善运行机制的“真命题”,是对国家宏观政策层面的强化和呼应,更是职业教育理论研究者及实际探索者们对未知领域不断探求的主动、积极作为。

一、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作为真命题,它真在何处?

“伪命题”是指没有意义、不真实的命题。判断一个命题是不是真命题,主要看它是不是符合客观事实,是否违背客观规律。因此,要辨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这一命题的真伪,关键在于二点:一是要弄清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这一院校类型(客体)是否真实存在;二是推进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建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否符合客观规律或事理逻辑。基于这一基本认识,笔者认为,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作为真实的客观存在,不仅丰富了我国现代职业院校的组织形态,而且是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成果。

(一)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作为真命题,真在它是客观存在,不是研究者的主观臆想

投资主体的单一性,一直是制约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多年来,我们一直试图建立政府主导、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面向市场的多元化办学体制,以此激发职业院校的办学活力,也正是有了一批积极响应的职业教育先驱者、开拓者的主动探索,才出现了首批成功“混合”的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客观存在,说明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没有违背客观事实,其命题显然不是“伪命题”。我们不能因为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近年发展速度缓慢,或者教育主管部门谨慎观望的态度,而得出混合所有制改革“不可行”“走不通”的错误结论。实际上,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探索早于其概念的提出,在国家层面正式提出“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这一新概念之前,各地已有多所高职院校开始尝试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的探索[1]。

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在政府公布的文件中正式提出虽然只有4年多时间,但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探索已取得初步成果,目前,全国有近20所职业院校具备混合所有制办学特征,如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广西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南通紫琅职业技术学院等几所典型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先后经历公办股份制、民营化和股权多元化的发展,通过多次的股权转让和变更,到2007年,其民营资本所占股份超过90%,而国有股份从创办时的100%降到不足10%。广西理工职业技术学院与国有企业——广西左江水泥厂,以及广西信尔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等5家民营企业(个人)以股份制方式联合成立。其中,学校与左江水泥厂拥有50%的股份,其他民营企业(个人)拥有50%的股份。而作为民办高职院校的南通紫琅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升为本科院校,改名为南通理工学院),则通过引入江苏省教育发展投资中心,使得学校拥有国有资本成分而具备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本质特征[2]。201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后,全国先后有10多个省市积极开展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形式的试点,涌现出一批真正意义上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比如山东海事职业学院、山东交通职业学院、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贵州首钢水钢技师学院、广东中山职业技术学院、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温州职业技术学院等。可见,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不是研究者主观臆想出来的,而是职业教育的管理者和举办者将经济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成果成功运用到职业教育领域的必然结果。

(二)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作为真命题,真在它丰富了职业院校的办学属性和组织形态

公办与民办是我国职业院校两种基本的组织形态。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张和市场化导向改革的推进,在外部社会环境和内部管理体制的综合影响下,我国纯公办和纯民办的职业院校在管理模式、运行机制、资源配置、办学效益等方面都遇到了一定的难题。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作为职业教育领域的新生事物,它不是公有和非公有资本的简单“混合”,而是一种办学体制机制的创新。因为,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打破了传统职业院校“非公即民”的分类方式,既包含国有、集体等公有制成分,也有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成分,是目前“非公非民”的“第三类”职业院校组织形态。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兼具公办和民办职业院校的双重优势,一定程度上能够较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在职业教育领域中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并有效化解二者的劣势。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出现,丰富了职业院校的办学属性和组织形态,同时充分展现了职业教育办学形式的多样性。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作为一种办学体制的变化,是对我国当前经济结构和经济体制发生的深刻变化而做出的及时回应。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既吸取混合所有制經济理论基本要求,又结合职业教育的办学特点,同时遵循了市场经济体制演变规律、资本社会化发展规律和生产社会化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3],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其一,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演变规律的现实选择。由于教育制度直接受社会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影响,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发展,教育制度也相应地发生变革。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而职业教育领域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当今时代条件下我国现行教育体制对当前经济体制发生的深刻变化而做出的及时回应。教育事业与现代经济协同发展的客观要求,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是经济领域实践探索的延伸和拓展,符合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客观规律,亦是解决当前职业教育办学瓶颈的有效路径之一。其二,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是适应资本社会化发展规律的外在表现。现代社会筹集资本的方式不再是单纯依靠单个资本的累积,而是逐渐演变成为社会化的融资方式。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自觉运用经济市场竞争机制和利益机制,通过多渠道地吸收多种社会资本办学,实现资本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提高资本利用率和组织运作的效率。其三,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是适应生产社会化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生产社会化发展规律能够自发调节社会资源在要素市场的合理配置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过程中的关键性作用。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资源配置机制,实现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办学主体的相对优越性。

(三)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作为真命题,真在它是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成果

在当前新时代发展要求下,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目标是构建有活力、有效率、更开放的职业教育体系。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我国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逻辑主线,但长期以来,我国职业院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深度、广度一直差强人意,仅仅依靠不稳定的个人感情或领导人脉维系合作关系。究其根本原因,主要在于学校与企业之间缺乏以资本为纽带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能够有效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建立以利益为纽带的合作机制,发挥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主体作用,解决目前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困境,是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重要途径与根本方法。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我国新时代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方向。

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成果,遵循教育改革的战略逻辑、发展逻辑和治理逻辑[4],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其一,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遵循了建设教育强国的战略逻辑。目前,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处于中高发展水平的新时代,建设教育强国的战略部署,要求建成一批“中国模式”(中国特色高水平)的世界一流职业院校,引领中国现代职业教育从“跟跑者”向“领跑者”转变。要实现这一目标,职业院校必须创新办学机制与体制,面向社会统筹利用各类优势资源,实现教育资源的高效利用。这恰恰是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初衷和目的。其二,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遵循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发展逻辑。供给侧是相对于需求侧来讲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要从提高供给质量出发,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实现要素的最优配置,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职业教育领域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其主要目的在于推动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的资源优势,提高社会资本利用效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现实之需。其三,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遵循完善制度建设的治理逻辑。新时代教育改革的核心任务是加快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推进学校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助职业院校按市场机制自主办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克服政府行政化治理,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二、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作为真命题,它从国家宏观政策层面得到了强化和呼应

职业教育宏观政策是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顶层设计,它不仅是我国职业教育制度的基本方针,也是指导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它对职业教育工作所提出的原则性规定和要求,具有上承教育总政策和总方针、下启地方性具体职业教育政策的功能。我国20世纪90年代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办学实践,得到了国家宏观政策层面的强化和呼应。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及其它部委相关文件,对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这一新生事物给予了充分的重视,这不仅凸显了职业教育领域混改实践的必然性与紧迫性,同时也将推动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

(一)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政策的出台,凸显出职业教育领域混改实践的必然性与紧迫性

纵观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政策的演变过程,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理念已经成为新时期众多宏观政策文件的重要内容,反映了国家有关部门对混合所有制改革问题的聚焦关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部分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相继出台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具体政策,规定了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内容、基本目标、主要任务等。因此,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文件,以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宏观教育政策为基本,以若干地方性具体教育政策文件为要素,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从属于职业教育发展总方针的政策体系。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政策体系的形成,反映出国家宏观政策层面对于开展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肯定与鼓励,凸显出职业教育领域混改实践的必然性与紧迫性。

其实,在近10年我国教育宏观政策及相关文件中,办学体制改革、混合所有制办学探索是一条重要的价值主线。我国宏观教育政策的相关文件中最早出现与混合所有制办学概念内涵的论述,是2005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决定明确指出“公办职业学校要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此论述虽未提及混合所有制概念,但实际已经表达出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显著特征。2008年,教育部公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亦提出“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积极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这一陈述相当于混合所有制办学(或者说是股份制)的雏形。首次正式提出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这一新概念的宏观教育政策,是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随后2015年教育部发布的《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详尽阐述了“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内容与重点。2017年国务院先后印发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都强调“探索发展混合所有职业院校”。一系列宏观教育政策文件表现出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认知变化:由最初的笼统提及到清晰解读,由最初的特征描述到内涵明确。可见,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宏观政策导向日渐明朗。

(二)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政策的出台,无疑会推动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

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宏观教育政策无疑对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教育宏观政策是国家教育部门指导职业教育工作的原则,是教育总方针在职业教育发展工作中的具体化,具有针对性、权威性和时效性的特点。近年来,我国逐步形成了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政策框架,对于指导职业院校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创新职业教育办学体制能够发挥较大作用。从政策执行的角度来看,从国家层面到地方各级政府部门逐步出台一系列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具体政策文件,其根本目标是系统设计、统筹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探索工作,明确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标、任务、路径等,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步伐。

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政策的出台,不仅反映了当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以及高职教育本身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同时也将为有效促进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探索提供重要引擎。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发布的《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出台后,我国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由自发探索进入到自觉自为的阶段。在上述宏观教育政策的引导和鼓舞下,我国一些省市和职业院校积极开展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形式的实践探索,通过自下而上的试点方式,以点带面、总结经验,有条件的职业院校不断摸索可推广、可操作的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如上海市委办公厅将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和上海思博学院作为“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单位;山东省启动了“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项目,遴选出以山东海事职业学院为代表的9所职业院校为试点单位。2018年1月,山东海事职业学院牵头组建了“全国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研究联盟”,其成员涵盖24个省份,包括4所本科院校、73所高职院校、16所中等学校和22家企业,为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了一个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全国性平台。

(三)要发挥教育政策的前瞻性和指导性,需要更加完善、严密、操作性强的新政策法规

任何教育政策的制定都是特定条件下解决一定教育问题的产物,即制定教育政策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不断出现的教育问题。一种教育政策的出台不仅要整体勾画所推进事物或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且要形成具体实用、切实可行、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方案。目前,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或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探索仅仅从宏观教育政策层面获得了许可,一定程度上扫清了认识上的障碍,也为我们理直气壮地推进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了无限的可能。

但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实践探索至今,从国家政策或立法层面对其规范性表述或操作层面的规定仍然是空白,一些关键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得不到正面回应,具体操作层面的政策藩篱(即适用法律、舆论环境、风险监管、产权流转、内部治理等)并没有消除,目前实践探索中,举办者要不就是摸着势头过河,边走边看,要不就是采取就近的原则,用其他法律规范或政策来规范其办学行为,这直接导致其实践探索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或主观随意性。因此,要发挥真正教育政策的前瞻性和指导性作用,推动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发展,需要更加完善、严密、操作性强的新政策法规。

三、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作为真命题,它有许多未知的领域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

职业教育领域探索混合所有制,实质上是探求未知领域的认知过程,需要我们遵循认识运动的规律,不断归纳、延展现有的知识架构,更新观念、创新思维,探寻其内在的客观规律,不断地充实、丰富和完善混合所有制理论,继续推进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探索。

(一)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本质暴露有一个逐步显现的过程,我们没认识清楚,并不意味着它不存在

任何事物的本质及其暴露都有一个过程,未到暴露完毕之际,我们对其本质的全面认识都会有一定的难度。也正因为如此,当我们还未认识到一个事物的本质或规律时,千万不能随意断定其是否存在。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新生事物,目前,我们对于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探索有可能还只是冰山一角,并未接近其本质的内核,甚至有的认识或论断可能与内在本质还存在一定偏差。

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国有企业在探索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形式和路径中,逐步开始了对混合所有制这一未知领域的探索。其探索之初,就曾受到很多經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的反对与质疑,他们认为,我国国有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没有历史经验可借鉴,没有国外经验可参考,是一条前途渺茫、难以成功之路。但近30年的实践探索表明: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增强,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提高,无不印证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正确性。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新的未知领域的探索,存在不可知的未知知识、未知规律,需要我们用创造性的思维不断地求证、辨析。职业教育领域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并不是不切实际地将“混合所有制”概念从经济领域延伸到教育领域,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地将混合所有制的经济学理论运用到职业教育领域实践的过程。经济领域的成功经验为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了丰富的素材,给予了混合所有制概念更多、更新的理论内涵,拓展了混合所有制概念的外延,有利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探索,有利于发现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内在规律。诚然,由于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自觉探索的时间并不长,探索的面也不宽,案例并不丰富,其形成的经验还不具有典型性和普适性,特别是我们在理论层面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本质及其规律认识还不十分清楚,很多问题还存在一定争议,很多问题还涉及政策“雷区”。但不管有多少问题,这些都不能成为否定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由。那种认为“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伪命题”的说法,不仅在理论上是偏激的,在实践中也是站不住脚的。

(二)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新生事物,一些问题和矛盾会逐步出现,需要我们做深入的研究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作为新生事物,目前大致分为“大混合”和“小混合”二类,即在学校法人层次的混合和在学校的二级学院、实训基地、专业(专业群)、研发中心等层次的混合。无论是“大混合”和“小混合”,都暴露了一些类似的问题与矛盾,这需要我们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站在我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方位,从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经济领域和教育领域等的结合上,从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创新的视角出发进行系统的思考。

笔者认为当前最需要引发理论界思考的问题有三个:其一,首要的问题仍然是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法人属性问题。法人属性的确定,是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实践探索面临的第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尽管理论界对这一问题做了一定的探讨,但还未形成共识。《民法总则》出台后,理论界大多数倾向把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视为“非营利法人”,但是“非营利法人”亦是一个类名称,其具体应属于“非营利法人”中的何种法人,仍存在一定的分歧。这一问题,如果不能从理论层面加以解决,实践中非常有害[5]。其二,混合所有职业院校法人治理结构问题。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治理结构源自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无疑可以借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内核”,但一味采取“拿来主义”方式,照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亦不可取。如何依据“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产权混合所采取的具体形式(即股份制形式)”“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属于教育组织”等基本特点,设计中国特色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治理结构,仍然是我们必须深入研究的问题。其三,最核心的问题是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法人财产权问题。法人财产权牵涉到出资人的产权和股权。依据《民办教育促進法》来办学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其法人财产权明显不完整。在财产所有权问题上,宪法赋予了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在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办学实践中,我们既要避免国有资本不流失,确保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但同样要保证非公有资本出资人(某种意义上讲是公民个人的财产)权益免受侵害,因为,这是保证财产权完整性的内在要求。因此,如何通过完善立法,构建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单强.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与政策建议[J].唯实(现代管理),2017(7):31-33.

[2]翟帆.面对“混改”,职业院校欲试还休[N].中国教育报,2018-04-03(9).

[3]刘凤义,崔学东,张彤玉.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客观规律[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6(1):65-74.

[4]高书国.新时代中国教育改革内在逻辑与政策建议[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8(1):8-13.

[5]雷世平,卢竹.多学科视角下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属性论[J].职教论坛,2017(28):24-28.

责任编辑 韩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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