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探索雄安新区可持续融资新模式

2018-02-21 14:32周景彤高玉伟
新视野 2018年1期
关键词:新城新区基础设施

文/周景彤 高玉伟

积极探索雄安新区可持续融资新模式

文/周景彤 高玉伟

雄安新区建设离不开强大的金融支持。雄安新区的开发融资一开始就应做好顶层设计,坚持稳健审慎的政策原则,避免“一哄而上”,积极探索一种低成本、高效率、可持续的新城开发融资新模式。借鉴国际国内经验,创新雄安新区可持续融资模式的基本策略与路径:一是分类施策,根据新区建设不同阶段和项目不同类型实行差异化的融资方式;二是借鉴新加坡“组屋”制度,创新房地产融资新模式,建立低成本“公房”体系;三是引进与新设相结合,打造雄安金融品牌;四是引领绿色金融潮流,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五是借力金融业双向开放,力促境内外资金融通;六是勇于先行先试,多维度创新融资支持政策。

新时代;雄安新区;融资模式

设立雄安新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的历史性战略选择,是千年大计、国家大事。党的十九大提出,要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为“牛鼻子”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雄安新区。如何突破传统的过度依赖土地财政和房地产的融资模式,探索一条可持续的开发融资新模式,既是推进雄安新区建设的迫切需要,也将对新时代我国新型城镇化、经济转型发展具有重大的示范意义。

一 建设雄安新区需要融资模式创新

高起点、高标准建设雄安新区是一项系统工程,从基础设施建设到产业发展、再到环境治理,都需要庞大的资金支持,这对融资效率和融资模式创新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目前,雄安新区建设刚刚起步,财政实力较弱,只有创新融资模式、解决好融资问题,才能助力雄安新区开发建设有序推进、良性发展。

第一,创新融资模式是满足雄安新区庞大基建投资资金需求的重要保障。按照相关规划,到2020年雄安新区要形成雏形,骨干交通路网基本建成,起步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布局基本形成,到2022年起步区基础设施全部建设完成。在开发建设初期,雄安新区将加快建设道路、学校、医院、公园、绿地以及水、电、气、网等市政基础设施,资金需求规模大、周期长,如何解决资金来源是头等大事。以2016年的固定资产投资为基础,据测算,未来5年,预计固定资产投资约为4200亿~1.1万亿元,其中基础设施投资约为3600亿~8200亿元。再考虑到价格变动、高标准建设等因素,雄安新区的基础设施投资额可能会更高。面对如此巨大的基建投资需求,资金来源和运作模式等问题随之而来,这需要雄安新区加快探索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

第二,创新房地产融资模式是促进新区房地产良性发展的关键。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雄安新区已经明确严禁大规模开发房地产,避免借机炒作、抬高建设成本。但未来雄安新区仍需加快布局,完善办公和居住功能,推动土地预征、拆迁补偿、安置房建设等。雄安新区建设已经启动。据了解,2017年起步区土地征迁费用就达到1000亿元,2018年将达到2000亿~3000亿元,资金需求巨大,但这些费用并未纳入当前财政预算。基于中央对雄安新区改革开放先行区的定位,如何在不依赖房土地收入的前提下创新房地产融资模式、满足办公和居住需求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难题。

第三,创新产业融资有助于高新产业成长、培育国家经济发展新引擎。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比,产业项目所需的资金周期相对较短,更容易实现资金回流甚至盈利。再考虑到土地、税费等优惠政策,新城开发过程中的产业融资相对容易一些。然而,基于雄安新区的功能定位,未来产业融资面临不小的挑战。雄安新区的一项重要使命是紧跟世界潮流,有针对性地培育科技创新企业,打造在全国具有重要意义的创新驱动引领区和新引擎。未来,雄安新区不搞工业集聚区,更不搞传统工业和房地产主导的集聚区,而是要打造高新和创新产业聚集区。这不仅需要银行等传统融资渠道的资金支持,更需要建立健全能够涵盖创新企业生命全周期的多元化的融资体系。

第四,探索绿色融资是治理雄安新区环境、打造绿色智慧城市的必然要求。雄安新区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构建蓝绿交织、清新明亮、水城共融的生态城市,已经明确将修复保护白洋淀生态区纳入其中,并将高标准高质量编制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规划然而,白洋淀生态环境不容乐观,治理任务繁荣河北省环保厅2016年6月公布的数据显示,白洋淀水质为劣Ⅴ类,重度污染;同时,白洋淀极度缺水、入淀水量小,且富营养化严重;近三年,雄安新区三县所属的保定市空气质量在全国74个重点城市中均排在倒数第一或倒数第二。治理雄安新区环境问题任务十分艰巨,仅白洋淀治理就需要资金约1000亿元,未来绿色融资需求缺口巨大。

二 国外新城开发融资模式的典型做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规划建设雄安新区要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中国特色、高点定位。按照这一指示要求,雄安新区融资应当广泛借鉴国际经验,创造性地解决融资难题系统梳理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新城开发融资案例,主要有以下经验:

其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主导和带动作用。政府通过财政手段支持新城建设,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在新城开发初期,财政资金成为项目启动的重要资金来源;在新城建设期,政府财政有效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确保项目资金的持续供给。在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财政资金直接投入新城基础设施建设,即政府根据新城发展规划,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新城建设专项资金。例如,1946-1949年伦敦建设了首批八座新城,全部由政府财政投资;[1]日本东京都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50也来自政府部门;1995年,马来西亚政府投资200亿林吉特(约合400亿元人民币)建设布城。因建设项目性质不同,财政支持方式存在差异。对于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如城市道路地下管道等,大多数国家均由政府财政预算提供全额拨款。对于经营性或收费项目,如地铁供水、供气、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在基础设施建成后,政府以适当方式允许企业进入。例如德、法两国城市基础设施的自然垄断行业均实行特许权经营,以吸引优势企业投资。二是发挥好财政转移支付的辅助作用。转移支付往往在新城建设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典型例子是,1994年德国联邦政府为首都柏林提供总额达13亿马克的资金,用于大型交通项目建设、文化传媒发展以及首都各种特殊功能承载费用。但受政府财力限制,通过大规模转移支付支持新城开发的情况并不多见。一般而言,转移支付仅起到辅助作用,如教育补助、就业安置等。例如,日本在东京等城市圈郊外建设多摩、港北、千叶等新城过程中,向新城政府仅提供中小学校建设资金和义务教育设施补助金。再如,哈萨克斯坦政府为鼓励年轻人支援新都阿斯塔纳建设,为成家后在阿斯塔纳买房的年轻人免息提供一半房款的贷款。三是实施各种优惠的财政政策。通过降低税率、提高对企业的补助等措施,提升社会资本参与新城建设的积极性。例如,20世纪50年代初,日本政府开始实施租税特别措施,到70年代中期法人税率比同期英国、联邦德国、法国和美国低10个百分点左右。较低的税率加快了基础设施建设企业的资本积累速度,提高了这些企业的投融资能力。此外,为调动私人资本积极性,日本政府在1973年还出台了《大城市高速铁路建设补助措施》,为私人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提供补助,到1975年多摩新城已建成两条由私人资本参与的轨道交通线。[2]

其二,通过银行贷款满足新城建设的资金需求。新城开发建设的资金缺口巨大,除了依靠政府财政资金之外,还需要其他融资渠道的有效补充,大多数国家通过政策性和商业性银行贷款支持新城开发建设。一是政策性银行贷款。由于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周期和资金回收期较长,在项目建设早期往往需要发挥政策性银行贷款的引导作用。这在日本和德国较为典型。1951年,日本政府专门成立开发银行,向国内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低息贷款。[3]在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每年向住房、环保、社会发展等项目投放170亿欧元,此外还支持场馆建设、管道改造及客运交通发展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二是商业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在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主渠道的作用。例如,在法国、荷兰和意大利等国家,存在许多专门向地方政府公共部门贷款的银行,银行信贷占基础设施的融资比重大都在60%以上。[4]由于基础设施项目资金需求量较大,商业银行往往采取银团贷款、联合贷款等方式,以克服单家商业银行资金实力不足、集中度过高等问题,同时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

其三,利用资本市场为新城建设融资。在早期金融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如英国、美国等),资本市场为新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例如19世纪中期,工业股票和铁路股票的热销加快了英国铁路建设的步伐。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通过债券市场融资逐渐成为支持新城建设的重要途径。发达国家大多使用政府发行市政债券这一工具进行基础设施融资。例如,美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90%~95%来自于市政债券。日本地方政府也通过发行市政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地方道路、义务教育设施、公营住宅建设以及购置公共用地等。此外,日本一些特殊的国营法人还发行少量由政府担保的地方公营企业债,满足新城开发中下水道、自来水和交通运输设施等建设资金需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则是以基础设施收费或收益产生的现金流为偿还基础,将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如将资产组合打包成转付证券、抵押贷款债券等,投入资本市场以盘活资产。美国是发行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典型国家,从20世纪90年代电力领域改革开始至今已有近30年历史。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在丰富融资渠道、盘活存量资产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实现了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融资的良性互动和可持续发展。

其四,通过公私合营(PPP)调动社会资金的积极性。新城开发建设的资金需求量大,需要社会各方资金的积极参与。例如,英国在第三代新城建设中,开始允许私人企业参与开发米尔顿·凯尔斯新城。在所有开发资金中,英国政府投资占49%,地方政府出资占21%,剩余30%则来自私营企业投资。政府投资和社会资本有机结合,既有利于稳定市场投资信心,又有利于新城持续开发,最常见的是PPP模式,在一些国家的新城开发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例如新加坡,自2005年以来该模式被广泛应用于供水、废弃物处理、教育和体育等方面。在实际操作中,英国的PPP模式大体分为特许经营和私人融资计划(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两类。截至2015年底,英国已完成700多个PFI项目,吸引私人投资550亿英镑,极大缓解了政府财政压力。[5]此外,一些诸如BOT(建设—经营—转让)、TOT(移交—经营—移交)、RCP(资源—补偿—项目)等方式也常被用于新城开发建设。

其五,利用土地开发进行融资。一个典型是新加坡的“组屋”制度。针对人多地少的现状,新加坡长期坚持以政府分配为主、市场出售为辅的原则,牢牢掌握了房地产市场的主动权。目前,新加坡政府持有80%的土地,保障了土地资源及政府“组屋” 的供应。为避免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所有卖地收入不得作为当期财政收入,而是要纳入“往期储备金”,并且规定政府不能轻易动用。[6]这实际上保证了政府财政的可持续性,从而保证未来其他方面的重大开支有足够收入作为支撑。另一个典型是土地依次开发模式。主要依靠梯次开发土地,获得城市建设所需资金。例如迪拜,政府将待开发的土地无偿赠予政府控股的房地产开发商。主开发商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将划分后的土地出售,由分开发商按照要求进行开发,或者自行开发。开发商通常设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公司,并注入项目开发的股本金(通常占总投资的40%),以SPV作为融资主体,以项目融资方式落实全部开发资金。其次是韩国,2007年在迁都世宗市过程中,政府非常注重对不动产投机的管控,通过划设“土地交易监视区”“新规划区”,禁止区内任意开发与不动产投机。

此外,一些其他融资模式也经常被用于支持新城开发。比如从国际组织贷款,2000年至2013年,柏林市政府从欧盟结构基金中获得约26亿美元的低息贷款,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7]再如利用产业基金,近十年来,美国成立了上百个基础设施产业基金,所得收益全部投资于高速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此外,近年来,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等在美国逐渐兴起,除投资不动产领域外,还可投资少量基础设施。

综上,就单个国家或城市的开发融资而言,主要有四种典型模式:一是德国、法国等银行主导型的金融支持模式。由于金融体系以间接融资为主,银行在整合社会资本、扶持重点行业的发展中发挥了独特优势和作用。二是美国英国等资本市场主导型模式。这些国家经济发展程度比较高,私人部门和金融市场的力量比较强大,股票、债券、基金、信托等产品创新层出不穷,为新城开发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三是日本筑波科学城等“政府投资主导+民间投资辅助”模式。这一模式的关键在于做好政府与民间资本的有效沟通,并通过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激励机制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四是新加坡、迪拜等土地融资创新模式。土地问题是新城开发的核心和难点,新加坡通过“组屋制度、迪拜通过项目融资等方式很好地解决了土地融资问题。

三 新城开发融资模式的国内实践

除了国际上的案例,我国改革开放40年来的城市开发融资经验,同样值得总结和借鉴从深圳、珠海、汕头等经济特区到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等国家级新区,再到目前正在建设的北京城市副中心,国内也有一些新城开发融资的典型做法。

其一,依靠土地开发筹集资金。深圳、浦东等地的早期建设都是通过征地拆迁、土地出让获得土地出让金,以出让金平衡开发建设前期的征地拆迁、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多余的资金用于医院、学校等公共设施建设,形成了以政府为主体的“土地整理—土地出让—收回资金—新城基建—新一轮土地开发”的建设链条比如,浦东临港新城通过开发企业优化模式持有土地证进行开发、出让土地、参与经营自负盈亏,实现了市场化运营,打通了银企融资对接通道。土地开发模式解决了新城开发初期融资难的问题,保证了开发资金的可持续性有效地推动了新城发展。

其二,建立本地金融机构。深圳、浦东天津滨海新区等在各自的开发过程中,都建立了隶属于本地管理的金融机构,形成了地方金融品牌,拓宽了融资渠道,丰富完善了地方融资体系,实现了本地金融机构成长与新城开发建设的同步推进。以商业银行为例,深圳建立了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商业银行;浦东设有浦发银行、上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则成立了渤海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等。这些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最大优势是更加了解本地市场,获取市场信息的成本较低,可以对不同的投资者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本地商业银行与辖区内的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业务联动,结合投行、资管、金融租赁、产业基金、投贷联动等多种业务,为新区建设提供综合化一揽子金融服务。

其三,搭建地方融资平台。国内大多数城市都通过财政拨款、土地注入等方式,发起设立投融资公司,以银行贷款、城投债等方式融资用于市政、公用事业等项目建设,并利用项目收益或政府补贴偿还债务。比如,1992年,浦东新区成立了第一家现代意义的政府融资平台——上海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致力于城市综合开发、建设投资、土地储备、公共交通、水务、公用事业以及园区开发等。又如,天津滨海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融资近20亿元用于支持新区中央大道、中心渔港等项目建设。但是地方融资平台在促进城市开发的同时,也使得一些城市过度依赖房地产,导致房价过高、产业空心化等。针对这些问题,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地方融资平台清理整顿,严格控制地方专项债券规模,推动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严查地方政府违规融资担保行为,有效控制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其四,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主要对增长潜力较大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在合适的时机通过各类方式退出,实现资本增值。近几年,国内很多地方政府、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产业基金合作,通过市场化模式吸纳社会资金,重点用于基础设施、生态环保、新兴产业等急需大量资金投入的项目。比如,上海设立了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京津冀设立了开发区产业发展基金,支持三地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及产业升级项目;天津成立了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天津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等,主要以参股投资等方式扶持创新创业企业。这些产业投资基金有力地促进了城市产业开发和成长,推动结构调整的积极效应逐步显现。

其五,通过资本市场融资。资本市场是支持新城开发融资的重要途径。一是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支持新城开发。比如,2009年,铁岭新城通过借壳中汇医药成功上市,为后续发展提供了充足资金。[8]二是通过境内甚至境外的债券市场为新城开发融资。比如珠海大横琴投资有限公司曾在香港发行15亿元人民币的城投债,用于支持改善粤港澳通关设施和交通条件。三是通过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手段融资。比如,2006年6月,南京以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设计资产证券化产品,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发售融资。[9]

其六,加大吸引外资力度。受深圳、浦东、天津滨海新区等政策红利的吸引,外资加速流入开发区域内,推动了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升级、科技创新以及服务业发展,而完善的基础设施、活跃的科技市场、繁荣的服务业进一步吸引了外资注入,推动资金流形成良性循环。比如,深圳市凭借毗邻港澳的地缘优势和特区开放的政策优势,仅在1979-2016年间实际使用外资就超过800亿美元,年均增长20%以上,成为国内吸引外资最集中的城市之一,推动深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到较高水平。

四 创新雄安新区可持续融资模式的基本策略与路径

国内外新城开发提供有益经验的同时,也有一些教训值得汲取:一是融资缺乏前瞻性和系统性,未能合理安排好各个阶段的资金需求,导致新城开发中断或者停滞不前。如日本东京于20世纪60年代开始新城开发,但由于操之过急以及受经济环境的影响,新城基础设施建设直接给地方财政带来较大压力,导致新城开发陷入1965-1973年的停滞期和1973-1979年的低迷期。二是体制机制缺乏创新,导致社会资本参与度不高。如日本在多摩新城开发建设中,绝大部分资金来自中央政府和东京都政府,私人资本仅限于参与商业设施、轨道交通设施等建设,抑制了社会资本的积极性。三是过度依赖土地财政,导致中后期成本大幅上升,城市竞争力下降。如深圳特区、浦东新区、香港以及国内其他大部分新城开发,主要依靠土地财政筹集建设所需资金,在城市开发中后期导致土地和房价大幅上涨,极大地提高了城市发展和建设成本,影响了城市竞争力的提高。四是地方融资平台过度负债,增加了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增大了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国内很多地方政府为了推进城市开发,设立了各类融资平台,导致很多地方政府债台高筑,杠杆率居高不下,在还债高峰期到来时还本付息面临困难,城市开发融资难以持续。

党的十九大提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国内外经验也表明,新城开发融资并没有统一的模式,而是因时因地而异,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发展,仅仅依靠某一种融资渠道,往往难以满足庞大的资金需求。笔者认为,雄安新区建设融资从一开始就应做好顶层设计,坚持稳健审慎的政策原则,避免“一哄而上”。在摸清、匡算开发融资供求底数的基础上,在不同阶段、对不同项目采用差异化的融资方式,弱化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在实践中不断创新,积极探索一种低成本、高效率、可持续的新城开发融资新模式。借鉴国际国内经验,创新雄安新区可持续融资模式的基本策略与路径如下:

第一,分类施策,根据新区建设不同阶段和项目不同类型实行差异化的融资方式。“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新城开发融资的难点在于可持续性,起步阶段要有“第一个吃螃蟹”的资金先行进入,后续开发要形成内生的市场化融资机制。在不同阶段,雄安新区应推动各种融资方式优势互补、高效协同。在建设初期,基础设施亟需完善,应以财政资金和政策性资金引导为主,同时引导市场化融资进入,可实行“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长期政策性债务融资”方式。这有助于分散单一债务融资风险,确保开发初期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在建设中后期,产业开发更加重要,应以市场化融资为主、财政资金为辅,以经营性项目持续的现金流流入为依托,可实行“证券化融资+短期商业性债务融资”方式。针对不同项目类型,可根据收费机制、资金流特征,采用不同的融资方式。对于非经营性项目,如城市道路、白洋淀环境治理等,应以政府财政投资为主,适当引入商业资金,可设立雄安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雄安环境保护基金等。对于准经营性项目,如综合交通枢纽、铁路、轨道交通等,充分发挥PPP“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给予雄安新区审批PPP更大的自主权;同时加快落实财政补贴政策,明确政府面向PPP的中长期预算安排减少项目与资金之间的期限错配,同时提供多元化的退出方式。对于经营性项目,如高速公路水电热气供应、新兴产业等,以市场化融资为主综合运用股权、债权等工具,以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此外,还可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组合,以降低融资失败的风险,加快新城开发进度。

第二,借鉴新加坡“组屋”制度,创新房地产融资新模式,建立低成本“公房”体系雄安新区要突破传统土地财政的桎梏,特别是借鉴新加坡“组屋”制度,探索新的房地产融资模式,让低房价成为雄安创新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一是可成立雄安“公房开发管理公司”统筹负责“公房”的开发建设,完善经营管理二是鼓励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以“公房”或未来租金进行抵质押融资。三是为符合条件的租房者、购房者提供贷款贴息或者购房、租房补贴,建立低成本“公房”体系四是以土地划拨或低价出让方式建设一定数量的写字楼,低价出租给高新技术企业,减少创新创业成本。五是对于将总部从北京搬迁到雄安的企事业单位,允许其以原总部土地、大楼等固定资产进行融资或市场化处置,所获资金用于雄安新总部建设及职工安置。

第三,引进与新设相结合,打造雄安金融品牌。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目前,雄安新区金融机构较少、金融资源比较薄弱,仅仅依靠当地现有机构,难以满足快速开发建设的融资需求,必须拓展和丰富雄安新区金融体系。一是有选择性地引导现有金融机构在雄安新区设立分支机构、区域中心甚至是迁入总部特别是疏解部分北京金融机构总部职能,以快速补充新区金融短板。二是加快雄安新区辖内农村信用社的改制重组,成立雄安银行,直接服务于雄安新区开发建设。三是借鉴深圳、浦东等的开发经验,成立一批总部在雄安的新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强聚集和配置资金的能力。

第四,引领绿色发展潮流,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为推动实现雄安绿色发展的目标,可设立雄安绿色金融试验区,并着手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一是出台优惠政策措施,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投放力度,重点支持雄安新区内的雾霾治理、污水净化、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理、绿色交通和绿色建筑等项目建设。二是以雄安新区政府名义面向海内外发行绿色担保市政债券或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白洋淀水污染治理、绿色智能电网改造等清洁能源提升工程。三是成立雄安新区绿色产业发展基金,专项用于培育和扶持低碳、环保、节能等绿色产业,为雄安新区产业结构向绿色化转型提供资金支持。四是在京津冀范围内试点统一的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区域性碳金融市场发展。五是在雄安新区范围内探索实行绿色保险制度、绿色股票发行制度等其他绿色金融支持工具。

第五,借力金融业双向开放,力促境内外资金融通。雄安新区也是对外开放新高地,需要更加充分地利用境内境外“两个市场、两种资金”。雄安新区要牢牢抓住当前我国金融业双向开放的历史机遇,通过构筑灵活、高效、公平的良好政策环境,使境内外资金互通有无,高效运转。一是不断优化雄安新区的外商投资环境,以更加灵活的方式鼓励外资参与雄安基建、产业和环保项目融资。二是积极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规则”,通过跨境融资、银团贷款、“雄安新区债券”等途径筹集低成本资金,支持雄安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及新兴产业发展。三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投资开发公司、相关金融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机构赴海外公开上市、发债、发行REITs、开展资产证券化等,将募集资金回流境内用于支持雄安新区项目建设。四是抓住内地与香港启动“债券通”的重要契机,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购买雄安新区建设专项债券,不断拓宽外资参与雄安新区建设的渠道。

第六,勇于先行先试,多维度创新融资支持政策。一是创造有竞争力和吸引力的投融资环境,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打造吸引全球资金流入的“洼地”。二是试点编制雄安新区资产负债表,每五年在制定规划时由同级人大审议,且每年评估进度,确保债务可控。三是把脉雄安新区未来资金供求,做好顶层设计和融资规划,强化融资政策和融资工具储备。四是给予雄安新区不低于计划单列市的财政权限,本地财政收入10年内全部自留,扩大财税自主权,同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五是建立雄安新区高科技创业投资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雄安新区试点投贷联动。六是支持雄安新区探索金融监管新模式,可试行统一监管。

注释:

[1]谢鹏飞:《伦敦新城规划建设的经验教训和对北京的启示》,《经济地理》2010年第1期。

[2]顾永涛:《东京圈多摩新城的教训与借鉴》,《东方早报》2014年12月16日。

[3]程立茹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概念、特点及各国引资经验比较》,《新疆农垦经济》2009年第6期。

[4]周景彤、徐奕晗:《论金融在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中的支持作用》,《经济学动态》2013年第5期。

[5]闫海龙:《英国PPP模式发展经验借鉴及对我国的启示》,《商业经济研究》2016年第12期。

[6]谢宝富:《新加坡组屋政策的成功之道与题外之意——兼谈对中国保障房政策的启示》,《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5期。

[7]王志远:《柏林的生机从何而来》,《经济日报》2014年7月3日,第13版。

[8]何燎原、赵胤钘:《我国产业新城开发的融资模式比较及优化》,《财会研究》2012年第21期。

[9]崔国清、南云僧:《关于公共物品性质城市基础设施融资模式创新的探讨》,《经济学动态》2009年第3期。

F832.5

A

1006-0138(2018)01-0050-07

周景彤,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研究员、主管,经济学博士,北京市,100818;高玉伟,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研究员,经济学博士,北京市,100818。

责任编辑 马相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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