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参政党协商能力建设的路径选择
——以提升参政党有效协商为例

2018-02-20 05:29卫小妮
新疆社科论坛 2018年3期
关键词:参政党协商现代化

蒙 慧 卫小妮

协商能力是参政党自身建设的关键内容。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有效协商是参政党协商能力建设的发展方向。目前我国参政党有效协商能力依然薄弱。探究参政党协商能力建设现状和存在困境,提出加强参政党有效协商的路径,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进入新境界,对进一步发挥参政党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实效具有重要意义。

一、参政党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承担重要角色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概念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涵的重要补充,是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重要探索。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参政党的协商能力建设既关系到参政党政治合法性,也必将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产生影响。参政党立足于我国中国共产党执政、八个民主党派参政的政党政治格局,通过政治协商参与国家事务。

(一)参政议政: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参与者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保证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力”,这表明党中央对参政党的政治协商的高度重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对参政党在参政议政中的社会性质、工作范围、基本职能等内容进行了全面、明确的划分。提出民主党派是社会主义的参政党,与中国共产党是合作而非竞争关系,也就是日常所说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通力合作的友好关系。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就是参政党实现政治功能和政治诉求的具体路径。因而,基于各民主党派的地位、作用和职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中的体现,充分显示了参政党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地位。

从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来说,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需要各个民主党派坚持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的政治站位,实现“一个参加、三个参与”①,因此,参政党是在此过程中不断实现自身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价值和作用。同时,我们需要注意到,参政党的人员构成基本涵盖社会各个阶层和领域,能充分收集和向政府传递社会各界的诉求,从而实现自身功能。近年来,民主党派在参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18年“两会”的召开,参政党对关乎国家发展的方方面面积极献言献策。根据民革中央全国两会新闻通气会报道,各民主党派中央拟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交的党派提案数量如下:民革中央拟提交提案28件、民盟中央拟提交提案40件、民建中央拟提交提案38件、民进中央拟提交提案44件、农工党中央拟提交提案40件、致公党中央拟提交提案35件、九三学社中央拟提交提案44件、台盟中央拟提交提案24件。

(二)凝聚共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力推动者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主导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主体理应是全体人民。全体人民,实际上指的是多元主体,包括各个阶级、民族和行业等。参政党自然也是多元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社会管理体制的不断健全,社会治理主体逐渐由单一的政府治理发展为多治理主体,如何实现多元主体协调合作、减少主体之间矛盾摩擦、最终实现凝聚主体间共识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性问题。这就是说,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前提之一就是凝聚多元主体的共识。基于此,参政党的协商能力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逻辑相一致。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参政党利用自身组织机制作为有效载体,履行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凝聚共识的职能。其一,参政党发挥自身人才和智力优势凝聚社会共识。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各民主党派共有成员110余万人,地方组织2433个,基层组织45363个,同时,全国已有27个省区市政府配备党外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②在数量上较十八大以前有明显增长。同时,参政党的组成人员一般为社会精英或者不同领域的专家,再加上参政党的“特殊”政治角色,能以客观、科学和理性的视角通过各种研究方式发现国家治理过程中的现状、问题及原因,通过自身与群众的亲密联系搭建沟通桥梁,创新国家治理方式,进而成为凝聚共识的重要力量。其二,参政党可以发挥监督作用凝聚社会共识。从政党关系来看,参政党与中国共产党作为亲密友党,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及时发现并修正自身建设中的不足,实现与其他民主党派共同进步,共同营造政党环境良好格局。从权力制约来看,参政党可以促进公权力的公开化和透明化,从各个环节有效制约权力,抵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最终达到凝聚社会共识的目的。

二、衡量参政党协商能力有效性的标准

(一)参政党发起协商的能力

参政党具有发起协商的能力是开展政治协商的基本前提,这也就意味着参政党必须就公众关心的问题发起协商。参政党发起协商的能力主要可以分为有形能力和潜在能力。就有形能力而言,参政党需要具备基于社会热点、公众关心焦点以及自身政党背景等因素提出高质量提案的能力。参政党向执政党提交的提案是参政党发起协商能力的最终表现,在形成提案的过程中需要参政党利用自身组织机构条件,具备在组织内部形成合力、在组织外部加强合作的组织协调能力。需要参政党通过召开会议和座谈会等方式与公众进行理性对话,搭建信息收集桥梁,也就是具备信息收集和资源整合的能力。另外,分析能力也是有效协商的重要基础,对已收集的信息进行明智判断和科学处理对参政党发起协商影响重大。就潜在能力而言,主要指的是参政党的政治把握力,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参政党明确在政党体系中自身的政治定位和节点,二是参政党的政治敏感性和协商民主性,三是在参与协商民主的过程中保持高度的政治定力和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参政党有效讨论的能力

协商并非是单一主体活动,而是多个主体间的沟通交流和相互合作。但是,不同的主体由于代表利益、社会背景和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导致立场对立是不可避免的。因而,参政党在开展协商民主的过程中需要根据自身组织者的角色具备以下两种能力。一方面,参政党作为协商的组织者和参与者需要具备良好的表达能力,具体为准确理解对话主体的表达意向的能力、对提案进行科学评估的能力、保持倾听和交流热情的能力以及把握政治方向、输送价值观念的能力等。另一方面,在协商过程中,参政党作为组织者和协商主体更应当具有协调分歧、达成共识的能力,具有包容不同意见表达的能力、妥善处理不同主体意志的能力以及面对协商过程中突发情况随机应变的能力等。上述协商的能力可统称为参政党的协商技巧。同时,灵活使用协商技巧的过程中,参政党在思想上要保持平和、包容和负责的心态,遵循科学、可行和适当的协商原则,在保护自身权益的基础上兼顾他人的权益。

(三)参政党转化协商结果的能力

在有效讨论的基础上实现协商结果的转化是参政党开展政治协商的最终目的,也是评价参政党协商能力的至关重要的标准。协商成果是否被采用是对参政党协商能力的有力证明和重要体现。参政党协商成果转换能力的评价标准主要可以从协商成果的影响力和协商成果的收支比两方面出发。就前者而言,更加注重对协商成果后期产生的效力的衡量。这就要就参政党具备以下几种能力:依靠自身组织或者领导者的影响力而提升协商成果影响力的能力、将协商过程中达成的共识转化为实际执行行动的能力、监督协商成果完整准确地上报至执政党的能力以及不断对协商成果进行修正和完善的能力等。

三、目前参政党协商能力建设情况及原因

自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参政党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和自身角色定位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参政党参政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程度不断提高,协助执政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能力逐步凸显。仅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为例,政协委员、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各专门委员会,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为全面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提案积极建言献策。以2018月3月9日17时为节点,政协共收到提案5360件,经过审查,立案4438件,占到总数的82.8%,其中,转为“意见和建议”的有777件。在立案提案中,共有4049名委员提出提案,占委员总数的91.2%。其中,就立案提案的关注点由高到低依次是,经济建设方面提案1613件,占立案总数的36.35%;社会建设方面提案1446件,占32.58%;政治建设方面提案437件,占9.85%;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提案403件,占9.08%;文化建设方面提案336件,占7.57%;其他提案203件,占4.57%。③

诚然,参政党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参政党协商能力建设方面的一些短板也不断凸显,限制参政党有效协商的落实。本文根据参政党民主协商的不同阶段以及在各阶段影响协商的能力要素,分析目前参政党协商能力建设现状及原因。

(一)参政党发起协商能力的制约因素

1.政治把握力是参政党有效协商的首要内容,主要体现在参政党明确自身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职能和定位、对党中央宏观战略布局的发挥和领悟、紧密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及在协商的过程中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和保持政治定力。参政党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亲密友党,主要扮演就重大问题向中国共产党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的角色,并不需要作出决策。从现实情况来看,在长期的协商民主中出现了参政党对国家大局把握相对较弱的局面。除此之外,参政党除了在主动组织和参加协商活动之余,也鲜少通过其他实践活动和渠道参与协商活动,同时,参政党内部领导人与普通成员沟通较少,参与民主协商实践活动的人也局限于主要领导、关键人物和少数骨干,而大多数成员则很少参与其中,使得参政党在协商过程中的政治把握力不强。

2.组织协调力是参政党有效协商的构成基础。协商民主作为一项多主体参与度的程序性和规范性的活动,需要参政党有相应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其中,参政党的组织协调力中,领导能力是核心,组织协调能力是关键,组织动员能力是基础。就组织领导力而言,主要问题表现在参政党的基层组织较为涣散,组织领导力较弱。这一方面是因为参政党对基层党组织和成员的控制力和指挥力量较弱,基层组织较为涣散,另一方面也在于民主党派基层组织长期被经费和人员问题所困扰。而参政党的协调组织能力主要指的是通过协调沟通的方式化解组织内部矛盾,凝聚组织成员共识。在实际的操作中,部分参政党成员提出协商议题的积极性不高,缺乏对协商议题展开调研的积极性,造成此现象的直接原因就是参政党协商意识的缺乏,而协商意识的弱化对参政党协商能力的损耗极大。参政党组织协调能力旨在凝聚成员共识,而组织动员力偏向于提升成员参与度。目前,部分参政党在组织中增设研究室和联络室负责日常组织成员的动员和协调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组织动员力,但也呈现出明显的不均衡。主要原因为,一是参政信息通报渠道不畅通、更新不及时,制约组织成员参与民主协商;二是参政党的组织成员大多缺乏民主协商的知识,造成组织成员协商能力不足;三是参政党基层组织涣散且成员大多有自己的本职工作,一定程度上制约其参与协商。

3.信息收集和分析能力是参政党有效协商的重要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参政党在对信息的处理和分析方面作出大量的努力,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参政党的提案内容就是最直接的证明。就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到十三届一次会议《提案审查情况报告》对参政党提案质量的特点进行的总结分别是:“提案质量进一步提高。政协委员、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各专门委员会坚持问题导向,反映群众呼声,讲真话、进诤言、出实招、谋良策,提出的意见建议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加注重提案质量,不追求数量。大部分提案坚持问题导向,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提出的意见建议中肯实在、富有建设性”,“提案数量略有下降,质量有所提升。选题准、调研深、情况明、分析透、建议实的提案明显增多”,“提案重视质量、不比数量,注重一事一案,围绕中心选题准,反映民意接地气”,等等。由此可以反映出参政党提案能力的不断提升,这均是建立在参政党信息收集和分析能力的不断提升上。然而,分析历年参政党的提案目录可发现,提案过于宏观、内容过于空泛和对于职能部门界限不清的问题依然严重。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目前我国参政党在数据收集和分析能力方面有待提升。从主观上看,参政党协作意识的削减导致基层民主党派成员没有充分召开调研,数据的真实性和详尽性存在提升空间。从客观上看,数据的收集和分析需要以一定的载体和资源作为支撑,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参政党在这两方面并没有实现根本性的突破。

(二)参政党进行有效协商的制约因素

1.协商沟通能力是参政党有效协商的核心环节。协商民主的本质是平等沟通与理性对话。根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参政党可以通过协商座谈、约谈和书面沟通的形式进行民主协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目前协商会议依然是协商民主主要的实践形式。在这一过程中,协商沟通能力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同时,协商沟通能力也是复杂多样的。一是参政党的利益表达能力。参政党作为社会各基层的利益群体的代表,需要在协商过程中充分表达自身代表的社会阶级的利益诉求。然而,在实践中,部分参政党,特别是参政党的基层组织表现出与其代表的利益群体联系度不紧密的情况,据相关学者研究,目前,参政党难以有效反映所代表的社会阶层的利益诉求。二是参政党的沟通对话能力。就参政党而言,沟通对话能力呈现出多层次的要求,如针对不同的对象沟通方式要有差异和面对不同的场合沟通形式要有区别。但目前参政党由于协商沟通能力的不足,即使其出发点正确,但囿于沟通对话能力较弱,在政治协商过程中依然存在忠言逆耳和良药苦口的局面,难以实现有效协商。

2.妥协能力是参政党有效协商的必备能力。民主协商就是通过协商平台和利益表达渠道充分表达主体的立场和观点,整合所联系群众的利益诉求而最终达成共识的过程。协商是多主体之间的互动,所以,参政党在这一过程中所具备的妥协能力是实现协商主体之间的综合性妥协。这一过程要求各方在实行利益分区和让步的基础上促进参与意愿和达到彼此满意的协议。但是在现实协商过程中,参政党难以打破利益主体之间的藩篱,有效说服不同利益代表者在某些部分上让步,以换取另一部分利益的满足。然而,在协商的过程中达到满足各方利益和令各方都满意是少有的情况。甚至,当利益对立的双方不存在妥协和商榷的余地时,会直接导致协商民主难以推进,更勿谈有效协商。主要原因归结为,一方面,参政党自身把握能力不足,对寻找各利益代表者共同利益点存在缺陷,或者亦可以理解为不能将各方利益有效统一到一个共同的利益格局;另一方面,参政党作为协商民主的主要参与者,在妥协的过程中坚持宽容、互利和适度的协商原则有待于进一步落实。

3.参政党协商参与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水平和程序机制关系到参政党有效协商的落实,进而关系到其服务国家和社会的政治效能。就制度化而言,近年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水平得到极大的提升。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重要标志。但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而言,制度化水平依然不高。主要表现为,一是《意见》未对协商内容进行区分,即没有对大政方针、重大问题和重要事务进行分类,导致在协商过程中出现混淆。二是《意见》中对协商形式的规定虽然明显细化,在实际的操作中依然存在过于宏观的问题。就协商过程的程序机制而言,中央没有为不同协商内容和协商形式出台配套的具体操作程序,导致在协商实践过程中不规范和不统一现象严重,进而组织的领导个人的主观偏好主导了参政过程。另外,协商程序机制的不健全限制了组织成员获取信息能力和协商能力的提升,致使协商流于形式,有效协商更是无从谈起。

(三)参政党转化协商成果的限制条件

1.参政党提出的提案是否被执政党所重视和采纳,是对其协商成果转化和有效协商的直观判断。参政党的提案即使选题新颖、内容详实,但不被执政党采纳或者重视,其就只能停留在“发言”的凑热闹层面,无法在实质层面对国家治理现代化产生作用。从参政党政协提案情况看:政协十二届第三次会议共提交提案5857件,作为“意见和建议”728件,占到总数的12.42%;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共提交提案5375件,作为“意见和建议”824件,占到总数的15.33%: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共提交提案5360件,作为“意见和建议”777件,占到总数的14.50%,虽然提案数量略有下降,但是立案数量和“意见和建议”数量则呈现稳步上升。这表明,参政党转化协商成果的能力不断增强。但是,这一比值依然较低,除提案自身缺陷,我们更多考虑到提案的上传过程中面临的问题。目前民主党派大多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担任副职,决策权限有限,若不能得到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商成果的转化就会遇到壁垒。同时,从参政党自身而言,缺乏监督提案办理的能力,相比于参政党对于提案的提出的重视较于提案的上传和落实监督要多的多,这是由参政党自身监督意识不强和监督方式单一等因素造成的。

2.参政党后期对提案的修正和完善对参政党有效协商发挥重要作用。这里我们将参政党对提案的修正和完善能力分为采纳的提案和尚未采纳的提案两种情况。参政党普遍认为自己提案得到立案讨论或者转为意见和建议,则表明提案的质量得到执政党的认可。但是,必须注意到,参政党由于自身职能的局限,其所得到信息与真实情况一定程度上存在误差,因而,提案中所说明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设路径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情况和要求存在差距。这就需要参政党对已经采纳或者转为意见和建议的提案进行修正,但是,介于参政党与执政党对于提案的对接,完善执纪体制不健全和参政党自身对已提交提案的后续追踪意识较弱,致使参政党的有效协商在该环节受到限制。而对于不予立案的提案,参政党的态度目前值得商榷。根据每年公布的两会提案审查报告可发现,每年都有因为过于宏观、短期内难以实践、学术研讨性、内容相同等原因被建议推后或者没有立案的提案。参政党对这一部分的提案的处理态度是完善处理,还是放弃提案,也是衡量参政党有效协商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于这一现状,其产生的原因可以归结为参政党自身提案过于理想化导致提案难以吸收和落实,也可以认为,目前我国参政党自身鉴别能力较弱,导致提出提案依然存在内容和关注点相近的现象。除此之外,参政党征集提案建议主要采用“项目立项”,这一方式度通过详细的论证增加了提案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但是,这样不仅增加参政党工作量,加大不擅长学术文体的党派成员难以胜出,而且造成提案偏向于学术性,协商成果可操作性弱,难以转化为解决问题的实践措施。

四、提升参政党有效协商的路径选择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参政党有效协商的转型要求愈来愈迫切,只有实现参政党协商能力转型,才能实现参政党协商能力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因果关系。但参政党协商能力的提升受到建设情况、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求、协商能力建设的复杂结构以及其有效协商能力的提升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本文将从以下三方面探索参政党协商能力建设路径。

(一)以培养协商意识为参政党参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切入点

1.以理论学习增强参政党协商意识。加强理论学习是参政党全面提升组织成员理论素养和知识水平的重要途径,也是参政党不断调整自身精神面貌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所必须的与时俱进的品质。特别是中国发展进入新时期,参政党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日益重要,因而,参政党的协商意识从思想层面深化协商民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明确人民群众赋予的使命和自身的历史担当。以协商意识的提升作支撑点,提升协商热情、掌握协商知识、完善协商能力,进而实现参政党的有效协商。

2.以协商实践增强参政党协商意识。参政党在协商实践中,切实感受协商民主的落实环节,感受到将协商成果转化为方针政策的被认可、接受和尊重。积极参与协商民主的实践,让参政党的成员充分体会自身的价值和意义,增强他们参与协商民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积极向上的姿态投身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建设。

3.以政党意识和政治共识增强参政党协商意识。政党意识是参政党成员政治觉悟和党性的集中凸显,各参政党之间由于组织结构、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的差异,导致参政党关注的问题趋向于分散化和同类化,界别特征和政治特色难以凸显。政治意识和政治共识作为支撑参政党参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思想支撑,须夯实有效协商的思想基础。一方面是要夯实组织成员的对自身政治目标、方针和纲领的认同,在协商中凸显政治特色和利益主张;另一方面是营造参政党自身团结协作的精神氛围,通过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集体行动意识的形成。

(二)以提升协商能力为参政党参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着力点

1.参政党的组织协调力建设是加强参政党组织纪律性、组织凝聚力和组织战斗力的有效环节,是激发参政党进行有效协商,参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能力。其一是提升参政党协商组织动员能力。参政党的协商和组织动员能力对有效协商具有显著影响。一方面参政党要尽快完善协商活动的管理机制和协商准备程序,形成政党内部意见征集制度和提案提前征询发布的惯例,畅通内部信息沟通渠道;另一方面,采取多种激励方式,如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和反馈奖励,邀请政党成员积极参加协商活动。其二是改善参政党协商氛围。参政党协商氛围的建设有赖于参政党内部资源的整合,在参政党内部进行合理的分工,完善考核和监督机制,充分激发成员协商动力。同时,各参政党之间实现开放建党,借助外部资源,整合各方力量,进而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和多方联动的合作效应,形成“1+1>2”的协商成果,推动参政党有效协商能力的整体提升。

2.参政党的分析调研能力对参政党提案质量具有重要的影响,决定其是否对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效关注和深入思考。首先,参政党分析调研能力决定了协商内容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参政党应将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透彻研究,找准参政党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关键点和切入点,同时坚持围绕中心和服务大局的理念,开展有效协商。其次,参政党的协商分析能力建立在广泛参与的基础上,参政党要充分发挥组织委员的主体作用,充分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升政治协商的民主性,最大限度扩大团结范围,增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凝聚力。再次,参政党根据多种协商形式构建相适应的协商平台。参政党根据各地基层组织实际建设情况创新协商方式和平台,促进协商民主范围扩大、层次提升、效果增强。最后,参政党运用现代技术,尽可能多地收集协商数据和政党成员偏好,运用大数据的思维,借助新型社交媒体进行相关数据的分析整合,提高协商成果的代表性和科学性。

3.参政党的沟通对话能力是构成参政党有效协商的基本内容。基于我国目前的协商模式大多采用会议的形式,参政党能否实现多层次的沟通对话,对有效协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参政党在协商过程中要把握协商尺度,运用协商技巧,争取协商成果的最大化。首先,参政党根据不同的沟通对象要采取不同的语言风格,与执政党协商要更加注重政治性,在基层协商过程中就要偏重于通俗化。其次,参政党根据不同的场合采取不同的协商方式,采用与协商场合相适应的的对话方式。最后,参政党的沟通对话要体现互动性。协商民主的价值之一就在于在协商的过程中对有争议、有分歧和有疑问的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力求增进共识,求同存异。当然,在这一过程中怎样表达自身观点、回应他人观点、协调主体间矛盾,这不仅要求参政党参政协商内容、形式和策略是科学的,更要求具有艺术性,更容易让人接受。当然,在一定程度上参政党在沟通对话中进行适当的退让和妥协也不失为有效的沟通技巧。

(三)以改善协商资源为参政党参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支撑点

1.加强参政党协商民主制度化和程序化,为参政党有效协商提供机制保障。在制度建设方面,执政党要不断推进协商民主的建设,完善以宪法和政协章程为核心的协商民主制度规章建设。就协商过程而言,在发起协商阶段建立协商机制保障制度、议题确定制度和分析调研制度等;在协商实践阶段要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平等协商制度和协商对话制度等;在落实成果阶段,规范协商成果上传制度、协商反馈制度和协商落实监督制度等。同时,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还应明确参政党参与国家治理的领域,实现协商空间清晰化和操作可实践化。另外,增加参政党之间互动协商的制度规定,对党派之间达成的共识进行制度化规定。在程序建设方面,注重程序合理是民主党派的一贯主张和政治风格,没有程序规范,任何民主都无法实现。参政党在协商过程中,在遵循“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实施之中”原则的前提下,以实际需要为导向,大胆探索协商民主中需要的相关程序。完善协商民主的程序设计,使得协商民主有据可依、有章可循。针对全国从中央到地方尚未形成统一的政治协商规程,这应当是协商民主程序性建设的发展方向。

2.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是参政党有效协商的重要基础。协商民主的目的在于以影响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以及关乎人民幸福的突出问题进行献言献策,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作为具体的落实者,与参政党之间存在相互支持和相互促进的共生关系。首先,参政党在协商发起阶段应当建立选题内部讨论机制,征集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点协商议题,通过组织在座谈会议和发函形式等对协商议题的选定进行充分讨论。其次是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召开重要会议可安排参政党负责人参加或者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或者,参政党亦可主动在全体会议召开前邀请相关部门了解其年度工作情况,主动进行信息的沟通。最后,协商成果的完善、采纳、落实和反馈是参政党进行民主协商的最终落脚点。协商成果经过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从吸收、审批到最终的落实,并就落实情况进行认真反馈。执政党在该环节中能吸收各方见解、提出科学意见和凝聚多方共识,真正增加参政党协商的有效性。另外,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在参政党协商能力建设的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培养、资金资源支持、协商平台构建、协商能力监督、协商政策宣传、社会政治氛围的营造以及群众认知的普及等方面的支持也是十分必要的。

注释:

①“一个参加,三个参与”,即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实行执行。

②潘跃,杨昊:《不忘初心 筑梦伟大时代》[N],《人民日报》,2017年11月27日。

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中央人民政府网站,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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