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减免规定

2018-02-18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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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排污费税法平均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对依法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的企业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为激励纳税人治污减排,规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排放标准30%的,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排放标准50%的,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为便于实际操作,实施条例首先明确了上述规定中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计算方法,即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同时,实施条例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限定了适用减税的条件,即: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该法2018年1月1日施行之日起,不再征收排污费,作为征收排污费依据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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