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EPC项目现场签证审核管理与反思

2018-02-15 19:32乔亚男山西协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太原030009山西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建设监理 2018年6期
关键词:发包人承包方承包人

乔亚男,白 皓,2(.山西协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 太原 030009;2.山西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山西太原 030006)

1 具体项目现场签证审核情况介绍

1.1 工程概况

某饮用水水质改善工程为工程总承包 (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 EPC) 项目。工程总承包范围:工程施工地质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备采购与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初步性能测试、初步完工、技术培训、调试试运行、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工程总承包建设。该工程为联合体承包,牵头人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三家组成联合体与业主方签订合同。

1.2 本工程现场签证上报情况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提出的签证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 原报价清单列项特征与实际施工不符。如:模板支撑高度原报价未计取超高费,实际施工时 10 m 支撑高度,需要增加超高费;原清单列项管道材质及直径与实际不一致;混凝土需采用抗渗抗冻混凝土等。

(2) 原清单缺项漏项。如: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等装饰装修,原清单做法粗略,不包含诸如防静电地板、外墙找平、台阶装饰面层等,以及缺少散水、坡道、防雷接地细项组成等项目。

(3) 施工措施费调整。如:沉井施工安全措施费,现场场地受限引起的二次搬运费用增加等。

(4) 施工方法变更。因高压线影响,场外桥梁桩基施工由钻孔灌注桩改成人工挖孔桩。

(5) 甲方要求引起的变更。诸如对原有围墙加高、场外道路维修等。

(6) 混凝土价格调整。混凝土运距考虑不足;混凝土标号及抗冻抗渗性能要求变化等。

(7) 拆除类工程签证。

1.3 现场签证的审核分析

1.3.1 签证审核依据介绍

现场签证审核的主要依据有:承包合同中有关双方责任划分和风险范围划分条款,以及有关工程变更和合同价款调整的条款约定;施工过程资料,如监理日志、施工记录、会议纪要、报验单等;现场签证单的事实描述和图文资料等。

本工程是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发包人提供了一期施工资料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出本工程的水处理规模和出水水质要求。承包人据此提出自己的设计技术方案及报价。合同价格组成清单由承包人自行编制。

在本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有以下一些有关合同价款的组成及变更调整约定。

(1) 专用合同条款中有关费用约定:①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② 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③价格清单列出的工作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合同约定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

(2)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① 由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内容、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发生变化;② 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③ 合同约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3)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4) 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① 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② 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③ 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④ 试验和检验标准;⑤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3.2 签证审核结论

基于合同条款约定、隐含的风险范围划分及具体签证单的描述,审核如下:

(1) 原报价清单列项特征与实际施工不符、原清单缺项漏项、施工措施调整、施工方法改变及混凝土价格调整均属于总承包方风险范围之内,不予签证。

(2) 由甲方要求引起的变更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签证组价(其中工程量计算不明确,表述不清的予以退回修正)。

(3) 拆迁类签证只确认工程量,结算时按合同单价调整费用。

2 EPC项目现场签证审核的注意事项

(1) 认清 EPC 项目与施工总承包项目之间的区别。EPC项目采用的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设计和采购通常也在合同承包范围之内,甚至有时会包括工程勘察和可行性研究。在这种模式中,承包人负责提供设计成果并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发生的设计错误由承包人负责修改实施但是不能索赔。即在 EPC 项目中非发包人指令引起的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等都属于承包方的风险范围,不能进行签证索赔。所以,我们需要在具体项目签证审核前,充分了解合同的签订情况,认真研读合同条款,分清合同双方的权责范围和风险承担范围等,以便于分析签证事项是否属于合同外项目。

(2) EPC 模式主要应用于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之间交叉协调难度大、承包人拥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业主方缺少此类项目的管理经验的工程承发包选择。通常在EPC模式下,发包方只提供工程地下管线、测量基准点、场地“三通一平”等基本资料,以及对新建工程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要达到的投资目的等进行详细描述,而不会提供工程量清单列表。EPC 承包合同中的报价清单列表一般是承包方根据自己的设计方案进行粗略列项计价。这种价格清单与 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清单有本质区别。因此在 EPC 项目签证审核时,要特别注意区别弄清楚工程量清单提供方是谁。这样才能避免因惯性思维的影响将清单漏项缺项和描述不准确等引起的事项给予费用签证。

(3) 签证资料作为调价、结算审核和工程审计的重要组成资料,需要保证其组成描述详细、证据资料完整和可追溯,便于各方人员能通过签证描述还原签证事实。对于审核过程发现签证单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缺少相关事实证据资料的情况,应要求承包方修正完善。

(4) 需要建立自己的签证审核台账,登记好已审核签证的事由、时间、费用等,便于及时对比发现重复签证项目和了解现场签证造成的费用变更情况。在本工程项目签证审核中,也有针对同一事项工程量签证了一次后,又要求对零星用工和机械台班进行签证的情况。做好审核台账,能有效帮助审核人员剔除这类签证。

(5) 涉及拆迁类工程项目或者隐蔽工程项目的签证,应尽量要求留下带有参照的影像资料,以免在结算审核或者审计时出现扯皮现象。

3 EPC项目管理反思

推行 EPC 模式的初衷是为了发挥总承包方的技术优势和管理优势,提高建设效率,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缩短建设周期。但是从上述案例的工程管理中,这种优势却没有发挥出来:设计概算超过估算价 20% 左右;原定的合同工期不到 1 a,实际已 2 a 多了还没有竣工验收。虽说工期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也能看出本项目的组织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

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考虑从合同管理、发包范围确定、承包方内部管理等方面,浅析其对EPC项目管理效率的影响。

3.1 合同管理方面

本文介绍的案例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控制的费用(即合同总价扣除发包人承担的费用之后的余额)按照合同及相关附件报价清单执行,变更项按合同中的变更方面专用合同条款执行。在本条专用条款下方又有条款约定“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从这两条约定推断本工程应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合同附件报价清单进行结算支付,合同外的变更部分需要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变更范围来计算。本项目现场签证审核过程中,有不少分部分项工程在合同中没有相应的单价,但是又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变更范围内,对于此类项目从签证事由上来讲不符合合同约定,不能签证,但是计量支付又没有合适的依据,这就成了一大争议点。目前这些合同中无单价的项目一直没有进行计量支付,合同中有单价而实际没有发生的项目也没有计量支付。由此引起承包商垫付的资金压力增大,偶尔引发停工等事件,且如果不能补充协议明确处理原则,竣工结算、工程审计等都将受到影响。

由上述案例可见,项目管理中一定要注重合同管理,尤其是合同评审和合同交底。在合同签订之前,合同双方集自身的法律、经济、工程技术类人员组成评审组,从自身专业角度出发对合同文字、结构、工作范围、专用条款、计价方式、双方权利义务、技术、进度、质量、履约、担保、服务、合同风险等条款进行详细审核,尤其涉及价款计算部分条款更要仔细推敲,尽量做到合同条款表述清楚、不产生歧义,不前后矛盾、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在合同洽商过程及合同交底中要充分明确合同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索赔,如果发生变更索赔情况,处理原则、处理流程和文件要求是什么;对于涉及费用计算类、合同风险类条款双方要确保理解一致,这样不仅能降低实施过程中的争议发生概率,而且即使实施过程中有发生争议也能很快协商一致,不会给工程顺利实施带来太多障碍。

3.2 发包范围方面

从发承包范围对 EPC 项目建设效率的影响角度来分析,初步设计之后将施工图设计和施工采购发包,可能更有利于发挥限额设计的控制作用,从而达到较好的投资控制目的;同时初步设计之后对再发包,也能有效降低承发包双方的工程管控风险。如果将工程勘察列入 EPC 承包范围之内,投标单位就无法在投标之前获取准确的地质资料,涉及地下部分的设计方案变动可能性增加,如果合同中没有专门对此部分费用调整做出说明,地下部分依然按照总价包干,这就增加了投标单位的风险,FIDIC 合同条件(银皮书)也指出这种情况不适合采用 EPC 模式。如果是从初步设计阶段开始发包,发包方对工程建设标准、建设规模、投资限额及工程进度质量要求等也不是很明确,相比于从初步设计之后发包来说,对项目投资、进度等整体管理效果会有所降低。

3.3 承包方内部管理方面

在 EPC 项目承包中比较常见的是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项目。这种模式下,很可能存在设计单位做出的设计变更给施工单位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情况;也可能会发生因施工单位施工质量原因造成重新变更部分设计的情况。本文案例工程中的大部分签证项目就属于施工图设计方案与投标方案不一致所造成的。这种内部因素没有协调好,不仅影响了整个工程的进展,同时也给发承包双方带来了利益上的损失。综上,从承包方角度讲,在联合体成立之初,最好能明确约定联合体内部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责任划分、风险范围划分、内部索赔处理原则和流程、内部争议解决方法等方面的事项,以顺利履约和损失最小化等原则建立起内部工作的相互检查、修正和协调机制,以便于及时化解履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内部索赔风险。从发包方的角度看,需要在投标时对联合体协议进行仔细审核,看看协议内部职责分工范围是否涵盖拟发包工程的全部范围,以保证合约的完整履行。

4 结 语

最近几年国家积极推广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EPC 模式作为总承包模式中的一种得以广泛应用,但是有些项目并没有达到采用 EPC 模式以提高建设效率的目的。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总结和反思,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需求,选择合适的发包模式,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以期达到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建设效率的目的。

以上是笔者在 EPC 项目现场签证审核管理实践中的总结和对 EPC 项目管理的粗浅认识。希望在提升自己的 EPC项目管理能力的同时,也能为同仁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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