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行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的文化及制度保障

2018-02-10 06:34:08
职教论坛 2018年7期
关键词:行会工匠职业院校

行会组织是以自愿为原则,以实现所属行业会员共有利益为目的而成立的社团组织。德国行会组织发展由来已久,历史积淀深厚,发育成熟,在世界处于领先地位。行会组织普遍存在于社会各个角落,已经形成了遍布各行业、各地区的组织网络。重要的行会组织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行会组织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受国家法律保护,其力量渗透于社会政治经济生活方方面面。在德国,行会组织地位与政府平等,如政府和议会做出某项重要决议之前,都需要咨询相关行会组织的意见,以便做出民主、公平的决策。从经济值来看,据德国有关部门统计,行会组织总经济值预计约为950亿美元,占总经济GDP的4%左右,行会组织为国家贡献了近150万个就业岗位[1]。

行会组织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与职业教育有着天然的联系,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原动力系统和基础性要素。德国行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历史悠久,从中世纪开始,行会学徒制就为行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奠定了基础。随着职业教育形态的变迁,传统学徒制发展到现代学校职业教育,行会组织从未停止过对职业教育的参与。在德国,行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是高度渗透的,全方位的,其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具体表现为:一是为政府、企业、职业院校提供决策咨询;二是间接行使政府职能,包括:间接行使法制规章制定权、代替政府行使对企业和职业院校的管理权;三是组织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包括:组织开展社会职业培训和企业职业培训、组织开展“双元制”职业培训;四是多向度发挥中介功能作用,包括:发挥政府和职业院校的中介作用、发挥政府和企业的中介作用、发挥企业和职业院校的中介作用;五是监督企业、职业院校的职业培训与职业教育,包括:监督企业的职业培训与职业教育、监督职业院校的职业培训与职业教育。

行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的成熟度是一个国家职业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探究德国行会组织能全面高品质参与职业教育的原因,与其所处的文化土壤及制度保障环境分不开。

一、德国行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的文化土壤

文化是国家发展和民族崛起的内生动力源,文化作为一种潜在的、非正式制度形式,对人们的行为方式会产生较强的影响力。德国行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文化土壤深厚,学徒制文化、工匠文化、国家主义文化三大文化汇聚一体,相得益彰,形成鲜明的特色。

(一)学徒制文化源远流长

学徒制文化是通过一种以工作场所为主的现场培训方式,将年轻人带入职场的培训规制,它是一种天然的职业技术教育人才培养模式,蕴含有独特的技术教育元素和文化元素。学徒制文化是行业所特有的制度文化,体现为行业的知识、文化习俗、价值观、互动方式、做事方式、道德标准等。在德国,学徒制文化源远流长,最早发轫于中世纪,早在1733年和1794年,德国普鲁士地区颁布学徒制法,如《1733年法令》和《1794年国家法令》,分别对有关学徒的入行资格、学徒期间的学习内容以及对师傅的管理做了严格的规定。早在1810年,国家就制定了《营业税法》,为行会组织开展学徒培训提供保护伞[2]。学徒制文化最大的特点是崇尚技艺。德国人崇尚技术技艺,对技术技艺的训练倾注了很大精力。德国行会组织受学徒制文化影响,有着浓郁的崇尚技术的情结,把重视技术教育与培训视为其责无旁贷的天职。德国行会组织参与学徒制培训至今已有近千年历史,其间经历了传统学徒制和现代“双元制”。在传统学徒制时期,行会组织众多,行会组织实行强制会籍制,制定行会制度与标准,如对师傅招收学徒的规模、学徒入行条件、学徒学习内容、工作时间、出师时间,以及对学徒、工匠、师傅三个层级的职业资质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学徒制规范严谨的制度文化[3]。到了现代学徒制时期,行会组织参与学徒制表现为参与“双元制”职业教育管理。其主要职能表现为:一是为政府、企业、职业院校提供建议与咨询,促进政府、企业、职业院校适应现代职业教育新发展;二是协调双元制各利益主体(包括企业与学校)之间的矛盾,确保各利益主体利益的公平性;三是组织“双元制”职业教育培训与考试,提高“双元制”培训质量;四是监督企业、职业院校参与职业教育,推动职业教育多元化发展;五是为学校职业教育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确保职业教育发展有坚实的技术支撑[4]。

(二)工匠文化土壤深厚

德国“工匠文化”历史悠久、影响广泛。工匠文化以工匠精神为载体,其特点表现为:一是崇尚技术技艺,在德国,无论何人,无论其从事何种职业,只要有一技之长,都备受尊重。二是做事自律严谨,恪守规范,严格按照既定标准行事。三是视质量为灵魂,将质量融入产品制造全过程。四是对工作顶礼膜拜,视工作为天职,为神圣的使命,对工作有虔诚的信仰。成为“行家里手”是每个人内心的憧憬[5]。在德国,由师傅和助手组成的工匠阶层社会地位很高,工匠作为德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坚实力量,有很强的社会影响力。工匠群体将工匠文化携带到社会各个团体包括行会组织。首先“工匠文化”在宗教伦理上影响到行会组织。德国的工匠精神源自于德国人的基督教宗教信仰,工匠视工作为生命,认为任何职业都是上帝赋予的天命。崇尚职业、热爱职业、敬业爱岗职业观已深深融入到工匠的行为理念和做事风范中,从而也影响到行会组织这一社团组织,该组织中的每个成员都谨守勤奋、严谨、忠于职守、积极进取的工作态度,以热情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于工作[6]。其次,工匠文化在职人性格上影响到行会组织。长期以来,德国工匠形成了踏实、勤奋、信实、自律的民族性格,这种职人性格将忠于职守奉为圭臬,做事过程中追求极致和完美,这种职人性格继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了行会组织成员。最后,工匠文化在企业文化上也影响到了行会组织。德国行会组织的成员主要来自各个行业、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人员代表,专家和工程师代表以及普通职员代表,而企业是工匠精神的聚合源,由企业成员聚集而成的行会组织团体自然而然也必然充满了工匠文化气息[7]。

(三)国家主义文化刚劲健硕

国家主义是一种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强调国家为本位,倡导“国家至上”,要求个人利益服从于国家利益,个人的自由、幸福以国家的繁荣发展为前提。德国自古就是一个有着强烈的民族主义情结的国家,“虔诚爱国”是其民族主义情结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在某种程度上也表现为大国沙文主义。正是受这种传统情结的影响,才造就了德国国家主义价值观。立足于推进国家整体利益的发展,德国19世纪公民教育和劳作教育思想家凯兴斯泰纳大力提倡职业教育的国家主义理念,该理念从国家整体发展的角度审视职业教育,认为职业教育是解决政治难题的关键途径,提出要通过对青年人进行公民教育和职业培训教育,将其培养成国家所需要的合格公民[8]。毋庸置疑,刚劲健硕的国家主义文化渗透于德国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也渗透到了公民个体、社会团体包括行业组织的精神基因中,基于这种精神基因的驱使,德国行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有着强烈的国家情怀、民族意识和民族精神。在国家主义文化的感召下,行会组织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组织的发展与国家民族的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进而积极参与职业教育,行使职能与职责,发挥作用,具体表现为:分担政府事务,代替政府行使职能、为政府提供信息与咨询、组织社会各类培训、协调社会职业教育中各要素之间的关系、监督职业教育质量等,从而在参与职业教育中彰显强劲的社会价值[9]。

二、德国行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的制度保障

制度具有规范性,健全的制度是行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的根本保障。德国行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有强大的国家法律制度保驾护航。历史以来德国有关行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的相关法律多达25个[10],内容涉及了行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的方方面面。法律制度为行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一)法律上明确规定行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在德国,行会组织的地位和身份有坚实的法律后盾做支撑。行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如:1900年《德国民法典》就做出明确规定,行会组织具有特殊的公认法人身份。《德国结社法》(1964年)中明确规定:行会组织具有自治权,合法性及权威性。《联邦行政法院法》(1960年)中明确规定:行会组织具有合法性及权威性,可以在合法形式下自由行使职权,不受社会其他组织机构的干涉;行会组织具有独立自主权,行会组织和政府各司其职,行会组织自治权不受到政府约束[11]。《团体协议自治强化法》(2014年)中明确规定:行会组织代替政府行使职能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并不受行政机关的影响与干预。法律上对行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利、责任义务具有明确的规定。《德国基本法》(1949年)对行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利及责任义务就有明确规定,在权利方面,规定行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主要权利有:独立于政府制定有关职业教育政策、监督和审查行业内成员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情况、考核职业院校教学实施的情况。在责任义务方面,规定行会组织服务于本行业内部相关要素主体资源的获取,并反馈信息于社会各个经济体;协调与沟通职业教育各个系统要素(包括政府、企业、职业院校)之间的关系。《手工业法》(1956年)还专门针对手工业行业中手工业行会组织的权利责任做了规定,规定手工业行会组织是手工业界职业教育主管机构,负有手工业行业学徒制培训的职责和管理权利[12]。《劳动法》(1982年)进一步规定了“双元制”职教培训中行会组织所负有的劳动仲裁权。规定“双元制”职教培训中签约双方在合同问题上出现分歧时,应先到行会组织内设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这样不但保证了行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的自主性,而且在权责分配上划分了行会组织的权利与责任[13]。

(二)法律上明确规定行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的职能与功能

在德国,法律对行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的职能与功能有明确规定,早在1810年的《营业税法》中就有对行会组织自由开展学徒培训的职能与功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北德意志联邦工商条例》(1869年)开始赋予行会组织参与“双元制”职业教育的职能与功能[14]。《手工业保护法》(1897年)致力于维护工业、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要求将部分学校教育与学徒训练结合起来,再一次强化了行会组织对学徒培训的职能与功能。《职业培训规章》(1969 年)、《职业训练条例》(1969 年)更为全面地规定了行会组织的培训职能,要求行会组织除了负责制定培训合同标准外,而且要对培训性质、培训目的、培训课程内容、培训方式以及培训时间和期限等各个方面做出规定。《职业教育法》(2005年)规定行会组织是职业教育的主管机构,要全面提供相关领域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要行使对本行业的职业教育的监督与咨询的职责;行会组织的组织管理机构为职业教育委员会,职业教育委员会应在其职责任务范围内致力于不断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15]。《职业教育法》(2007年)进一步拓展了行会组织参与双元制培训的功能,规定行会组织主管机构要组织实施双元制培训,规定考试的规则条例,组织与监督考试实施过程。此外还规定行会组织对职前、职中、职后转业教育的培训监督权与咨询权。

(三)法律上及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对行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的监督与激励

德国法律对行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的不良行为有很强的惩戒力度。《职业教育法》(2007年)明确规定:德国行会组织有为校企合作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如果行会组织没有提前在规定期限内为企业和职业院校制定出校企合作的相关合作培训合同,最高将要罚其1千欧元;如果行会组织没有事先与职业院校沟通,而直接委托外部人员来校培训,则要受到最高1千欧元的罚款;若行会组织没有合理为受训者制定科学的参加职业院校进修和最终考试安排,将对其进行最高5千欧元的罚款;行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过程中,如果不接受甚至拒绝主管部门的监督、调查和考核,最终将受到最高5千欧元的处罚单。《职业教育保障法》(2004年)明确规定,如果行会组织提供的培训单低于社会需要培训量时,就要对相应的行会组织及企业予以罚款,最高5千欧元的罚款[16]。

与此同时,政府还制定了相关的激励行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的经济政策,除了直接的经济补贴以外,政府还对行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给予间接的经济补贴,内容包括如下:一是采取经济补偿的方式,即政府通过建立缴纳培训基金制度,给予行会组织间接的经济补偿。政策规定:所有行会组织不论是否正在参与职业培训或者即将要参与,都要提前缴纳培训基金,然后再定期从政府那里按照其实际培训量提取培训基金。若行会组织组织企业开展的培训越多,提取的额度越大。大部分行会组织提取额度超过自己所交费用。二是采取政府替消费者买单的方式,即政府通过给职业院校的学生一定的培训费用,间接鼓励行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依据政策政府平均每年支付3672欧元给学生用于其职业培训支出,而学生培训主要通过行会组织,这样便间接地鼓励了行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使行会组织在潜在的经济利益政策的驱动下全身心地投入到职业教育中去[17]。

三、结语

综上所述,德国行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历史悠久,具有厚重的文化土壤和坚实的制度保障,其经验值得我们汲取。首先,应打造优质文化环境,唤醒行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的责任意识。文化是精神基因,是行动之源,如前所述,德国行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的发展得益于其优良的文化土壤,包括其源远流长的学徒制文化、坚实厚重的工匠文化以及刚劲健硕国家主义文化。而我国行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缺乏先天的文化厚土,后天的发展又受到各种各样因素的制约,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先天的职业教育功能的发挥。为此,我们需要借鉴德国的经验。大力发展现代学徒制,大力培育工匠文化,大力弘扬国家主义文化。通过文化元素的培育,唤醒行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的责任担当和使命意识,激发其参与职业教育的主人翁意识,匡正其主体身份,发挥其本体功能。其次,要完善法律制度,促进行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的功能的发挥。如前所述,德国对行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给予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建立了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而长期以来,我国行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由于缺乏健全的法律支撑,行会组织的潜在能量功能难以充分释放。为此,我们需要借鉴德国经验,完善行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的相关立法,要明确规定行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要明确规定行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的职能功能(如信息收集与发布、决策咨询、规划与指导、组织与实施、管理与协调、监督与评估等),并对行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的具体内容和职能边界做出明确规定。改变原有法律的宽泛、笼统模糊的特点,使行会组织职业教育“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由形而上的意识理念真正落地生根,转化为自觉的行动力和执行力。同时要制定行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的监督与激励政策,促进行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功能的高品位、高效率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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