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教师参与院校治理的现状与对策
——对34所高职院校的实证分析

2018-08-03 03:18
职教论坛 2018年7期
关键词:福利待遇事务事项

关于高职教师参与院校治理问题,近些年来一直是政府、高职院校、社会各方较为关注的热点话题。梳理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后,发现对此话语的讨论进一步深入。讨论的话题从几年前的治理主体与客体界定、治理结构与特征论述渐向近些年来的治理模式与体系构建、治理能力与现代化阐述等问题深化。这表明对此问题的讨论已渐由单一的理论分析向理论探究与实践分析并重转变。本研究以高职教师参与院校治理这个议题切入,结合对广东、湖北、河南、山西、安徽等省区内34所高职院校的教师参与内部治理现状调查结果,试图从实践经验与理论层面对高职教师参与治理事务的程度等问题做些探讨。

一、高职教师参与院校治理:实践逻辑与现实诉求

高职教师参与院校治理,有着其内在的本质实践逻辑,即提高教师治理参与度,完善治理权力运行机制。实践逻辑在高职院校治理中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把“治理原则”[1]与“治理实践”[2]的关系予以重构。从分析视角的多维度来看,对高职教师参与院校治理逻辑的研究目前多从治理价值论的理论逻辑层面进行抽象的分析,鲜有将实践逻辑作为分析视角的研究,并将实践逻辑作为分析视域来认识探究高职教师参与院校治理的逻辑。从治理的使然分析看,高职院校治理是以实践逻辑为指导的。具体来说,实践逻辑不仅为分析高职院校治理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考察视角,还是一种认知解决高职院校治理问题的有效工具。

高职教师参与院校治理,有着其必然的现实诉求。尽管当代意义上的高职教师参与院校治理的历史传统缺失,但从治理的实然分析看,其参与治理的具体诉求是:其一,高职教师是院校治理的核心参与主体,在高职院校治理中具有高度关联性的战略资源的特点。其二,高职教师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经验丰富,具备参与高职院校治理的资质与能力。其三,涉及高职教师自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其参与治理的意愿强烈与倾向明显。其四,高职教师不仅熟知高职院校运行现状,还洞悉教育教学的特点与规律。其五,学术性是高职院校组织的本质属性,而高职教师则是开展教科研活动的主体,其教学科研行为是一种创造性活动,涉及高深知识的传承与生产、探索与创新。

二、研究对象与工具

(一)研究对象

研究采用分层随机取样的方法,按区域分布(经济带),从我国东、中、西地区随机抽取了包括广东、山东、湖南、河南、甘肃、新疆等各(省区)和直辖市的34所高职院校的教师为研究样本,对其进行了网络调查,以了解高职教师参与院校治理情况。样本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300份,有效样本273份,有效回收率为91%。被试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参与问卷调查的34所高职院校中,男性教师占比较大,职业技术学院分布较多,工作年限多集中在11-15年,职称以中级为主,多数被试未兼任任何职务。

(二)研究工具

本研究采用自编的《教师参与高职院校治理现状的问卷调查》。问卷是依据董仁忠、孙云志、雷世平等学者对高职院校治理结构[3]与体系构建[4]、治理逻辑与能力提升[5]、治理现代化内涵及其衡量标准[6]等议题进行研究的最新成果,在借鉴西南大学教育学部曾增编制的《教师参与大学治理现状的问卷调查》[7]基础上进行了修订,使之更契合高职院校治理的实践逻辑。问卷包括六个因子:参与党群机构等组织情况、参与教师聘用考核相关事务、参与教师福利待遇相关事务、参与人才培养相关事务、参与科研活动相关事务、参与学校或院系发展相关事务。各因子均从参与意愿、实际参与两方面进行问题设计,各包括2个测题。

表1 样本的总体情况分析

(三)信效度分析

本研究调查问卷问题的类型选择恰当、文字表述准确、用词通俗易懂、问题长度适度、问题排列顺序分类清楚、层次分明和合乎逻辑,问题形式多样化,因此问卷测评信息准确性较高。从内容效度看,本问卷编制过程中,积极与部分高职教师进行交流,并请部分教师对问卷结构、内容表述等问题提出建议及做相应调整,最终问卷形成后还请相关专家给予质量把关,故本问卷的内容效度也较好。

三、调查结果与数据分析

(一)高职教师参与内部治理机构

从组织机构看,高职院校内部治理机构有三类:一是党政机构,二是学术组织,三是民主组织。调查结果表明,高职教师参与内部治理机构中,参与民主组织的人数占的比例最大,占被抽样调查的样本总人数的108.06%;参与学术组织的人数占的比例次之,占被抽样调查的样本总人数的42.12%;参与党政机构的人数占的比例较少,占被抽样调查的样本总人数的30.04%;未参加任何内部治理结构的人数占的比例最少,占被抽样调查的样本总人数的19.41%。

由上述数据知,与高职教师切身利益的相关程度是影响其参与内部治理机构意愿强烈程度与行为主动与否的主要因素。涉及到其切身利益的民主组织,高职教师的参与意愿较强烈、参与行为表现较积极。相反,与教师自身利益相关度不高的其他内部治理机构,其参与倾向不明显、参与行为较被动。

(二)高职教师参与聘用考核相关事务

调查数据显示,高职教师在聘用考核方面主要期望参与教师聘期考核、院系领导工作业绩的考核、新教师的培训等相关事务。其中,期望参与教师聘期考核事务的人数占被抽样调查的样本总人数的73.99%,期望参与院系领导工作业绩考评事务的人数占被抽样调查的样本总人数的73.63%,期望参与新教师培训事务的人数占被抽样调查的样本总人数的73.25%。

从参与行为看,高职教师对聘用考核相关事务的治理参与持偏好态度的比例较高 (浮动范围为63.73%-73.99%),但实际参与人数的比例不大(浮动范围为37.73%-52.75%)。同时高职教师对聘用考核相关事务的治理参与态度与行为自洽的比例较合理(浮动范围:18.31%-28.95%)。其中,自洽比例[8]较大的治理事务是教师职称晋升标准的制定 (占28.95%)、教师职称晋升的评审(占27.48%)、教师的聘期考核(占24.17%)。

表2 不同类型学校高职教师实际参与院系领导选举治理事项得分的事后检验

由表2知,在院校领导选举选项的得分中,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得分与国家示范高职院校、省(市)示范高职院校、职业技术学院得分差异显著,P<0.05,且其得分均显著高于后者。即与其他类型学校教师相比,高等专科学校教师表现出更明显的参与院系领导选举的积极倾向、较好的参与行为。造成参与意愿显著差异是由几种学校教师的性格差异决定的。一般来说,高等专科学校是师范、医学、公安类专科层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职于师范、医学、公安类专科层次全日制普通高校的教师,其责任意识强、执行力较好、组织纪律观念强、服从意识明显、执行力好,对院系领导选举等治理事项表现出积极的参与意向和行为。相形之下,其他类型学校教师则批判性思维明显、服从意识较差、集体观念养成缺失、个性化色彩较浓,对院校领导选举等治理事项的参与倾向和行为不明显。

(三)高职教师参与福利待遇相关事务

由图1可知,高职教师在福利待遇相关事务方面大多参与教师工资待遇方案的制定、教师财务报销政策的制定、教师医疗保障政策的制定、教师学术休假政策的制定等事项。其中,期望参与教师学术休假政策制定的人数占被抽样调查的样本总人数的82.78%,期望参与教师医疗政策制定的人数占被抽样调查的样本总人数的82.78%,期望参与财务报销政策制定的人数占被抽样调查的样本总人数的83.52%,期望参与教师工资待遇方案制定的人数占被抽样调查的样本总人数的87.18%。

从实际参与看,高职教师对福利待遇相关事务的治理参与持偏好态度的比例较高(浮动范围为79.68%-87.18%),但实际参与人数的比例不大(浮动区间为43.23%-53.11%)(见图2)。另外,高职教师对福利待遇相关事务的治理参与态度与行为之间的数值差距较大(浮动范围在31.69%~39.18%)。其中,数值差距较大的参与事项是教师学术休假政策的制定(占39.18%)、教师住房福利政策的制定(占38.82%)、教师子女入学政策的制定(37.74%)。

图1 期望参与福利待遇事务情况统计图

图2 实际参与福利待遇事务情况统计图

(四)高职教师参与人才培养相关事务

由图3可知,高职教师在人才培养相关事务方面多倾向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新课程开发、教学质量标准制定、教学内容及方法选择、专业设置等治理事项。其中,94.14%的被调查教师具有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治理事项的意愿,93.04%的被调查教师具有参与新课程开发治理事项的意愿,92.67%的被调查教师具有参与教学质量标准制定治理事项的意愿,91.58%的被调查教师具有参与专业设置治理事项的意愿。较上述治理事项而言,高职教师在人才培养事务方面对学位授予标准制定和教学设备添置治理事项的参与意愿略低于上述四种治理事项。其中,75.46%的被调查教师具有参与学位授予标准制定治理事项的意愿,而83.98%的被调查教师具有参与教学设备添置治理事项的意愿。

从实际参与看,高职教师在人才培养相关事务方面主要参与了教学内容及方法选择、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新课程开发、教学质量标准制定等治理事项(见图4)。其中,实际参与教学内容及方法选择治理事项的高职教师的人数占被抽样调查的样本总人数的86.08%,实际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治理事项的高职教师的人数占被抽样调查的样本总人数的84.62%,实际参与新课程开发治理事项的高职教师的人数占被抽样调查的样本总人数的82.42%,实际参与教学质量标准制定治理事项的高职教师的人数占被抽样调查的样本总人数的80.59%。较上述事项相比,实际参与学位授予标准制定治理事项的高职教师的人数仅占被抽样调查的样本总人数的51.28%,实际参与学生录取工作治理事项的高职教师的人数占被抽样调查的样本总人数的64.47%。

此外,高职教师对人才培养相关事务的治理参与态度与行为之间的数值差距相对较小(浮动范围在5.86%-24.18%)。其中,数值差距较大的参与事项是学位授予标准制定(占24.18%)、学生的录取工作(占21.24%)、教学工作量设置(15.02%)。

图3 期望参与人才培养事务情况统计图

图4 实际参与人才培养事务情况统计图

(五)高职教师参与科研活动相关事务

由图5知,高职教师在科研活动相关事务方面多倾向参与科研课题项目申报、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制度的制定、科研成果评定、科研经费使用政策制定等治理事项。其中,92.31%的被调查教师具有参与科研课题项目申报治理事项的意愿,87.91%的被调查教师具有参与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制度的制定治理事项的意愿,87.18%的被调查教师具有参与科研成果评定治理事项的意愿,86.81%的被调查教师具有参与科研经费使用政策制定治理事项的意愿。较上述治理事项而言,高职教师在人才培养事务方面对专利成果转化政策制定和科研仪器设备购置治理事项的参与意愿略低于上述四种治理事项。其中,85.35%的被调查教师具有参与专利成果转化政策制定治理事项的意愿,而85.71%的被调查教师具有参与科研仪器设备购置治理事项的意愿。

图5 期望参与科研事务情况统计图

图6 实际参与科研事务情况统计图

从参与行为看,高职教师在科研活动相关事务方面主要参与了科研课题项目申报、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科研成果评定、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制度的制定等治理事项(见图6)。其中,实际参与科研课题项目申报治理事项的高职教师的人数占被抽样调查的样本总人数的78.75%,实际参与科研仪器设备购置治理事项的高职教师的人数占被抽样调查的样本总人数的62.27%,实际参与科研成果评定治理事项的高职教师的人数占被抽样调查的样本总人数的61.9%,实际参与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制度的制定治理事项的高职教师的人数占被抽样调查的样本总人数的61.54%。较上述事项相比,实际参与专利成果转化政策制定治理事项的高职教师的人数仅占被抽样调查的样本总人数的56.04%,实际参与科研经费使用政策制定治理事项的高职教师的人数占被抽样调查的样本总人数的57.14%。

再者,高职教师对科研活动相关事务的治理参与态度与行为之间的数值差距较集中(浮动范围在13.56%-29.67%)。其中,数值差距较大的参与事项是科研经费使用政策制定(占29.67%)、专利成果转化政策制定(占29.31%)、产学研合作政策制定(28.94%)。

(六)高职教师参与学校或院系发展相关事务

统计结果显示,高职教师在涉及学校或院系发展相关事务方面的参与意愿明显、实际参与学校或院系相关治理事项人数的比例不高。

以参与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治理事项为例(详见图7)。从参与意愿看,4.76%的被调查教师具有完全参与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治理事项的意愿,27.84%的被调查教师具有参与较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治理事项的意愿,34.43%的被调查教师具有一般参与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治理事项的意愿,17.22%的被调查教师具有参与较少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治理事项的意愿,15.75%的被调查教师没有参与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治理事项的意愿。但从参与行为看,没有参与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治理事项的高职教师的人数占被抽样调查的样本总人数的43.96%,参与较少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治理事项的高职教师的人数占被抽样调查的样本总人数的20.51%,一般参与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治理事项的高职教师的人数占被抽样调查的样本总人数的19.41%,参与较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治理事项的高职教师的人数占被抽样调查的样本总人数的12.09%,完全参与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治理事项的高职教师的人数占被抽样调查的样本总人数的4.03%.

图7 实际参与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情况统计图

表3 不同性别高职教师实际参与院系发展事务得分的独立样本T检验

以性别为分类变量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由表3可知,不同性别高职教师实际参与学校或院系治理事务的得分均存在性别差异,P<0.05。结论表明,男性高职教师实际参与学校或院系治理事务得分显著高于女性。即男性高职教师实际参与学校或院系治理事务的治理行为更明显。造成不同性别高职教师在参与院系发展事务上差异明显的因素在于男女治理取向上的不同。通常,男性高职教师大多倾向接受新事物和新挑战,多乐于参与院校发展等宏观层面的治理事务,而女性高职教师的治理取向比较保守,多数不关注与个体切身利益不相关或相关度不高的治理事项。

四、讨论

(一)高职教师参与意愿与行为之间存在的差异分析

调查发现,高职教师参与院校内部各治理事务的意愿均较明显,尤其是涉及到福利待遇、聘用考核等切身利益的治理事项。但从参与行为看,实际参与各治理事项人数的比例不大。高职教师座谈记录的质性分析显示,在有关“机构参与、招聘考核、福利待遇、人才培养、科研活动、院系发展”等治理事项排序中,多数被调查高职教师对不同治理事项具有较明显参与倾向,同时其偏好程度也不尽相同。其中,人才培养约占38%,科研活动约占30%,管理或参与管理为22%(含招聘考核、福利待遇等),无关紧要的琐屑事务约占10%。但从参与行为看,对不同事项的偏好与各事项参与行为之间的自洽比例约占20%以上,并确实客观存在于现实高职教师参与院校内部治理不同事项中。

对高职教师参与意愿与行为之间存在差异的诱因,可从如下几方面进行分析:一是从参与事项方面看,目前高职教师的教学任务重、工作量较大,专任教师的周课时量约在12~16节,大多没有参与治理事项的时间和精力;二是从治理形式与过程看,高职教师作为学校人力资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可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参与院校不同治理事项中。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代表的教育法规对参与哪类治理事项、如何参与治理事项、参与治理事项程度、参与治理事项权力如何界定、通过何种制度安排实现参与治理事项等系列问题均未做明确规定;三是从信息公开度看,由于高职院校对涉及各项规章制度、学科专业建设规划、财政预算与经费使用等治理事务信息公开透明度不够,使高职教师对学校重大治理事务决策、各项规章制度形成背景、学校财务预算与招生信息等内部治理各项事务缺乏系统理解和深入体会,客观上造成高职教师对学校各项决策、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信息不对称,难以依法对学校各项治理事务进行有效监督。

(二)不同性别高职教师期望参与科研事务的差异解析

科研事务是教育科学研究人员从事与高职院校教育科学研究相关的管理与服务事务,主要包括如下治理事项:(1)从事职业教育思想、职业教育规律、职业教育科学实验方法研究;(2)从事职业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发展战略规划、职业教育政策法规、职业教育管理与评估;(3)从事职业教育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与研究,预测职业教育发展趋势;(4)从事职业教育科学应用研究,进行典型实验,推广研究成果。以性别为分类变量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由表4可知,不同性别高职教师期望参与学校科研事务的得分均存在性别差异,P<0.05。结论表明,男性高职教师期望参与学校科研事务得分显著高于女性。即男性高职教师期望参与学校科研事务的治理意愿更强烈。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男性和女性高职教师的科研事务参与意愿存在显著性差异,那么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有哪些?从智力差异看,男性和女性高职教师的智力在总体上均没有明显差异,但在构成智力结构的某些方面存在差异。相对来讲,男性高职教师在逻辑推理和数学运算等方面略占优势,而女性高职教师则在言语表达与人际沟通等方面具有优势。高职院校科研治理事务对参与治理的教育科学研究人员的逻辑推理和数理统计分析等职业核心能力要求较高,男性高职教师具备此类岗位核心竞争力,并表现出积极参与科研活动治理事务的意愿,而女性高职教师在此变量上的岗位核心竞争力较弱,参加与之相关科研活动治理事务的意愿也不强烈。

表4 不同性别高职教师期望参与科研事务得分的独立样本T检验

(三)不同类型学校高职教师实际参与人才培养相关事务的差异剖析

不同类型学校高职教师在实际参与人才培养治理事务中的得分存在显著差异,P<0.05。由表5可知,在学生录取工作选项的得分中,国家示范高职院校教师与省(市)示范高职院校教师及高等专科学校教师的得分差异显著,P<0.05,且前者的分值均显著低于后者。在学生评奖评优选项的得分中,国家示范高职院校教师与省(市)示范高职院校教师及高等专科学校教师的得分差异显著,P<0.05,且前者的分值均显著低于后者。总体上看,国家示范高职院校教师较其他类型院校教师相比在实际参与学生录取工作、学生评奖评优方面尚未显现出有效的治理行为。究其缘由,一方面国家示范高职院校尚未建立完善的学生录取工作体系和形成行之有效的学生评奖评优运行机制,难以调动高职教师实际参与该治理事项的动机和兴趣;另一方面尽管高职教师在某些治理事项上兼具治理经验和治理水平,其也未必具有参与学生录取工作、学生评奖评优等治理事项的主观意愿,并为之相应地付出更多精力在治理事项上。

表5 不同类型学校高职教师实际参与人才培养事务得分的事后检验

(四)不同职称高职教师实际参与福利待遇事务的差异分析

由表6可知,不同职称高职教师在实际参与福利待遇治理事务中的得分存在显著差异,P<0.05。将方差分析中具有显著差异的治理事项进行事后检验,经多重比较分析得出结果。由表7可知,在学术休假政策制定选项的得分中,获得教授职称的高职教师分别与获得讲师(助理研究员)及副教授(副研究员)职称的高职教师的得分差异显著,P<0.05,且前者的分值均显著高于后者。即已被评为教授的高职教师实际参与福利待遇治理事务的概率更大、参与行为更明显。

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归结为如下两方面:首先,高职教师参与福利待遇事务的治理权力和机会不同。通常,获得教授职称的高职教师,其专业经验丰富、教学能力较强、科研能力较高、管理能力较好,参与福利待遇事务的治理机会往往比其他职称的高职教师更大。其次,涉及高职教师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事务,均需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等组织形式为高职教师提供参与治理机会。一般来说,由于教授的职业成就高和学术贡献大,其在参与高职院校内部治理事务中的地位和角色较高,往往能在学校重大决策中发挥重大作用并影响校领导的重大决策,能够被选为教职工代表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并在参与福利待遇事务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更大。

表6 不同职称高职教师实际参与福利待遇事务得分的方差分析

表7 不同职称高职教师实际参与福利待遇事务得分的事后检验

五、对策建议

尽管对院校内部各治理事务的偏好不同,多数高职教师对院校内部不同治理事务持有偏好态度的人数比例较大。然而,由于高职教师群体中兼有典型的分类属性和分层结构特征,加之治理事项的性质及所需要的专业资质和水平不同,以及不同参与者的治理事项和能力存在差异,现实中的高职教师参与内部各治理事务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复杂性与局限性远非几个简单的概念分析与理论推演所能应对与解决的。

故而,基于高职院校的组织功能、科层属性及办学定位,建议从制度建设、权力结构重构、完善权力运行机制等方面,就高职教师参与治理的优化路径予以合宜性分析。从现实路径看,可从如下几方面努力:首先,健全高职教师参与治理的规章制度,明确其参与治理的责权利;其次,解构“行政权力泛化,学术权力式微,民主权力缺失”的传统权力结构,重构“行政决策、教授治学、教师参与”的适配性媾和体系;再者,对学校信息公开内容予以明确,不断提高可公开治理信息的透明度。以上仅从实践层面对高职教师参与治理的现实路径做说明性的剖析,其用意是提供思考和建构高职院校治理理论的一种视角,但显然其难以应答和解决高职教师参与内部治理过程中更多的复杂性难题。故在此将要点分析进行点出,以期待人们能进一步深入的思考和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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