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馨梅,王 君,肖淑梅
(扬州市职业大学 a. 教学督导室; b. 人事师资处; c. 科技产业处,江苏 扬州 225009)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加强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加大职业院校教师培养培训力度”[1]。可见,新时代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但长期以来,“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存在理念不清、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力的状况,导致“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成效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亟待改进。
“双师型”教师,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性的科学解释。在以往实践中,绝大多数院校把具有“双证书”“双职称”的教师作为“双师型”教师,但实际上,证书、职称仅仅是教师在某一时点上知识、能力、素质的体现,不能全面反映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2]。笔者认为,“双师型”教师既要具备教师在传道授业中所需要的科学知识素养,又应具备工程师在技术应用、技术研究方面所需要的应用能力素养[3],并具有将二者有机统一于教学实践的能力。
高职院校教师大多来自于高校毕业生,缺少企事业工作经历。学校鼓励教师获取相应资格证书,但由于多种原因,教师的实际技能并不能达到证书的要求,因而在光鲜的“双师型”教师百分比掩盖下却是教师的高分低能。同时,在师资培养方向上,无论是学校宏观角度还是学校各个学院微观角度,大多未制定出实质性的具有专业特色的“双师型”教师专业发展培养计划。教师培训管理处于粗放式状态,人事部门只负责举办校内培训班或者把教师送出去培训,疏于过程管理和结果考核,大大浪费国家培训资源,很多培训流于形式,未能发挥实际效果。
很多院校还未能建立起严格的包含“双师型”师资要求的教师考核机制和利益调节机制,在进行职称评审等考核时,很少会考量“双师型”层面的要求。这种政策导向影响了广大高职院校教师提升自身技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2016年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中指出,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要根据专业特点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新任教师应先实践再上岗,公共基础课教师也应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4]。国家已对教师提出了参与企业实践的具体要求,但是由于学校对参与实践的过程和要求监管不够、考核机制不健全等,结果使得该项要求大打折扣。一些院校采取外聘兼职教师的形式来优化“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但由于缺乏管理和制度激励,外聘教师的教学质量不能得到有效保证。对于教师而言,是否为“双师型”对于个人发展和工资福利并无明显影响,因此,难以形成“双师型”教师培养的内在激励机制。
一些职业院校受经费、师资、资源等因素制约,教师培训时大多采用集中培训、短期培训,培训形式单一,对网络培训、跨校远程培训、跨学科培训、校企合作培训等重视不够,培训观念和内容不能紧贴时代要求。教师日常教学压力较大,很难主动寻找到合适的能力培养方式。职业教育突出技能型的特点,要求教师具有很强的技能教学能力,因此必须依托校企合作的优势,联合培养教师。但目前很多学校在这方面比较欠缺,就算是已经建立了一些校企合作实训基地,也远远不能满足广大教师技能提升和实现产学研相结合的需要。此外,企业由于生产任务紧,比较关注利润,对于接待教师实习培训,往往视之为负担,在企业实践的教师大多处于“放羊”状态,教师的专业实践技能未能得到有效提高。
第一,完善职教师资培养制度。目前高职教师大多是普通类高等院校培养的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对企业先进的技术、产品工艺流程、操作技能等了解不多。入职前在双师素质方面存在先天不足,势必影响人才质量的提升。为此,要充分发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在培养职教师资方面的独特优势。普通类高校也可以定向培养职教师资,但必须对培养教材体系、培养内容与培养方式进行改革,要主动契合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律和发展要求,确保职教师资素质在源头上发展良好。此外,普通类高校也可以采用“N+N”分段培养模式,确保实践技能培养的学时保障,实现理论学习与实践技能培养的有机统一。
第二,完善教师认定标准。职业教育具有不同的教育发展规律和要求。职教师资是职业教育的关键要素,必须具有该教育特殊的发展要求,即必须具备一般教育的教学技能要求,同时还必须具备在技术应用、技术研究方面所需要的应用能力素养。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或者《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标准》,对高职教师入职的学历要求、教学素养、实践技能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完善准入制度。对于从高校毕业后直接进入高职院校的新教师,要提高培训和准入门槛。除了进行教育学、心理学的教师基本素养的培训和考试外,还需到企业参加顶岗实习,培训结束后要经过专业技能测试和相关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通过这些举措,来确保招聘进来的新教师具备基本的双师素质水平。
第四,完善教师继续教育与培训保障制度。德国政府针对教师的培养及发展制定了相关法规及政策,比如规定参加培养或进修是教师必须履行的一种义务,同时将其作为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部分,这些做法值得借鉴。我们应增强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的自觉意识,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一,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制度对教师发展的引导功能。随着高校职称评审权的逐渐下放,高校应在国家和省教育厅规定的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之外,进一步改革完善职业教育教师职称评聘办法,突出企业实践经历和技术技能要求,引导教师积极主动朝着“双师型”目标迈进。
第二,保障教师培训期间的合理待遇。对于教师培训期间的工资、岗位津贴、课时、考核等问题,处理不当,会挫伤教师进修学习的积极性。因此,必须做好教师继续教育与培训的保障工作,比如教师在进修或者实训期间的工资按照其正常的工资水平和岗位津贴进行支付,教师在培训期间的应完成的上课课时可以减免等等。
第三,优化教师绩效考核与评优办法。加强对“双师型”教师工作绩效考核,将考核结果与教师聘用、岗位津贴、职务晋升等直接挂钩; 在评奖评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双师型”教师倾斜,形成有利于“双师型”教师成长的内在激励机制。
第四,积极拓宽教师培训渠道。坚持分层选派、分类培养的原则,积极了解教师培训需求,分类设计培训计划与培训要求。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国培、省培项目对教师培训的资助,每年选派优秀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家级或省级师资培训基地、国内外一些大学进修和培训; 另一方面,还要拨出专款或者多渠道筹措教师培训专用经费,派送教师到专业较强的国外或国内重点高校、企事业单位学习研修。重点要明确培训目标,完善考核培训要求,加强过程管理,让教师变压力为动力,提高培训实效。
改变当前校企合作深度不够的现状,充分调动企业参与积极性至关重要。企业对校企合作缺乏积极性,主要是企业没有在校企合作中找到愿意为之付出的利益,本质上缺乏有效的利益驱动。为此,建立校企合作双赢机制,打造校企利益共同体,是加强校企深度合作的关键点。
第一,加强校企优势互补。企业有丰富的设备、技术等资源,高校有丰富的知识、人才等资源,彼此都有优势互补的愿望和要求,要尽快突破体制机制的藩篱,让企业的资源优势更好地为高校人才培养服务,高校的资源优势又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服务,努力构建校企双赢和良性互动的产教融合生态圈。
第二,确立校、企在人才培养培养中的双主体地位,让企业参与到学校人才培养中来。要打破学校传统的单一办学主体模式,确立企业在人才培养中的主体地位,让企业参与到人才培养中来,让企业认识到帮助学校培养师资就是在帮助企业自己提高人才质量,实现利益最大化,这是一个双赢的举措。一方面,企业对人才规格和标准有话语权,可调动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校企双方以分工合作的形式完成各自应承担的教学任务,有利于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更好地实现人才产品与企业需求的对接,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地为职校教师提供专业实践的机会和条件,使教师在实践中掌握并不断提升专业能力[5]。
第三,扎实推进教师到企业访学制度。鼓励教师到企业访学,把当前正在实施的访问工程师制度落到实处,建立教师技能提升的长效机制。可分期分批输送教师到企业见习、挂职、兼职,参与企业实践。安排实训教师参加企业技术培训,并与其相关部门的技术型员工安排在同一个进修班,加强与企业技术人员的切磋与交流学习。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研发,提高社会服务能力[6]。
第四,建立校、企教师互助制度。通过聘请有丰富实践经验并能指导实践教学的企业人员作为兼职教师,让校、企教师结对,成立教学互助组,校内教师向企业兼职教师传授教育教学理论和授课技巧,使其成为稳定的校外兼职教师,成为“双师型”教师队伍的重要补充; 企业兼职教师向校内教师传授企业生产流程与技术工艺,促进高职教师的专业发展。
综上所述,加强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已成为提升高职院校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我们应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双师型”教师培养的保障机制; 加强政策引导与保障措施,建立“双师型”教师培养的动力机制; 加强校企深度合作,形成校企合作培养教师的协调机制,真正实现以师资质量的提升带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
参考文献:
[1]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EB/OL].(2010-07-29)[2017-10-27].http://www.moe.gov.cn/srcsite/A01/s7048/201007/t201 00729_171904.html.
[2] 邹豫荣.产教融合与“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J].闽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2):120-123.
[3] 陈慧.高职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顶层设计的构建[J].教育与职业,2017(18):80-83.
[4]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通知[EB/OL].(2016-05-11)[2017-10-27].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534176.
[5] 阮立新,马卫.高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研究[J].高教学刊,2017(14):179-183.
[6] 李梦卿,杨秋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J].教育与职业,2016(14):1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