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语: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值班律师制度专题研讨

2018-02-07 02:33熊秋红
政法学刊 2018年2期
关键词:刑事案件法律援助量刑

熊秋红

主持人简介: 熊秋红,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在我国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中,伴随着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值班律师制度应运而生。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首次提出了要“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值班律师的职责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对值班律师的职责定位、运行机制、管理保障等进行了统一规范。由此,“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值班律师制度”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期主题研讨围绕“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值班律师制度”,集中发表由四川大学法学院韩旭教授所撰写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值班律师——现状考察、制度局限以及法律帮助全覆盖》、由国家法官学院郑未媚教授所撰写的《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由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吴高庆教授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钱文杰合作撰写的《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法律帮助律师——以H市F区的<实施细则>为切入》等三篇文章,旨在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相关司法改革文件对值班律师制度的规范、值班律师制度的实施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以及如何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尤其是针对其中的焦点问题——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值班律师的定位及其具体诉讼权利展开学术争鸣。

三篇文章各有侧重、各具亮点。韩旭文指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本应全覆盖,但实际利用率不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制度本身的局限性严重制约了其作用的发挥,为此,应当将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确定为国家义务,同时被追诉人不得放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郑未媚文指出,应当探索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值班律师有效辩护的多种形式,加强与指定辩护制度的衔接;建议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和会见权,而出庭辩护权则因案而异,没有必要赋予其调查取证权;应当促进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保障机制的具体化和规范化。吴高庆等文则以H市F区的《实施细则》为例,分析了值班律师的“变种”——法律帮助律师的概念、定位及所存在的制度功能虚化现象,建议将法律帮助律师辩护人化,赋予其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和出庭辩护权,并建立以顾客满意度指数为基础依据的法律帮助质量考核监督机制。

三篇文章所讨论的问题涉及到一些理论和实践争议,主要包括:

其一,关于值班律师辩护人化问题。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丰富和发展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律师因此分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和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如果将二者统合为吴高庆等文中所说的“法律帮助律师”,即采取一元论——法律帮助律师辩护人化,则“法律帮助律师”所应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委托律师(辩护律师)并无二致;如果严格区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和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即采取二元论,则值班律师所应享有的诉讼权利,相对于辩护律师应有所限缩,这里便存在郑未媚文中所说的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与指定辩护制度的衔接问题。韩旭文也基本上采取了后一种立场,主要强调要保障值班律师的会见权和秘密交流权,并不主张将值班律师辩护人化。

其二,关于值班律师在量刑协商程序中的作用问题。韩旭文中谈到了此问题,并指出值班律师在量刑协商程序中参与率低,未能发挥实质性作用。2015年11月司法部《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中将“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量刑协商”作为值班律师的职责之一。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将相关内容表述为“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这里回避了“进行量刑协商”的提法。关于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控辩双方能否进行量刑协商,学术界存在着意见分歧,相关司法改革文件对此不置可否。只有在肯定控辩双方可以进行量刑协商的前提下,方可谈及值班律师在量刑协商程序中的作用问题。

其三,关于值班律师提供强制性法律帮助问题。韩旭文中主张两个“不得放弃”,一是为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作为国家的一项义务,不得放弃;二是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不得放弃。对于前者,可能的质疑是:在醉驾等轻微刑事案件中也必须为被追诉人提供值班律师吗?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值班律师制度在每一起刑事案件中都必须适用吗?对于后者,立论的主要依据来自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即规定被告在协商程序中不得放弃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问题是:能够将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域外的认罪协商制度相等同吗?再有,普遍的强制辩护是世界通例吗?

其四,关于值班律师见证人化问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过程中,出现了值班律师见证人化现象,引起了学术界关于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定位的争议,即该项制度究竟是一项便利公安司法机关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制度,还是一项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吴高庆等文认为,司法实践中由公安司法机关所主导的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立场上的偏差,忽视了对被追诉人权益的保护,建议通过充实值班律师辩护权来加强对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但是,该文并未直接回答关于值班律师制度价值定位的争议。

一项新制度的创设总是伴随着各种各样的争议。学者的使命就是通过抽丝剥茧、条分缕析,将问题清晰地加以呈现,并揭示问题的脉络和本质,寻找解决问题的答案。“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值班律师制度”实际上是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值班律师制度两项新制度相叠加所形成的复合式制度,其中所涉争议无疑比单项的新制度更为复杂。我们希望通过主题研讨和学术争鸣,能够深化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值班律师制度的认识,明确该制度发展的方向,促进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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