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教育“内涵式发展”的必由之路
——解决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主要矛盾

2018-02-06 22:36王新清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18年1期
关键词:内涵式发展法学院法学

■ 王新清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北京 100836)

习近平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内涵式发展是一种发展形式,通过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方法,实现增强实力,提高竞争力。要实现内涵式发展,必须通过内部的深入改革激发活力,由量变引发质变。改革必须以问题为导向,抓住事物发展的主要矛盾,才能实现关键性的突破。因此,我国法学教育的内涵式发展,必须找到并抓住法学教育面临的主要矛盾,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深化改革,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大力培养高素质的法治人才。

一、我国当前法学教育面临的主要矛盾:同质化与人才多样性

(一)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缘由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法学教育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培养了数以百万计的人才,基本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模式[1]。但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步伐加快,法学教育越来越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出现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1)法学教育定位不清楚。法学界在此问题上仍然存在争议。“目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一是通识教育说;二是精英教育说;三是职业教育说;四是应试教育说;五是学历教育说;六是基础性教育说。”[2](2)法学教育层次界定不清晰。“对中国法学本科生与法律专业硕士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内容还没有做出十分清晰的界定,导致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体系实际上并未成型。”[3](3)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设置不合理。“课程设置较死板,必修课程数量太多,选修课大多成为摆设。”[4](4)法科学生法律技能的训练缺乏,导致法科毕业生到实务部门工作时,眼高手低,动手能力不强。“有关法律技能训练的缺漏,是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尽管我国法学教育中也有实习的环节,但实践证明,几个月的实习对于法律技能的形成来说是远远不够的。”[5](5)法律职业道德培养缺位。这个问题不论是在法学界还是在法律界,大概没有人否认,连法科在校学生也认识到这是个问题:“高校的法学教育往往侧重书面知识的传授,而忽视法律道德的培养”[6]。(6)法学院校特色不鲜明,存在千校一面的现象[7]。(7)法科毕业生就业难。“ 2014年10月14日,教育部公布了近两年各地就业率较低的本科专业名单,在全国31个省、直辖市以及自治区范围内,法学专业成为其中12个省、直辖市以及自治区最难就业专业黑名单中的一员。而在2015年高考前夕,有媒体也曾发文盘点了最难就业的热门专业,法学被排在首位。”[8](8)社会急需的复合型法治人才、高端法治人才难以在法科毕业生中找到。“特别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对外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民法院在经济犯罪、知识产权、涉外商事以及公司、保险、证券、期货等审判业务领域,复合型法官的短缺更为突出。”[9]“法务低端市场的人才供应严重过剩,但法务高端市场的人才却极其匮乏”[10]。法学教育存在的上述问题,根本原因是法学教育的同质化与社会对法治人才需求的多样性之间存在矛盾。

(二)法学教育同质化的内涵及其表现

法学教育的同质化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主要特征。法学教育的同质化,简单地说,就是法学教育的模式和“产品”——法科毕业生存在严重的趋同现象,其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法学本科、硕士、博士教育层次化不明显。法学本科生、法学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没有分出明显的层次,除了在知识的广度和深度上有差异外,在知识结构、能力素质等方面,基本是一样的。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在全国政法院校“立格联盟”第六届高峰论坛上说:“目前的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着四个倾向:重学科轻实践,重学术轻运用,重知识轻训练,重理论轻案例。”这种现象存在于不同层次的法学教育中。不论是对本科生,还是对研究生,教师们的教育方法主要是课堂上讲理论、课堂下指导学生写论文;学生们的学习方法,也主要是课堂上听课、课堂下写论文。专业实习、社会实践、问题研讨、技能训练是业余和附带的,一般由学生自主完成,学校和老师们有组织性的指导都比较欠缺。三个层级的毕业生在学校学习所掌握的,主要是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在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技能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他们走上实际工作岗位后,对法学理论知识或许能说出一二三,但对于要从事的工作却一片茫然。这些法科毕业生,基本上都属于“法学理论型人才”。

第二,法学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型研究生教育趋同。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际上没有分出不同的类别,存在严重的同质化现象。从1996年开始,在我国的法学教育领域出现了一个新的研究生类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传统的法学研究生,以学术研究为导向,培养的是法律教学、科研人才。设立这种新类型研究生的目的,是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但是,经过20多年的实践,我国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并没有很好实现设立它的初衷,这种研究生教育的实务培养导向并没有在法学教育中得到很好的贯彻,其不应该有的“学术型色彩”,却顽固地体现在方方面面。在课堂授课方式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法学研究生,甚至和法学本科生没有什么区别,也是以理论讲授为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习期间,职业能力培养、训练仍然不足。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转发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2006)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要开设法律文书课、法律谈判课、法律实践课,并进行模拟法庭训练,以使研究生较熟练地把握各类诉讼程序,能够主持诉讼程序,进行调查与取证,熟练地从事代理与辩护业务,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并取得起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经验。根据对各高校的了解,多数高校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难以不折不扣地完成这样的职业能力培养和训练,原因是多方面的:职业能力培养、训练的要求高,难以达到;课程多,授课压力大,没有时间安排实践活动;多数教师不擅长实践课的教学与指导,实训课的效果大打折扣;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数量大,联系实习单位比较困难。所以,多数高校的做法是简单开一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写作等课程,职业能力训练主要通过让学生自主寻找实习单位的方法进行[11]。

“在学位论文方面,许多培养单位虽然允许论文形式多样,可以是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但仍要求学生撰写学术性的毕业论文,且评价标准与法学硕士雷同,并不注重通过学位论文来达到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目标,仍然强调学位论文的理论研究水平。”[12]李友根老师在对法律硕士论文质量进行专题研究后得出结论:“至少在学位论文的写作方面,所谓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在培养目标(即应用型与研究型)、培养类型(即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等方面的区别实际上是不存在的。”[13]综上所述,“各类型学位项目在培养目标、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方式方法以及毕业(论文)设计上大同小异,致使培养出的学生同质化现象严重,不能满足社会生活对法律人才的差异化需求,也损害了法学教育的整体形象。”[14]

第三,法学院校(系)特色不突出,同质化严重。我国有六百多所本科院校设有法学专业,这六百多所高校有的是综合性大学,有的是理工类大学、有的是财经类大学,还有的是专门的政法院校。但是,不管是什么类型、哪个地区的大学,其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方法、教学内容都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从这些院校毕业的法科学生,其知识结构、法律技能、思想伦理大体一样,都是知识结构单一、法律技能训练较少,复合型人才不多,基本上属于“学术型”法律人才。

总之,我国法学院校培养的人才,基本上属于有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但法律职业技能较差、法律职业伦理训练不足、缺乏其他学科专业知识的法律人才。

(三)社会对法治人才需求的多样性及其原因

社会对法治人才需求的多样性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对法治人才的需求,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首先需要的是法律教学和科研人才。20世纪90年代以后,主要需要的是司法人才。进入21世纪,特别是在我国进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期,我们大量需要的是社会主义法治人才。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说明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必须坚持法治的原则。要搞法治必须要有懂法治的人,所以,今后社会对法科毕业生的需求,不再局限于立法、司法机关和律师行业,而是广泛分布于社会的各个行业,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等。也就是说,各行各业都需要法科毕业生去做与本行业、本部门相关的法治工作。

不同部门、行业对法科毕业生知识结构、工作技能的要求是不同的。由于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和工作内容的不同,在不同部门、不同行业工作的法科毕业生所需要的知识是有差异的。在党政机关工作的法科毕业生,主要需要党内法规、宪法和行政法方面的法律知识,同时,最好具备公共管理等相关知识;在企业工作的法科毕业生,用得最多的是民商法、经济法等相关知识,同时最好懂经济、懂企业管理;在外事部门工作的法科毕业生,用得最多的是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方面的知识,同时,最好懂一点外交学知识。从工作技能来看,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的要求也有差别。在司法机关工作的法科毕业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处理诉讼案件,解决已经发生的法律纠纷,需要的基本工作技能是诉讼技能;在企业工作的法科毕业生,从企业利益最大化出发,其工作的目的主要是防止企业发生法律纠纷,为企业的经营避免法律风险。打个比喻:司法工作是治已病,企业法务工作是治未病,前者需要的是“治疗法学”的知识和技能,后者需要的是“预防法学”的知识和技能。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传统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分工也日益广泛和深入。律师的专业化分工,二十年前已经出现。改革开放以来,专业化的法院(庭)不断出现,先是海事法院,后来有了知识产权法院,再后来有了环境法庭,最近又在杭州成立了互联网法院。这些专业化法院(庭)的出现,必然需要具有专业化法律知识和技能的法官和律师。“人民法院越来越需要既懂法律又懂经济、科技、文化等其他学科知识,既懂中国法又懂外国法,既懂中文又懂外语的复合型法官。”[15]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法治建设的加强,社会对法治人才需求的多元化趋势将更加明显和迫切。每一个行业都越来越强烈地需要为自己服务的专门法治人才,而这些在特定行业工作的法治人才,除了需要法律知识和技能外,还需要具备与本行业相关的知识结构和技能。所以,社会需要多元化的法治人才,每一个法治人才,都应当是有特色的法治人才。

(四)法学教育的同质化与法治人才需求的多样性之间的矛盾,是当前法学教育面临的主要矛盾

“在复杂的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16]。我国的法学教育也存在很多矛盾。比如,法科在校生数量大与就业率低的矛盾;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脱节的矛盾;法学教师的教学和科研之间的矛盾;西部地区法治人才匮乏与法科毕业生不愿意到西部就业之间的矛盾;法科毕业生就业难与复合型法治人才、高端法治人才匮乏之间的矛盾。在这些矛盾中,法学教育的同质化与社会对法治人才需求的多样性之间的矛盾,是法学教育面临的主要矛盾,“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当前,法科毕业生就业难是客观存在的,但不能由此说是法科学生招多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科毕业生大约有一百多万,占全国总人口的万分之八,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各行各业都需要法治人才的今天,这肯定不是绝对过剩,而是“供需结构失衡”,即培养的法科毕业生有一些不是社会需要的人才。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出现的矛盾,是法学教育同质化带来的,如果我们改变法学教育的同质化(当前表现为理论化过浓),重视实践教学,它们之间的矛盾就会自然解决;西部地区法律人才缺乏与法科毕业生不愿意到西部就业之间的矛盾,有就业政策不到位的原因,也有法学教育同质化的问题。长期以来,我们没有针对西部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采取有针对性的人才培养措施。而同质化的法科毕业生可以到国家的任何地方就业,他为什么到待遇低、工作环境差的西部?改变了法学教育的同质化,可以培养出大批复合型、高端法治人才,解决复合型法治人才、高端法治人才匮乏的问题。

“矛盾着的两方面中,必有一方面是主要的,他方面是次要的。其主要的方面,即所谓矛盾起主导作用的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17]在法学教育的同质化与社会对法治人才需求多样性这对矛盾中,社会需求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法学教育是为国家的法治建设服务的,国家法治建设决定了社会对法治人才的需求,社会对法治人才的需求,决定着我们办什么样的法学教育。法学教育必须回应社会对法治人才的需求,否则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当前,我们必须根据社会对法治人才需求的多样性,对法学教育进行多元化改造,以满足社会对各种法治人才的需要。

二、改革我国法学教育是解决主要矛盾的基本方法

从逻辑上讲,应对社会对法治人才的多样性需求,其办法有二:

其一,把所有的法科毕业生都培养成全能型人才,以便于他们能够适应各种法律工作岗位,既能够到西部基层司法机关就业,也可以到联合国有关的法律机构工作。这种人才不仅懂法律,还懂经济、政治、科技、管理等专业知识;不仅有高深的法学理论功底,还有娴熟的法律工作技能;不仅要懂中国的法律,还要懂其他国家的法律。但是,“人之才行,自昔罕全。苟有所长,必有所短”。自古以来,全能型人才是没有的。我们的法学教育,学习时间有限,法学院校不可能把各种法律工作岗位所需要的所有知识和技能都交给学生,把学生培养成全能型人才。

其二,在科学设计的基础上,通过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法学教育,培养出有不同特长的法科毕业生,实现“法学教育产品”——法科毕业生的多样化,以满足社会对法治人才的多样性需求。简单地说,就是通过法学教育的多元化,实现法科毕业生群体的多样化,满足社会对法治人才的多样性需求。

(一)科学设计不同层级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实现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差异化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从上到下有5个层级:博士研究生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高职高专教育、中专教育。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中,这5个层级的培养目标是有区别的。但是,在实际执行上,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区分得不是那么清楚。这3个层级在教育内容上都偏重法学理论,教育方法上都主要依赖课堂讲授,忽视实践教学,忽视和其他学科交叉知识的学习,因此培养出来的学生同质化现象严重。在法学教育改革的背景下,还有一些学者仍然没有认识到多元化法学教育的重要性,主张把法学教育定位成一种类型,如法律职业教育。有学者说,“以法律职业教育为目标是法治社会中法学院办学的共同宗旨”[18]。如果把我国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法学教育进行统一定位,将无法改变我国法科毕业生同质化现象,无法满足社会对法治人才的多样性需求。根据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建议对我国不同层级的法学教育进行不同的定位,然后根据不同的定位,明确人才培养目标,确定不同的人才培养模式,安排不同的课程,采取不同的教育教学方法,建设不同的教师队伍。

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定位为素质教育。法学本科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的初级阶段,处在法学教育金字塔的基座上。法学本科生群体庞大(每年大约在十万左右),他们在毕业后的去向非常多元化,有的毕业后考上研究生,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有的通过司法考试,进入司法机关或律师队伍;有的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务工作;也有的从事和法律完全无关的工作。考虑到法学本科生毕业以后的发展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为了为研究生教育提供优质的生源,也为了法学本科生今后的发展,我们应当在本科阶段打牢他们今后发展的基础。面对法学本科生多样化去向的现实,唯有定位为素质教育,才最有利于他们今后的发展。

法学本科毕业生是基础性法治人才,他们除了作为硕士研究生的后备军之外,可以从事简单的法治工作,如果要想成为复合型或者高端法治人才,还需要继续深造,包括攻读硕士学位,也包括经过长期的法律实践和自学,不断积累知识、经验和技能。

当前,在我国硕士研究生层面上,有两种类型,一是法学硕士研究生;二是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前者是学术型研究生,后者是专业型研究生。这两类研究生应当进行不同的定位,不应一概而论。法学硕士研究生应该是过渡性的学位,他们以法学学术训练为主,一般应当作为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后备军。如果法学硕士研究生不再攻读博士学位而就业,应当经过一定时期的职业技能训练,再进入法律实际部门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数量不应当太多,从为博士研究生提供优质生源的角度看,以三倍于博士研究生为宜。如果数量过多,博士研究生吸纳不了,到社会上去做法律实务工作,又缺乏技能,还需要进行一定时期的法律技能培训,有“浪费”之嫌。

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的教育应当定位为职业教育,目标是培养高级的应用型法治人才。目前,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又分为本科是法学专业的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以下称“法本法硕”)和本科是非法学专业的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以下称“非法本法硕”)。两者的区别是本科所学专业不同。“法本法硕”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对法律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对这类研究生,应当进行“专精化的培养”,毕业后可以作为法官、检察官和诉讼律师的候选人[19],主要在司法领域工作。这类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除了学习一些前沿的法学理论知识外,重点应当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技能,特别是司法工作技能的训练,以便其毕业后,能够尽快开展司法工作。“非法本法硕”研究生本科阶段学的是非法学专业,可以把这类研究生作为复合型法治人才培养。“非法本法硕”的研究生教育,应当作为我国培养复合型法治人才的主渠道,我们将在下文专门进行讨论。“非法本法硕”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不仅要学习基本的法学理论,还要进行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因而其学习期限应当长于“法本法硕”。“非法本法硕”研究生毕业后,主要的工作领域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由于他们具有法学和其本科所学专业两个知识背景,他们可以根据本科专业进入适当的工作领域,根据研究生专业从事法务工作。比如,甲同学本科学的是国际贸易专业,研究生读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它可以到外贸公司做法务工作;乙同学本科学的是政治与行政学专业,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毕业后,可以到党政机关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这些既熟悉法律又熟悉单位业务的人,将很快成为复合型高端法治人才。

目前,我国的法学博士研究生还都是学术型研究生,其培养目标是从事法学教学和研究的高级人才。博士研究生的教育应当是学术型的精英教育,应当通过科学的考试制度,把那些有法治信仰、热爱法学研究的优秀法学硕士选进博士研究生队伍。法学博士研究生应当清楚了解我国国情和法治建设实际情况,跟踪国内外法学研究的前沿问题,在导师指导下,坚持研究式的学习,进行创新性研究,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作贡献。法学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主要进入高校、科研机构和省级以上立法、司法机关法律研究部门工作。

在法学教育改革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对我国不同层级的法学教育进行准确定位,根据定位确定人才培养目标;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确定人才培养模式;根据人才培养模式确定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根据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配备合适的教学队伍。要做到这些,必须有一个机构来统一进行设计。可惜的是我国目前还缺乏这样一个机构。历史上有一段时期,司法部主管法学教育,还就法学教育做过一些通盘的规划。现在司法部已没有了主管法学教育的职能,教育部作为全国所有高等教育专业的管理部门,不可能单对法学教育进行细致的规划。教育部下属的法学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仅“指导”法学本科教育,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仅“指导”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教育。为此,笔者认为中央政法工作委员会应重视这个问题,联合教育部、司法部等部门,尽快成立一个能够统一规划整个法学教育的“全国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在中央政法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规划、指导、监督、评估全国的法学教育。

(二)积极发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多样化法治人才主渠道的作用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转发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2006)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主要培养两种法治人才:一是较熟练地把握各类诉讼程序,能够主持诉讼程序、进行调查与取证、熟练地从事代理与辩护业务的司法领域工作人才;二是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并取得起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经验的法治人才。我们可以把前一种法治人才简称为“司法人才”,后一种简称为“法律事务人才”。

因此,“法本法硕”可以作为培养“司法人才”的主渠道,“非法本法硕”可以作为培养“法律事务人才”的主渠道。为了对“法本法硕”进行专精化的培养,主张在“法本法硕”研究生专业下设“民商(含经济法)专业方向”“刑事法专业方向”“行政专业方向”,并针对不同的专业方向设置不同的培养方案。

其理由是:第一,这三个专业涵盖了我国司法工作的所有领域,符合培养专业化司法人才的目标要求。我国普通法院的审判业务大体分为“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三类,检察院的检察业务大体也可以分为这三类。把“法本法硕”分为三个专业方向,能够满足司法机关对实务型专业人才的需求。第二,把“法本法硕”研究生专业方向分为这三类,可以避免当前法律硕士研究生没有专业方向划分、难以实现专精化教育的问题。我国目前“法本法硕”研究生不分专业方向,基本是重复学习本科法学专业的主干课,这不仅导致知识学习上的重复,还使得学习无法深入,达不到司法实际工作对法律知识“专精”的要求,也难以培养高层次人才。第三,把“法本法硕”研究生专业方向分为三个,更有利于培养复合型人才。“复合型人才”是具有综合性知识和技能、能熟练解决实际问题的人才。例如刑事法官审判案件,需要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证据学、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等知识。如果审判的是计算机犯罪的案件,还应当懂一些计算机方面的知识,审判金融犯罪的案件,还应该懂一些金融方面的知识,这就是复合型人才。把“法本法硕”研究生专业方向划分为三个,可以系统开设相关的课程,或系统进行相关司法技能训练。以“刑事法专业方向”为例,我们可以开设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证据学、物证技术学、法医学、侦查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刑事执行法学、司法精神病学等相关课程,也可以安排和这些课程相关的专业技能训练。由此,与刑事审判、刑事检察、刑事辩护、刑事侦查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相反,现在的“法本法硕”不分专业方向,由于课程已经足够多了,一些虽然边缘但实务工作很需要的课程,如上述的法医学、物证技术学、司法精神病学等课程无法开设,使得研究生毕业后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这方面问题时会束手无策,很难成为“复合型司法人才”。

“法本法硕”以练习司法技能为主要学习内容,可以通过组织模拟法庭、案例分析、课堂讨论、专业实习来全面训练各种司法技能。课堂讲授主要是为了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以讲座传授相关法学理论研究的前沿知识和法治建设实际状况;二是开设专业方向需要而本科期间多数学生没有学习的课程,例如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等。总之,应当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特点,制定针对性的培养方案。

“非法本法硕”重在培养复合型“法律事务人才”。由于“非法本法硕”研究生在本科阶段学的不是法学专业,他们在研究生阶段学习法律之后,从知识结构上看,一般就具有了“复合性”。但是,不是所有的有复合知识结构的人都是法治建设所需要的人才。为了培养社会需要的复合型“法律事务人才”,我们可以根据对社会需求的预测和本校人才培养的目标要求,在招收“非法本法硕”时,对其所学的本科专业提出要求。例如,某财经类大学法学院为了培养懂经济、懂法律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可以要求报考的本科生必须是学应用经济学类专业的;某外国语大学为了培养懂法律懂外语的复合型人才,可以要求报考它的本科生所学专业是外语类专业。此外,在“非法本法硕”的课程安排上,除了必修法学的10门核心课程外,其他修什么课,可以根据培养目标来确定,即使属于法学核心课程的课,在课时安排上,也可以根据培养目标进行适当增减。例如,如果培养目标是懂法律懂外语的复合型人才,可以适当增加国际法类课时。此外,在专业技能训练上,也应和司法技能训练有所差别,更多的是进行非诉讼类法律实务技能的训练,如合同等法律文件起草、审查和业务谈判等,以适应复合型法律事务人才的需要。

(三)鼓励并切实支持不同法学院校特色发展

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的政法院校和法学院(系),把追求法学教育的“高”“大”“全”作为自己发展的主要目标,忽视了特色发展。几乎所有的政法院校和法学院(系),在发展过程中,都把追求办学层次的提高作为主要任务。专科升本科,有了本科就申办研究生教育,有了硕士研究生教育就想申办博士生教育。在教育类型上,致力于追求“全”。有了一个法学二级学科的研究生专业,就想拿到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有了法学研究生教育,就开始千方百计地争取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教育。为此,很多学校的法学教育规模越来越大,但人才培养的同质化现象越来越明显,法学教育面临的主要矛盾越来越严峻。所以,实现政法院校和法学院(系)的特色发展,是解决法学教育面临的主要矛盾的一个重要途径。

近几年,有的大学法学院认识到这个问题,开始探索“差异化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注重法学院系的特色发展。例如,“北航法学院在推进教育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法学知识扎实、实践素质突出、瞩目于服务国家建设新型工业化法治战略需求’的法学人才培养定位”[20]。还有“一些法学院系亦在功能定位上走分化和差异化的路线,结合本校办学特色,提出特色型法治人才培养,例如,法商人才、经济学+法学复合型人才或经济法律复合型人才、建筑复合型法律人才、新闻——法律复合型人才、信息法学人才、复合型法律英语人才等。但是,大多处在构想或实验阶段,尚未形成具有普遍适用的有效措施,以致目前复合型法治人才远无法满足需求侧的要求”[21]。

高等教育的特色化发展,是国家所提倡的,也是解决法学教育面临主要矛盾的必由之路。但是,由于国家的相关政策措施还不到位,一些法学院(系)的设想还得经受时间的检验,所以这项工作还刚刚开始。为了使建设有特色法学院校(系)的工作健康发展,笔者提出如下建议。第一,法学院(系)的特色化建设,应当事先经过积极审慎的论证,不要简单拍脑门决策,也不要只注重眼下的就业率。在选择“特色”时,要衡量以下因素:本校办学特色、本院(系)师资力量和文化传统、社会对法治人才的长远需求度。建设有特色法学院(系)不能好高骛远,应当脚踏实地。法学院(系)的特色,可以体现在法学教育层次上。例如,有的法学院擅长本科教育,完全可以把办优质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自己的特色,少办甚至不办研究生教育。法学院(系)的特色,也可以体现在人才培养目标上,培养某种类型的法治人才。例如,理工科大学法学院可以把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懂科技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财经类大学法学院,可以把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懂经济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外国语大学的法学院,可以把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懂外语懂法律可以到国际机构工作的复合型人才。法学院(系)的特色,也可以定位在举办某一类法学教育上。比如,有的法学院可以只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培养学术型研究生,相反,有的老牌法学院,也可以只培养学术型研究生,而不培养专业型研究生。对于那些规模不大、师资力量不强的法学院,选择某一种法学教育类型是明智的,也体现了对学生、对社会负责的精神。第二,教育部和其他高等教育管理部门,以及社会上的教育评价机构,应当改变现行的法学教育评价机制。现在的评价机制的突出问题是以科研为导向,以法学教育的“高大全”为标准,人才培养质量往往被忽视。今后,我们在评价优秀法学院(系)时,可以评出本科教育优秀的法学院(系)、法律硕士教育优秀的法学院(系)、法学硕士教育优秀的法学院(系)、法学博士培养优秀的法学院(系),不要笼统地搞法学院(系)排名。这种笼统的法学院(系)排名,是“强化法学教育同质化”的“催化剂”,必将扼杀法学院(系)的特色发展。第三,国家今后在设立项目支持法学教育发展时,也要分门别类,不要笼统地看哪个大学法学院强就一味支持它。要分别在本科教育、法学研究生教育、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教育、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学生的实习实践等方面设立项目,奖励那些专项工作做得好、特色发展得好的法学院(系),以此作为抓手,鼓励并支持法学院(系)特色发展。

三、解决我国法学教育主要矛盾的配套性措施

为了克服法学教育面临的主要矛盾,单靠本文第二部分阐述的几种方法是不够的,还需要采取相关的配套性措施。这些配套措施至少应当有以下三点。

(一)简化考试,把法学教育从应试教育中解放出来

现在的考试过多过滥,把大学教育搞成了应试教育。有些学生上课不愿意听与考试无关的内容,读书不愿意读与考试无关的书,学生的知识基本局限在考试所需的知识范围内。法科学生都面临哪些考试呢?以本科生为例,除了学校的课程考试外,外语有国家的四、六级考试;毕业想去党政机关工作的,需要参加公务员考试,而且公务员考试还分中央和地方两种;想去法院、检察院工作,或者做律师的,还得参加司法考试(2017年后改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担心难以就业作多重选择的,还要准备研究生考试。有的学生为了增强自己的就业能力,还参加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等。短短四年的学习时间,多数学生一般需要准备参加数次国家级的考试。试问一下,哪个国家的大学生在校期间有像我国这样名目繁多的考试?有如此名目繁多的考试,还如何要求法科学生接受以“树立法治信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拓展知识能力为主要任务”的素质教育?

从选拔人才的角度看,有的考试完全没有必要,之所以没有取消,纯属部门利益作祟。比如,公务员考试,有必要中央和地方分开考吗?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的成绩就不能作为地方录用人才的标准吗?再如,法科毕业生去法院、检察院工作,有司法考试成绩还不行,还得参加公务员考试。且不论法官、检察官是否应该混同公务员进行管理,单从选拔人才的角度看,一个没有专业特色的公务员考试,能抵得上组织严密、出题严谨、阅卷严格的司法资格考试吗?因此,大学生参加了国家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成绩合格的,去地方党政机关工作的,不需再参加地方公务员考试;应当取消法科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工作时要求的公务员考试,以司法资格考试成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作为决定是否录用的主要标准。

此外,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的入学考试,完全可以由司法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代替。因为两个考试的目的一致,都是为了选拔应用型法治人才,而且考试内容也差别不大。取消了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入学考试后,各个法学院(系)根据申请人的司法考试成绩,作为选拔进入复试的考生的基本标准,然后对被选入围的考生进行复试。复试可以由各个学校主导,复试内容和方式由其自行决定。这样,既可以减轻学生的负担,又可以给各法学院(系)一定的自主权,有利于推进有特色法学院(系)的建设。

法学硕士研究生和法学博士研究生进行贯通式培养,更多地采用硕、博连读的方式。在硕、博连读的模式中,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可以取消,改为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标准对硕士研究生进行末位淘汰。对于不适合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两年研究生学习生活结束后,予以淘汰,转为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以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资格毕业,毕业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

通过以上考试制度的改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法科学生的考试压力,把他们的时间和精力从应付考试上解放出来,以便于学习今后工作需要而不是考试需要的知识、素养和技能。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在学生考试压力巨大的情况下,法学教育改革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

(二)建立和法学教育紧密衔接的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制度

目前,我国有不少法律职业人员培训机构如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和律师学院等。但它们基本上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在职进修机构,我国还缺乏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机构。因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这个制度怎么建,特别是培训机构怎么设,是一个需要好好研究的大问题。像日本或其他西方国家那样,全国设一个专门的职前培训机构,统一对通过司法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进行职前培训,是不可行的。因为现在每年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有4万人之多,由一个机构承担数量如此庞大的人员培训,是不可能办到的。

因此,应当依托政法院校和法学院(系),并通过改革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的教育制度,完成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任务。

第一,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后,欲从事司法工作的,可以凭着司法资格考试成绩到一家国家认可的法学院(系)申请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在学习期间,进行司法职业知识和技能的专精化培养,学习的主要内容是司法技能和司法相关知识。两年学习期满,按照司法人员的基本素质进行毕业考试,考试合格的,发给司法从业资格证书,到法院、检察院申请工作。法院、检察院录用此类人员,只需要进行简单的面试,不再进行笔试,也不再要求通过公务员资格考试。

第二,其他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欲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需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入学考试,考试合格,进入一个法学院(系)攻读法律专业硕士学位,作为“法律事务人才”进行培养。学习内容以国家教育部确定的10门法学核心课为主,同时进行法律职业伦理、法律事务工作技能的学习与训练。学习期满后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进入相关领域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此类专业型研究生如果只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而未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也不得从事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律师、公证等专业工作。

第三,法学专业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欲从事司法工作或其他法律事务工作的,在通过司法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必须在一个法律职业职前培训机构进修一年,获得司法技能或其他法律事务工作技能。

国家可以把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工作交给司法部承担。司法部以前就有主管法律教育的职能,目前也是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的所在单位,由它承担此项工作顺理成章,也富有经验。司法部可以在现有政法院校、法学院(系)中,按照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工作的要求,重新遴选一批法学教育机构,作为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的培养单位。同时,在全国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和律师学院等教育培训机构中,选择一些机构作为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工作机构,承担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以外的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工作。

(三)加强多元化的法学师资队伍建设

发展多元化的法学教育,一个主要的制约因素是我国同质化的或者说是单一化的法学教师队伍。当前,我国法学院(系)的大多数教师,是研究生毕业后直接进入大学教书的,加上各种考核都把科研当作硬指标,他们当教师后没有或很少接触司法或其他法律事务工作。因此,我国的法学教师队伍,基本上属于“学术型”的教师队伍[22],这样的教师擅长理论教学,而弱于职业教育,也不能很好地指导学生开展实习实践。有的教师甚至“对于法律实践、法律传统、法律经验关注不够,以至于许多法学院校的毕业生反映,学校教的是一套,实践中做的是另一套”[23]。所以,如果没有多元化的法学教师队伍做支撑,就无法实现法学教育的多元化,法学教育中的重要一环——法律职业教育更无法实现。

为了改变法学教师队伍的结构,2013-2017年中央政法委制定并实施了“双千计划”,但效果不是太理想。大学教师到司法部门挂职,由于有科研考核的后顾之忧,难以一心扑在挂职部门的工作上,再加上接受他们挂职的司法机关,为了发挥他们的所谓优势,往往把他们分配到研究室、司改办等研究性部门工作,这使他们获得司法工作经验和技能的效果打了折扣。而派到大学来的司法人员,多数是挂个名,少数来上几节课,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大。所以,解决法学教师队伍单一化的问题,还需要另辟蹊径。

笔者的想法是通过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强制有关法学院(系)引进一批有法律实践经验和职业技能的教师,充实到法学教师队伍中来。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教育是法律职业教育,根据国外的经验,给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授课的教师,至少有三分之一是有法律实践经验、法律职业技能的专家。各法学院(系)可以真正聘请一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来校任教,具体承担某一门课程,或指导研究生的某一项实习、实践活动,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只是挂个兼职教授的名头,从不来学校承担任何具体工作。当前,法院、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在职法官、检察官工作压力大,学校可以聘请退休不久的法官、检察官来校任教。希望国家有关部门放宽退休干部兼职取酬的规定,让他们为国家的法学教育事业发挥余热。同时,国家还应当就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教育的教师队伍建设作出专门规定,改变以往主要凭科研成果晋升职称的做法,把法律职业技能作为教师,特别是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教师职务晋升的重要考量因素。除此之外,各法学院(系)还可以根据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招收一些懂法律懂外语、懂法律懂经济或其他“双懂”“多懂”的复合型人才进入教师队伍,从总体上改变当前法学教师队伍相对单一的知识结构。以多元化的教师队伍,来培养多元化的法科毕业生。

[1]张文显:《法治中国时代的法学教育》,载《中国法学教育年刊》2012-2013(创刊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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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季卫东:《法治中国建设中的法学教育改革》(专题讨论),载《学习与探索》,2014年第9期。

[4][7][14]王利明 韩大元等:《新时期法学学位体系和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载《中国法学教育年刊》2012-2013(创刊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0-54页。

[5][9][15][23]公丕祥:《变革时代的司法需求与卓越法律人才就业培养计划》,载《中国法学教育年刊》2012-2013(创刊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12页。

[6]赵淑君:《浅谈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措施》,载《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3期。

[8]王鹏飞:《法学教育现状分析与改革思路》,载《海峡法学》,2016年第1期。

[10][21]杨 松 闫 海:《我国复合型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基于供需结构均衡的分析》,载《中国法学教育年刊》(第三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8-15页。

[11]王新清:《关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改革的一点思考》,载《中国法学教育年刊》2012-2013(创刊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52-157页。

[12]袁碧华:《法律硕士考核标准的反思与重构》,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3年第5期。

[13]李友根:《法律硕士论文质量与案例研究:现状考察与改善建议——基于83篇“惩罚性赔偿”学位论文的研究》,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7年第一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4页。

[16][17]《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20、322页。

[18][22]孙学致:《论我国法学教育的趋势与高校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载《高教研究与实践》,2011年第4期。

[19]季卫东:《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行业需求》,载《学习与探索》,2014年第9期。

[20]龙卫球 初殿清:《新型工业化时代的法学教育——以北航法学教育改革为个案》,载《中国大学教学》,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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