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锋
(肇庆市环科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肇庆 526040)
近年来,世界各国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重视不断提升,人们对防治环境污染的重视度不断提高。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强化对对地下水环境污染的防治力度,而科学评价工程项目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对保护地下水资源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就变得极其重要。就目前而言,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中主要采用的是建设地面防腐防渗工程。现实中,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监理工作时,大多数项目对防腐防渗措施的要求都很明晰,这给环境监理的开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和指导性的作用。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还有少部分环评项目对地下水污染防治中需要采用的防腐防渗措施缺乏明确的规定和技术要求,仅是笼统地要求应该进行防腐防渗处理,没有针对具体的项目和区域提出应该如何开展防腐防渗工作,至于采用何种材料、铺设多厚的层数更是无从谈起。这种笼统地防腐防渗要求,使得开展环境监理工作时缺乏明确依据,同时也无法对建设或施工方所采用的防腐防渗措施是否达标进行有效评判。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防腐防渗措施是否明确、具体对建设项目后续的环境监理工作会起到重要的影响。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对环评文件中防腐防渗措施的明晰与否对环境监理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希望在同行间能够引起关注和讨论,进而共同促进相关措施和工作能够不断得到完善。
目前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以下简称为环评技术导则)中,明确要求应针对具体建设项目的特点、调查评价区域和场地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在项目提出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对项目所采用的防腐防渗措施进行补充完善。
在工程项目的场地防治措施中,分区防治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措施,其具体要求应根据场区内不同区域的特点来划分污染防治区,然后对每一区域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腐防渗措施。根据工程项目的管廊管线、生产设备、贮存装置的布局,对可能污染地下水环境的中间物料、产品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性质、排放量进行科学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污染防治区进行合理划分,并提出与各区域情况相匹配的防腐防渗方案,同时还应对各区防渗措施及其标准提出明确要求,进而建成完善的防腐防渗措施体系和检漏系统。
现实中,绝大多数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中都要求应严格遵守环评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编制,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为后续的环境监理工作提供有效依据,具有了一定的指导性作用。为了严格执行防腐防渗措施的技术要求和标准,就需要对建设方或者施工方所采用的防腐防渗措施是否满足环评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科学比对,只有每一区域的每一项措施都具有明晰的标准和要求,环境监理在开展现场工作时才会具有明确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施工方所采用的措施不满足环评文件的要求,就可以非常确定地指出其与环评技术导则不符的地方,这也为后续的整改方案制定和整改结果检查提供了依据。总之,明晰的防腐防渗措施要求对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也给建设方或施工方制定并采用合理有效的措施提供了基础和依据。
如上文所述,环评技术导则中要求根据场区的实际情况,对整个场区进行污染防治区的划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有针对性的区域防渗方案,列明具体的措施内容和技术指标。但在环评文件中,仍存在少部分项目没有给出明确的防渗措施要求,比如防腐防渗措施的技术指标、采用何种材料、铺设厚度和层数等等,而是仅仅给出了笼统地要求。针对这种情况,环境监理的现场工作就缺乏有效依据,无法对建设方或施工方的防腐防渗工程是否满足环评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评判,往往只能根据类似项目来进行评判,有时甚至还需要通过与环保部门的沟通协调来核实防腐防渗工程是否满足地下水的环境保护要求。这样就会产生很多不利因素,比如使得建设项目无法科学制定和落实环保措施要求,又比如给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增加了难度和工作量。下面针对环境监理中碰到的实际案例来对这种影响进行详细讨论。
例1:某高校环评机构编制的某企业废料渣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的环评报告中,有好几处都对防腐防渗工程中涉及到的具体措施缺乏明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例如:(1)工程运行时产生的固废采用编织袋包装并加以贮存,同时采取防腐防渗措施(仅仅只是笼统地要求采用防腐防渗措施,但如何进行防腐防渗,使用何种材料,技术指标和要求等均未明确)。(2)浸出槽、净化槽设于地下的设施采取防腐防渗措施(和第一点一样,同样没有明确提出应采用何种防腐防渗措施)。(3)对电解槽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并采取防腐防渗措施(与前两点不同的是,虽然提到了需要对一些地面进行硬化处理,但后续提到的防腐防渗措施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有何要求都未明确)。(4)初期雨水池、消防事故池以及沟渠都需要采取防腐防渗措施(仅仅提及了需要采取措施,但措施到底是什么没有具体说明)。
通过上述例子可以看出,一些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中虽然提出了防腐防渗的要求,但防腐防渗措施的内容、技术标准等却没有进行明确,这使得环境监理的现场工作开展变地困难、低效,缺乏有效依据。这种情况除了对环境监理工作会造成影响外,对建设方和施工方的防腐防渗方案制定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同样是因为缺乏明确依据的缘故,给他们的防腐防渗工程的设计、施工增加了难度。总之,因为防腐防渗措施提的比较笼统,往往会使得在建设施工时,工程监理方、环境监理方和建设施工方不得不多次、反复的与环保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这样既降低了工作开展的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建设项目落实环保要求的积极性,由此而带来的危害影响可能十分巨大。
如果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对防腐防渗措施的要求比较明确,那么就会对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起到积极指导作用;否则在增加环境监理的现场工作开展难度之余,还让建设项目特定区域存在渗漏风险隐患,地下水保护工作无法得到有效落实。因此,环评文件对防腐防渗措施的要求是否明晰仍需引起各位环评技术人员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