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相对所有权”解析分时度假权益之法律特质

2018-01-26 20:29任容庆
天津法学 2018年2期
关键词:购买者物权所有权

任容庆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062)

分时度假是开发企业按时间分割其度假房产后出售给消费者,购买者享有所购度假房产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益,并可依据自己的度假需求,使用同一交换系统中其他消费者所购的异地房产。作为房地产业、酒店服务业、旅游业相糅而生的新兴产物,分时度假源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法国的阿尔卑斯,随后传入美国,迅速风靡欧美国家。经过近五十多年发展,分时度假已在国外获得巨大的成功。而分时度假于20世纪90年代引入我国后,却遭遇了尴尬的境地,究其原因有以下三方面:一是该制度立足英美法系财产权理论,其制度规则与大陆法系传统的物权理论存在一定冲突;二是我国商业实践的不规范无法发挥该制度本身的优越性,还导致投诉、纠纷不断;三是针对分时度假这一新型权利形态,我国现行立法呈现出的滞后性,阻碍了分时度假在我国的发展。其中,对分时度假权属性质界定的混沌不清成为我国发展分时度假的首要障碍,而反观英美法系国家,分时度假的发展却从未遭受其财产权理论的阻碍。本文通过比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理论框架下分时度假的不同境遇,力图寻求新的理论平台来准确定位分时度假权属性质,为我国分时度假权益的物、债权属之争提供新的思路,也为后续构建我国本土化分时度假权益模式提供理论借鉴。

一、大陆法系物权理论界定分时度假权属性质的局限

国内学界对于分时度假出现激烈的权利类型探讨与纷争①,究其原因在于,对分时度假这一新型权利形态进行界定时,大陆法系传统物权观念和规则不可避免地突显了理论上的局限性,使得分时度假自身的权利特质与物权理论产生了冲突和背离。

(一)绝对所有权观念与分时度假的背离

绝对所有权观念来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学家从抽象和概括的基础上提炼出“绝对所有权”,并将所有的权利均归结为一种权力,私法秩序中权力集中于个人,个人享有对私有财产依其意志自由支配的最高权力,法律赋予所有权人对客体物最完全的权能,所有权成为绝对性的物权[1]。

从所有权的权属特征来看,如将分时度假权益视为一种物权性使用权,尽管体现了所有权绝对性的特征,但同时,也显现出弱化绝对所有权观念的特点。从客体的角度来看:一方面,权利的对抗性受限,购买者对于所购度假房产享有所购期限内排斥他人干预或妨害的权利,与传统所有权相比,尽管这种权利范围没有缩小,权利力度没有削弱,但却受到期限的限制;另一方面,权利的支配范围受限,与传统所有权人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益相比,分时度假购买者不享有对所购度假房产事实上的处分。从主体的角度来看:一方面,购买者意愿受限,尽管购买者可选择使用、转让、交换、出租、赠与等方式来行使对度假房产所享有的权利,但却不得对该房产进行物理上的改造、变形、毁损等事实处分行为;另一方面,购买者对所购度假房产的所有权并非永久,而是受其所购期限的限制。由此可见,分时度假在对绝对所有权观念有所削弱的同时,也限制和背离了所有权的绝对性。

这一背离的显现,是基于绝对所有权观念而产生的物权制度与社会现实的背离,绝对所有权概念隐喻“物的分裂”与“个人主义”,大陆法系物权理论界定利益的方式是确定物的归属,一旦脱离了物的分裂和占有回复,大陆法系整个物权理论便苍白无力,所有权更犹如无根之木,无源之水[2]。而分时度假自身“分时”的特质赋予每一购买者通过时间分配对同一度假房产行使相同的权利,具体而言,各时段购买者可不必征得其他购买者的同意,依其个人意志在特定期限内行使权利,此时,各权利人之间形成类似分时共有的团体财产关系,这种共有关系是通过控制使用时间和限制事实处分来实现共有物使用价值的最大化,因此,分时度假的根本价值在于物的使用,并非归属,这就与将物的归属和回复作为根本价值的“绝对所有权”观念相背离。也正因大陆法系物权体系建立在此基础上,才使得“绝对所有权”理论难以解释如分时度假一样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的涉及团体财产关系的新事物。绝对所有权观念之所以与社会现实产生背离,原因有二:一是概念本身的内在缺陷,绝对所有权观念下对物的利用是全面、整体、自由的,作为一个权利束,绝对所有权不断地被社会现实分裂、破碎,从最初罗马法于土地之上设定他物权而否定了不动产绝对所有权,到近代以来分别从公、私法上对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使予以限制[3];二是历史发展的外部因素,社会经济的变迁使人们对物的利用方式变得复杂,资源的稀缺性也日益明显,以物的归属和占有为中心的绝对所有权观念显得不适事宜,转而强调物的利用,并通过权利的重新配置来解决资源分布不均的矛盾,此时,为适应所有权和利用权的新型关系,所有权的概念内涵必须发生变化[4]。

(二)一物一权主义与分时度假的冲突

自罗马法以来,一物一权被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广泛接受。此前一物一权的内涵指:“一物”是一个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单位;“一权”则仅指所有权。但随着绝对所有权的分离与裂变,大陆法系的一物一权也受到直接冲击和挑战。现实中人们的主观意志往往影响“一物”的界定,一些在法律上不构成独立一物的,在交易中也可视为一个物。

以分时度假为例,分时度假的法律构造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颇为类似,但后者重视居住功能,前者则更倾向于发挥旅游、度假功能,分时度假可视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种特殊形态。在分时度假房产上,至少存在三重所有权:第一,全体购买者针对各自所购买度假房产与其相邻度假房产的公有建筑或设施(如墙壁、开花板、过道等)部分的按份共有权;第二,每个购买者对于所购买的度假房产于特定期限内享有专有性的所有权;第三,不同时段的购买者之间,针对同一度假房产形成以各自所购时间为区分比例的按份共有权。这三个所有权的客体只有一个,即度假房产本身,按传统物权理论,一物一权不允许同一度假房产上并存多个所有权,但如果将“一物”特定为具有固定期限的度假房产,那么,该特定化的度假房产上同样只有一个所有权,并未违背一物一权。因此,“一物”的确定不是一物一权所能解决的,属于物权客体的特定化和独立化的问题。

对大陆法系国家而言,随着物权客体利用的多重性和物权客体范围的变迁,势必凸显一物一权的弊端,一物一权限制人们就一物上设定物权的个数,影响人们对一物利用的效率和密度,因此,有必要从以下两个途径改变对其的理解:第一,对一物从量上进行分割,使一物变成多物;第二,对一物从质与时间上进行分割,使一物一权即变成一物多权。当然,“一物多权”的形态可以为两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与一个他物权、一个所有权与若干个他物权,但各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为暂时的,非永久的)是其适用前提。而当竞存的物权之间发生激烈冲突致使潜在的物权排他性迸发出来时,可以通过物权与生俱来的,或者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予以解决[5]。由此可见,一物一权的价值在于指导人们形成“一物”的共识,而后认识内容不相冲突的物权,进而预防和解决一物之上并存数个内容相冲突的物权的情形,而并非指导人们如何确定一物[6]。

(三)物权法定原则对分时度假的羁绊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亦源于罗马法,是处于物权体系中枢地位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通过对物权的“类型固定”和“内容固定”来保证物权的绝对性和直接支配性,发挥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益,保障商品交易的安全、便捷,进而维系一国的基本经济和政治制度,故被大陆法系一些国家普遍采纳②。但随着经济交易关系日渐频繁,一些新类型物权的出现,使得物权法定原则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

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的进步性决定了两者之间永远无法重合,一旦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和内容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时,物权法定不但不能保障交易安全与社会稳定,反而成为妨碍社会发展的教条。因此,法律的稳固性也必须跟随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而不断地补充和完善,这样才能避免造成新型权利出现时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影响社会资源最优配置的因素为:资源能否自由流转,及交易成本能否降到最低。在行使权利过程中,无论是通过创设组织、让渡权利,或是建立财产利用关系,均是为了取得物的价值及实现增殖,进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而物权法定的僵化则使这一权利配置计划落空。尽管现代物权法的基本功能是“定分止争”,但所有权的实质是某种财产利益,权利行使的目的在于获得利益,同时,也体现了物权法的最大价值目标,即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的效用,以获得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为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强调物的交换价值和利用价值,需要冲破物权法定的约束而建立适应经济发展的新的财产使用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现代物权法上所有权地位的降低,而仅是法律在充分保护物的归属利益的同时,更重视对物的利用利益的保护。分时度假按时间分割度假房产,为不动产交易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但却因物权法定主义的限制,无法确认其物权属性,故难以作为物权法调整范畴的权利对待,购买者只能获得债法上的救济。而市场自发性所生的道德风险和功利心的驱使,使得一部分开发企业出现隐瞒造假行为,同时,开发企业与购买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等导致购买者难以辨别分时度假产品的优劣,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不平衡的状况。此时,将分时度假看作债权性权利不但不能给予购买者强有力的保护,反而为开发企业逃避法律责任提供了便利,阻碍分时度假市场的公平交易,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因此,分时度假若要在我国获得发展,必须脱离物权法定主义僵化的泥坑,承认社会惯性而生的各类新型“物权”的合法性[7]。

二、英美法系财产权理论对分时度假的解构

英美法系财产权理论围绕着一个抽象的地产概念,即地产权(Estate)③展开,作为英美财产法的核心部分,及最主要的财产权形态和制度,地产权确立了两个原则:其一,财产分类以时间和内容为标准;其二,若干权利人同时各自独立地拥有某一不动产。英美法系的地产权理论对分时度假④的解构体现在第四维时间分割理念,及共有权益、信托权益的运用。

(一)地产权第四维时间分割理念

地产权体系源于土地分封形成的保有制,最早指土地上的权益形态,包含两个核心理念:其一,抽象实体;其二,时间分割。前者是在土地最高所有权人(英国国王)和土地直接占有人之间置入一个抽象实体,法律上的不动产物权成为针对这一抽象实体的排他性支配权,而非直接针对土地或房屋的支配权。时间分割又被称为第四维切割,最初的抽象实体就是在土地上假设一个“不间断的时间线”,并根据需要将该“时间线”切割成多个独立的权益,这些独立的权益统称为地产权,但有各自特定的权益名称。具体而言,地产权是将土地上完整的所有权按照享有的时间段来划分后分配给不同的主体,两个或多个主体可以同时拥有同一土地上的各自时间段内的权益,且每个主体享有的时间段都是一个完整的财产权益。权益的时间可分性概念是理解地产权体系最重要的前提,每一部分被分割的权益都是以持续的时间来衡量。

就英美法系财产法而言,第四维时间分割理念是最具特色的权益分割方式,它突破了传统的物理上的三维空间的分割方式,即将土地纵向(按地上、地表、地下空间)或者横向分割给不同人所有,而是从时间上对土地权益进行分割,这亦是英美财产法上最基本和原始的权益切分模式,地产权最早就是用来指代这一权益类型,因为地产权是法律纯粹抽象而来,就可从时间上对地产权予以分割,使若干主体同时或相继地拥有同一不动产所有权。此时,权利人对土地权益的差异只体现在时间和内容上,而没有法律地位或效力之别,所有权利都是一种可独立转让和处分的财产权,被称为所有权⑤。分时度假是建立于时间维度分割的基础之上的更为复杂化的权益设置,其运营理念实现了时间维度权益分割的次分,即将度假房产按时间分割成52份出售的商品,实现了多个主体共同所有和使用度假房产,赋予每一个购买者于特定的分时度假项目中的分时段权益,即占有、使用度假房产的权利,分时度假地产权是附随一个未来权益的自由保有的地产权或一定年限的地产权。

时间分割理念的运用,形成了地产权体系中最核心的两类权益:当前权益与未来权益,前者是享受土地上当前时间段者所取得的对土地的现实占有;后者是享受土地上未来时间段者所取得的对土地未来某个时间的占有。根据权利人对土地上权益享有时间的长短,当前权益又分为永久权益、限定继承权益、终生权益、租赁等,除了对绝对所有权整体出让,任何对绝对所有权权益切分都会产生“剩余的时间线”上的一个或多个未来权益。未来权益是当前权益设置的客观结果,也是当事人主观的权益设定,可区分为为受让人或者为让与人而设,尽管不能立即获得占有,但是,作为一种体现权益所有人既存权益的法定既得权,它可以让与、继承,且同当前权益一样受法律的保护。分时度假中的间隔所有权就是以此为理论设定的权益,一方面,将度假房产的所有权划分为多个独立的所有权,由多个购买者享有各时间段内的权益,即当前权益;另一方面,为购买者(受让人)设定了未作分割的剩余产权的继承权益,即未来权益。

(二)普通法地产权之共有权益

从权益分割的角度看,英美法系地产权权益体系可分为:其一,从水平线上看,由横向时间维度的权益分割而形成的当前权益和未来权益的区分,形成土地上多个主体分别对其持有的权益顺次享有单独的所有权;其二,从垂直线上看,由纵向维度形成的对同一权益的多个主体共有模式,即同一时间点或时间段内垂直切分形成的多个主体共同享有当前或未来的同一权益的形态[8]。

从所有人数量的角度看,可区分为共有地产权和个人所有地产权。共有地产权包括普通共有、联合共有、整体共有,此外,还有夫妻财产、信托,及建筑物区分所有、分时度假等新兴的权益类型。从理念上来看,后面几类权益是随着工业化的发展而发展出的共有的现代形态,都是以地产权为基础并发展而来。分时度假是个人权益与共有权益的混合形态,是以时间维度的权益切分为基础,而形成的地产权体系中的共有或者混合。

分时度假绝对所有权中的分期所有权形态,是以普通法地产权之共有权益为基础架构发展而来,其与共有地产权中的普通共有最为相似,普通共有类似于大陆法的按份共有,每一共有人拥有的权益为“未分割权益”。普通共有中每一个共有人都对不动产整体拥有共有权,即必须由多个主体共同使用不动产。具体而言,分期所有权赋予购买者未经分割的完整的混合共有不动产产权权益,只是为了实现各个共有人在使用时间段上的区分,该权益的使用范围需要开发企业与购买者之间做出的产权声明,或者是签订的分期所有权转让合同来约定。具体来说,先通过法律赋予购买者分时度假房产的普通共有权,再通过产权声明或者合同约定购买者使用该度假房产的特定期间,由此可见,这一权益设定形式的创新并未改变分期所有权的权益特质所体现出的地产权体系中普通共有的内核。此外,作为分时度假的共有形态中的另一类权益形式,间隔所有权的设定是以第四维时间分割理念为基础,直接赋予购买者排他占有、使用某个特定时间段内的度假房产的权利,尽管从形式上看,该权利被进行了时间上的分割,但在每一个特定时间段内均是未经分割的完整的单独权益,同时,又具备了时间上的混合共有状态。

(三)衡平法地产权之信托权益

在英美财产法体系中,根据权益的法律依据不同,可分为法定地产权和衡平地产权。当前权益和未来权益都是法定权益,属于受普通法调整的权益范畴;而衡平权益早期是通过用益权来创设,当今,用益权做为信托之前身,已转化为普通法上的地产权,而衡平法权益则主要通过信托和特殊目的合同两种途径来设定。信托深化了英美财产法的双轨财产体系,不仅是用益权的复活,也是衡平法地产权的复活,它的出现使得衡平法上相续出现一系列普通法上没有的地产权。信托的法律贡献在于:一方面,实现了衡平法上地产权体系的延伸,将权益按功能进行分割,使不同的权益人分别享有占有、管理权与收益权;另一方面,地产权体系的适用范围得以扩展,从原有的不动产土地上拓展到个人财产(包括无形财产)上。信托的发展凸显了地产权理念的适应性与灵活性,故成为现代财产规划的主要工具,被称为“英美法最伟大的创造”。

从委托人最初设定信托之目的来看,信托是财产所有人(委托人)授权一个有信誉的人(受托人)为某一特定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财产。具体而言,信托仅是为保证受益人对财产的利益而被衡平法认可的权利;信托之下的财产上的法定产权由受益人之外的受托人持有;信托体现了信托财产与其权利持有人(受托人)之间的一种信用关系;信托涉及的财产是一种抽象化的财产,任何财产权益均可以用做信托财产。故信托可视为共有权益模式之一种,且独特之处在于其权益切分模式,表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从权能角度的权益切分来看,按照权利束⑥理念,多个主体可以共有同一财产上的不同权利束,信托运用“抽象实体”理念,并融合第四维时间分割理念,进一步实现了对权利束的权能分割,即受托人享有管理权能,受益人享有收益权能,这就实现了同一时间于某一财产之上并存多方权益,权能分割与时间维度分割的结合共同构成了信托这一灵活而实用的制度。其二,信托实现了法定权益与衡平权益的分化,这也是权益切分的观察视角之一。从现代信托的管理模式上看,委托人作为财产的原始所有人,将其财产交付受托人后就退出信托关系。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后,获得财产权益上的管理权利束,享有普通法上的权益;受益人因信托的设定而享有因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所得的收益权,故享有衡平法上的权益。

现代社会,随着财产利用技术的提高,信托更大化地满足了人们对财产的管理、控制、规划等需求。目前,信托技术在分时度假制度的运用主要采用俱乐部/信托模式,具体操作步骤是:第一,购买者为购买分时度假产品,向开发企业或者开发企业委托的销售代理商支付购买费用为对价;第二,开发企业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协议,并将某度假房产交由信托机构后,该度假房产即成为信托财产;第四,购买者从信托公司处取得度假许可证后,成为分时度假的拥有者,同时,也成为信托受益人;第五,分时度假拥有者可以成立拥有者俱乐部,每一个度假拥有者即成为该俱乐部的会员,由该俱乐部与度假管理机构(一般是开发企业的子公司)签订管理协议,每一个会员向度假管理机构缴纳管理费用;第五,每一个会员均可以通过交换公司或者点数俱乐部,来实现分时度假的交换功能。这一操作模式与分时度假债权性权益中的俱乐部会员制不同之处在于,购买者取得的度假房产使用权益是基于信托设定中的受益人的地位,享有分时度假房产的信托受益权,而非基于俱乐部会员的身份所取得。在信托法律关系中,俱乐部只是于信托关系设定后,为了利于度假房产的运营、管理和购买者的使用便利而成立的机构,而法律上的度假房产所有权内的经营管理权仍在信托机构手中。

三、界定分时度假权属性质的理论新径

之所以我国学界对分时度假权属性质的界定争议不断,主要囿于大陆法系物权理论的禁锢,而两大法系在物权理念及“所有权”概念上的差异,则难以直接援引英美法系财产权理论来研究我国分时度假权属性质,现有研究依然不能脱离大陆法系的理论框架,可引入德国法上“相对所有权”的概念,对现有物权法理论予以一定的修正,为准确解读分时度假的权属性质提供新的理论平台。

(一)“相对所有权”的内涵剖析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我国所有权概念是依据所有权绝对原则树立的,但现实中存在的如住房有限产权、分期买卖、信托等新型财产权制度,使得传统所有权理论难以自圆其说,但又因这些权利类似于所有权,于是,被称其为“相对所有权”。德国物权法上认可两类所有权相对性的情形:第一类是让与之禁止⑦,表现为所有权人违反让与之禁止,而对其物仍予以处分。此时,取得人针对其他任何人来讲是所有权人,但对让与禁止所保护者来说,出让人仍是所有权人。第二类是信托式的让与,即所有权以信托的方式被转让给他人,被称之为“经济的”所有权与“法律的”所有权的分离。于是,“相对所有权”类似于“绝对所有权”的对称,因为,“严格的说,所有权在多个人之间进行分离,且每个人仍都是完全的所有权人的情形,是不可能的”[9]。

但是,我们提出的“相对所有权”并非“绝对所有权”的对称,而是随着所有权社会化的发展,逐步凸显出所有权相对性的一面。具体来说,就是实现对物权客体上价值的一种立体分割,或者说是所有权的权利分割——“质的分割”,它通过直接赋予权利主体一定的行为范畴来划分各个权利主体的利益,而并非以空间归属来划分,权利主体之间只有权利指向的价值不同的区分。这种“质的分割”的后果是,处分权不再是所有权的体现,更不是衡量所有权的标准,而只是一种利益分配的反映。

(二)运用相对所有权观念论证分时度假权益的法律特质

相对所有权观念强调对权利“质”的分割,超越物的空间归属来界定权利主体享有的权益,进而允许同一客体物上并存多个相容的物权;分时度假权益针对的客体是同一空间的度假房产,并运用时间分割来避免多个物权人在同一度假房产上的权利冲突。相对所有权是对物权客体价值的立体分割,实物型分时度假权益是对物权客体的时间分割,前者是观念性的更新,后者是技术性的变革,两者却殊途同归,终级目的都是为了解决“绝对所有权”观念下的逻辑矛盾,将同一客体物上的多个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视为存在多个相对所有权的交错,每个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都受到其他权利主体权利的限制,同时也限制着其他权利主体的权利,分时度假权益即体现了权利主体彼此制约的法律特性。

1.权益的期限分割

无论是所有权还是他物权形态的分时度假权益,权利人权利的效力范围均受特定时间的限制,时限分割的运用使分时度假权益兼具期限性和间断性⑧的特点。

期限性有以下内涵:第一,从权利的消灭方式上看:如果度假房产在合同期限内不发生灭失,则购买者享有的分时度假权益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灭失;如果度假房产于合同期限内发生灭失,则购买者享有的分时度假权益随度假房产的灭失而灭失。由此可见,分时度假权益可基于两种情形灭失,即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度假房产灭失。第二,从权利继承上看:如果购买者于合同期限届满时尚生存,分时度假权益不发生继承,于合同期限届满时灭失;如果购买者于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时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承购买者享有的分时度假权益,但该继承人的权益仍受合同期限的限制。但是,基于分时度假的交换功能,如果购买者在所购时段内不使用该度假房产,而是用于交换异地的另一度假房产,购买者享有的分时度假权益也不因其不直接占有客体物而灭失。

间断性是指附加于分时度假权益之上的期限并非连续不断,而是在每个单位年内都出现间断。换言之,购买者享有的合同期限内的分时度假权益,在每个单位年内都受所购时间段的限制。具体而言,从纵向时间轴来看,分时度假权益被限定了n年的期限;从横向单位年来看,根据分时度假产品的设计和购买者各自的需求,又把单位年分为n个时间段,可以以周、月,甚至是天为单位,分时度假权益仅体现在每个单位年内的某个时间段。综上,从整个合同期限看,购买者享有的分时度假权益就出现了间断,这种间断使得权益的期限分割具有了双重性,即不仅限定为纵向的n年,而且限定为横向的一年内的n天(周或月),可称之为支配时间的二次限制。

2.绝对性相对弱化

物权保护的绝对性表现在,第一,物权可要求世间所有人就其对标的物的支配状态给予尊重;第二,任何人侵害物权时,物权人对之可行使物上请求权或主张追及之效力[10]。也就是说,物权人可以按其个人意愿行使权利,享有对物完全的支配权,在权利被侵害时可以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予以救济。特别是所有权,作为所有人对其所有之物专享的私有权利,法律规定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否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在分时度假权益中,从购买者对度假房产享有支配权的范围来看,购买者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对其度假房产行使占有、使用、转让、赠与等权利,也可以通过交换系统与他人交换度假房产使用权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需求。同时,对购买者权利的限制体现在:其一,对入住时间的限制,购买者享有的权益具有期限性,即同一度假房产上并存多个购买者,这些享有独立物权的购买者相互交替的在不同时间内分享该度假房产上的权利;其二,对事实上处分权的限制,购买者享有在所购时间段内除事实上的处分权以外的一切权利,也就是说,购买者有权出租、转让,但无权对度假房产实体结构进行改动。限制购买者事实上处分权,主要基于两点考虑:其一,度假房产具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部分特性,即为分时度假权利人购买的度假客房属于整体酒店的一部分;其二,购买者拥有度假房产的使用权益是受时间限制的,后一阶段购买者对度假客房的使用不能被前一阶段购买者妨碍。

3.排他性受到限制

依物权的排他性,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不两立的物权并存,且物权人可直接排除不法之妨碍。物权排他性源于物权是对标的物直接支配权的性质,亦是物权绝对性的重要体现。因此,从广义上来说,物权排他性体现在:其一,物权人有权完全凭自己的意志来支配其权利物;其二,当物权人的权益受到第三人侵害时,有权向侵害方行使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在内的物权请求权。物权排他效力在所有权上尤为明显,罗马法上“所有权遍及于全部,不得属于二人”的法谚即是明证[11]。

对分时度假权益的时限分割,使得在同一度假房产上可以并存多个分时度假权益,体现了其对传统物权排他性的扩张。但同时,该排他性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体现在:其一,购买者支配度假房产时,其事实处分权受到物理上的限制,但其他排他效力的各项权利的行使不受影响;其二,购买者可于其权利的排他性受到侵害时行使物上请求权,只是该权利的行使受购买时间段的限制。之所以出现排他效力的有限性,基于以下原因:其一,度假房产的权利人众多,如果赋予每个权利人完全的处分权是不符合分时度假的“分时性”,也会阻碍其他分时度假购买者权利的行使;其二,分时度假权益的期限性特点决定了购买者在行使物权请求权时受到时间上的限制。但除了上述两方面的限制外,分时度假权益所具有的排他性和对抗力,在范围上并未缩小,在力度上也未减弱,依然彰显了物权独有的权利特性。

4.用益与交换一体

用益与交换一体是指购买者取得分时度假权益时,一并取得度假房产的使用与交换权能。消费者购买分时度假产品的首要目的是为了实现低成本旅游,因此,购买者除有权使用所购度假房产外,同时获得该度假房产的交换性,即购买者享有的分时度假权益是度假房产使用权益与交换权益的结合。

分时度假使用权能的交换通过交换系统来实现,运作模式是:将交换网络或者交换公司作为交换系统的载体,分时度假购买者将其度假房产使用权加入交换系统后,可以通过交换网络或者交换公司的资源,将其享有的度假房产的使用权益与异地购买者的使用权益互换。分时度假交换功能的实现依赖于交换系统中的房屋使用权高度分散的权利结构特点,因每个度假房产使用权分属于加入该系统的若干个享有特定时间段度假房产权益的购买者,才为分时度假交换提供了基础和条件。

分时度假交换功能的运用类似于房屋互易⑨,但与房屋互易相比,分时度假购买者与其他购买者交换的并非整个度假房产的所有权,仅是各自所购度假房产的使用权益,购买者在不转移度假房产所有权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各自的需求去选择使用交换网络内的其他旅游地的度假房产。具体来说,分时度假房产的购买者无须通过与异地度假房产购买者进行所有权转移的互易行为来获取住宿权益,只需通过交换网络来实现不同地域度假房产的交换使用权。运用交换系统不但达到了房屋互易的效果,即权利主体无须通过真正处分标的物来实现自己想得到的利益,还规避了传统物权法对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时复杂的要式要求。因此,交换系统使分时度假所有权获得了债权“交易”的效率,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度假与置业的结合,使用权能的灵活交换正是分时度假经营模式吸引购买者的地方。

以所有权为基点构建的大陆法系财产法,绝对所有权思维旨在消除所有和非所有之间的一切中间可能性。于是,当需要在多个主体之间分配财产权利时,只能采取避免所有权分离的方式,即在每项交易中所有权必须被移转或者根本不移转。在社会的变化和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法律所有权却始终保持排他性、唯一性、不可分性,即只有一个主体能在同一时间内拥有同一个物。随着社会需求的增加,财产上的权利尤其是能持续产生收益的财产权利经常要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如何保证理论指向和实践需求之间的合理化变得尤为重要。但在大陆法系中,以概念法学为基础建立起的逻辑体系,必须保证预设的新制度不能与传统理论相悖,否则会形成理解上的困惑,为厘清传统所有权构造的难题,有必要从法理依托的角度来突破概念法学对其理解。分时度假权益是一个泛指的概念,在这一概念下,确切来说,分时度假购买者享有的是所有权、他物权抑或准物权,目前理论界尚存争议。“相对所有权”观念的提出,是为了打破传统大陆法系传统物权理论在界定社会新型权益时所预设的层层屏障,为剖析分时度假权属性质寻求新的研究视角和理论突破。“相对所有权”并非“绝对所有权”的完全对应,并未完全否定绝对所有权观念,也不仅仅只能针对所有权进行讨论,相对所有权观念是在物权理论逻辑体系下的思索,它实现了物权法的理论修正,超越了绝对所有权观念倡导下的“权能分离论”,目的是为寻找物权理论变迁的规律性,解构传统物权法理论体系,追问现代物权法理论体系的真相,并最终解决各类新出现权利之需求,增强物权立法对社会发展之适应性。

注 释:

①从各国分时度假权益类型来看,可分为分时度假物权性权益、债权性权益、信托受益权、股权性权益四类,但从我国的实践操作来看只将其视为债权,学者们关于其权属的争议亦是围绕物权与债权而展开。本文讨论的基础即是分时度假权益能否获得物权上的对待。

②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只有中国澳门和台湾、韩国、日本、阿根廷、奥地利的民法中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其他如德国和法国民法典中则没有相关条文。

③地产权的英文Estate源自于status,常译为地产权或地产,是指为身份、地位或状态表示的土地权益(利益)。地产权以抽象的土地利益取代了实物性质的土地。随着无形财产(如股票、基金等)和非消耗不动产的出现,现今法学研究中,地产权泛指所有权益。

④美国法上,分时度假用于描述多人共同使用和所有不动产的状态,划分为永久所有权和非所有权两类。前者又分为普通共有或分期所有权、间隔所有权、永久权益三类;后者包括分时度假许可、分时租赁使用权、俱乐部会员、点数制分时度假权益四类。

⑤对所有权的诠释可参考《布莱克法律词典》的释义:一方面,占有、使用一块土地或动产的权利束,以保护个人财产免受国家干预;另一方面,作为占有、使用、收益权的载体,即客体的物本身。日常生活中,所有权一词也经常的用于指可以为人所拥有且排除他人干涉的任何事物,当然包括了外在的客体本身也包含了与其相关的权利。

⑥权利束理论最早源于霍德尔德,其提出财产权是由权利、特权、权力、豁免四种权能组成的“一束权利”,其中,权利指排他权,即权利人有权排除那些负有不干涉他的合法权益的义务人的行为;特权指自主使用权,即不损害他人利益前提下对财产的自主行为权;权力指法律处分权,是法律授予的变更权属的权利;豁免指免受侵夺权,即保障个人财产免受他人侵夺的权利。

⑦《德国民法典》第135条法律禁止出让及第136条行政机关禁止出让的规定。

⑧间断性是针对他物权形态来谈,与所有权相比,他物权是有期限的,但分时度假的期限性却体现了限制间断的特点。

⑨百度百科:房屋互易,是指不同产权人之间房屋的互相交换,包括使用权(如承租权)与产权的交换,实践中多为产权交换。在我国,互换房屋通常由换房人自找合适的交换对象和换房服务部门牵线搭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其基本特点和要求是:支换的双方须自愿、互利。产权性质不同的房屋也可以互换,但由于我国房产的产权归属有国家、集体、私人三种形式,所以在换房时,尤其是产权性质不同的房屋之间的交换,应注意办理好各方面的手续,才能使换房合法化,达到换房的目的。网址:http://baike.baidu.com/link url=V2fwmNqsx9qu6AmU03YhhdrUtleD-vQXfbm34BjJA0tx3ShtC3mjT2jdW58WAxdXeDO1 OtOQI7mC80luDJC8JYa,最访问时间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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