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宿舍走廊装摄像头惹争议

2018-01-26 08:26梁永良
河北教育(综合版) 2018年12期
关键词:学生宿舍隐私权寝室

■ 梁永良

案例:为了遏制接连不断的盗窃行为,某高校在学生公寓走廊安装了摄像头。很快,该事件在学校论坛里引起了激烈讨论。一位学生留言表示支持校方行为:“现在小偷太猖狂了,完全有必要装摄像头,装在走廊拍不到寝室内部,不会对大家生活造成影响。”而对装摄像头表示强烈反对的大多是女生。有的学生说:“寝室不是公共场所,怎么能装摄像头天天监视呢?”有的学生说:“夏天天气热,寝室又没空调,女同学难免穿得清凉一些,有个机器盯着拍,感觉很尴尬。”更有学生认为,宿舍走廊装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了大家的隐私权。对此,法律专家各有不同看法。学校法学院的张老师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个人生活的私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学生公寓的走廊在进入寝室前,任何人可自由通行,不属个人私密空间。因此,为公共安全考虑,在公共走廊里安装摄像头,应该说没有侵犯学生的隐私权。而李老师则认为学生公寓走廊装摄像头不合适。因为学生宿舍与超市、办公楼等有所区别,不应算作严格意义上的公共场所,这种将私密空间由学校控制的做法,很容易造成对学生私人权益的侵害。李老师认为,我国尚无关于公共场合安装摄像系统的全国性法律法规,这个领域的立法已非常迫切。

分析: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发展,许多学校安装了电子监视设备,目的是监控学生、教师的行为,防止他们违反学校纪律,以及预防监控偷盗和其他安全事故。但是,学校在考虑学校纪律和学校安全,运用电子设备监视学生、教师行为的同时,极有可能侵犯了学生、教师的隐私权。

本案中,学校在学生宿舍走廊安装了摄像头,是为监视猖狂的小偷,同时也监视了正常生活的学生,属于非法监视私人活动的侵权行为。正确认定这种侵权行为,需要把握以下几点:1.必须准确界定私人活动的范围。私人活动,是指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等等。私人活动的范围很宽泛,包括人的一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学生在宿舍和宿舍走廊的活动,绝大多数是私人活动。2.应当界定非法监视的概念。一般意义上的监视,是指从旁严密注视、观察的行为。有的监视行为是公开进行的,有的是秘密进行的。即使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监视他人活动,必须有法律的依据,尤其应当尊重公众和员工的人格尊严。凡是没有合法依据的,就是非法监视。本案中,学校的监视行为,属于非法监视。3.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具有过错,即知道他人的活动属于私人活动,故意进行监视,使被监视人的私人活动在自己的掌控之中,一般而言,非法监视私人活动不可能是过失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基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受害人一方举证证明加害人的过错。而在侵害隐私权的侵权案件中,加害人的过错通常十分明显,无需加以证明,事实本身既已说明。4.非法监视私人活动所侵害的权利是隐私权,受到损害的是隐私利益。在学生宿舍走廊安装摄像头,监视了学生的私人活动,当然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隐私权是自然人的人格权,隐私权所保护的隐私,是指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本案侵权行为人所侵害的,正是权利人的隐私活动。这种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不需要具体的损害后果,只要进行了非法监视,就具备了违法性的要件,构成了此类侵权责任。追究非法监视私人活动的侵权责任方式,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学校及其宿舍安装视频系统,有的地方规章有明确规定。如《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1号)第6条第1款第10项中规定:学校的重要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而该条第2款中规定:禁止在学生宿舍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或者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者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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