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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6 08:26
河北教育(综合版) 2018年12期
关键词:公用幼儿园培训

时政

●11月13日,习近平在参观“伟大的变革——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型展览”时强调,统一思想凝聚共识鼓舞斗志团结奋斗,坚定全国各族人民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改革开放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11月14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强调,深刻总结改革开放伟大成就宝贵经验,不断把新时代改革开放继续推向前进。

●11月18日,习近平出席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11月23日,中共中央举行纪念刘少奇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

●11月26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严把标准公正用人拓宽视野激励干部,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11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11月20日,王东峰在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上强调,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奋力开创新时代河北教育工作新局面。

要闻

我省首次确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

为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快速发展,提高幼儿园经费保障水平,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通知,首次确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

综合考虑我省各级政府财力水平、幼儿园办学成本,确定我省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为每生每年400元。自2019年春季学期起开始执行。此标准为财政部门拨付幼儿园公用经费的最低标准,不含保教费等事业收入及其他专项项目经费,以后年度将适时提高拨款标准,建立增长机制。

通知明确,落实公用经费所需资金按照幼儿园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列入年度预算。其中省直部门、省属事业单位、公办省属高校办园的公用经费由省本级财政负担。国有企业办园的公用经费,按原渠道由举办者统筹落实。部队办园、中直驻冀单位办园公用经费由所在设区市市本级财政负担。

为调动市县政府加大投入、落实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积极性,从2019年起,省级财政将根据各地生均公用经费、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等政策落实情况,每年按照生均标准30%的比例对各县(市、区)予以奖补。

通知明确,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含省级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完成保育教育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具体包括:保教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物业、劳务、图书资料及玩教具购置,以及房屋、建筑物、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基建投资、人员经费、捐赠和偿还债务。补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公用经费由幼儿园统筹用于保育教育活动等方面支出。

通知要求,各级公办幼儿园要严格按照《预算法》要求,做好年度预算编制工作。保教费收入要按规定纳入年度综合预算管理,财政专项项目资金要分类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幼儿伙食费收入要专账核算,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财政补助经费支出情况。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指导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完善财务和经费管理办法,科学规范使用补助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开展对民办园财政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不得将幼儿园保教费等事业收入、省级生均公用经费奖补资金用于抵顶本级财政应承担的公用经费财政拨款。

视窗

●江苏:出台校外培训机构“整治令”

近日,江苏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外发布了《关于集中整治校外培训机构的通告》,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通告》明确了存在3种情形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一律停业整顿。其中包括不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和设置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已领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

针对校外培训与学校、教师“捆绑”的做法,《通告》强调,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对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将一律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校外培训机构在学科知识培训中聘用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或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培训活动的,一律停止其承担的学科知识培训教学任务。

●广东:“起侮辱性绰号”属校园欺凌

近日,广东省教育厅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对校园欺凌的种类、预防、治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办法》明确,学校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在进行批评的同时给予惩戒,其中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对于严重欺凌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办法》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性质进行了划分。《办法》明确,对被欺凌者身体和心理造成“轻微痛苦”或者“明显伤害”的欺凌事件,分别列为“轻微”或者“恶劣”。其中,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在社交媒体发表贬低或侮辱他人人格言论等行为,属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在社交媒体上传被欺凌者受欺凌图片、携带刀具等器械威胁或殴打被欺凌者等属于恶劣范畴的严重欺凌事件。

《办法》要求,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成立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学生欺凌事件进行认定和处置;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应吸纳学生代表参加。学生之间发生的不涉及违法犯罪的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在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后,学校一般应在10日内完成调查,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办法》,政府部门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领导责任追究。政府部门和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在学生欺凌事件发生后的处置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将依法由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天津:对提供课后服务教师发放补助

近日,天津下发文件,对全市中小学做好课后服务工作提出新要求。

根据要求,天津市中小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工作将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学校可为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免费辅导,但要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

天津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开展课后服务所需资金,按照每年每生200元的标准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学校和教师的补助,包括发放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在现有绩效工资总量基础上,适当增加额度,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解决在正常教学任务以外增加教师工作量的劳务报酬问题。天津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市教委直属中小学教师增加奖励性绩效额度,各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对本区所属中小学教师增加奖励性绩效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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