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雅雯
(兰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 兰州 730050)
法治和德治与中国传统文化中法与德的伦理辩论密切相关,它们均为社会治理方式。“德治”是儒家思想的精髓,与法家的依法治国争锋相对。而汉朝《春秋》决狱主张刑罚适中,将道德融入法律对于随意立法与肆意杀伐起到了控制作用。“德治与法治并非互不相容”。[1]马克思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与道德都属于由其决定的上层建筑,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了社会主义的道德和法律,二者均效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于广大劳动人民,并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博弈有度。
社会建立、运转与法治密不可分,但法治的运行离不开德治的支持和配合,德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德治的必要补充,德治可以为法治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任何事物都辩证统一,法治与德治也不能孤立存在,建设社会主义既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也离不开德治发挥的重要作用。
“德法相辅相成的关系决定了道德建设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基础”。[2]法律规范的一部分源自道德规范中基本和重要的内容,实行法治的最终价值诉求是实现良好的道德秩序,良好的道德秩序可以成为确定法律实行是否规范的评判准则。法律制定实施需要与社会价值诉求相一致,良好的道德秩序与社会价值诉求相一致,达到社会价值诉求,则需达到良好的道德秩序。因此,需要以德治作为法治的基础,德治使法治的公正有迹可循,法治以德治支撑。
法律无法妥善解决所有问题,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会导致复杂的社会问题,许多问题的解决单靠法律无法尽善尽美,需要德治辅助解决。首先,法律具有主观性、机械性,法律的公平无法得到完全意义的保障。法律的执行受到执行者的主观判断影响,道德的缺失会使法律的公平正义失去保障,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有助于维护法律公正实施。其次,法律的强制力可保证公民权利,却无法强制所有义务的实施。法律能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免受侵害,尊老爱幼、诚实守信等的实现无法完全仰仗法律,要以道德规范为依托帮助公民树立正确的三观。最后,法律无法触及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网络舆情、公民个人作风还需要道德规范加以管束,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是法治的重要保障。因此,实现社会秩序的井然有序,不仅要依靠法治,还要以德治为必要补充。
法治需要公信力,法治的最终目标不是管束,而是使绝大多数人将法律内化于心,成为公众的自觉行为。倘若法律失去了使大多数人信服的力量,法治将化为空谈。思想道德教育可以帮助公众明辨是非善恶,在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的同时,公众可以更加清楚地认识法律的正确性与公正性。因此,德治创造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可以极大加强法治的公信力,加强公民守法的自觉性。
法治需要德治的配合与补充,德治在法治的保障下才能发挥最大力量。德治讲求自律与化育,法治讲求他律与强制力,德治无法管控的部分需要法治发挥强制力,二者之间相互促进,德治需要法治的支持和保障。
法律的强制力可以助力道德教育更充分的发展,重要的道德规范可以上升为法律规范,二者可以相互吸收。如果将许多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层面,其实施力度会得到有效提高,公民利益方可实现最大化,社会也会更加安定团结。近年来,我国许多法律都对一些重要的道德规范进行吸收,使之修订为法律,宪法、民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均包含由道德规范升华而成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比道德规范实施力度更强,对于保证公民权利更具效力,因此,法治是一些道德规范的有力保障。
首先,立法过程中公民的道德修养会同步提高。法律的存在价值符合道德规范要求,每一项法律的立定都会给公民立一个公约,这个公约如同道德规范的框架,有助于公民道德修养提高。其次,由于法律具有强制力和必须遵守性,对于公民行为更具约束力,有助于道德规范形成,执法过程也带有思想道德教育过程。因此,法治在道德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教育作用。
德治与法治殊途同归。“法”与“德”有着刚柔相济、浑然一体的特殊关系,博弈中蕴含着深厚且微妙的变化。全面依法治国,创建法治与德治兼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艰巨且历时较长的任务,必须认清国情、坚持实事求是,合理看待法治与德治的联系,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安定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