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实证研究方法应用中的伦理问题剖析

2018-01-23 15:55侯俊霞赵春清
伦理学研究 2018年2期
关键词:社会科学研究者伦理

侯俊霞,赵春清

社会科学实证研究经常以人为研究对象,在搜集数据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涉及到伦理问题。研究者与参试者之间权力的不平等,以及研究给双方带来的利益不对称,要求研究者在研究前、研究中和研究后都要进行伦理考量。研究伦理应为研究中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关系及其调整提供遵循的准则和规范。英美等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心理学协会、社会学协会、社工协会和教育研究协会等许多专业协会以及研究基金机构都颁布相应伦理规范来指导专业领域的研究者如何应对伦理冲突[1-3]。实验、观察、访谈和问卷四种常用的社会科学研究数据采集方法在使用中涉及错综复杂的伦理问题。忽视这些问题有可能会给参试者带来生理虐待、压力焦虑、名誉损害和隐私侵犯等伤害,同时会影响社会科学学术共同体的声誉,破坏公平诚信的学术研究生态,阻碍社会科学研究的良性发展。

一、实验法应用中的伦理问题

实验法在知情同意权和最大利益权方面容易对参试者带来损害,破坏诚实公开的信用原则和公平公正的社会价值。任何与人相关的实验都潜存着伦理两难问题[3]。告诉参试者研究的真实目的和研究方法,给予其知情同意权是十分有必要的。但为了从参试者那里获得真实自然的行为反应,心理学经常使用实验室实验方法并隐瞒实验的真实目的[4]。美国心理学家斯坦利﹒米尔格拉姆(Stanley Mi lgram)从1961年7月开始在耶鲁大学心理学实验室对40名参试者进行了一项关于服从权威和个人良心是否矛盾的研究。他采用欺骗的手段,让参试者以教师的身份“电击”“学生”。尽管电击不是真实的,学生也是扮演的,但是在实验过程中,这些“学生”痛苦的叫声、撞墙的举动和垂死的状态,让参试者误以为是由于自己执行的操作造成的,心理上遭受了巨大的痛苦[5]。这项研究给参试者带来压力和焦虑,并且让参试者因做出某些行为,而陷入不道德的境地[1]。20世纪80年代,发表在社会心理学顶级期刊中的81%的实验研究采用隐瞒的方式进行[6]。对参试者的伤害不仅包括身体和心理伤害,还影响到他们的个人发展,包括让其做出不道德的行为。因此,告诉参试者研究的真实目的和研究方法,给予其知情同意权十分有必要。

同时在实验进行中,研究者需不断反思研究设计,对研究方法有可能产生的伦理问题时刻保持警醒。例如,美国心理学家菲利普·津巴多的“斯坦福监狱实验”也是损害参试者利益的一项实验[4]。为了研究周围环境对人行为的影响,他和同事克瑞格·哈尼(Craig Haney)、科蒂斯·班克斯(Cur tis Banks)及戴维·杰夫(Dave Jaf fe)在斯坦福大学心理学系大楼的地下室建了一个模拟监狱,将招募的大学生志愿者随机分配扮演两个星期的“看守”和“囚犯”。尽管参试者签署了知情同意书,事前知道研究中可能会有违背他们个人隐私和公民权利的情况,但是在研究中扮演“囚徒”的参试者还是出现了情绪崩溃和强烈的应激反应,变得抑郁,思维混乱,甚至绝食;扮演“看守”的参试者想尽办法折磨那些“囚徒”,包括骚扰、恐吓、侮辱、惩罚,甚至做出脱光对方衣服,强迫其用手清洗马桶等不道德行为。大多数参试者不能区分角色扮演和自我,忘记了自己是具有自由意志的大学生和参试者,拥有随时可以退出实验的权利。在该项研究开展的第六天,津巴多意识到自己已经忘掉了“研究者”的身份,开始不自觉地扮演起了“监狱主管”的角色,于是叫停了实验。这项研究与上面“电击试验”相比,在研究伦理上有了一定的进步。研究者在研究之初获得了参试者的知情同意,同时在研究过程中对伦理问题保持警醒,能够意识到研究对参试者带来的伤害,主动终止了实验。但是在实验设计之初,研究者应该预判这样的研究会给参试者带来哪些潜在的伤害,做出应对的措施。研究者片面追求研究的中立客观,欺骗参试者,损害其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是科学研究伦理道德的基石,是尊重参试者权利的最好体现,也是显示参试者与研究者地位对等的重要环节,集中体现了研究者与参试者在研究中是合作者,而非单纯的研究与被研究的关系[7]。同时,只有给予了具有完全理解能力的参试者全部的信息,在其平衡利弊后做出的决定才能称为“知情同意”。对儿童、老人、妇女、犯人、精神病患者,以及那些由于能力有限而无法做自我决定的弱势人群,要遵循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差别原则”,在研究中要给予特殊照顾,以保证研究的公正和平等[7]。在研究中需要注意知情同意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每个研究节点都应反复确认参试者的合作意愿。参试者随时享有自愿参与和自由退出的权利,其工作和学习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实验法中涉及的另一伦理问题是损害参试者的最大利益权,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社会价值。研究者经常采用实验作为研究方法以探寻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通过操控自变量(independent variable)来确定其对因变量(dependent variable)的影响。例如,美国学者罗伯特·罗森塔尔(Rober t Rosenthal)和勒诺·雅各布森(Lenore Jacobson)在1964年开展的“课堂中的皮格马利翁现象”研究[8]。研究者将研究场域选在了美国某下层社会聚居的一所学校,学生大多数为少数民族族裔。1964年春所有学生完成了“潜在优异生”(spurters)选拔测试,新学年开始,所有老师拿到了一份“潜在优异生”(spur ters)名单。事实上,学生参加的是一般的IQ测试,被随机分配到实验组,成为所谓的“潜在优异生”(spur ters)。八个月后,研究者通过测试发现教师对学生的期望影响了学生的学习表现和智力发展。这项实验采用经典试验设计,也称为随机对照实验(Randomized Cont rol led Trial,RCT)。研究者建立实验组和控制组,通过对实验组进行干预,操纵自变量,并通过前测和后测来验证其对因变量的影响[1]。在这项研究中,“潜在优异生”们得到老师更多的关注,那些没有入选的学生不可避免地被老师所忽视,其利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在这种社会科学对照实验中应采用临床科研方法中的“均势原则”对实验设计进行伦理审视。美国医生查尔斯·弗里德于1974年提出RCT的运用要遵循新药和对照药物疗效不确定原则[9]。弗里德将均势原则(Principle of Equipoise)创造性发展,使其成为随机临床试验的道德标准和评估有效性的方法[10]。均势原则要求研究者对于试验干预的效果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即不清楚两种方法孰优孰劣,此时开展随机对照试验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相反,如果已知干预后效果更佳,那研究者对于控制组的参试者来说,就没有尽到保护其最大利益的义务。在教育研究中,当研究者明知一种教学方法对学生学习行为会有促进作用时,就不应该设计对照试验,而应该在自然情境下,对自然班进行行动研究或历时跟踪研究。同时,在对照实验进行中,如果研究者发现该干预特别有效,也应该停止干预,或者在试验结束后,对控制组学生进行同样的干预,否则对于另一组学生来说,则违背了教师为学生提供最佳教学方法的职业道德。

二、观察法应用中的伦理问题

观察法相比其他方法来说容易侵犯参试者的隐私权和匿名权。观察法分为参与式观察法和非参与式观察法,后者是民族志跟踪研究搜集数据的主要方法之一[11]。研究者进入参试者生活或工作的领域,系统搜集数据,避免将意义从外部强加到参试者身上[12]。在参与式观察法中,根据研究者身份是否公开可以分为隐蔽型参与式观察法和公开型参与式观察法。由于担心参试者有可能因为知道在被观察而改变行为发生“霍桑效应”,或者因为研究涉及敏感内容和特殊人群,经常有研究者采用隐蔽型参与式观察法,这也是最有争议的观察方法。例如,上个世纪70年代初,美国8位研究者声称出现幻听假扮精神病人进入12家精神病院,对医生和护理人员对病人的态度进行了研究[13]。在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后,他们立即停止扮演,回归正常,但是平均用了19天才被释放。期间,他们记录下精神科医生和护士对他们求助时的反应,发现71%的精神科医生和88%的护士会采用回避的态度,以此来证明精神病患者在医院的无助和主体地位的丧失。这项研究中研究者的欺骗行为等伦理问题引起很大争议[1]。对研究伦理的忽视会对社会科学研究实践本身产生不利的影响。研究对象在以后的研究中容易对研究者不信任,认为他们是窥探者(snoopers或voyeurs)[1]。最有名的例子当属华盛顿大学博士生罗德·汉弗莱(Laud Humphrey)的同性恋公共卫生间性行为研究(Tearoom Trade)。汉弗莱乔装打扮成一个窥淫癖者(voyeur),通过车牌追踪到当事人的姓名和地址。一年之后,他改换发型,以另外一项研究名义到这些人家中进行采访,发现超过50%的同性恋活动参与者个人自我和公众自我之间的不一致性,他们为了隐瞒自己的偏常行为而选择与异性结婚。汉弗莱于1970年发表了自己的博士论文Tearoom Trade,该研究因欺骗和侵害参试者隐私而引起争议。英国警察西蒙·霍尔德维(Simon Holdaway)在自己所在的警局进行了隐蔽型参与式观察,完成了博士课题[14]。他观察同事间的互动,倾听别人之间的对话,查阅文件,记录自己的感受和体验。他的上司们并不知道他在自己的警局内开展研究。他的研究虽然有助于了解警察内部工作情况和警官职业文化,但也欺骗了参试者,侵犯了其隐私权[1]。

隐蔽型参与式观察法很难保证参试者的匿名权。以我国社会科学研究领域近年来在研究伦理方面有争议的“中县干部”研究为例,研究者在某县挂职两年,期间进行隐蔽型参与式观察,勾勒出中县干部的整体图像和干部完整的政治生涯历程[15]。研究者的“很多论文资料都是酒场上获得的”[15](P165),也希望中县干部们能够理解他的研究,因为“我罪我言,是存明哲”[15](P213)。在论文撰写和发表过程中,研究者对涉及的人和地点进行了匿名处理,但因未及时消除在该县网页上的个人信息而暴露了研究场域,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利影响[16]。美国有研究者为了保护参试者和研究场域,选择匿名发表研究报告[17]。2005年,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方刚也采用隐蔽型参与式观察法完成了《男公关》研究。他在进入研究场域、数据搜集和论文撰写阶段对自己的行为对参试者及其所在研究场域可能构成的伤害保持警惕,删除一切有可能暴露隐私的信息,虽然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使研究受损,但是出于对研究伦理的考虑,不得不有所放弃。可见,研究者将参试者视为信息提供者的同时也应努力成为他们利益的代言人[18]。

隐蔽型研究虽然能为研究提供特别形式的数据,可以避免公开型研究可能对研究现象带来改变的问题,但是采用隐瞒方式开展研究要极其审慎。在一项宗教崇拜研究中,研究者在临近“设想的世界末日”的时候以隐瞒的方式加入了这个组织,让这群人的妄想加剧,有违研究的初衷[19]。上个世纪末至本世纪初,逐渐有学者采用虚拟民族志(Virtual Ethnography)的方法来探讨与互联网相关的社会文化现象,并在如男同性恋聊天室和女同性恋BBS等特定的网络空间进行在线观察[20]。研究者伪装成厌食症患者在网站上发帖,或在期刊上发布虚假征婚广告,吸引近千人回复,再对回复内容进文本分析[1]。为了避免这类研究中出现伦理问题,开展在线观察的研究者不得不思考何时公开自己的研究者身份,如何区分私人和公共领域,如何预先获得参试者知情同意和怎样保护其隐私等伦理问题。国外伦理审查委员会对这类研究要求研究者必须清晰地作出解释,理由要极其充分,进行不二选择之论证,将其作为研究方法的最后一种选择。例如英国经济和社会研究委员会的指导原则是:“不能轻易采用隐蔽型研究,更不能将其当作常规研究方法使用,只有当研究重要问题并且当有社会意义的事情不能以其他方式进行研究的情况下才能使用”[21](P21)。多伦多大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研究伦理委员等机构不建议开展此类研究[22]。英国社会研究协会在其发布的伦理指南中指出社会科学研究者及其合作伙伴有义务不采用易违背侵犯人类价值观和感情的研究方法,不论该种方法的优势如何,只要对社会科学研究声誉有损,危及社会对社会科学研究者的信任,都不能采用[23]。这是开展此类研究的先决条件。一旦大众对科学研究产生了不信任感,认为社会科学研究者都是“窥探者”(snoopers),就会影响整个学术共同体的声誉,导致研究经费的减少,影响将来参与研究的合作意愿[1]。

对参试者隐私的保护,需要研究者在获得知识、改良社会与遵守研究伦理保护参试者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该以参试者利益为上。研究者应该为自己产生的知识用途负责,不应该仅仅作为雇佣者为投资方工作,否则就会成为卡尔·罗杰(Car l Roger)所说的装满弹药的马车,不问开枪者的善恶只顾为其运送武器[3]。研究者在研究设计和开展过程中,注意对参试者利益的保护,可以借鉴均势原则、避免隐蔽式研究、保护弱势群体、做出正确的道德抉择。保护参试者隐私除了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匿名处理外,还需要研究者的社会责任担当。同时,更需要全社会的伦理意识提升。在对相关研究进行报道、转述、开展学术争鸣时应共同保护研究场域,为参试者保密。不应为了增加事件的新闻效应而对参试者进行二次伤害。

三、访谈法应用中的伦理问题

访谈法应用中与伦理相关的突出问题是研究者多重身份冲突带来的伦理选择问题。研究者采用访谈法让参试者对研究现象阐述自己的不同理解,发出自己的声音,是改变研究中权力不平等现象的有效途径之一。在访谈中经常遇到的伦理问题是当得知违法犯罪信息或如学生作弊等不当道德行为时要不要告知第三方;当参试者陷入困境,要不要主动进行帮助;甚至包括与参试者能否保持联系等问题。因为,一旦告知第三方会破坏研究者与参试者之间的信任关系;帮助参试者会对研究结果带来影响;而保持联系也会因透露参试者个人信息而使伦理问题更加突出。同时,研究者在采访时积极与参试者建立关系,寻找共鸣,但不应诱导参试者说出自己原本不想说的感受[24]。因为这样做虽然可以得到更多的信息,但是超出研究范围之外,而且过多的暴露也会给参试者留下难以愈合的伤痛[24]。

琳达·纳特(Linda Nut t)是国家收养协会的工作人员,同时采用质性研究方法对收养监护人的日常生活进行了研究。在研究过程中她的专业身份与学术身份多次重合,使她不可避免地成为一个“戴着两顶帽子的人”[25](P75)。尽管她一直尽力把两种身份区分开来,但是发现十分困难,二者经常发生冲突。例如,她到一个收养监护人家里进行访谈,留意到屋里挂着一幅性暴露的画,而这与国际收养协会的规定相违背。经过深思熟虑,她告诉了当地有关部门自己对于那幅画的不安,以及它有可能会对被收养的孩子带来的影响。此时,她的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身份压倒了研究者的学术身份,她在专业社会工作伦理规范指导下做出了选择,把孩子的安全放在对参试者保密的承诺之上[25]。笔者曾在跟踪研究时发现一名学生在考试周将自己封闭在宿舍里,多门考试缺考,不愿与人交流。在向两位导师描述该名参试者种种表现后,得到建议向学校学生服务中心(Student Service)求助。中心负责人立刻派心理咨询师介入,并以笔者受学校全额奖学金资助、视为学校员工为由,要求提供该参试者的姓名和住址。笔者十分犹豫,与导师组再次进行商量,并到参试者宿舍告知学校的要求。心理咨询师介入后,了解参试者家中的变故和心理压力,与校方进行沟通,妥善协调了其考试等各项事宜。参试者及其母亲之后给笔者打电话表示感谢。

以上案例揭示出社会科学研究中伦理问题的复杂性。研究者与公民两重身份发生冲突,甚至还存在研究者、专业从业者和公民三重身份发生冲突的情况,使研究者陷入道德两难境地。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要对可能出现的伦理问题保持高度的警惕性,时刻以参试者的利益为上,遇到即时重大危害问题可以改变一般原则。在研究中发现违法行为,如性侵或虐待儿童时要向警局或其他权威机构报告,所以需要在知情同意书签署前告知参试者此类信息[3]。当发现其他欺凌或不作为,或有可能危及参试者健康的情况时,需要研究者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需要提醒的是,遇到自己认为看不惯的情况时,要注意不要将自己的价值观和观点强加给正在研究的人和场域,而应试着去理解和汇报正在发生的事情,作为研究者的伦理责任并不意味着他对其他人的伦理行为有评判的特权[3]。

四、调查问卷应用中的伦理问题

调查问卷在使用中容易忽略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调查问卷常用来针对大规模人群采用问题的形式搜集数据。研究者往往在问卷前的邀请信中就已告诉参试者研究目的、研究方法、参与时间和题目要求等信息。这种量性研究比访谈法匿名性强,不涉及人为实验创造的刺激,同时可以避免像观察法那样对参试者生活造成的影响,因此看似不像前三种方法那样容易对参试者带来伤害。然而,这种方法在问卷设计和回答环节对脆弱人群(vulnerable groups)都有特别的伦理考量,需要引起研究者重视。首先,参试者自愿参与权是社会科学研究伦理准则之一[7]。在招募参试者环节,需要考虑参试者的自愿参与。对机构进行问卷调查时,注意单位负责人对参试者接受调查的自愿权利的影响。这些人被视作数据搜集的“看门人”(Gatekeeper),一方面可以帮助研究者找到参试者,另一方面也有可能导致参试者由于惧怕负责人的权力,在威慑之下填报问卷,不仅对研究伦理准则有伤害,对研究结果的可信度也有损失。其次,在设计问卷环节要避免直接提问敏感性问题。例如,有关抑郁和焦虑的研究问卷某些题目可能涉及参试者的自杀倾向,对参试者来说属于高风险题目,容易引起参试者对已往经历的痛苦回忆,还有可能使有潜在想法的参试者看到这个问题之后,会进行进一步思考,对参试者造成潜在的伤害。对于此类的研究,国外伦理审查委员会要求研究者在审查过程中提供完整的量表,并对可能会给参试者带来潜在伤害的题目进行必要性说明。如果与研究目的相关度低,并且从统计和研究的角度不会影响整个研究的结果的话,建议删除此类题目。如果与研究目的紧密相关,必须涉及此类题目,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应对有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和意外结果。研究者可以在知情同意书里做出预警,并给参试者提供一份相关信息清单,列出心理咨询服务联系方式,自杀干预热线,以及必要的心理知识常识等。

由此可以看出,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建立伦理审查机制是十分有必要的。研究者需在提交伦理审查项目书时根据伦理审查指南仔细思考自己的研究设计,以满足研究伦理准则中的各项要求。同时,审查委员会两名专家对伦理审查项目书进行审核并提出质疑和建议,保证研究最大限度地保护参试者利益,维护社会科学研究的信誉度。

五、结 语

通过对以上四种常用的社会科学研究数据采集方法应用中的伦理问题进行剖析,不难看出各种方法若使用不当,容易在诚实公开、公正平等、知情同意、隐私保密和自主选择方面损害参试者利益,影响社会科学学术共同体的声誉,破坏公平诚信的学术研究生态,阻碍社会科学研究的良性发展。

研究伦理建设有利于帮助各个利益相关方树立参试者利益第一的意识信念,践行求善大于知识获取的行为准则,对自己在科学研究中的行为进行评价,做出正确选择,共同构建公平、诚信、求真的价值体系。并有利于调节科学研究活动中的各类关系,培养科学研究道德素养,推动科学研究活动的良性发展。因此,对我国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伦理问题进行研究不仅可以促进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公正、诚信与法制化,而且可以为有效消除或减少跨国社科研究中的矛盾及冲突提供理论与法规依据,同时可以提升中国社科研究人员与管理机构在伦理意识与法规意识方面的自觉性。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伦理审查观念的推进及其制度的建立,是当代社会科学研究现代化建设的需求。这方面观念的滞后和制度的缺失,一方面影响了社会科学研究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另一方面也会损害某些研究工作所涉及的弱势群体的利益,从而影响到高水平和谐公正社会的创建。研究伦理规范的制定既需要各利益相关方基于研究伦理意识提升后的约定俗成,也需要管理部门从科学和伦理的高度制定相关标准或准则。在研究活动中,研究者、参试者、管理者和潜在受益者之间形成各种关系和规范,互相之间产生“义务”“责任”,牵涉各种利益,我们需要系统地对这些关系、行为、义务、责任和利益进行思考,逐渐形成研究伦理中的道德观念、道德认识、道德原则和规范,帮助研究相关利益人进行善恶判断,规范自己的行为。

[参考文献]

[1]Bryman,A.Social Research Methods(5th edn.)[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5.

[2]Punch,K.F.Int roduction to Social Research:Quantitative and Qualitative Approaches(2nd edn.)[M].London:Sage Publ ications,2005.

[3]Robson,C.&McCar tan,K.Real Wor ld Research:A Resource for Users of Social Research Methods in Appl ied Settings(4th edn.)[M].West Sussex:Wi ley&Sons Ltd.,2016.

[4]Hock,R.R.Forty Studies that Changed Psychology:Explorations into the History of Psychological Research(7th edn.)[M].New Jersey:Person Education,Inc.,2012.

[5]Kimmel,A.J.Ethics and Values in Applied Social Research[M].Newbury Park:Sage Publ ications,1988.

[6]Adair,J.G.,Dushenko,T.W.&Lindsay,R.C.L.Ethical regulations and their impact on research practice[J].American Psychologist,1985,40:59-72.

[7]侯俊霞,胡志雯,朱亚宗.社科伦理审查制度的引进与文化适应性研究[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

[8]Rosenthal,R.&Jacobson,L.Pygmalion in the Classroom:Teacher Expectation and Pupi ls’Intel lectual Development[M].New York:Hol t,Rinehar t&Winston,1968.

[9]胡林英.临床均势原则辨析——对临床科研方法的伦理思考[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6(8).

[10]王晓敏,李伦.均势原则的伦理辩护[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

[11]Pickard,A.J.Research methods in information[M].London:Facet Publ ishing,2007.

[12]Brewer,J.D.Ethnography[M].Buckingham:Open University Press,2000.

[13]Rosenhan,D.L.‘On Being Sane in Insane Places’[J].Science,1973,179:350-358.

[14]Holdaway,S.Inside the British Pol ice:A Force in Work[M].Oxford:Blackwel l,1983.

[15]冯军旗.中县干部[D].北京:北京大学博士论文,2010.

[16]王星,孟盛彬.参与观察与研究者角色处理的伦理探讨——由《中县干部》谈起[J].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9(2),61-65.

[17]Nathan,R.My Freshman Year:What a Professor Learned by Becoming a Student[M].New York:Cornel l University Press,2005.

[18]方刚.男公关[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2.

[19]Festinger,L.,Riecken,H.W.&Schachter,S.When Prophecy Fai ls[M].New York:Harper&Row,1956.

[20]卜玉梅.虚拟民族志:田野、方法与伦理[J].社会学研究,2012,6:217-236.

[21]Economic and Social Research Counci l(ESRC).ESRC Framework for Research Ethics 2015[EB/OL].www.esrc.ac.uk/f i les/funding/guidance-for-appl icants/esrc-f ramework-for-research-ethics-20 15/(Accessed:9th February,2018).

[22]Social Sciences and Humanities Research Ethics Board,University of Toronto(SSH REB).Guidelines for Ethical Conduct in Par ticipant Observation[EB/OL].http://research.utoronto.ca/wp-c ontent/uploads/documents/2013/05/Participant-Observation-Guidelines.pdf,2013.(Accessed:9th February,2018).

[23]Social Research Association.Ethical Guidelines[EB/OL].ht tp://the-sra.org.uk/wp-content/uploads/ethics03.pdf,2003.(Accessed:9th February,2018).

[24]Duncombe,J.&Jessop,J. ‘Doing Rapport’and The Ethics of‘Faking Friendship’.In Mauthner,M.,Birch,M.,Jessop,J.&Mi l ler T.(eds.)Ethics in Qual itative Research.London:Sage Publications,2002:107-122.

[25]Bel l,L.&Nut t,L.Divided Loyal ties,Divided Expectations:Research Ethics, Professional and Occupational Responsibil ities.In Mauthner,M.,Birch,M.,Jessop,J.&Mil ler T.(eds.)Ethics in Qualitative Research.London:Sage Publ ications,2002:70-90.

猜你喜欢
社会科学研究者伦理
《心之死》的趣味与伦理焦虑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灵长类生物医学前沿探索中的伦理思考
《河北农业大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喜报
高等教育中的学生成为研究者及其启示
我刊获评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学术期刊
护生眼中的伦理修养
研究者称,经CRISPR技术编辑过的双胞胎已出生。科学将如何回应?
研究者调查数据统计
医生注定是研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