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农村养老保障的道德研究

2018-01-23 15:55
伦理学研究 2018年2期
关键词:养老道德农村

张 静

养老是特定的道德价值的体现,养老和道德之间的关系是密切的,养老活动需要一定的道德环境和道德规范来支撑:一方面,作为一种道德实践,养老是道德观念和道德价值的体现,对于道德的发展,发挥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道德对养老的质量和实现程度产生着深远的影响。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和个体道德素质,为现实的养老问题解决,提供了有力保障。农村养老保障,指的是通过国家、集体与家庭等渠道为农村老龄人口的养老提供所需,包括日常生活上的物质供应与精神层面的需求抚慰,从而确保农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能够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当下,随着经济的大融合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人口大量向城市涌入,寻觅就业与创收机会。而这种情况对于有着较之年轻人更为需要关怀照顾的农村老年人来说,却是极为不利的。就个人的健康发展而言,物质层面的保障和精神层面的慰藉是缺一不可的。尤其在中国当代农村养老保障的建设过程中,如何通过一定的干预措施,从伦理道德角度出发探索农村养老保障现存问题的解决路径,凸显以人为本理念,实现道德与养老的良性互动,弘扬中国传统的孝文化美德,是需要我们研究和实践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农村养老保障的道德性

作为人类文明发展演进后出现的一种集体安全制度,农村养老保障从一开始就具有明显的道德关怀特点,且在发源上突出了深厚的道德性。在制度设计方面,农村养老保障以基本的道德原则为标准进行符合实际的体系建构。在实践活动中,农村养老保障以社会基本道德规范作为指导,将其作为实践指南,在其指导下合理有序地开展各种养老保障活动,以构建和逐步充实养老保障的“意义世界”,为了满足人们的发展需要而及时自我纠正,矫正背离人性的部分和环节,在保障受保者人性尊严的基础上,让人们感到幸福。

农村养老保障是以农民的发展和幸福为最终目标的,它规范农村各个阶层利益公平而合乎道德的分配;其所包含的老有所养、养老敬老的基本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直接关系到农村老龄成员的生老病死。因此,我们才会确信农村养老保障与道德密切相关,蕴含着丰富的道德价值。

首先,农村养老保障以基本道德原则作为制度设计的标准。道德是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价值指引,也是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正常运作的文化价值支撑和保障,更是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内驱力。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内的制度安排或是机制设定均以道德为根基,必须确保所遵循的道德原则及其外在条件充分体现的制度、机制安排,能够得到当前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认同。假如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所设计和实施的内容脱离于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就会缺失体系的合理性,也就不能得到全社会的价值肯定,在实施过程中便会遭遇困难。因此,农村养老保障在制度设计方面一定要考虑到农民个体的自然属性,同时践行道德规范,遵守人道、正义等伦理原则,在伦理原则的指导下规范和落实机制体系的实践。

其次,基本道德规范是农村养老保障践履活动的路径指南。从实践层面上来看,可以说养老保障关系到我们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的生存情况。如今,虽然社会日益发达,各种高科技层出不穷,为人们生活水平的改善带来了巨大的帮助,但社会风险同样在不断增多,不可预见性越来越强。在这种高风险生活环境下,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对抵抗风险的能力变得相对较低,农村老龄人尤其是这样,他们对抗疾病和死亡的风险大大增加。目前,我国社会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已成为有目共睹的事实,而传统的家庭和土地保障的作用已经在不断削弱。农村老龄人口的负担足以影响一个家庭的生活状况。在这种情况下,依靠社会养老保障机制可以让全社会共同分担这种风险,从而降低弱势群体的生活风险,保障整个社会生活的和谐稳定。人们根据农村环境而采取各种积极的行为不断修缮改进着这种养老保险制度系统,这是农民主动性创造性改进的结果。而道德规范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价值引导则主要表现在养老保障的项目规划、制度制定等方面。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实行需要考虑基本道德规范,其制定应该是以道德原则和价值支撑为基础的,使之尽可能符合道德标准。如,农村养老保障的建构基本遵循着人道性和仁慈性保障的制度安排,需要秉持正义性,保障管理应遵循合理高效,这些基本的道德性,正是养老保障制度道德规定和价值引领的体现,是引导农村养老保障践履活动的路径指南。

再次,农村养老保障利益调节特质与道德的发生同源。现今,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障主要是国家政府为每个农村社会成员提供的安全保障,属于公共政策范畴,是一种利益上的分配,所以,农村养老保障的性质是政府机构对社会资源进行聚集,对社会利益进行梳理,以实现利益的再分配,宏观调控社会资源分配,保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同样,道德的发生是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的直接要求,其本身就是经济关系的体现,在对行为的价值和道德属性进行评判时,其标准受到个体利益与观念的影响。可以看出,利益不仅是农村养老保障的基础,也是道德发生的基础。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其产生的根源在于人类社会尊崇的慈善布道思想,这种理念包含着深厚的人道性,鼓励人们扶弱济贫,促进社会互济、友好互助,虽然总体上还残留着自上而下的、施恩救济的色彩,有一种怜悯他人的表象,但动机和目的均合乎伦理道德,因而使农村养老保障蕴含着合道德目的性的价值意义。

最后,农村养老保障的逻辑起点和终点是人的发展与幸福。人作为自然界的主体,本身就具有最高的价值,而其他物种都没有超越人类需求的内在价值。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对人性的尊重和主体性的重视进程缓慢,但是,人类主体性作为一个基本属性已经成为当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人们不断思考自身和社会经济之间发展的关系,形成了以人为中心的社会发展理论。该理论认为,没有人的发展就没有整个社会的发展,满足人的需要和发展人的各项权利应该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质[1]。受这种思想认识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也逐渐找到了自身的价值目标,保障项目的建立都基于人本身的发展。虽然在初期仅仅是为了维持人类生活的生存底线,但经过漫长的社会发展,人类逐渐认识和理解到,生存和发展不仅仅旨在避免生活危险,而且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优雅生活”,从而追求自己的幸福。可以说,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围绕着人的发展和幸福,将幸福作为最根本的出发点,同时也是作为最终的归宿。农村养老保障作为人类道德实践的重要方面,其目的就是为了使农村养老保障更加合乎道德和人性,体现人文关怀,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奠定根基并提出有效的机制和路径,遵循人性,坚持正义,保护农民的主体性尊严,在此基础上实现全民均等化的养老保障水平。从这一点出发,“人的幸福与发展”已经成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逻辑起点和根本目标。同时,农村养老保障理念的采集、原则的确立、实施方式的选择和目的确立,统一基于人享有幸福这一考量上,对农民幸福的追求也就成为了农村养老保障活动的最终目标。

二、当代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存在的道德问题

1.农民的养老保障道德权利不能体现公平

首先,养老保障覆盖的范围存在着欠缺。近年来,随着农村地区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凸显,对于广大农民群体的养老保障,国家也全力关注,并出台了诸多政策,希望能真正化解农村地区养老保障道德权利的公平问题。虽然《2015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主要数据报告》已明确表示,截至当年,我国的社会保障覆盖面积已经高达85.2%,其中农村地区占比为35.2%[2]。可以说,和以往的年份调查相比,我国现阶段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障覆盖率确实提升显著,但同城镇地区横向比较结果却显示出,农村养老保障的覆盖范围连城镇覆盖率的1/2都达不到。由于我国客观上长期存在的二元经济结构,城乡之间社会保障项目开设差异大,农村养老保障建设存在部分制度缺失;同时,管理体制的不统一,多头管理和体制分散现象的普遍存在,也影响了农村养老保障的覆盖效果。因此,目前亟需深入加强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建设,以体制环境的完善保证农村养老保障道德权利的真实性和公平性的实现。

其次,农村地区社会保障的支出比重有待提升。当前在我国整个财政支出中,国内社会保障所占的支出比重并不大,而这不大的占比量中的大部分则又偏向了城镇居民。经过近二十年的实际运行,我国仍未建立起统一、稳定、科学的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2005-2015年连续11年按10%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2015年首次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政策更是广受诟病,这种非制度化调整不但弱化了养老金“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基本原理,而且很难充分做到科学测算工资、物价等调整因素,各省市调整对象、调整因素、调整额度的确定也都具有较大的随意性。鉴于目前既无国家层面指导意见的支撑,也没有成熟的地方经验可借鉴,各省市的城镇职工养老金虽然调整幅度大,但替代率水平仍然很低,对各省市校正替代率差距的贡献较小,明显的“替代率碎片化”将不利于实现区间公平,从而导致潜在的社保制度财务风险和发展不平衡。以上数据表明,对于社会养老保障的相关待遇,我国各地区之间还存在很大的差异[3]。而相对于城镇人口,农村地区社会保障部分的支出则更为削弱,这于数量庞大的农民群体而言,已经是无法真正享有相对公平的养老保障待遇了。长此以往就会侵害他们平等享受养老保障的道德机遇,模糊其道德权利的天然获得与道德地位的拥有,导致农民养老保障道德权利的公平性很难真正体现。

最后,城乡之间的养老环境差距仍然存在。为了真正体现农民养老保障道德权利的公平,凸显养老保障道德建设的重要性,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缩小城乡养老保障的环境差距。现阶段,国家尽管加强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机制的进一步推广,但却还没有对资金筹措的方式进行调整,虽然缴费的档次已由原先的新农保最高500元/年提升至2000元/年,可以说相比于以前的新农保,改进已是显著[4]。但此政策仅仅对于那些相对富裕的农民主体来说会比较适应,于生活相对贫困的农民而言,因为他们自身仅能解决温饱问题,并无多余的开支来上缴保险金,所以实际上这些人仍然没有机会公平享有养老保障的红利,自然也就无法对社会养老保障的优势有所体验。依据政府补贴所提出的标准,当参保方缴纳越高的金额,政府就会提供越多的补贴金额,这样的养老金筹集方式在一定层面上反而是将城乡内部各群体间、不同地区间的养老保障差距又扩大了。

2.农村的养老保障道德机制存在显著差异

地区差异与城乡差距是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障道德建设存在不小问题的主要原因。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相比,经济不够发达区域的养老保障道德建设程度与质量都有显著降低;和城市发展相比,农村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障道德覆盖范围与水平有显著缩小。所以必须通过公平的方式,解决在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流程中牵涉到的道德机制问题。通过规则公平的方式加以实现道德权利,主要包括两点,即制定规则时的公平和实施规则时的公平[5]。

首先,养老保障政策的区别对待对公平规则制定时的影响。由于受历史发展的因素影响,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均衡,反映在社会保障层面上,主要表现为养老保障政策的明显差异,包括“地域性差异”和“城乡间差异”。国内的城市地区和经济发展较好的农村地区在养老保障方面的政策投入和执行力度都是极高的,而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农村地区则对于养老保障政策的重视与推行不够,由此使得养老保障道德建设的地区与城乡差异显著,非公平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在完善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应兼顾道德机制的公平性,加大对农村地区的关注度,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切实结合地区差异与城乡差距,制定出合乎伦理的养老保障政策,尽可能在道德机制方面避免过大差异。

其次,人工操作引起的误差率对公平规则实施时的影响。收缴保险开支——储存——移交——核对——发放,这是新农保的路径。由于具有多重的管理手续和诸多的经办人员,养老金的运营程序可谓繁琐复杂。在一些相对贫穷落后的地区,迫于硬件设施条件不充足的现实压力,部分管理归类程序依然采用手工操作,由此所产生的误差率是非常高的。另外,鉴于农村地区的部分工作者业务能力不强,新农保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开展仍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这就需要我们在进行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过程中,重点提升农村地区养老保险工作者自身的素养与水平,为规则层面的道德公平提供有力保障,以更好地推动农村养老保障的道德机制的发展。

三、中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道德解决路径

1.确立农村养老的核心道德理念

一是老有所养,提升社会道德价值。“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保障人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中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为使农村老年人安享晚年,需要社会为他们提供有效的养老保障,以公平正义原则为引领,真正实现道德权利天然享有。作为养老保障的价值前提,增添公平与正义的因素,能进一步发挥社会养老保障机制的作用与功能,从整体上提升农村养老保障建设事业的伦理道德水平。遵守社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每个中国人的传统美德。只有通过制度宣传的手段,让老龄群体在一个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平台和起点上,普及是非对错和真善美,宣传伦理道德,才能真正实现老有所养的保障目标,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价值。

二是老有所乐,满足个人身心愉悦。它是老年群体心理体验情况和生活需求满足的行为模式。具体是指为了老年人享受一种快乐和充实的晚年生活,应使他们拥有丰富的精神生活和晚年文化。由于我国农村人口独有的地域特征以及个体的性格差异,在对快乐幸福生活的追求和认知上,尽管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但就快乐与幸福自身而言,确是殊途同归。老有所乐,是一种倍感身心满足和愉悦的状态。农村老年人更应当有自己的快乐,不仅仅限于天伦之乐,而是应该好好调适自己的身态和心态,有所爱好,丰富生活,增长见识,把“乐”当成一种动力,保持舒畅心情,将生活过得多姿多彩。

三是老有所为,实现人生自我价值。在农村老年人的社会角色转换中,老有所为提供的是一种生活方式。不断转换的社会职业角色,使农村老年人的身心与习惯出现了较大的落差。人是精神需要和精神能力的存在物,作为一种精神生活的存在模式,老有所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有所作为,这个是老有所为的重点;二是大有作为,这仅仅是很少的一部分个体;三是偶尔有所为,这是一种个体的自愿式行为。在中国农村养老保障道德建设过程中,主要强调的完成自我价值的目标,是养老保障所指向的关怀式目标。这是一种积极的养老方式,而非谋生的手段,是老年群体的本能所需与愿望。老年是人的生命的重要时期,是仍然可以发挥余热、有所进步的人生阶段。当农村老年人老有所为时,才不会觉得自己是家庭的包袱,才能丰富自己的晚年生活。老有所为,作为一种道德价值共识,已经得到整个社会的普遍认可。农村老龄人老有所为,更在于主动作为,自发融入社会,努力实现自己的价值,成就自己的精彩人生。

2.遵循以人为本的孝道原则建设

十九大报告用词最多的是‘人民’,为人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这一鲜明主题的体现。习近平主席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特别强调,在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下,中国经济发展的终极目标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人类道德的必由之路,起源于中国古代的孝爱与仁爱精神。延续至今更是弘扬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通过将传统孝文化的糟粕思想剔除,完善发展新时代的孝文化,赋予新的内涵。有机融合现代人文精神与传统孝文化,延伸孝文化的社会意义,通过特定的载体得以呈现和展示,是使孝文化焕发生机和活力的核心内容之一。在老龄化社会的大背景下开展行之有效的孝道建设,是我们要始终坚持的一项长期任务。孝道建设的开展,应遵循义务原则、尊重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的前提。构建和谐社会,树立新型的代际关系,继承传统的孝道文化,要求孝道建设应在始孝于情、平等互益和自律的基础上进行。而孝道重建的途径主要包括:

一是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应的道德调控。为了使整个社会处于一种协调发展和良性运作状态,道德调控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道德调控能够对社会环境中人们的道德行为方式有效地协调,诸如道德教育、道德奖惩和道德评估等,在无形中对民众的道德心态和规范进行调节,进而构建良好的道德氛围,以符合社会发展方向[6]。道德调控对整个社会的运作和良性发展,能够发挥很好的促进作用。道德调控在我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解决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同样不容小觑,具体表现在通过有机地结合农民个体的自我价值情感体验和社会主义道德衡量要求,将广大农村群众的道德行为激发出来,以道德准则约束个体活动,规范自己的言行,在实践中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老人、关心老人,传播弘扬孝文化,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建设提供正能量环境。

二是探索和构建与社会主义法制匹配的道德权利标准评估。具体是指通过道德评价标准的构建,对社会个体及其群体的道德活动与行为进行评估,奖惩分明、惩恶扬善是其目的所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道德主体认知社会的道德标准进行了展现,是人们内心感受的表征。在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建设中,核心价值是一个重要的维度,个体的价值目标和价值取向密切关联着社会的道德标准与评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社会意识的性质与走向的体现,同时也是社会评估个人的道德行为情况的反应:“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对个体性的自我评估进行了强调,涵盖诸如忠诚、尊重等肯定性评估所激发出的心态感受;“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则涵盖相互尊重、制度约束等而激发出的规范与调整个体行为的自我评估。内蕴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正确处理以人为本的农村养老保障孝道建设上,发挥着巨大且显著的行动导向作用。

结 语

中国农村养老保障主要是以家庭为主、国家为辅的一种保障制度,它的建设与发展不只是一个制度架构问题,更是一个有关道德维度的课题。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全球化趋势,以及不断扩大化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地区的收入差距,加剧了当代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农村养老保障建设问题的严重性。随着中国改革迈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各类问题开始层出不穷,在当下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过程中,极为紧要的就是如何化解在农村养老保障进程中凸显的道德问题。只有细致分析现阶段出现的中国农村养老保障道德问题,对其中存在的淤障进行深入挖掘,不仅在规则制定层面得到法律和物质上的支持,更要在伦理层面不断进行理论的探索与完善,加大中华民族优秀孝道文化的宣传与引导力度,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构建良好的社会道德氛围,真正构建合乎伦理的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可持续发展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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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郝鸿军.探讨模式框架 促进制度完善——评贾丽萍著《欠发达地区农村养老保障建设研究》[J].社会科学战线,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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