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洋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其实,马克思早在19世纪就已提出共享的思想,要求“结束牺牲一些人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1](P689)。可以看出,马克思的共享思想作为社会发展的目标,强调的是在共建共担的前提下,公平正义地享有社会的发展成果,并最终促成自我的全面发展。其中,不论是维护每个个人权益的出发点,还是共建共担、公平正义等原则,乃至自由发展的归宿,都体现出马克思共享思想蕴含丰富的伦理特质。理解与把握其内含的伦理特质,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共享发展理念所包含的价值意蕴,同时能帮助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实践中更好地落实共享理念。
马克思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2](P519),而维持存在“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1](P531)。这些东西不论是最为基本的生存资料,还是较高的享受与发展资料,要获得它们,就必然涉及到社会成果的享有方式问题。在马克思看来,社会成果的享有方式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生产方式,因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2](P436)。由于生产方式的不同性质,人类历史大致经历了“群享”与“私享”两种社会发展成果的享有方式,马克思正是在批判二者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发展成果的共享,而共享与二者的最大不同就在于坚持人民立场,以实现每个个人的权益为目标来确定发展成果的享有方式。
“群享”可以说是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社会发展成果享有方式,它主要与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简单公有制形式相联系,强调群体本位,认为群体享有优先于个体享有。正因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人们只有以简单公有制形式结合在一起才足以从自然中获取相应的生活资料,而为了种族得以延续,成果的分配必须首先考虑整个群落的利益,由集体来统一安排生活资料。此时,个人享有的种类和程度是由集体决定的,集体权益要高于个人。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中指出的亚细亚的生产方式就是这种享有方式的典型。在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中,人们多靠土地取得生活资料,土地当然是最重要的财产,但个体是无法享有的,因为“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3](P124)。可见土地财产是由共同体占有的,个人对财产的享有只有通过共同体才能表现出来。不仅是土地,土地上的劳动产品个人也只能获得“维持各个所有者及其家庭”的成果,而“剩余产品……不言而喻地属于这个最高的统一体”[3](P124)。也就是说,不论是土地财产还是土地上的生产成果都归集体所有,个体在享有上完全服从于集体的安排,这也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情况下为了延续群体的必然选择。
“群享”转向“私享”是源于私有制的极大发展。“私享”是一种个体本位的享有方式,与生产力较为发达的私有制相联系,强调私人利益高于整体利益,社会发展成果优先由私人享有。在马克思看来,将“私享”方式发挥到极致的正是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私有制促进了生产力的极大发展,创造出巨大的可供享有的社会财富。按照私有制,这些社会财富当然是由对财富创造有作用的“私人”进行享有,即提供劳动的工人、提供土地的地主与提供资本的资本家,三者分别获得工资、地租与利润。工人享有的工资是由其必要生活资料决定的“自然价格”,资本家享有的利润与其资本投入量成正比,而地主所享的地租则是扣除生产费用和利润后的最高额。这样,资本主义私有制一方面创造出巨大的社会财富,为社会成员的享有提供财富基础,另一方面其“私享”原则仿佛使得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到“人人皆享”的理想状态。
但在马克思看来,不论是“群享”还是“私享”,都不是人类社会应有的发展成果享有方式,因为二者彰显的都不是每个个人的权益。在实行“群享”的传统社会中,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必须采取简单的公有制来保证整个群落的生存和发展,故此时社会成果的享有采取的是群体利益优先的原则,其立足点在于群落整体,而个体权益是被忽视的。“私享”虽遵循个体本位的享有原则,但马克思并不认为它考虑的是每个个体的利益,“工人阶级无家可归的命运”便是最恰切的证据。马克思看到了资产阶级所不愿承认的“当前的经济事实”:“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生产的影响和规模越大,他就越贫穷。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的商品”[1](P156)。因此,在表面看来,资本主义社会因生产力发展与“私享”原则而使得“人人皆享”,但实际上工人阶级拥有的却只是剥削和压榨,而真正享有的是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资本主义社会的“私享”只不过是资本家的享有,是资本的享有。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发展成果是由全体劳动人民共同创造的,因此也必须由全体劳动人民共同享有,于是马克思提出共享的思想。马克思的共享思想提倡的是“每个人的一切合理的需要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得到满足”[2](P460),其立足点是每一个劳动人民,而不是某些“私人”或群落。一切为了人民,实现每个个人的权益,既构成马克思共享思想的理论基点,也是其对以往社会成果享有方式的主要超越之处,更是其伦理意蕴的突出体现。
共享作为马克思所倡导的人类社会发展的美好伦理范式,它必须以坚实的财富基础作为前提和保障,只有当整个社会的产品总量丰裕到可以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一切合理需要时,共享才能变成现实,否则,只会变为无本之木与无源之水,其结果也只能是共同贫困。当然,除了财富基础的要求外,马克思的共享思想更强调财富创造过程中的共建共担,这成为共享的重要前提。因为只有共建共担才能共享,不能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只有一部分人从事价值创造,但成果却被另一部分不劳者无偿占有。具体来说,共享的前提应是每个社会成员都主动地承担起自己在全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和道德责任,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建设的事业之中,从而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尽力的良好局面。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汇聚智慧和力量,才能激发出社会生产的无穷活力,才能使社会财富源源不断地涌流出来。因此,在马克思的共享思想中,责任共担与成果共建构成实现共享的前提条件。
在马克思的理论中,共享的社会基础定位于以“联合劳动生产”为前提的共产主义社会,而就人的“联合劳动生产”而言,它所内含的核心恰恰是责任共担与成果共建。所谓“联合劳动生产”,指的是在生产资料归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的条件下,“由全社会负责和按预先确定的计划进行的社会主义生产”[4](P420)。这里的“全社会负责”就是对责任共担和成果共建作出的最确切的表达,它要求社会中的每个成员都必须无一例外地参与到生产过程之中,并通过成员之间的配合协作,共同承担起整个社会生产和财富创造的任务和责任。换句话说,就是要彻底打破由私有制所导致的“一些人劳动而另一些人不劳动”、“少数掠夺者剥削人民群众”的生产状况,使得社会财富的创造不再局限于工人阶级或其他某一特定群体,而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事业。在“联合劳动生产”中,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实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统一,人们按照全社会的共同利益诉求——“每个人的一切合理的需要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得到满足”[2](P460)
可以看出,马克思认为实现共享必须在责任共担与成果共建的基础上,不断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丰富,也就是其所说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联合劳动生产”来实现社会财富的增长。要做到这一点,必须首先在全社会培养起一种共担的意识,其后将这种意识转化为共建的动力:一方面,要让每个社会成员都树立起强烈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使他们充分地认识到自己就是“联合劳动生产”中的一员,是社会生产活动的直接物质承担者,并对整个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另一方面,则是把这种强烈的责任意识转化为具体的建设行动,使所有人都热情高涨地投入到各种生产活动之中,并竭尽所能地把自己的体力和智力全部施展出来。只有从根本上做到了责任共担和成果共建,才能把一切有利于社会财富创造的积极因素统统调动起来,使劳动、知识、技术、管理等各种生产要素都得到合理的安排和充分的利用。同时,共担共建能够使全体社会成员紧密地团结在一起,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创造出更多可供人们生活和发展需要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从而使共享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得以夯实。
马克思共享思想的主要主张是让“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1](P689),当然这里的福利首先是对物质财富的享有,但不仅仅局限于此领域,还包括获得“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5](P109)及“个人会在艺术科学等等方面得到发展”[3](P197)。也就是说,物质财富、社会权利与精神自由,构成马克思共享思想在共享内容上的三个重要方面,这三个方面既层层递进,又相互促进、相互配合。从三方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共享思想旨在实现的是共同富裕、权利平等与自由精神,这充分体现了其共享思想在内容维度上的伦理特质。
在马克思所生活的资本主义社会,阶级剥削和压迫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资产阶级凭借手中所掌握的生产资料,攫取了绝大部分的社会物质财富,留给广大劳动人民的只有勉强可以维持他们生命存活的一小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整个社会生活呈现出一种严重对立和极端分化的景象,它的“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另一极却“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6](P743-744)。面对这种极度失衡的物质财富分配状况以及由此所导致的劳动人民生活的极端困苦,马克思提出,必须要彻底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1](P689),并使整个社会的“劳动所得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2](P429)。言下之意,就是要打破资本家对社会物质财富的垄断和独享,并代之以全体社会成员对劳动成果的共同享有。这样一来,就可以使社会中的每个成员都能充分地获得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的消费资料,从而保障了“一切社会成员的富足”。由此可见,通过财富共享来实现共同富裕,最终达到消灭分配不公以及贫富悬殊的目的构成了马克思共享思想的首要内容。
当然,马克思所说的共享并不仅仅局限于单一的社会物质财富分配领域,在共同富裕的基础上,他还强调全体社会成员对于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权利的共同享有。马克思指出,在以雇佣劳动和强制性分工为主要特征的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作为“一个脱离实际劳动的特殊阶级”,他们掌握着一切“社会的公共事务——劳动管理、国家事务、法律事务、艺术、科学等等”[5](P189)。而对于“被迫专门从事劳动的大多数人”[5](P298)来说,他们除了夜以继日的劳动之外,是没有权利参加任何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事务管理的。由此一来,整个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社会权利变成了资产阶级的独享,广大劳动者丝毫享受不到与资产者的平等权利。这种社会权利的丧失不仅加剧了广大劳动者在财富分配上的劣势地位,更使得他们的人格尊严蒙受了严重的创伤,他们不得不在所有的事务上都屈从于资本家,无论在生产还是生活中都表现得战战兢兢、畏缩不前,永远处在被践踏、被凌辱、被蔑视的地位。针对这一状况,马克思指出,必须要“创造一个消除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联合体来代替旧的资产阶级社会”[7](P94),从而铲除一切公共权利所具有的“阶级社会的政治性质”,只有这样,才能让每个人都获得真实而普遍的社会权利,使人之为人的应有尊严和地位得到切实保障。
在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和权利平等之上,马克思还提出了共享的更高层次要求——实现精神自由的共同享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和动物有所不同,人除了物质上的需求外,更有精神发展的需要。然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于资本家迫使工人把所有的时间和精力都花在了创造价值的劳动上,这就导致他们再也没有多余的时间和精力去“从事学习、脑力劳动和思考”[8](P344),工人“失去了精神发展所必需的空间,因为时间就是这种空间”[8](P344)。与此同时,资本家却依靠对剩余产品的无偿占有而把自身从劳动时间中脱离出来,从而可以“专心致志地从事哲学思考或文学创作”[8](P344),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和发展。精神财富的丰富,乃至精神自由,实为人的发展中最为重要与最高的目标,而恰恰这一点也是最难获得的。对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的广大劳动人民而言,他们感受到的只是物质化与单一化的生产与生存活动,成为“存在的虚无”,人类精神生活本应有的丰富性、崇高性与超越性统统消失了。于是,马克思在提出物质财富、社会权利的共享外,把精神财富特别是精神自由的共享放到突出位置,要求人们“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1](P189),实现肉体与心灵的和谐一致,获得真正的自由感。
马克思共享思想要求在物质、权利与精神层面上,实现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权利平等与精神自由,但在要求的达成上必须有一定的条件加以保障,这便是公正的社会制度与个人的共享精神。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制度之所以无法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财富共享、权利共享及精神发展条件的共享,主要原因并不在于它所创造出来的社会财富不够丰富,而是因为这一制度本身建立在剥削和压迫的基础之上,具有极其严重的非公平性和非正义性。与此相对应,社会中的个人都“淹没在利己主义打算的冰水之中”[9](P34),人与人之间表现出一种强烈的敌对关系,充满了竞争性和排他性,毫无共享精神可言。而要想使共享成为现实,就必须在社会层面构筑起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同时在个人层面树立起充分的共享精神。只有这样,才能使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都得到保障,并营造出一个“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好社会格局,从而确保共享得以实现。
从表面上看,共享所涉及的主要是社会发展成果的分配问题,然而,在马克思看来其根源在于生产方式。也就是说,实行什么样的分配方式以及能否促成共享的实现,最终是由生产条件决定的,其中最为主要的便是所有制形式。正是看到了这一点,马克思才指出,即便资本主义社会也实行所谓的公平市场原则,并宣扬“关于正义、自由、平等和博爱”的现代神话,但这一切都只是“虚伪的空话”和“意识形态的胡说”,根本不可能使共享成为现实。究其根源就在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基础乃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在私有制条件下,“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2](P436)。正是因为私有制本身在生产条件上的非正义和不平等,才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财富享有的严重分化的格局。另外,在私有制条件下,除了公平正义的分配制度无法得以构建之外,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也变得对立起来,在马克思看来就是:“人的世界分解为原子式的相互敌对的个人的世界”[1](P54)。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私有制是以追逐个人利益为唯一目的,它撕下了社会上一切“温情脉脉的面纱”,将人和人之间的一切情感都变为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当所有人都为了获得利益而不择手段时,整个社会就再也不存在推己及人的共享精神,有的只是敌对性、排他性与竞争性的关系,共享自然变得无从谈起。
正是鉴于以上方面,马克思认为,要想使共享的各方面内容得以实现,必须在社会制度及个人精神层面给予保障。在社会制度上,最为核心的便是彻底消灭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建立起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因为只有公有制才是“正义所要求的”。在公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不再掌握在少数资本家的手中,而是归“联合起来的个人”共同支配和占有。由此一来,原来的阶级差别被彻底打破了,斩断了社会上的一部分人利用生产资料的私有权而奴役和剥削另一部分人的可能。另外,正义的所有制形式必然带来正义的分配制度,马克思提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实行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具体来说,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将根据各个生产者在社会劳动中所给予的劳动量大小来公正地分配消费资料。但按劳分配忽视了个人在天赋能力及社会关系上的差异,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分配的事实不平等。由此,马克思提出在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上,以“按需分配”来替代“按劳分配”,以一种新的分配制度来实现事实公平。在按需分配中,人们根据自己的合理需求来享有社会财富,使得个人的一切合理需要都能得到满足,而正是这一点成为实现共享最突出、最完善的表现。同时,在制度的保障下,人们也会逐渐形成一种共享的精神,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将达到高度和谐。随着公有制与按需分配等制度的实施,人和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将由过去的敌对排斥转变为协调统一,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9](P53)。也就是说,在社会制度的规范下,个体的利益实现与发展将变得互为前提和条件,任何人要想获取自身利益都必须主动维护和促进他人利益的实现,促进他人利益实现的程度也决定着自己的享有程度。正是因为人们之间的这种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关系,才使得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在情感、道德以及价值观念上主动树立起了一种互利互惠、推己及人的共享精神,为共享的实现提供了个人精神层面的支撑。
马克思共享思想是针对资本主义条件下社会发展成果享有的极度不公而提出的,通过诉诸共享的价值理念,马克思力图打破由资本主义制度所造成的人和人之间的一切不平等,并且使全体社会成员都可以获得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条件。当共享的各方面内容随着共产主义制度的确立而得以最终实现,到那时,不仅在全社会范围内能够“保持普遍财富”[3](P69),同时还将为每个人的兴趣、爱好、才能以及一切天赋的发挥创造出充足的机会和条件,由此所带来的无疑是人的能力的全面发展以及自由个性的普遍生成。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说马克思共享思想是以全体社会成员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价值旨归的,这也是其共享思想伦理特质的最高表现。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共享所要实现的是全体社会成员对社会财富的共同享有,而要达到这一点首先就必须从根本上消灭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以及一切可能造成剥削和压迫的现实因素。当阶级被彻底消灭之后,建立在其基础之上的国家机器也会随之失去原有的政治性质,并最终被“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陈列在一起”[4](P193),到那时,人类社会将获得一种全新的表现形式——“自由人的联合体”。与此相适应,那种“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也将消失不见,人们再也不用被死死地固定在某一特定的活动领域,而是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自由地选择职业,充分发挥“多种多样的生产志趣和生产才能”[6](P417)。由此一来,劳动就从奴役人的手段变成了解放人的手段,彻底克服了它的“异己性”,进而成为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成为人的生命本质的积极展现。人在劳动过程中再也不会感到无尽地痛苦和折磨,而是感到自我肯定、自我满足、自我实现,感到快乐和幸福。
同时,在“自由人的联合体”当中,由“自由劳动”和“明智分工”所带来的生产力的极大发展,还将大大缩短人们用于物质生活资料生产的时间。这样一来,就使得在劳动时间之外形成了大量的自由时间,从而为所有人的全面发展腾出了条件和创造了手段。在马克思看来,时间就是人的发展的现实空间,自由时间作为与劳动时间相对的概念,它并不用在直接的物质生产活动之上,而是“用于发展不追求任何直接实践目的的人的能力和社会的潜力”[8](P215)。在自由时间内,人们的“职责、使命、任务就是全面地发展自己的一切能力”[10](P330),他们可以接受个人教育、开展交往活动、参与社会事务、提高智力水平以及从事科学和艺术创造等等。而这些都是马克思在物质财富共享基础上对共享提出的更高要求,也就是说共享最终所要实现的就是在自由人联合体中促进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0]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