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文军
偏好(preference)即人们对某一事物(客体对象、活动或状态等)的喜好、喜爱或偏爱,是人们对其所欲对象的选择。与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呈现出丰富多彩的个人偏好相对应,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中是否也存在着丰富多彩的道德偏好呢?
道德偏好即是指人们在道德上对某一事物、某种活动(或某一状态)的喜好、喜爱或偏爱,是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和范围内有选择地履行或践行的道德活动。从广义上说,道德偏好既包括人们在道德的事物(事项、活动或状态)与不道德的事物(事项、活动或状态)之间对道德的事物的倾向和选择,也包括人们在被视为道德事物范围内的某一事物的倾向与选择,这一被视为道德事物范围内的选择又区分为在被视为善的事物和被视为正当之物之间的选择,以及在此善之物与彼善之物之间的选择。从狭义上说,道德偏好主要是指人们在被视为道德的事物的范围内的个人偏好,即是指人们在善事物与正当之物之间的选择和在此善事物与彼善事物之间的选择。本文主要在狭义上使用道德偏好。
道德偏好的存在不仅是客观而普遍的,而且是必然的。人们在广泛的社会生活中不仅呈现出在生产与投资、物质消费与服务消费上的不同偏好,个人交际和业余爱好、娱乐和文化生活等等方面的个人偏好,而且在其各自的道德生活中存在着丰富多样的道德偏好。
对道德偏好存在的客观普遍性与必然性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事实层面、理论(逻辑)层面、情感层面——予以论证和阐明。
道德偏好现象的客观存在是不容置疑的。道德偏好现象的存在在前资本主义的传统社会里不太明显,近现代之后才逐步凸显出来;其原因既有现实的物质条件制约也有思想观念的制约。总的说来,生产力或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决定着个体偏好的广度,“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物质资源越来越丰裕,消费者的各种非经济偏好如审美偏好、情感偏好、道德偏好等就会越强烈。”[1]人们既然在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形成自己的偏好,也必然在其道德生活中形成自己的偏好。无论是在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人们在其一生中都只能实践有限的善行。在面对他人的道德需求和社会的道德需求时,一个人必然有所选择也必须有所选择。当然,这种选择可能是高度自觉的,也可能是不自觉的(他自己未意识到的);可能是习惯性的,也可能是一时冲动的。每一个体必须在他所面对的众善之间作出选择,每一个体必然有自己的道德偏好。
从当代或当下的社会现实来观察,不同个体或群体表现出不同的道德偏好是极其明显的。美国钢铁之父、卡耐基基金会的创立者安德鲁·卡耐基以拥有巨额财富而死为耻辱,他曾经指出:“我不知道众人对我支配钱财的途径作何感想,但是,我愿意把图书馆和学会的重要性放在其他任何形式的善行之上。这是我所能想到的最佳选择。”[2](P279)这是著名慈善家卡耐基按照其道德认知和价值倾向而做出的道德选择,他的这一选择充分体现了其个人的道德偏好。李嘉诚先生创办的李嘉诚基金会在慈善事业上主要投向教育与医疗两大领域,这也体现了其个人的道德偏好。世界范围内众多慈善家都是按照其各自的道德认知、价值倾向、情感倾向等多种因素来决定和选择自己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范围和事项——这即是他们各自道德上的偏好体现——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在我国当前社会各届全国道德模范的评选中,我们也可以看到道德模范们的行为事迹决不是千篇一律、同一模式的,有助人为乐者,有见义勇为者,有诚实守信者,有敬业奉献者,有孝老爱亲者。这些道德模范在不同的社会生活领域或不同的道德方面所呈现出来的不同特质、不同选择,实际上就是他们在各自道德生活实践中的不同道德偏好的呈现。作为普通个人,其在社会道德生活中也具有其不同的道德偏好。2011年4月15日,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的一些动物保护志愿者在京哈高速张家湾收费站“拦车救狗”,后来这类活动仍时有发生。虽然这些“拦车救狗”事件在法律层面的问题以及引发的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有待于全社会的深思,但这些事件的出现毫无疑问展现了那些动物保护志愿者在道德上的特别偏好。
在当代时期,“寓善于乐”的慈善方式已经在众多国家广泛流行,人们通过参与体育运动和娱乐性的电视节目来进行慈善活动,以广大民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使慈善活动娱乐化,这些各具特色的“寓善于乐”的节目得到了各具个性偏好的民众的喜爱,使他们参与慈善的过程同时成为一个快乐自身的过程,这无疑充分利用和展现了不同个体的生活偏好和道德偏好。近现代以来的慈善事业大多采用有组织的方式——基金会等——来运作,虽然慈善基金会有多种类型和不同运作方式,但充分尊重捐款人或捐助人的意愿乃是最为通行的方式,这即是说,如果捐款人或捐助人指定了其捐款用途,或明确要求其捐款用于某些方面,接受这一捐款的慈善基金会必须按照其个人意愿展开慈善活动,这已经是当今世界慈善活动中十分通行的做法,也是具有高度道德性的做法。有不少企业家或慈善家的捐款就明确指定了其捐款的用途,这些指定用途的慈善捐款及其实践操作,无疑展现了捐款者个人的道德偏好。
道德偏好的存在既是客观的现实,也是历史性的存在。道德偏好的普遍出现是近现代社会以来现实生活发展的必然。近现代社会和当代社会在广度和深度上的发展、人的流动性和物的流动性、信息的及时广泛传播与前资本主义的传统社会相比已经是天壤之别。近现代以来社会的客观环境条件已经使得以往按照传统社会个体践行全善至善的道德实践方式成为不可能,人们必须有选择地践行道德之事。个人的道德偏好是社会客观环境的现实需要,是新时代的必然。
从理论—学科层面来看,道德偏好及其概念的产生和形成是必然的。
道德偏好实质上是人们在道德上按照社会的核心价值或主导价值(主流价值)对诸多道德性事物(行为活动、状态等)的一种个人选择。在现实的道德实践中,人们会按照自己对具有道德善性质的诸事物的价值性质或层级作出价值排序,从而采取道德行动,这是十分自然、十分正常的事情。
人类的行为与活动呈现了其内蕴的思想观念。近代以来所形成的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为道德偏好的产生和形成提供了最基本的思想理论的支撑。自由主义是近现代以来人类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价值理念,奠定了近现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道德的思想基础。自由主义主张人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拥有广泛的自由。自由主义的诉求虽然最初聚焦于和侧重于经济领域与政治领域——学术界有经济自由主义与政治自由主义之区分即为其证明[3](P347-348)——这是由自由主义发展的历史环境决定的;但自由主义的思想主张涵盖了包括道德生活领域在内的一切社会领域。自由主义一旦在经济和政治领域中站稳脚跟,即迅速在全部社会生活中推广开来。在一般的社会生活方面,自由主义要求建立一个人人都可以按照自己所选择的道德标准、哲学和宗教信仰等思想来塑造个人生活的社会,政府对于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应保持中立和宽容的态度,并保障个人的自由发展。自由主义的这些观念无疑为个人的道德自由及其道德偏好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持和思想动力。
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因为自由主义从广义来说,就是旨在保护个人不受无理的外界限制。”[4](P580)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不过各有侧重而已——自由主义侧重于行为活动的内容,个人主义则侧重于行为活动的主体。个人主义主张个人本身就是目的,具有最高价值,个人之间相互平等,社会只是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就一个正常而成熟的成年人来说,由他自己按照其理性认识选择最符合其自身利益的目标和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当然是在符合社会法律和道德的前提下——乃是他个人自己的事。个人主义同样强调和高度重视个人的自由,个人主义普遍主张个人对自我的不受约束的支配权或自我控制权,反对国家和其他外在权威对个人的支配,个人主义从把个人作为人的角度来尊重个人,即承认个人的意见和偏好在它自主活动的范围内是至高无上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去发展自己的才能,每一个人都是其自身需要、目的或目标的最好的和最后的判断者。根据个人主义的这些主张,每一个人都能够(也应该)按照其对事物的认识自由地——当然是在法律范围内——从事和展开其经济、政治等方面的活动,在社会所需要和认可的道德事物的范围内自主选择和展开自己的道德实践,不同个人具有各自不同的道德偏好乃是十分自然、十分正常而正当的。
自由理念与个人主义理念的真理性和正当性及其在近现代社会中的广泛普及,为道德偏好的产生和存在提供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自进入近现代社会以来,自由理念与个人主义理念已经渗透到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现当代社会中,每一个社会成员不仅享有思想自由、经济自由、政治自由、宗教自由和其他社会自由,而且享有道德自由。①在18世纪古典经济学奠基人和著名道德哲学家亚当·斯密那里,不损人是人人都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只要不损害他人,一个人是否主动行善、行多少善、怎样行善,这完全是他个人的自由。亚当·斯密甚至不主张一个人过多地去行善,因为在他看来,“看不见的手”使每一个人从利己目的出发采取的行动会自动造成利他的客观后果,使得主动利他反而是缺乏效率的从而成为多余的。一个人从利己的目的出发,市场机制使“他受到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引(lead)去促进一个并非他意图内的目的。对社会而言,社会的公共利益完全不是他所追求的目的不一定就更糟。他追求他自己的利益,比他真的打算去促进社会利益的时候常常更为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的利益。”[5](P421)人们在经济生活中拥有的经济自由使其能够按照其对经济生活的思考自由地、不受限制地投入到经济生活中的各个方面或环节,人们在政治上的自由使其能够按照其对国家政治和政党的认识来不受限制地参与投票。与此相似,人们在道德生活中也能够按照其对道德的思考和认识在被社会视为道德的诸事物中作出自己的自由选择。人们在道德生活中按照(遵从)社会的主流价值或核心价值,在被社会视为道德的众多事物中作出自己的自由选择,他所作出的道德选择正是其个人道德偏好的呈现。
从一般逻辑(普通逻辑)上说,概念的分析与综合、学科的分化与统合是一切科学研究发展进程中相辅相成、相反相成的必然趋势与必然过程。经济学、心理学、逻辑学、社会学等学科已经从各自学科的视域对其相应领域内的偏好现象展开了深入研究,形成了其各自专业领域内的偏好理论;专有概念或专业概念的形成,乃是学科分化分立、走向深入的结果,也是对研究对象——客体——的深刻反映。
同一现象会受到不同学科从其各自的视域、方法等层面来展开的学术研究;道德偏好概念乃是伦理学从一般偏好概念中分化和独立出来的研究产物。仅从与道德相关的概念分立与分化上即可见其端倪。例如认知、情感、意志这些现象,就有哲学(包括认知科学)、心理学、伦理学等不同学科各自的研究,从而在伦理学领域内形成道德认知、道德意志、道德情感的研究主题。对于人的心理、需要等现象,哲学、心理学、伦理学等学科也都会从各自的学科视域与方法分别对之展开研究,从而形成各自的研究主题,伦理学就因此而有道德心理、道德需要的研究主题。与此同理,从诸学科对偏好的研究中,伦理学分化和分立出道德偏好的研究乃是理所当然。经济学作为社会科学中的“显学”不仅对经济生活现象中的趋利逐利偏好给予了深入研究,而且已经涉入到经济生活中的道德偏好研究,伦理学也正立足于自身的学术视域和方法逐步开展对道德偏好现象的研究。学科的分立和概念的分化与细化乃是科学研究不断走向深入的结果。各学科领域研究主题的形成与存在,反映了研究对象本身的客观性;道德偏好概念的产生和形成同时也是对道德生活领域中客观存在的道德偏好现象的深刻揭示和反映。
借用经济学供求关系的理论来观察和表述,我们就会很容易地看到,道德偏好的出现和存在是客观必然的。我们可以把他人(个人、群体和社会)遭受危难、急需他人援手等等一切事宜称为社会的道德需求,把我们为他人(个人、群体和社会)提供各种各样的道德帮助称为社会的道德供应(道德供给)。在前资本主义的传统社会里,社会发展缓慢,人的流动性、物的流动性和信息的传播都十分迟缓,人们生活在一个十分狭小的熟人社会里,社会交往简单,物质生活贫乏,人们在时间上和精力上都十分充裕,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们之间的相互帮助主要是身体上(体力上)、情感上和精神上的。孝顺父母、尊老爱幼、兄友弟恭、邻里相助、搀扶老人、修桥补路、帮人农活、斋粥施僧,如此等等,人们的道德需求也相对简单和稀少,人们的道德供应只能是乡村近邻的,在正常年景的一般情况下也大致能够与此相平衡。在遭遇天灾人祸的时代,人们只能背井离乡、流离失所,巨大的道德需求只能通过受难者、求助者的大规模而频繁的流动去寻求帮助而逐渐获得满足。而在近现代以来的社会里,社会生活在时间上、空间上和内容上迅速扩张,已经远远超出传统社会中那种封闭狭小的熟人社会的生活范围,职业生活与公共生活日益扩大和丰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已经成为十分陌生的社会关系,生活节奏加快,时间上和精力上高度紧缺。在这样的社会里,自然灾害、社会灾害、疾病、医疗、交通、生产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会出现广泛的道德需求,伴随着信息在全球范围内的及时传播,现当代社会的道德需求已经成为世界性和全球性的,也就是说,在遥远国度所发生的急需他人援手的事情都会在其发生的当下及时呈现在每一个人面前。面对全社会的和全球性的道德需求,我们每一个体所能给予的道德供应(供给)——包括在财力物力上的付出和时间精力上的付出——都是十分有限的。一个人在道德上无论如何努力、如何付出——他可以不断扩大行善的范围、不断增加善事善行的数量,即便是像令世人敬重的宗教圣徒特雷莎修女(Teresa,1910—1997)——她无疑也是道德圣徒,其个人所能做出的道德行为(善事善行)、个人所能提供(作出)的道德供应(供给)仍然是十分有限的;与整个社会甚至整个人类社会(全球范围)的道德需求相比,个人的道德供给不过是沧海一粟。在现当代社会条件下每一个体在面对几乎无限广大的道德需求时,他只能对这一几乎无限广大的总体道德需求给予极其有限的满足,他只能有选择地行善,而且是必然有选择地行善。面对现当代社会的道德需求的全球化和即时化这一特定的现实条件,要求每一个人时时行善、处处行善,要求每一个人面对任一道德需求都必须作出道德反应——及时呼应这一需求而给予道德供给,客观冷静地说,这是既不可能也不现实的。每一个体的个人选择只要满足了社会道德总需求中的一部分,即便是很微小的一部分——无论是基于功利论还是义务论、后果论还是道义论抑或别的种种理由——都值得他人和社会予以道德上的肯定和鼓励。因此,允许人们在极其多样的道德需求中有选择地提供(作出)道德供给(供应),允许人们有自己个人的道德偏好是主客观情势使然,这是必然的选择也是必须做出的选择;他的道德选择和道德实践必然呈现其个人的倾向性,即呈现出其个人的道德偏好。
对道德偏好现象最早展开广泛而深入研究的当属经济学。一部分经济学家已经看到人们的经济活动不仅受到逐利动机的影响,而且其个体的道德因素也深刻地影响着其经济活动。经济学从其经济学学科视域出发,对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一些道德偏好(公平偏好、利他偏好、互惠偏好等)展开实验研究——如英国当代著名经济学家肯·宾默尔(Ken Binmore)把人们对正义(公平)的偏好引入经济博弈过程的研究。这些研究表明,人们在经济活动中不仅仅被经济的利己动机所驱使,而且被一些道德动机所驱动,并呈现为经济活动领域中的道德偏好。这些实验研究的成果已经在广泛的现实经济活动中得到了观察证实。我国经济学界的很多学者也已经关注到了西方经济学界这一理论发展的新动向。
对道德偏好存在的理论辩护我们还可以以反向追问的方式予以阐明。每一个体的生命都是有限的,其在道德上的作为也必然是有限的;既然每一个人的时间、精力和财力有限,我们为什么不能允许个人在诸种道德事物之间按照其个人的认知(包括情感等因素的作用)有选择地行善呢?每一个人有自己的道德偏好有什么不正当呢?有什么不好呢?为什么不能允许甚至是鼓励千千万万的普通个人去做他在道德上最感兴趣、最喜欢做的事呢?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固然可以要求每个人遵从社会的底线伦理——诸如不损人(不害人)和遵守社会公德等,但道德自由的理念不允许强迫他人行善。不允许个人在道德上有个人偏好,反对个人有道德偏好,理论上实在是找不出有力的站得住脚的理由。
从情感层面来看,道德偏好的客观存在也是不容否认的。个人的道德偏好蕴涵着丰富的个人情感色彩或倾向。对道德受到情感支配或影响的观点以各种情感主义伦理学为典型;情感主义对道德的这一普遍观点内在地蕴含了道德偏好的情感维度。以莎夫兹伯利(Shaftesbury,1671—1713)、哈奇森(FrancisHutcheson,1694—1747)、休 谟(David Hume,1771—1776)、 亚 当·斯 密 (AdamSmith,1723—1790)等人为代表的近代英国情感主义伦理学把情感作为道德的基础。休谟明确主张人的理性不能纠正或反对情感而只能顺应或符合情感,道德上的善恶之别不是理性的对象而是情感的对象,“道德性是由情感所规定的。它将德性界定为凡是给予旁观者以快乐的赞许情感的心理活动或品质,而恶行则相反。”[6](P141)在亚当·斯密看来,“美德的性质不是必然被无差别地归结为人们的各种得到适当控制和引导的感情;就是必然被限定为这些感情中的某一类或其中的一部分”[7](P351-352)。他们肯定人的情感对人的道德偏好具有决定性的或重大的影响。就连近代理性派哲学家斯宾诺莎(Baruch deSpinoza,1632—1677)也高度肯定情感之于道德的作用:“每一个人都是依据他的情感来判断或估量,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是较善,什么是较恶,什么是最善,什么是最恶”[8](P130)。现代情感主义的元伦理学思想家往往弃置或屏蔽道德命题的实质内容,把道德命题、道德判断仅仅视为个人情感偏好的表达。正如麦金太尔所指出的,在现代情感主义者看来,“所有的评价性判断,尤其是所有的道德判断,就其具有道德的或评价性的特征而言,都无非是偏好的表达、态度或情感的表达”[9](P14)。这些情感主义伦理学家把道德偏好仅仅视为某种情感或态度的个人表达,无疑有失偏颇,但却揭示或潜在地承认了人们道德活动的情感偏好倾向。道德偏好作为个人在道德上的某种喜好或偏爱,当然不只是个人态度的、情感的表达,而且是其道德认知、道德判断的表达和道德价值倾向的表达。
人们的道德行为既蕴含着理性的思考,也包含着道德情感的因素,是理性因素与情感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只是在不同的个体身上,理性与情感发生作用的程度不同而已。道德偏好现象的存在既包含了理性的作用,也蕴含着道德情感的作用。道德情感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据该社会的道德标准(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看待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和思想时所产生的一种情感,包括正义感(公正感)、仁爱感、同情感、责任感、自尊感、羞耻感、友谊感、个人荣誉感以及集体主义情感和爱国主义情感等在内。这些道德情感以及其他一些微妙难言的道德情感的形成和发展不仅在不同个体之间存在着差别,而且在同一个体的成长发展过程中也会产生变化。这些不同的道德情感都会引发相应的道德行为。有人深具正义感,喜欢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有人富于同情心,喜欢帮助弱势人群。有人喜欢雪中送炭,有人偏爱锦上添花。有人关注老人,有人关注儿童;有人关注生——妇女生产和婴幼儿健康,有人关注死——临终关怀(宁养服务);有人关注经济,有人关注文化或教育;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人们在道德生活中对不同道德情感的侧重和偏好相应地导致了人们在道德生活实践中的不同偏好。只要人们在丰富多样的道德生活中深入观察,是不难发现由不同情感而引发的不同道德偏好的。
道德偏好所选择和指向的对象(活动或状态)都是具有道德性的事物或被视为道德的事物。冷静客观地观察和思考社会的道德现象,我们不能不承认道德偏好现象的存在。当然,人们的道德生活与道德表现既有差异和多样性,又有同一(统一)和共同性,但我们往往过多地关注和追求道德共同性而缺乏对道德差异性的充分关照和实践,从而导致了一些十分不良的后果(此不赘述)。不同个体的道德偏好固然也具有其各自的片面性和局限性,但正视和肯定道德偏好现象的客观存在具有十分重要、积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正视和肯定道德偏好的存在,有利于充分切实地尊重和落实人们的道德自由,有利于良好的道德氛围的培育。包括道德自由在内的自由理念已经成为现当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本价值之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道德自由——行善的自由——既是社会的基本价值诉求,也是每一社会成员的正当权利。对于一个社会的稳定和有序运行而言,不损害他人(生命、健康、利益等等)、遵守社会公德的底线伦理是每一个人都必须履行的道德义务,理应得到每一个人和全社会的践行;但多样性的善、多层次性的善则应当允许人们自由选择和实践。一个人把他个人所拥有的钱、财、物、劳动(义工活动等)的一部分或全部捐给(奉献于)国内或国外的个人或组织,按照他自己的道德认识去做他最感兴趣的、最喜欢的或者他认为最有价值的道德之事,完全是他个人的自由,是他个人的权利。他人、其他组织或整个社会不能以任何理由——民族的、国家的、价值大小或高低等——对这种自由或权利予以非难或妨碍。道德偏好是人们道德自由的体现和呈现。无论善大善小或大善小善,人们都可以按照自己的认知、价值排序和个人情感偏好予以选择和践行。不承认和不肯定人们的道德偏好,将严重妨碍人们的道德自由。承认和肯定人们的道德偏好,才能切实尊重人们的道德自由,使道德自由落到实处。我们不能在道德上求全责备。从心理学的角度说,我们应当对每一个体的正面行动、良好表现予以肯定和鼓励,看到一个人在道德上的积极作为即应予以肯定和鼓励,应当看到他做了什么善(善事善行)而不是去指责他没有做什么善,因为任何一个人所能做的善总是有限的。正视和肯定每一个体的道德偏好,鼓励和赞赏每一个体已作出的善行,将有利于社会整体良好道德氛围的形成,有利于每一个体继续发挥和发扬其道德上的向善行善趋向和取向,引领个体在道德广度上(行善数量或行善范围)不断扩张、在道德深度上(道德水平或道德境界)不断提升,促进社会整体或总体在道德上日益繁荣和不断完善,从而实现道德的人与道德的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
正视和肯定道德偏好的存在,将有利于我们与时俱进,转变观念,克服道德教育的僵化和教条主义,有利于个人道德生活的个性化发展和全社会道德生活的丰富多彩。很多人对道德偏好现象的无视和抵触,正是深受一些传统道德观念影响的结果。我国传统伦理思想强调“众善奉行”、“见善必为”;西方以康德为代表的一些伦理思想家也明确反对道德偏好,强调道德的普适性、普遍性和绝对性,在康德看来,那些合乎义务的、主体对之有直接或间接爱好——不论是对保存生命的爱好、对个人幸福的爱好还是出于同情心等情感的爱好——的行为都是没有道德价值的,他只承认出于义务的行为具有道德价值。康德的义务论思想体系虽然思辨深刻并高悬了人类的道德理想而令人崇敬,但总是显得刻板、僵化甚至死板,严重脱离现实生活而蒙上乌托邦色彩。传统道德教育观念无视一个社会中不同个体在道德认知水平、道德发展水平(阶段)或道德修养程度等等方面的差异,过于强调道德教育目标和道德行为的整齐划一,以至善和全善来要求全社会中的每一个体,使得道德教育因缺乏多样性、针对性与灵活性而成为不切实际的空洞说教。深受这些传统道德思想影响的人们不仅在思想观念上而且在心理上都不能正视和接受道德偏好现象的存在。人们对这样的道德教育有巨大的反感,结果导致道德教育的死板僵化、教条主义甚至是专制主义;使得社会的道德氛围沉闷,个人的道德生活和社会的道德生活都缺乏生气与活力,导致社会中出现相当多的道德虚伪现象。在现当代社会,以传统社会所追求的至善全善的齐一标准、终极标准来要求现当代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希冀每一个人都把至善全善作为自己人生的道德目标,已经是既无可能又极不现实的事情。因此,我们必须正视现实,我们的观念必须适应实际情势而变。道德教育必须充分正视和尊重每一个人的道德偏好这一现实。每一个人在道德的范围内有选择地行善,发挥或遵从其道德偏好,既是他的道德自由——道德权利,具有道德合法性和道德正当性,而且也具有道德上的善性质。道德偏好是个体道德生活之道德兴趣、道德趣味的表现、呈现,肯定、尊重和鼓励个人的道德偏好,既是对个体道德自由的高度尊重,也将为诸个体道德生活之多样性与丰富性和道德成长提供巨大空间。肯定、尊重和鼓励个体的道德偏好,将极大地消除道德教育中的整齐划一、死板僵化、教条主义和专制主义的倾向,切实有效地提升道德教育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将引发和促进不同个体当下道德实践的个性化、多样化及其道德发展(道德成长)的个性化与多样性,从而促进个体道德实践的个性化发展和整个社会道德生活的丰富多样性,使个体的道德实践和社会的道德生活呈现出生动活泼、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局面。
正视和肯定道德偏好的存在,将成为在当代社会条件下把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予以相互融合的一个最佳结合点和切入点,为现当代社会道德问题的解决和道德理论的建构提供新的思考和解决路径。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乃是任何时代实体伦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伦理通常是指一种着眼于人的行为、以对人的行为的规范为指向和中心的道德言说和道德建构;德性伦理则是着眼于作为行为主体的人,以对人的道德品质(品格)的培养(培育)为指向和中心的道德言说和道德建构。在任何一个社会的伦理体系中都既包含了德性伦理的内容也包含着规范伦理的成分,只是在不同社会形态的伦理体系中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的地位与作用存在着很大差别。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的关系呈现出了一个以德性伦理为中心到以规范伦理为中心、再到德性伦理复兴的辩证历史发展特征[10]。在前资本主义的社会中,德性伦理在社会伦理体系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规范伦理处于从属的、辅助的地位;在现当代社会中则是规范伦理处于主导的和中心的地位,而德性伦理则处于从属的、辅助的地位。在当代时期,规范伦理因在应对现实社会生活的诸多问题方面显得无力,伦理理论的思考呈现出德性伦理复兴和向传统德性伦理复归的态势;但在现当代社会究竟应如何重建德性伦理、如何把现代规范伦理与传统德性伦理有机地融合起来,仍然是一个困扰我们的理论难题。对道德偏好的思考和实践,可以成为我们联结与融合现代规范伦理与传统德性伦理的一个最佳结合点或中介。我们知道,传统德性伦理在现当代社会之被边缘化,除开现当代社会在社会结构上不断细化、深化和扩张以及现当代社会在人际交往上(陌生人社会)呈现出高度扩张性和流动性而致使人的生活内容的各个方面难以形成统一性这一系列重大因素外,还与传统德性伦理在道德教育上倾向于整齐划一、终极性、教条化等特点密切相关。在前资本主义时期,以德性伦理为中心的传统伦理学较为严重地压抑或抑制了人们的道德偏好。德性伦理有很显著的求全责备的倾向,它不仅规制和约束人们表现于外的的行为,而且严格约束和规制人们内在的主观动机,德性伦理具有显著的义务论和责任诉求倾向,轻视或束缚了人们在道德实践活动中的自由。德性伦理每每就事论人,要求人人“众善奉行”,因为只有“众善奉行”才能造就每一个人的德性品质,而“众善奉行”对于高度流动性和信息化全球化时代的每一个体来说已经成为实际上不可能的事情。近现代以来占据社会道德主导地位的规范伦理则不太关注个人行为背后的动机与品质,倾向于就事论事式的道德评价,规范伦理仅仅要求人们的行为遵从或合乎道德规范,悬置人们从事道德实践的主观意图或动机,大多能够对人们的道德偏好给予肯定和尊重。这客观上为人们张扬和发展自己的个人偏好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十分有利于培育和张扬人的道德个性和整个社会的道德多样性。顺应和鼓励人们的道德偏好,“习惯成自然”,能够有效地使人们从仅仅对行为道德规范的外在遵从而不知不觉地走向各具特色的德性品质的养成,从而又在德性品质的基础上更好地规范其行为,形成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的良性循环。
现代规范伦理与传统德性伦理各有其优点和缺点,肯定和尊重、鼓励和培养每一个体的道德偏好,能够有效地扬二者之长,避二者之短。肯定和尊重、鼓励和培养每一个体的道德偏好,既有助于克服传统德性伦理在道德教育上的千人一面、千篇一律、僵化死板的弊端,又能够充分发挥每一个人的道德兴趣和道德主动性,避免现代规范伦理仅仅在人的外部行为层面的消极规制和约束,使社会大众的道德行为呈现为一种张扬个性、生动活泼的良好局面;肯定和尊重、鼓励和培养每一个体的道德偏好,既能够为每一个体在职业生活、公共生活和其他社会生活领域中按照其自身的道德认知和道德偏好实行各具特色、各具价值的道德行为,又能够给予每一个体的道德成长性以充裕空间,通过个体道德兴趣的自我引领而不断提升个体的道德境界,使其在德性品质上有所建树,成就众多的具有美德的个人。
在全球化发展不断深入的现当代社会,社会道德之“全”可以通过个体道德之“偏”来实现。社会追求全善或无限的善、追求道德之整全,大多数个体却只能奉献、提供有限的善行,只能奉献或提供不全面(有缺陷或不足)的“偏”善;现当代社会却为二者的有机融合与统一提供了恰当的条件。现当代社会的现实一方面已经使得我们每一个人都已经做不到时时处处的众善奉行和全善,另一方面也造就了无需每一个人时时处处众善奉行、趋向全善就能构建全社会众善奉行和趋向全善的客观条件。在现当代社会,由于人财物的高度流动性和高速流动性,由于信息在全球范围内的及时传播,全球范围内他人、社群和其他组织的道德需要(道德需求)都会时时处处展现在我们每一个人面前。这一方面使得任何一个人要解决一个社会——全球化时代即是整个人类社会——的一切道德需求、一切道德问题成为不可能,如果每一个人面对这一切道德之需都必须伸以援手,那将使每一个人无论是在经济(财力)上还是在时间上抑或精力上都不堪重负、难以为继且无以为继;另一方面,这又使得一个社会——全球化时代即是整个人类社会——的任一道德需求、任一道德问题的解决可以不必依赖于某一个体或极少数个体,转而可以依赖于社会中不特定的千千万万个体,“众人拾柴火焰高”。现当代社会的客观条件——交通运输条件、网络通讯条件、经济的高速流动性等等——才真正使得“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成为可能且成为现实。社会中每每发生的某地某人遭受危难一经媒体报道即迅速得到及时的甚至是超出其实际所需的道德支援即是证明。现当代社会已经无须每一个体时时处处行善,实际上也不需要每一个人去时时处处行善;只要每一个人结合自身的条件,遵从自己的道德偏好就能够造成整个社会时时处处有善行的局面。整个社会的道德之“全”完全可以通过千千万万个体的道德之“偏”来构建和实现。每一个人的道德偏好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道德偏好并存的;每一个人的道德偏好既是稳定的,又是发展变化的和不断扩张的。我们不仅要允许和肯定人们已经具有的道德偏好,而且要培养、鼓励和发展人们的道德偏好。只要我们肯定和鼓励每一个体发展其个人的道德偏好,只要每一个人按照其自身的道德认识和道德情感充分实现、发展和展现自己的道德偏好,千千万万全体社会成员各自道德偏好的汇聚就构成和实现了一个社会的众善和全善。每一个体各具特色的“道德涌流”必然汇聚成全社会的道德之海。
[注 释]
①这里所说的道德自由不是哲学本体论层面上所探讨的人们是否具有独立自主地进行道德选择和决定的能力;理论界对于这一意义上的自由(意志自由或道德自由)是否存在有着诸多争论。
[1]周小亮,韩涌泉.“唯物史观”视角下偏好演化及其应用分析[J].政治经济学评论,2012(4).
[2]赵华文,李雨.慈善的真相[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12.
[3]陈岱孙.陈岱孙学术论著自选集[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
[4]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9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
[5]Adam Smith. An Inquiry into the Na ture and Cause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 [M].Edited by Edwin Cannan,M.A.,L.L.D. Volume1,China Social Sciences Publishing House 1999. 参见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27.
[6]休谟.道德原则研究[M].曾晓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7]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蒋自强 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8]斯宾诺莎.伦理学[M].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9]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追寻美德:道德理论研究[M].宋继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
[10]聂文军.试论西方伦理学中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的关系演变及其意义[J].伦理学研究,2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