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丽萍
(241000 安徽师范大学 安徽 芜湖)
“事莫贵乎有验,言莫弃乎无征”①,证据的可贵自古有之,证据不仅是刑事诉讼的核心,更是案件的质量的保证,在认定犯罪中至关重要。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毒品犯罪行为的特殊性,毒品类犯罪案件证据认定存在诸多困难,影响类定罪量刑的准确性,不利于有效打击此类犯罪。
由于毒品类犯罪分子大都存在以贩养吸现象,长期的毒品侵蚀使得犯罪分子的记忆力减弱,因而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供述时经常夹带着大量“估计、可能、大约”等模棱两可的词语,使得实施毒品犯罪行为过程和毒品数量出现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此外,毒品案件中的证人证言大多是在事发后较长一段时间获取,多数证人证言都对交易的次数及交易的毒品数量记忆不够清晰,因此,造就了毒品案件中证人证言与嫌疑人的供述的难以相互印证,加上嫌疑人在侦查、起诉环节的供述往往不一致,如此,不但影响了司法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也容易导致案件的“流产”。
毒品犯罪案件的侦破大多属于事后追查发现,当场抓获的现行犯较少,加之贩卖者和购买者的流动性都较大,因而司法实践中认定毒品犯罪的证据,一般仅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及涉毒物品,无证人证言及相关其他证据与之相印证,易形成单一类型的证据,一旦嫌疑人翻供,将十分不利于定罪量刑。众所周知我国司法实践中有“重口供,轻证据”的传统,使得侦查人员容易忽略对毒品包装物上的指纹提取及其他有关联物证的固定。加之一些涉毒人员惧怕法律的制裁,就产生侥幸心理,抱着避重就轻、蒙混过关的态度,能推就推,朝供夕翻,致使案件认定“卡壳”,致使诉讼拖延。如某基层检察院审查的陈某、周某贩毒案,两人系夫妻关系。侦查人员在其家中搜出毒品67.84克,但夫妻俩均不承认毒品是自己贩卖,互相推诿,除了犯罪嫌疑人供述和涉案毒品外,又无其他证据证实两人存在贩毒行为,最终难以认定贩卖毒品罪名,退而求其次,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理。
众所周知,在毒品犯罪中除制造毒品犯罪外,其他类型的涉毒案件的定罪量刑均有数量上的要求。因此对于毒品的化学成分及净重的鉴定就必须准确无误。但由于鉴定设备的落后和侦查取证方法的欠科学性,往往对毒品的称重和鉴定出现瑕疵,必然对定罪量刑产生不利影响。如某基层检察院审查的陈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中,侦查人员在陈某身上及其住处各搜到不同克数的毒品,共用塑料透明袋封存成四袋。但侦查人员在称重的过程中并未将塑料袋重量减去,草率得出毒品重量为10.1克的结论,认定陈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并移送起诉。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毒品净重重新进行了称量,减去四只封存袋的重量,最后得出毒品净重为9.9克,无法达到持有毒品的起诉标准,陈某因此被作不起诉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毒品称重都是由侦查人员自己进行,不是交由专门的毒品鉴定机构进行,由于称重工具缺乏校准及侦查人员的侦查证据意识不强,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证据的证明力。
随着对涉毒案件的严打,毒品类的违法犯罪上升势头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但由于取证难的问题,毒品类的违法犯罪形势仍然不容乐观。针对毒品类犯罪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出现的证据认定难以及证据单一等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践,现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1)夯实基础,加强言词证据固定。由于毒品案件的固有特征,必须高度重视言辞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在首次讯问时就应当查清楚犯罪嫌疑人涉毒犯罪党行为过程及具体细节。如对涉毒案件的毒品重量、种类、交易时间、交易次数、交易地点、联系方式作等详实讯问、准确记录。并及时全面的收集证人证言,努力做到“取证穷尽”。此外,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固定言辞证据,防止嫌疑人因为记忆模糊或意图逃避追究等原因而造成的随意翻供,避免言辞证据的粗枝大叶和模糊不清,确保言辞证据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2)转变观念,强化间接证据的收集。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鉴别、印证、强化直接证据的功能,其固有的客观性、关联性,对认定犯罪特别是证据锁链闭合性难度较大的毒品犯罪,往往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要切实转变“重口供,轻证据”的侦查观念转变。侦查人员在缴获毒品后理应第一时间固定毒品外包装上的指纹并交相关鉴定部门鉴定,避免客观证据的遗失。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住处也应该及时搜查,获取用于分装、包装毒品的作案工具。对于嫌疑人的通话清单、QQ记录、微信聊天内容、银行账户往来记录、出行车票、宾馆住宿等进行查证,对可能涉及毒品买卖的信息及时调取,此外,据涉毒案件证据显示,多数毒品买卖均在小区户外或路段交易,故加强对小区门口及路段的监控视频等电子证据的提取,将以上犯罪证据形成锁链,以佐证犯罪事实。
(3)规范取证,杜绝瑕疵证据的出现。建议制定相关司法法规,对缴获的毒品的称重及鉴定做统一规范,杜绝毒品称重上的乌龙事件,保证称量及鉴定过程的科学性,防止毒品数量称重结果上的前后矛盾,避免出现分歧。同时,严格执行办案问责与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依照执行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提取、称量毒品方法违背程序规定,导致证据出现瑕疵的办案人员实行责任倒查,促使侦查取证更加合法、规范,确保侦查阶段提取的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
毒品犯罪败坏社会风气,损害群众生命健康,笔者从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认定方面分析问题并提出建议,希望能为司法实践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提供有益借鉴。
注释:
①汉·徐幹《中论·贵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