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 斌,张怀承
考试活动要遵循一定的规章制度,考试制度是维护考试运行的正式的规范体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考试活动模式。中国自公元7世纪建立科举考试制度以来,考试制度已延续一千多年。科举考试制度虽然有其弊端,却为社会下层提供了一个相对公平、公正的实现向上层社会流动的机会与途径。随着社会的发展,考试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在人的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对于国家来说,考试制度是国家选拔和甄别人才的制度,对于个人来说,人生过程中贯穿着各种考试,小到学校的考试,大到决定一定人重要社会地位的高考、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业发展历程中的资格考试等等。因此,考试制度的公正公平与否,不仅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也影响着个体的发展。
考试制度提供的是考试的具体准则与规范,这种准则与规范旨在保证考试活动的顺利开展,确保考试社会实践的正常进行,实现考试的目标与价值。考试制度以一定的伦理精神为底蕴,指向社会共同体的善,即实现考试人才选拔和筛选的目的。
首先,考试制度涉及人才选拔的公正合理。考试本质上是甄别和选拔人才的测度手段,虽然考试的目的多样化,但甄别和选拔人才是考试最重要的目的。考试作为人才选拔的机制得到了人们的认可和重视。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精细化。以中国来说,每年国家和相关单位都要举行不同类型的人才选拔考试,考试的结果与各种应考者的切身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如入学资格、学位取得、职业准入证等。考试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人才选拔制度,涉及到考试标准的制定,考试如何适应新时期人才选拔的需求,如何与社会需求之间匹配等问题。作为人才选拔制度,考试中承载着各种利益相关群体的期望,不仅要切实为国家和社会选拔适合培养发展的人才,而且还要结合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现状。因此,作为选拔和衡量人才的考试制度应体现公正、平等的道德诉求,确保参与者考试权利平等的手段。通过考试选拔人才,摒除应试者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给予考试参与者同等的竞争权利和竞争机会。
其次,考试制度涉及社会资源的公正分配。考试具有给社会分配资源的功能和职责,考试制度规定了哪些人能够进入考试,哪些人能通过考试获得晋升渠道。这本质上是社会资源的分配问题,尽管通过考试来进行社会资源的再分配是某种程序正义,但却是保障实质正义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手段。从国家的角度看,考试制度事关国家长远的发展;从社会的角度看,考试制度涉及到人才培养以及社会资源公平分配。因此,考试需要制度和道德的保障。考试制度的根本道德要求是公正,考试制度公正是社会公正的保障。
再次,考试制度涉及国家利益和个体利益正当性。一项制度能否在社会活动中起作用取决于制度的正义与否,制度的正义作为一种公平的正义,其最重要的价值是制度公正。市场经济是以自利为基础的,人都是理性的,追求的是个人利益最大化,最大程度满足欲望,并实现欲望的增值。但是不管个体如何追求自身利益或者福利最大化,都不能以损害到他人的利益为前提,或者为道德、习惯所不容。考试制度作为人员晋升的渠道,一方面关乎国家能否选拔到有用人才的利益,另一方面,每一次考试背后都带有利益的博弈,升学、上岗、晋升等人生中的大事都与考试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社会中的不同个体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积极参加决定人生前途和命运的不同类型的考试。因此,考试制度应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作出最基本的公正评判,促使每个人对个体利益的追求活动发生在既定的制度和规范框架内,以实现最基本的社会公正。考试制度的“唯分数论”使得考试制度沦为检测应试者确定性知识的工具。
我国现行的考试制度有其科学性和人文性的一面,在为社会选拔人才和培养人才方面发挥了其应有的功能,但同时考试工具性、考试限制人才个性发展、考试功利化、考试不公平等现象使得我国现行的考试制度面临着道德考验。对我国现行考试制度的道德批判主要是对其正当性、价值合理性、功利性和公平性的批判。
对我国现行考试制度正当性的一个重要批判是考试制度的工具主义倾向严重。我国现行的高考制度采取中央统一领导和地方分管相结合的形式,统一的标准、客观的录取保证了考试过程的公平,却难以准确、全面衡量出考生的能力。这种考试制度的局限在于将选拔评估的内容仅仅局限在智力知识上,通过纸笔形式的测验,将分数视为衡量考生潜在能力的标准,分数成了分配、获取机会和高等教育资源的工具与手段,一方面,导致唯分数论的考试价值扭曲观念,另一方面,只重视考试结果,不问考试手段和过程,违背了应试对象个体的特殊性。“频繁举行的各级各类考试,由检验学业程度的手段畸变为学习目的,教育宗旨则由培养人才异化为考试的附属。”[1](P15)
对我国现行考试制度正当性的另一个重要批判是对人才发展的制约。当前我国考试制度最大的特点是公平公开,统一化的试卷和评卷标准,公开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考试方式等凸显了考试制度的公平和公正。但只是形式上的公正,考试的地域、地区、城乡等不公平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的个性和才能的自由发展。考试制度所带来的片面注重升学率、文理偏科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才的个性发展,考试制度实行侧重书本知识的学术考试,难以考查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忽视了学生的个性发展,难以全面衡量不同类型人才的特点,这是考试制度正当性受到批判的深层次原因。在我国当前的环境下,从平等的立场出发,考试为所有的人提供均等的教育机会。但这种考试一考定终身,一方面不能给才华出众者提供脱颖而出的机会和机制,另一方面又使才智平庸者蜂拥而至,大大限制了不同类型的人才的发展机会。
我国现行考试制度的一整套完备的体系,从保密制度到回避制度,从考试安排和试题命制到阅卷评分制度,从自主招生制度到加分制度,都是决策者们缜密而又客观、民主而又高效的逻辑思维和逻辑推理的结果,从而体现出考试制度的形式合理性。然而考试制度不仅仅是要追求形式的合理性,更要追求价值合理性。“制度的合理性问题尤其是制度的实质合理性即价值合理性成为社会伦理的核心问题。”[2](P2)当考试自身成为考试的目的,考试的目的在现实中扭曲和异化,考试制度只发挥工具性价值,考试的价值合理性难以得到实现。这是当今考试制度的合理性被抨击的焦点所在。
在我国长达一千多年的考试史中,考试扮演着决定人们社会阶层的角色,“学而优则仕”的考试文化被社会普遍接受。这种传统考试价值观绵延千年,经久不衰,逐渐演化成一种传统、习俗,带有浓厚的功利色彩。中国传统的考试价值观是当代中国考试价值观的重要文化源泉。高考制度作为决定我国社会分层和公共资源分配的重要制度,作为一种公平的制度设计有其合理性,统一标准尺度虽然能够很好地满足高考程序上的公正问题,但由于教育资源的不均衡配置,考生的个性化发展以及高等教育后的社会分层问题使得各个社会主体对于高考制度的多重期望和要求发生了冲突。而用粗糙机械单一的标准衡量教育水平,使得本应彰显人的价值、个性、全面自由发展的考试制度成为束缚人的个性和全面自由发展的枷锁,将人的价值赤裸裸地简化为工具性的存在体。“一考定终身”“分分是命根”“高分低能”等等成为考试价值性的批判话语,人作为工具性的存在,使得人的个人价值难以得到彰显,而考试制度作为甄别和考核人才的功能难以彻底发挥其功能。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教育类考试、国家公务员选拔类考试等考试形式直接关乎考生的人生发展,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活跃,考试培训机构、考试辅导资料等都走向市场化,考试活动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经济竞争,考试走向经济化阶段。在社会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考试制度的社会功能无法正常发挥。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考试制度不仅没有发挥好社会功能,而且也影响到考试制度自身的道德价值。考试经济化使得考试之间的竞争不再单纯,以最为常见的考试类型——教育考试为例,教育考试在社会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发展成了以追求升学率为目的的恶性竞争,同时学校外部各种社会辅导机构涌现,各种考试资料层出不穷,使得教育考试演变成为学校内外的经济角逐。
考试活动功利化,将考试视为一切,使得考试的功利性被推向极端,人们将考试视为社会阶层划分的工具,力图通过考试在社会分层中占据优势地位,这种工具性思维使得人们对考试缺乏敬仰。在功利化的考试理念下,考试的伦理价值和伦理维度难以得到很好的彰显和维护,考试的正当性、合理性、公平性难以得到实现。
我国现行考试制度不仅关乎公民素质的教育和培养,也关乎公民的人生命运和职业发展,是社会公共事务领域的重大事件。参与考试的考生规模大,参与考试组织的部门单位数量众多,在社会上有着广泛的社会关注度和影响。考试制度是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平衡的工具和手段,是量才和选人的重要依据,但由于社会资源的紧缺,特别是影响人一生的高等教育资源的紧缺,无法满足所有考生的需求。因此考试制度作为利益分配机制深陷公平性困境。我国现行考试制度的公平性批判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考试制度中存在着严重的起点不公平的制度安排,二是考试制度中考试结果不公平。
第一,起点不公平。起点公平竞争的含义是保证所有的竞争主体都有公平竞争的机会。我国现行的考试制度存在着区域不公平、城乡不公平的现象,这本质上是一种起点不公平。以我国最重要的高考制度来说,我国高校布局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等政治或经济中心,中西部地区相对较少。高考招生也倾斜于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生源,同一个国家,因为户籍所在地不同,同等成绩享受不同等的待遇,这对考生来说是一种起点不公平。
第二,考试结果不对称现象。考生是考试制度中直接的利益相关者,通过考试的考生往往意味着人生轨迹的转变,我国现行的考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考生的发展前途和命运,但考试结果的不对称现象破坏了考试的公平。我国的高考招生考试制度的不公平是被批判最多的考试制度。目前招生考试制度最大的不公是在招生计划的分配上存在的差异。高考人数较少的京、津、沪等地区分配名额较多,中部高考大省名额分配较少,违背了考试制度招生比例平等的原则。从考试制度公正视角来看,各地区学生在高等教育入学方面应该有平等的机会,这也是考试制度公平竞争的目标所在。此外,我国实行高考分省定额录取的办法,招生指标的划定取决于各省分数线的高低,这使得高考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形式公正也难以得到实现,直接导致高考录取制度的公正性缺失。由于我国各地经济文化和教育水平的差异以及高考招生制度的倾斜,使我国的高考制度难以体现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在我国高等资源稀缺的社会前提下,高考名额分配的比例不平等、倾斜的分数线等使得高考制度的公正性受到社会的批判。
考试作为人们的一项重要社会实践活动,其在人们的伦理期待中应具有公平、正义、高效、科学等特征。好的考试制度应凸显公平和效率,符合科学和人文的价值理念,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拔标准。
制度是否符合伦理,判断的依据和立场不同。目的论的典型代表是功利主义,功利主义侧重制度的效率方面,将效率作为制度是否符合伦理的基本判断依据。权利论的典型代表自由主义契约论注重制度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将平等的自由权利作为制度是否符合伦理的基本判断依据[3](P45-47)。考试制度的伦理期待是考试制度具有公平、正义、高效等特征。
考试一般具有范围广泛、考试人数众多、考试财力有限等特质,因此考试应具有效率性。考试制度有有效、无效、低效之分。有效的制度能够彻底杜绝或大量减少被它希望制止的行为,顺利实现制度安排的目的。无效制度则无法实现制度的目的,不仅不能减少或制止它所希望禁止的行为。低效制度尽管能够减少一些被它希望禁止的行为,但制度的目的难以得到有效的实现。只有有效率的考试制度才能实现公平考试的目的、公平竞争的考试目标。
考试制度的公平诉求是针对考试权利,权利是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考试制度是维系机会和教育资源公平分配的根本,关乎到整个社会的经济和政治制度的稳定。考试制度不仅要求结果的相对公平合理,也强调实现结果的过程的公平合理,这是考试制度的根本价值追求。这就要求考试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在实践层面考虑到个体的身体素质发展差异,并考虑到考试程序的可操作性能够合理有序的展开。有序可控的制度程序是实现考试制度实质公平的保证,它确保在公平合理的竞争态势下实现考试结果的公平。公平合理的考试程序折射出考试制度的价值追求,是公平衡量个体身心发展水平的必要途径,最终实现对个体差异的公平公正的反映。
制度经济学家诺思在制度的变迁和创新中提出“制度效率是指在一种约束机制下,参与者的最大化行为将导致产出的增加,而无效率则指参与者的最大行为将不能导致产出的增长”[4](P12)。通过优化考试制度的选择和设计,遏制和淘汰低效率制度,从而推动考试制度的效率提高和社会文明的进步,是考试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考试制度如何发挥最大的效用是考试制度的内在需求和驱动力,考试制度的效率鼓励竞争,优化考试结构,降低社会成本,规避社会风险,从而实现考试制度的伦理价值。基于考试选拔人才的目的,考试制度具有竞争性的伦理要求,由此对考试制度的效率提出了基本的诉求。考试制度鼓励的有效率竞争必须是在公平的价值理念指导下。在维护公平竞争的过程中,制定一系列的规则制度,在公平和有效率的竞争中,实现考试的公平竞争。考试的竞争性实质是一种激励功能,有助于培养考试对象努力拼搏、奋发进取的竞争精神。考试制度的高效率诉求源于考试制度的竞争功能。通过良性的竞争可以起到激励的作用,有效率的竞争激发了考试对象的潜能,鼓励考试对象积极进取,通过竞争获得自身的社会价值。社会也可以通过竞争性的考试制度使得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从而保障社会的良性运转。“制度安排中,只有平等、公正而有效率共同所有的伦理凸显才是好的制度。”[5](P4)
考试制度的设计要求我们理清德性与才能的关系。中国历史上,关于人才选拔中德性与才能的关系,有唯德论、唯才论、德才兼备等德才观念。
中国传统社会主流的用人标准是唯德论。在中国社会占据长期思想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看重人才的德行胜于才干,主张以德取人,“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6](P1),举贤以服人。“如有周公之才之美,使骄且吝,其余不足观也已”[6](P4)。孟子主张“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即贤德之人居于领导地位去领导其他有才能的人。汉代“孝廉”察举制度从制度上确定了重德轻才的人才选拔制度。这种选官察举制度将“孝廉”作为人才选拔的重要标准,非孝者、廉者不能为官,孝者和廉者两种古人推崇的德行成为察举的常科,是汉代入仕的重要途径。汉代思想家认为有德无才的人可以任用,有才无德的人不宜任用,甚至无德无才的人也比无德有才的人好一些。“人诚乡正,虽愚为用;若乃怀邪,知益为害”[7](P391),“不仁之人,亡所施用;不仁而多材,国之患也”[7](P391)。宋明理学家和心学家都主张重德轻才的思想。王阳明认为教育是为了使教育者“渐于礼义”“入于中和”,主张通过礼义的潜移默化,提高人的思想境界。在中国长期的唯德论用人标准下,曹操提出了唯才论的观点,并大力实践。曹操曾先后颁布《求贤令》《举士令》《举贤勿拘品行令》。在《举贤勿拘品行令》中,曹操例举了五种类型的人物说明唯才是举的用人观念。“昔伊挚、傅说出于贱人,管仲,恒公贼也,皆用之以兴。萧何、曹参,县吏也;韩信、陈平负污辱之名,有见笑之耻,卒能成就王业,声著千载。吴起贪将,杀妻自信,散金求官,母死不归,然在魏,秦人不敢东向,在楚则三晋不敢南谋。今天下得无有至德之人放在民间,及果勇不顾,临敌力战,若文俗之吏,高才异质,或堪为将守;负污辱之名,见笑之行,或不仁不孝而有治国用兵之术。或各举所知,无有所遗。”[8](P22)曹操提倡唯才是举,不将人才的道德水准作为录用人才的标准,这与中国传统用人标准相违背,却开辟了用人重才的用人标准。
无论是唯德论还是唯才论都片面夸大了人才选拔的德性标准或才能标准。只强调德行忽略才能,容易走向“无才便是德”的误区。片面强调才能忽视德行,会增加人才的危害性。德性与才能的统一是德才兼备的最高境界,也是理想的用人标准。但德才完美的人在世界上很难找到,因此德才兼备的理想境界在现实人才选拔具有实践困难。人才各有各的长处,各个层次的人才既有共同的德才标准,又因其工作性质、职责权限、活动方式等不同,具体条件和素质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选拔人才在坚持德性与才能统一的基础上,应坚持以德为先的标准。司马光“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9](P11)系统论证了德与才的关系,并把人才分为德才兼备的圣人、无德无才的愚人、德胜于才的君子和才胜于德的小人,深刻分析了用人失误的危害和后果。当代考试制度应批判吸收以司马光为代表的古代先贤思想,坚持德才兼备的选拔和任用人才标准,并进一步发展为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人才选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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