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淑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这样描述城市(城邦),它形成于人类“生活”的发展,但其实际存在却是为了“优良的生活”。可以这样理解,城市作为至善的社会团体,人类受本性的驱使聚居于此,是为了寻求优良的生活,而所谓优良,无非就是身、心两方面的良性发展。城市空间由人类的“生活”所构成,它在不断地生产社会空间的同时也被社会关系所生产[1](P24-25)。但是,随着城市化不断发展,城市空间生产逐渐背离了以人为中心的人本精神、场所精神,而是围绕资本积累的本性使城市生活空间变得不正义,走向了它的反面。要想改善这种不正义的、缺乏伦理精神的城市生活现状,首先应着手改变空间。空间正义是城市哲学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主要从正义价值原则出发评价城市空间的优劣,由于居住是生存的首要因素,因此,探讨城市居住空间应有的公平、正义是城市空间正义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城市正义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希腊城邦时期,此时的正义观与地域联系甚密,体现出正义观念的空间概念化。后来这种空间正义理念逐渐趋于国家化、一般化,公民权不再隶属于某个城市(城邦),而是扩大到国家。于是,对正义的空间性关注逐渐淡化,正义观转而与自然权利密切相关,直到社会科学研究出现了正义理论的“空间转向”。
明确提出空间转向概念的是美国学者爱德华·苏贾,他针对列斐伏尔、卡斯特、福柯等法国学者关于空间生产及城市问题的观点,并结合马克思对当代社会的批判,对当代空间研究中忽视空间的社会属性的现象给予了批判,以此认为西方马克思主义形成了所谓的“空间转向”。苏贾认为,空间是由人们的空间实践形成的,对空间问题的研究应当超越现代性仅强调时间和历史的局限性,用后现代的态度对待资本和市场的空间实践问题。苏贾关于空间转向研究的观点十分值得关注,他在后期研究中的一个基本观点就是,空间与时间、社会的概念共同构成了理解社会历史的基本因素,他认为,“在考虑到我们生活的社会与历史维度的同时,以空间性为基,将得到有意义的新洞见”[2](P26),这种空间三维辩证法对之后的城市空间研究有重要的影响。21世纪初期,空间转向研究开始在哲学领域展开。随着城市社会的发展,空间价值问题与现代人们生存和生活中种种空间问题息息相关。在城市空间生产、占有和消费过程中充斥着各种不正义,在居住问题上的表现就是由住宅分层引起的人们之间的隔离,以及城市居住空间资源使用中的不平等和不正义。
具体来说,城市居住空间的正义诉求可以从两个方面探讨。
一方面,在城市居住空间资源的分配中,强调空间群体的多元性和差异性,平等对待不同群体的文化和价值需求。
当前城市居住空间已然呈现出较明显的贫富分异现象,与之相关联的各种配套设施比如医疗环境、教育环境、社交环境等也出现相应的消费群体差异现象。马克斯·韦伯最早将生活方式与社会阶层研究联系起来,他认为社会不同阶层划分的最根本原因表现为生活方式的不同,比如社交圈、通婚和共餐等不同的生活方式,会形成相对稳定和封闭的群体。这种“住宅阶层”分化现象出现的原因之一,是对城市空间的社会属性缺乏探究。学界关于“住宅分层”与阶层关系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两种倾向,一种是以居住类型差异为基础的研究,分析真实社会阶级的形成及冲突;第二种倾向是从种族、职业、教育、收入等其他结构性因素,分析居住类型差异的原因,大多数研究者属于后一种倾向。事实上,居住空间的阶层分化并非仅是一种社会分层现象,它同时还是导致社会阶层分化以及相对封闭的社会阶层群体明显呈现的重要原因之一。受到不同社会结构性条件的制约,人们会选择不同的居住方式,因而一些具有相似的生活条件和机会的人群会相对集中地居住在一些居住质量类似的社区中,从而形成一种相对封闭的社会阶层群体,容易造成歧视性的居住隔离现象,使一部分人逐渐丧失获得良好空间资源的机会和能力。因此,公平地分配城市空间资源就应使分配标准更有利于弱势群体的利益,不能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作为城市空间发展和进步的代价。
另一方面,实现城市居住空间正义需要良好的伦理精神支撑。
一座城市因其独特的伦理精神而存在且永续发展。城市伦理精神是一个城市在社会价值层面的反映,从道德观念、道德规范、道德评价等方面具体引导和约束城市居民的行为习惯、心理定势,因此,城市伦理精神的建构对实现城市空间正义意义深远。
首先,城市伦理精神内置于人的日常生活,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因而要培养人们的善良意志,敦促人们形成良好的素养。由于空间生产对象发生了变化,从生活资料扩展到了空间及其关系中,因此,伦理精神也要从对空间的新认识和新理念中创新,既要尊重自然权利,也要关切人的生存,在城市居住空间的生产和空间产品的分配、消费中体现人的完全的自由意志。其次,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引发了多元、复杂的空间矛盾,重塑着人们的伦理、价值观念,比如空间生产的无限扩张与空间资源私人占有的矛盾,需要依赖伦理精神指引,合理规范和限制空间生产实践活动,避免空间资源分配不正义,为不同阶层的居民满足应得资源需求提供保障,同时既要满足当代人利益,也要为未来社会的居住空间正义提供蓝本。
当前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空间正义应成为基本价值取向,避免在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由居住空间断裂化、层级化现象引起的空间权利缺失、城市阶层分化等城市空间不正义。面对已经存在的城市居住空间正义的两重困境,即物质空间资源分配不正义和城市伦理精神的缺失,我们需要探索和建构面向这两重困境的空间正义理论。
具体来看,城市居住空间的不正义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首先,城市空间中存在的住宅分层、空间隔离等问题也会促使由资本生产中的劳动分工造成的经济基础、价值观及文化认同上的巨大差异的次序形成。社会空间资源仅掌握在少数高级阶层者手中,那些少掌握或者不掌握资源的低级阶层者就会因缺乏资源而难以实现自我价值,或者为了实现自我价值需要付出高出前者数百倍乃至万倍的努力。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工业城市中的居住隔离现象时描述道:“纯粹的工人区,像一条平均一英里半宽的带子把商业区围绕起来。在这个带形地区外面,住着高等的和中等大资产阶级。中等的资产阶级住在离工人区不远的整齐的街道上……而高等的资产阶级就住得更远……住在郊外房屋或别墅里,或者住在空气流通的高地上,在新鲜的对健康有益的乡村空气里,在华丽舒适的住宅里”。[3](P87)城市的华丽并没有带给工人们舒适的生活,反而只有不幸、痛苦和灾难,这种人为的居住隔离凸显出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给人们居住空间造成的不正义。如今,随着城市的发展,特大城市的形成,住宅房屋的要素构成已经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比如恒温型、生态型、高端智能型、环保养生型等等,这种“宜居”理念表明房屋作为建筑和居住空间的同时还可以是一种文化艺术产品。这本是住宅与一定的历史、文化相关联,是物质空间与精神空间的巧妙结合,黑格尔曾将建筑比作凝固了的音乐,是一种空间造型艺术,它们构成了“城市文化资本”。但是,当这种文化资本一旦被商业化为大批的别墅区、高档住宅群,甚至占用本该属于公众享有的优质的自然风景区时,公共资源就被少数人独占了,就使“城市的资本”异化为“社会高阶层者的资本”了。这种被人为分割的不平等的等级化居住空间是城市不正义的具体表现之一,空间一旦被占有,就是唯一的,正因为这种唯一性所表现出的差异,使空间是否正义成为社会现代性的衡量标准之一。“社会正义则是应用于集体福利的一个集合观念的合理慎思的原则。”[4](P21)一旦居住空间被等级化了,社会阶层间的流动性也会随之减弱,从而造成社会关系的紧张和冲突,因此,应当使优质空间资源成为公共资源,而不是供少数人独占。
其次,当下社会空间资源的分配以资本需求为核心,使社会结构形成为“核心——边缘”的不平等模式,在空间资源分配要素的次序上,人处于边缘地位,这样势必造成边缘群体越来越边缘的恶性发展。这是资本通过空间对社会底层群体的剥夺,是资本利用空间对社会阶层的固化,结果就是导致社会空间的公共资源如医疗、教育等被不公正地分配了,这种资源共享上的机会不平等已经不是竞争性的不平等了,而将成为先天的不平等。
中国城市发展进程中存在着明显的区域空间不均衡现象,优质的城市空间资源多集中于大城市,中小城市发展较缓,表现为“过于发达”和“不发达”的对立。在空间资源和空间产品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现象,比如城市弱势群体的突出代表农民工群体在空间资源享有上的不平等。哈维在《城市与正义》中就空间正义的社会政策提出了几项主张:减少劳动力剥削、解放受压抑人群、赋权于弱势群体、消除霸权主义、合理的社会控制、削减社会工程的负面影响等[5]。他认为,参与空间资源分配的过程是所有利益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一个被赋权同时又是自我赋权的过程。这个权利是人们进行自我权益表达的权利,而实现空间正义离不开公民的利益诉求和维权行动,这种公民的力量也能够督促政府进行公平的空间资源再分配,同时对空间生产者的资本逐利行为起到约束作用。因此,应当尊重城市空间中的不同群体的文化和价值观的差异性,避免漠视、歧视弱势群体的空间价值需求,使每个人能够平等获得城市发展中所应有的空间价值。
另外一点,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空间也发生了很多新变化,从公共空间的角度看,现代城市公共空间与传统城市公共空间相比,呈现出许多新特征,比如,以前的全开放到如今的全开放或者半开放兼容,以前的户外到如今的“有顶”的公共空间,除此之外,还有私有公共空间,即公共空间没有向公众开放。公共空间不开放或者安装监控设备进行监视都属于“non-public”的侵占,比如某些城市中的一些商场附近的开放的公共空间,只允许在该处消费了的顾客进入。这些本来应是人们在城市空间共同享用的一部分,却被私有化为被消费的空间。典型的如2011年华盛顿“占领华尔街”事件中的“zucchini park”和2008年香港“占领”事件中的时代广场。私有公共空间问题是复杂的,需要更多的探讨,但是就空间资源再分配的角度而言,它缺乏公正性,损害了一部分人对公共空间资源的使用权。
因此,合理分配城市物质空间资源是实现城市空间正义的条件之一。实现物质空间资源的合理分配,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首先,从权力者的角度,应当制定符合人性化居住空间需求的制度、政策,完善空间生产结构,促使空间资源向边缘群体合理性、公平性倾斜。若是个人的成功需耗费大量精力以对抗社会制度与结构时,那么这个社会的制度和结构一定是不合理的。其次,以底层民众为主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自我维权、积极参与和表达、增强自我空间改造能力来争取空间资源分配的话语权,实现重新掌握空间权利的目的。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减少高端城市建筑和基础设施的建设,适当增加普通民众化的建筑和设施,以平衡不同收入阶层的空间需求,弱化强者的空间特权,为弱者提供便利。另外,应当增强公共空间的开放性,使资源得以共享,消解城市空间封闭性,促使城市空间的有机融合。
城市是人们聚居和进行社会交往活动的空间,不仅是建筑的物理性集合空间,更是文化和伦理精神的交流空间。城市精神是城市文明的产物,精神是对物质的反映,由于物质及其属性以空间形式存在,因此作为认识物质世界的人类精神也按照物质空间形式的广延性或伸张性展开,表现在城市空间中就是对城市物质空间载体的反映。由于现代城市空间生产以资本需求为主要目的,使得居住空间设计理念并没有以人的需求为核心,反而是商业利益、权力寻租成为主要影响因素,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空间明显呈现出同质化、平庸化特征,伴随而来的是城市伦理精神的逐渐消弭、陷入困境,人文关怀、伦理精神的缺失又引发诸多的城市病。具体来看,城市伦理精神缺失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随着科技进步,时间对空间的约束力正逐渐缩小,人们可以随时浏览和体验不同的地域和人文环境,大大增加了对社会空间的感受性,但同时人们也从传统的“定居者”转变为“寄居者”甚至是“观光者”,人们扩大了体验空间的宽度,却也无形中缩减着对空间的深度接触。从个体角度来看,这种变化是由资本空间扩张引起的人们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的物质化,人与人之间取消了精神上的深入沟通和交流,变得冷漠、务实和精打细算;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这种变化表现为人类的群体流动,人们倾向于生活在空间资源富足的区域,这样的群体流动造成了社会共同体的重组,反过来也将影响个体的生活和思维方式,对传统价值观念造成一系列的冲击。比如,使传统依靠血缘关系世代传承形成的家风家训、道德规范逐渐消弭,取而代之的是生活在同质化的封闭空间中的人们使传统道德规范的约束力度大大衰减,更遑论传承,传统的地缘性熟人道德转变为城市化的陌生人道德。再比如,道德评价标准从传统的以德性为衡量标准转变为资本性质的有用性衡量标准。通过个人拥有的空间资源进行量化考量,考量标准表现为空间数量的多少意味着资源量的多少以及权力的大小,或者空间量化相同但层级不同,即越是接近资本生产核心便越是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和地位。德性评价标准便转化为空间性的层级化评价标准,使资本的普遍有用性体系取代了以人性为核心的道德评价体系。此外,居住空间、生活结构和方式的改变使人们以奢侈浪费为善,以节俭为恶。更多的时候人们消费不是因为物质需要,而是为了交换,换取地位、身份甚至虚荣。人们的消费伦理观念逐渐发生着变化,消费的目的不再是人的需要,而是以交换价值为目的的资本的需要,消费空间也充斥着由资本生产制造出的虚幻和诱惑,冲击着人们的批判性思维。
人本精神表现在城市伦理精神中,即城市发展应以人为中心,在发展中尊重人的平等、自由,促进人和城市空间的和谐共生。
城市伦理精神的本质就是人的精神,它通过人的精神、气质表现出来。由于人性总是通过个性表达出来,要凸显城市空间资源分配中的公平、合理,就应当尽可能尊重不同人群的个性化和多样化需求。因此,城市规划应当从“为土地开发而规划”转向“为人而规划”,不同社会阶层、群体对居住、就业和公共服务等的需求是一种对空间的差异化的权利需求,将人的空间需求作为城市规划的核心诉求就是承认和尊重这种差异化。一般来说,人性化的空间需求应当具有几个特征,尺度宜人、易交往,具有人文关怀。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公共空间是应当被认同并接纳的,人们愿意将它视为联系和交流的理想场所,身居其中能够感受到身心愉悦和“被接纳”,这里的人与空间是一种互相接纳的关系才是恰到好处,便可称是正义的。其次,由于受众群体的差异性特征,城市空间也应具有人文关怀的特点,在尊重差异性的前提下谈公平。比如,就公共空间而言,空间设计要有适合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设施,也要有供上班族舒缓紧张情绪的精神消遣类的景观或者建筑,还要为人们提供常规健身设施和专用区域,使城市空间能够体现出对人们的生活和生存、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的人文关怀。
城市空间还要给人以场所感和家园意识。所谓场所感,是指人们对其生存的空间环境充满熟悉、亲切的情感,使其感觉到这个空间是与自己有关的场所,既容易辨别,又令人愉悦。场所感不应当是现代城市空间缺失的一种体验,相反,它应作为“人性化”需求的空间资源分配的标准之一。城市空间虽然属于公共资源,但由于空间的唯一属性,它也需要有适当的隐私保护功能,这个功能依赖于人们的尊重感。
受市场经济影响,使城市空间生产服从于资本积累需求,生产出大批的无地方性特点的城市空间,无论处在哪座城市都能使人有种似曾相识的熟悉感,但凡是都市,都在追求灯火阑珊的高楼大厦和纵横交错的城市交通。那些原本带有浓郁地方性的建筑、街巷,要么被拆除,要么被更名,很少再见到古树连绵的林荫道,处处是看不到头和尾的光秃秃的机动车道,人们逐渐地失去了漫步街头的兴趣,失去了去感受一个城市文化精神的意识。福柯将城市的街道看作是个体记忆的物化和空间化,他强调空间的历史性特征,认为当代人焦虑的根源更多的不在于时间而在于空间。同质化的城市空间无法使人们产生认同感和归属感,无法唤起人们对自我、家乡或者某段历史的记忆,也就使人无法不焦虑、不安,无法获得存在感。
因此,塑造居住空间与人和谐相融的场所精神,使它充满生活性,才是人类聚居于城市的本意体现。居住空间应当是属人的、合乎人性的,通过空间能够感受到人性关怀。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城市公共空间开始配置相关设施,比如适合人们骑行共享单车的车道或停放车辆的区域,又比如在公共场所设置直饮水,在商场休息区域设置共享充电装置等等,都是城市空间生态性、生活性的体现。另外,良好的城市伦理精神,也可以通过蕴含着丰富的优秀传统道德的物质形式的壁画、雕塑或者艺术绿植来实现,使物质的美与精神上的善相结合,使人们利用日常生活中的空闲时光,唤醒或重塑以德性为核心的伦理观念,理性认识资本生产与生活空间的关系。由于住宅是人们生活方式和社会分层的一个外在符号化象征,是“居住者同城市生活的各个方面的产生联系的出发点”[6](P158),因此,居住空间正义不仅意味着居住与自然的和谐,也是与社会发展的和谐,以及与不同居住主体间的和谐。在对城市居住空间正义的考量中,既要关注空间资源分配正义与否,也要关注城市伦理精神完善与否,在保障物质分配正义的基础上加强伦理精神的塑造和共享。
综而论之,城市居住空间正义问题是以空间方式介入的社会问题和伦理问题,是城市居住空间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联。居住空间正义需要注重物质空间资源的合理分配,也需要注重城市伦理精神的理性共享,需要对人们生理、心理以及精神层面给予理解和关怀。面对物质和伦理精神两方面的正义困境时,一方面,要理性地正视资本积累对居住空间正义的负面影响,克服在空间资源分配中的利益驱使,消除对弱势群体的偏见和歧视,维护城市居住空间资源分配正义;另一方面,要尊重、创新传统伦理精神,以人本精神作为城市发展理念核心,从“人性化”需求出发设计和规划城市居住空间,让人们可以拥有场所感和城市家园感,使城市居住空间与人们和谐共融。芬兰建筑师、设计师阿尔瓦·阿尔托曾说过,“建筑,这个实际的东西,只有当我们以人为中心时才能悟知”[7]。真正的建筑是当以人为中心时才存在,而建筑师的任务也正是将机械时代人性化。总之,一个美好城市、一个美好国家的建设应从关注人们的居住空间正义着手,既要关注居住空间资源的合理分配,还要关注居住空间的伦理精神建设,赋予城市“家园”般的味道,以人的需求为目的,以民生幸福为旨归,使城市空间生产与社会进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谐共生,良性发展,使发展真正回到以人的需要为中心的轨道上来。
[1]亨利·列斐伏尔.空间:社会产物与使用价值[M].王志弘,译.西方都市文化研究读本:第三卷.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2]苏贾.后大都市:城市和区域的批判性研究[M].李钧,译.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
[3]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的现状[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
[4]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 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5]David Harvey. Social Justice,Postmodernism and the City[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Urban and Regional Research,1992(16).
[6]保罗·诺克斯,史蒂文·平奇.城市社会地理学导论[M].柴彦威,张景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7]翁剑青.当代艺术与城市公共空间的建构[J].北京:美术研究,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