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育书
职业道德的兴起是近代伦理学上的重要事件,如今职业道德已成了人们道德生活的重要内容,它在诸多方面发挥了规范性作用。但学界当前对职业道德研究却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重论述具体规范,轻研究一般原理;重颁布条文,轻理论说明。实际上,职业道德在当代社会生活中越来越重要,在许多方面甚至逐渐取代了一般道德规范,但它自身又面临着诸多困境需要化解。因此,我们有必要系统地研究职业道德的一般理论,在理论上说清楚职业规范的来源、特征与困境,探索职业道德当下困境的化解之道。
在传统中,世俗的职业工作本身并无意义,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马克斯·韦伯提出,近代以来的宗教改革,让世俗的职业有了神圣的意义。在基督教传统看来,只有侍奉上帝的工作才有意义,从事世俗工作本身没有意义,“在以托马斯·阿奎那所代表的正统天主教思想中,世俗劳动职业如同饮食一样单纯是生物性行为。”[1](P428)因此,职业性的世俗行为是和人的得救无关的,为此,人们不必把主要精力放在世俗职业上面,而是应该把主要精力用来崇奉上帝,过灵性的生活;过多地追求世俗职业,谋求超过生活需要的钱财,那便是不义,正如《圣经》(《马太福音》19:23-24)所言,“我实在告诉你们,财主进天国是难的。我又告诉你们,骆驼穿过针的眼,比财主进神的国还容易呢!”过分追求钱财的人是不会得救的。
世俗生活如何具有意义,应该怎样投身到职业生活之中呢?新教改革对这个问题作出了回答。在新教尤其是在加尔文教中,每个人能否得救是预定的,但个人如何知道自己是被上帝选定的、如何知道自己能够得救呢?这就要通过每个人的“事功”来说明了,要通过在职业方面取得的成就说明自己是被选定的人。在此意义上,人们必须认真对待职业,把职业本身看作是说明得救的方式,只有取得职业成功,才能说明自己是可能被选定的,赚钱也不再卑贱,它是认真对待职业、职业成功的重要说明。“基督徒在尘世中的社会活动完全是为了‘增加上帝的荣耀’,服务于共同体世俗生活的、履行天职的劳动也具有这一性质。”[2](P204)
履行职业具有了神圣意义,世俗行为得到了神圣性辩护,履行职业便是履行上帝的召唤,职业因此成了天职,德语以“Beruf(m.)”来称职业,它对应的是英语的“calling”,含义便是履行上帝的召唤。从此,“把履行尘世事务中的责任看作是个人道德活动所能采取的最高形式。这就必然使日常的世俗活动具有了宗教意义,并且第一次产生了这个意义上的天职观。”[2](P204)
新教改革以来,职业行为得到了价值说明,具有神圣意义,职业不再是可有可无的生理性活动。与此同时,现代社会也出现了种种价值失范(anomie)现象,为此,很多思想家主张依靠职业道德应对道德失范,其重要代表便是涂尔干。
涂尔干在《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开篇就提出,存在两种规范,一种是政治性规范,一种是职业性规范,分别对应政治行为和职业行为,“我们决不能忽视以职业为代表的大部分生活”[3](P23)。但是,通常情况下,国家与社会无法为经济生活设定规范,只有通过职业群体才能对经济生活中的道德进行规范与调节。“我们所援引的各种事实已经足以证明,职业团体并不是不能产生道德影响的。”[4](P26)这就需要职业道德作为社会规范发挥作用。“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共同构成了每个历史时代的公共的规范生活。”[5]
近代,职业伦理首先在带有公共色彩的职业中确立起来,人们首先为政府官员、军人、律师等行业制定了职业道德,一方面是因为这些行业本身对伦理规范要求比较高,另一方面也说明让世俗性、谋利性的职业获得神圣性说明,的确需要一段时间。彼时,“许多职业都能够满足这样的需要。惟独经济秩序的功能是个例外”[3](P14)。因此,为经济生活制定伦理规则就成了当务之急,“如今,我们已经有了为牧师、士兵、律师和官员等制定的职业伦理。为什么不为贸易和工业制定这样的伦理呢?为什么没有制定雇主与雇工之间的相互义务呢?为什么不制定商人之间的义务呢?”[3](P25)
在涂尔干等近代思想家看来,经济生活成了现代生活的主要内容,要想应对价值失范,经济生活必须处于伦理的约束之中。“我们之所以认为它是必不可少的,并不在于它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而在于它对道德所产生的切实影响。”[4](P32)因为经济已经成了现代社会存在的主要方式,已经全面渗透到现代生活,如果不能建立有效的职业道德,将会加剧道德失范,“正因为经济事务主宰了大多数公民的生活,成千上万的人把整个精力投入在了工业领域和商业领域。这样一来,一旦这种环境的道德色彩不浓,许多人就会越出一切道德范围之外”[4](P16)。而就经济领域的实际影响来看,经济对人们生活的影响深入,覆盖面明显比公共行业更为广泛,人们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程度高,绝大部分职业都与经济发生关系,经济行业的从业人员也最为广泛。因此,如果能为经济领域的各行各业都建立职业规范与职业伦理,一定能够涵盖最广大的群体,让社会成员都处于特定的职业道德约束之中,“假如这些职业伦理在经济秩序中逐渐被确立起来,那么我们在社会生活领域里很难找到的职业群体就必定会得以形成和复兴。”[3](P15)
以涂尔干为代表的近代思想家们还特别重视法团对职业道德的重要作用。法团指的是法人团体,法团在西方有较长的历史,出现于早期的罗马共和国,后来因为罗马帝国的衰亡而消失。法团在12、13世纪开始出现了复兴,但是,在19世纪末又逐渐衰落了。在涂尔干看来,法团在19世纪衰败并不是因为法团这个性质的组织应该消亡,它的消亡是工场手工业消亡带来的,所以涂尔干想到,要在新的经济体、新的行业中重新建立法团,并通过复兴法团来重建道德,它“是构成我们社会结构的基本要素。在我们这个时代的群众组织里,如果不存在任何一种行会制度,那么剩下的便只能是一个真空,这是任何语言都无法形容的。”[3](P41)
建设职业道德离不开法团,既因为法团涵盖面广泛,各行各业都有法团的存在,法团发挥了重要作用;更因为法团、行业协会的非公权性质,它更能体现职业规范的非政治特征。诚如涂尔干指出的,规范分为两类,一是政治规范,另一种是行业职业规范,对于行业职业规范,往往是公共权力无法涉及的,必然依赖于自治性的行业组织。法团作为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在制定职业伦理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它更了解行业的具体特点,能够具体而准确地反映行业自身的要求,这是别的组织所无法取代的。事实上,法团对职业道德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承担了建设职业道德的重任,当前很多职业道德是通过行业协会来制定和推进的。
职业道德起源于宗教改革和职业分工,在近代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这些发展无论是对经济生活的进步,还是对社会道德状况的改善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职业道德种类繁多、内容各异,但它们也存在着共同特点,有研究者总结出职业道德的行业性、多样性、特定性、连续性、强制性[6](P74-84)等特征,这些特点对职业道德作了较好的说明,但主题略显分散。其实,我们完全可以从职业道德与一般道德规范的关系出发,发现并提炼出一些更为深刻而独到的特征,这些特征与它的当代困境直接相关。具体说来,当前的职业道德主要特征在于:
第一,行业规范。职业道德的首要特征是其行业特征。职业道德不是一般意义的道德规范而是具体行业的规范,它对从事某项职业的人员具有约束力,它规范调节特定职业人员的职业行为。职业道德的主要依据是职业内容与职业要求,不同职业有不同的职业道德,不同的职业道德反映不同的职业要求,不同的职业要求体现不同的职业特征。“我们可以说有多少种天职,就有多少种道德形式。”[3](P6)
第二,价值中立。一般说来,职业道德是价值中立(也称价值无涉)的,它关注职业规范的操作性,很少评价规范背后的价值问题。一个人的职业行为是否得当,要根据职业本身的内容来决定,该行为是否有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是否会对职务工作构成危害、是否有利于工作的推进构成了职业规范的主要标准,它既不关心职业行为的道德意义,也不关心规范本身的价值特征,不关心涂尔干所说的社会“共同意识”。
第三,技术理性。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曾经考察过权力来源的三种主要类型,它们分别是魅力型(charisma)、传统型、法理型。如果以这三种类型来考察职业道德规范的话,职业道德既不追求个人的魅力,也不诉诸传统价值,而是以理性为标准评价行为的合理性。职业道德所要求个人服从,其根据既不在于个人魅力,也不在于同僚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工作上的服从只是出于工作的需要,在此意义上,服从上司只是因为其本身是职业规范所要求的,服从上司是为了更好履行工作。对于这种服从关系,韦伯称之为“官僚制”(或称“科层制”),“官僚制官员进步则是同样确凿的衡量国家现代化的标准。”[7](P1561)
以理性化作为标准,个人不必有太多的个人情感或价值,他只需要执行标准化的职业流程,所有的工作都是理性可预期、可重复的。“有着理性法律的官僚制国家,那里的法官多多少少像是一台自动造句机,从它的顶端投进法律文书再加上成本和手续费,就可以指望从它的底部突出大体上言之成理的判决——这就是说,它是一部其功能大体上是可以计算或者可以预期的机器。”[7](P1563)在技术理性的要求下,职业道德具有越来越完备的技术规范,因而也越来越缺少个人特征,既不能为非作歹,也不能进行道德创造,他唯一应做的事就是按章行事,这才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体现。
当前,职业道德的行业性、价值中立、技术理性等特征也给职业道德带来了诸多困境。其中,职业道德面临的主要困境在于它的非道德化倾向。根本上说,道德应是关于善与恶、对与错的行为规范,善与恶、对与错本应是价值判断,它反映的本应是道德评价者的个人道德立场。而职业道德的兴起在某种意义上把价值判断变成了事实判断,出现了“非道德化”的倾向,具体表现在:
第一,缺少善恶评价。职业道德不同于传统道德,职业道德主要是行业职业的规范,只有对角色的评价,缺少对人的评价,不评价人之善恶好坏,传统道德的善恶评价功能在职业道德中已经荡然无存。就如涂尔干举例所说的,一个人如果因违反职业伦理而受到处罚,“这种处罚并不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名声,除非他同时侵犯了公共道德。”[3](P7)因为“这些伦理与共同意识并无深层次的联系,因为它们不是所有社会成员共有的伦理,换言之,它们与共同意识无关。”[3](P7)违反职业道德受到的惩罚,并不会影响对他这个人的评价,日常生活中人很少因为职业道德而去评价一个人是好人还是坏人,去评价善(good)和恶(evil),最多去评价对(right)和错(wrong),这种对和错主要是技术意义上的,行为符合技术规范,便是“对”,反之便是“错”,它们不涉及对人价值抉择的对错评价。
第二,缺少精神内涵。在传统话语中,道德经常和精神、价值秩序等词语连用的,因为道德标准反映了价值标准,道德意识反映了人的精神信仰。人们选择某种道德,是与他个人的人生目的和精神信仰联系在一起的;它反映了人们的精神取向和对良善生活的期盼,甚至在很多人看来,道德本身就是他们安身立命的寄托。在宗教改革时期,在职业道德发轫之初,它也是具有精神维度的,比如“天职”的观念,“天职”不是一般的世俗工作,它不同于穿衣饮食等生命本能的活动,而是具有神性的,反映人们的精神追求,“天职”的意义在于自我救赎,人们通过履行“天职”来感知上帝的召唤,来履行世俗的使命。但如今,工作只是谋生的手段,它早已失去了精神的追求;人们完成工作只是为了薪水,工作并不是价值目的。作为职业规范的职业道德自然不再具有精神内涵,它作为技术规范、操作规范,只是一种更好完成工作的“工具”。只是,失去精神庇护的职业道德,最终也只能定位于“工具”属性,再也难以承担价值与精神的重托,它不但没有把“职业”提升为具有精神内容的事业,反而顺应了这种要求,自甘堕落,沦为器物。
职业道德的另一困境在于它缺少普遍标准。职业道德规范来自于工作的实际需要,这就使得它常常只反映行业特征,较少受到一般规范的影响,很少反映普遍的道德标准。
职业道德的标准来自于行业自身,通常情况下,制定职业道德的主体是行业协会、法团,不同行业有不同的职业道德,相互之间并行不悖。不同的职业道德各自成了“独立王国”,不同的标准各自为政,一个行业的职业道德无法应对另一行业的问题;如果存在两个相近的职业道德的话,那不是因为它们共同体现了一般道德规范,而是因为它们所属的行业较为接近,它们缺少公认的道德标准。这也使得人们很难在职业道德框架内对社会问题达成共识,也很难形成共同的道德判断;而且,职业道德对社会公共道德问题的解释力明显不足,难以对社会道德问题发挥深入影响。
实际上,职业道德作为社会道德,并非与社会共同价值无关,理应具有公认的道德标准。就职业道德的公认标准来看,我们首先应该明确的是,职业道德绝不是个人的事,它关系到整个社会秩序,职业道德水平反映了社会整体道德水平与社会价值秩序,如果简单以为职业道德是个人的行为规范,与社会无关,明显是对近代以来整个职业道德发展过程的误解,近代以来职业道德之所以获得迅速发展并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就在于它能有效应对社会失范状态。
当前职业道德的主要困境在于非道德化倾向,缺少普遍标准。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呢?这就有必要借助康德伦理学作出分析。从康德伦理学的视角来看,当前的职业道德完全以经验事务为依据,而不是出自普遍法则,它过度执着于质料性事务,其质料便是职业要求。在康德伦理学看来,实践理性是不依赖于经验的,“它是完全先天地、不依赖于经验性原则而独立存在的”[8](P61),道德可以考虑质料性因素,但不能以质料为前提和根据。
如果道德的标准取决于质料性因素,一方面,它会导致职业道德自身的分裂。职业道德考察的是身份与职业,现实生活中,单个人可能有多重身份,扮演多重角色,不同身份和角色对应不同的职业道德要求,这些要求都是从外在质料性因素提出道德要求。它们并不反映人的整体性,也没有对作为一个整体的人提出道德规范,就像有伦理学家指出的,不同角色的时空分隔“威胁到一个人作为一个总体的人的完整性”[9](P48)。另一方面,它也会带来道德标准的冲突。以质料性因素为标准的道德只能成为道德的准则,每一个行为者都可以有自己行为的准则,每一行业会有各自的准则,但是这些准则无法上升为普遍的法则,质料性的因素“在普遍立法形式中必定会自我耗尽”[8](P35)。从经验出发,无法为道德准则的冲突提供化解路径,这也是当前职业道德缺少公认标准的根本原因。而且,把职业道德限定为质料性使用,它自然会带来工具主义的盛行。因为它不关心价值和精神问题,只关心外在结果;甚而至于,经过理性主义的祛魅,精神与神圣都变成了实际的功用(utility),自然无法提供价值担保。实际上,善恶只存在道德原则之中,而不在外物之中,职业道德以外物为依据,自然会出现非道德化倾向。
职业道德从质料因素出发,不同角色产生不同的道德要求,不同要求难以体现道德主体的道德品质。因此,要化解职业道德带来的道德困境,我们首先应该通过德性伦理来恢复职业道德的道德属性,让“职业道德对人们的道德品质”[6](P86)发挥重要影响。
在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传统德性伦理学中,人的德性不是支零破碎的。德性(virtue)就其本意来讲,本来是指事物某方面优秀的性质,麦金泰尔也说:“后来才被译为‘美德(virtue)’的‘aretē’一词,在荷马史诗中用来表示任何种类的优秀(excellence);快跑展示了他双脚的aretē,儿子可以因为任何种类的aretē——如作为运动员、作为士兵以及因为心智能力——而胜过其父亲。”[10](P154)从这方面讲,德性既是一个人的角色,更是一个人的首要特征。希腊社会具有正义、节制、慷慨、友善等等德性,作为一个人,人们会说,他是一个正义的人,或者是一个节制的人,正义、节制等德性是对人的整体评价,它反映的是人的基本品质。“在德性伦理学看来‘说谎是错的’,不是从权利正义的角度,不是因为它侵犯了‘别人知道真相的权利’,违犯了‘别人要受到尊敬的对待’的规则,而是因为‘说谎是不诚实的’,而‘不诚实’本身是‘恶’,是一种坏品质。”[11]而这个整体性的评价、对人的品质的评价是职业伦理所缺乏的,职业伦理只关心其对象在某项工作上是不是一个称职的、合格的职业人,只评价他的职业行为,不评价这个人本身。
德性的基本内涵是人的卓越品质,这其实与职业道德主张的特定的才能、规范是有契合之处的,可以说,职业道德原本也可算作一个人在某一方面的“德性”,这一卓越的才能反映了主体的品行和才能,作为卓越品质的职业道德与人的根本品质并不疏远;而在当前的职业道德评价中,职业道德的首要评价标准往往是外在的技术规范,这一标准虽有可行之处,但是它的技术化、理性化特征完全消融了道德本应具有的植根内心、反映精神之本质特征,破坏了作为整体的人之品质。因此,借助于德性伦理学,把职业道德看作是人自身的卓越品质、看作人的首要德性,从整体上对人本身做出道德评价,而不是以外在规范的形式、琐碎化的评价来破坏人的整体品质,应是化解职业道德当代困境的首要选项。
职业道德能否出自演绎,能否由一个共同的道德规范演绎出各行各业具体的职业道德?这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就现状而言,很多职业道德显然不是来自于演绎,它们考虑的是工作需要,实用、可操作成了职业道德最大特征,不同职业道德背后缺乏统一的道德规范,“它们各自的学科不同,方法各异,解决道德困境的‘模式’也不一样”[12],甚至还会出现职业道德之间的道德冲突。而对于职业道德的道德冲突,学者们也曾指出,应“根据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的价值含量等级作出正确选择”[13](P199)。只是,要对价值等级进行排序,就需要在一个普遍规范的前提下,再依据普遍规范对具体规范做出排序,这就产生了普遍道德规范的需求。
以康德伦理学为代表的道义论伦理学主张有一个普遍的道德原理,根据这个普遍的道德原理,演绎出具体行业的规范,“普遍规定统率着多个实践的规则”[8](P21)。“传统伦理学,一般像康德的伦理学那样,包含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关于人类行为的普遍原则的研究,一部分是关于这一原则的应用性研究。但它们最强调的依然是‘原则’的先验奠基,而非‘应用’。”[12]职业道德是一般道德规范的具体化、特殊化,它应反映一般的道德规范。这就如中国古人主张的“理一分殊”,世间有一个最高的“理”便是一般的道德规范,虽有千万种职业道德,但它们都应反映一般道德规范。对此,有学者曾提出质疑,认为“伦理学研究不能全靠演绎法。与理论伦理学主要运用演绎法不同,在实践伦理学中,单靠演绎法不仅无法解决问题,反而可能带来极大危害”[14]。实际上,这种质疑过于表面,它没有看到若无普遍规范,将无法说明具体规范何以成为规范,具体的道德规范也将无从形成。正如康德指出的,个人的准则必须能够成为普遍的法则,在康德看来,纯粹理性自身是实践的,它给我们提供了普遍的法则,这些普遍性甚至连最普通的知性都能识别出来,在经验领域运用普遍法则时,我们需要做的是把质料加到意志上去,让形式获得质料性内容,“但并不以质料为前提”[8](P45)。而且,康德在强调实践理性的演绎时,往往更注重经验原则的上升,而不像《纯粹理性批判》中的下降,他更侧重对实践原则的批判,更注重考察道德原则的普遍有效性。这就要求我们,在由普遍道德演绎职业道德内容时,一方面,我们需要从普遍法则出发,结合具体行业质料性的要求,就如《纯粹理性批判》中先天直观形式获得外在经验后形成具体科学一样,普遍性的道德规范也将在获得质料性说明后成为具体的职业规范。另一方面,我们更需要对现有的原则作出普遍有效性的考察,使其原则内容能够上升为普遍的法则。当前职业道德最大的问题就在过于倚重质料,忽视从普遍道德法则演绎出具体规范,把经验性的准则当作法则,既带来了职业道德的非道德化,也使得职业道德失去共同标准甚至产生相互冲突。因此,要改变职业道德“非道德化”的现状,还需要在普遍道德中寻求依据,消除普遍道德与职业道德之间的隔阂,理当成为化解职业道德困境的重要选项。
其实,就本文提出的两条化解措施而言,德性伦理对应的是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德性伦理传统,普遍规范对应的是以康德为代表的道义论传统。这两大传统在伦理学史上特征鲜明,风格迥异;但二者对于职业道德困境的诊断和化解还是具有一致性的,它们都看到了职业道德过于“零散”的现状,无论是主张对人的“总体评价”,还是主张从普遍规范演绎出具体的职业要求,二者都在寻求普遍性的东西来化解零散性的规范。就此而言,现代社会最严重的道德危机恐怕还不在于职业道德,而在于一般道德规范的相对主义,整个社会缺少一般的道德规范。相对主义使得各种价值都得以合理化,虚无主义更是消解了一切永恒的、神圣性的价值,工具理性成了时代主流,它对精神价值视而不见。一般规范本应是职业道德所依据的“母体”,如今它自身出现了混乱,这种混乱必然会传导到作为其演绎品的职业道德。这是职业道德“母体”的困境,化解职业道德的困境固然要针对职业道德的难点,但对其“母体”的困境不能视而不见。因此,要真正化解职业道德困境,更需要确立一般的价值规范,限制工具理性,恢复精神与价值的崇高地位,这是前提工作。在此基础上,既注重德性的整体评价,也注重从道德原则中演绎出具体规范,使得职业道德本身成为道德演绎的结果,两方面共同推进,方能有所裨益。当然,就这两条措施而言,它们根本上都植根于整个伦理学的学术传统之中,如今,对这两条路径的探索也是伦理传统发挥现实意义的生动说明,它既有现实意义,也有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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