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郭霞
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山西 太谷 030800
近年来,未成年人受性侵的事件时有发生。为给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多部法律针对未成年人受性侵的处理都有明确的规定。诉讼时效制度是一种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的制度,本文旨在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关于受性侵的诉讼时效制度阐述法律对受性侵未成年人的保护。
在我国,未成年人指的是不满18周岁的人。法律没有规定受性侵的必须是未成年女性,因此,这里的未成年人不仅包括未成年女性,也包括未成年男性。事实上,在我国《刑法》中,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是女性,而强制猥亵儿童罪、侮辱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男性,也包括女性。也就是说性侵案件中,是存在男性受害者的情况的。
性侵一词并非法律术语。笔者认为性侵的范围比较广。它指的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对受害人侮辱、猥亵、强奸或者实施其他的性加害行为。性侵的方法可以是多种的,比如暴力、威胁,还有灌醉、麻痹、哄骗、引诱等方法。性侵的后果包括了身体损害、精神损害,以及心理障碍。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总则》188条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若法律另有规定,依其规定。而《民法通则》136条规定了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由此可见,对于未成年受性侵若遭受了除身体损害以外的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但是对于未成年受性侵遭受身体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几年?此时涉及到两部法对同一项内容规定不一致。在2017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同志就《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中提到,二者是同位法。对于同一个问题,当《民法通则》有规定,而《民法总则》没有规定时,适用《民法总则》;反之,则适用《民法通则》。当二者对同一问题都有规定且发生冲突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即未成年人受性侵遭受身体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总则》,即188条规定。由于188条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可知未成年受性侵遭受身体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由于在2020年《民法》生效后,《民法通则》将退出历史舞台,因此未成年人受性侵身体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1年,在未来两年内还会继续适用,直到《民法》生效。
总之,未成年受性侵遭受身体损害的,适用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未来民法生效后则为3年;未成年受性侵遭受其他损害的,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中,都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但是确有特殊情况的,经法院的准许可以适当延长。适用未成年人受性侵案件。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即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权利人不但要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还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权利人往往知道权利受侵害,却要花大量时间找义务人是谁,有可能知道义务人后诉讼时效期间已过。这样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
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受性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18岁之日起算。未成年人受性侵后,相当一部分受到威胁、利诱,不敢告知父母,由于涉及隐私,父母也一般隐瞒事实。这样188条已经不能很好的保护未成年人了,因此总则作了更细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应该适用特别规定191条。
第190条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代理权终止之日起算。代理权终止的情形规定在本法175条,比如第一种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恢复行为能力。根据文义解释,未成年人受性侵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该是自年满18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时。但是后者可否起算诉讼时效呢?根据190条,可以起算,但是191条规定了年满18周岁起算。二者显然冲突,可见《民法总则》这里的规定不明确。根据立法目的解释,笔者认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不再作为起算点,而适用年满18周岁作为起算点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
综上所述,普通时效和短期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受害人年满18周岁。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民法总则》关于最长时效没有修改,即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权利受侵害之日。
《民法总则》在此的规定相较《民法通则》更加完善,比如体系更加完整,逻辑性更强,更能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但是仍然存在适用时地方法院可能看法不一的情形。根据前文论述,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完善。
第一,“性侵”的界定。因为性侵的界定关系到民法保护的是何种权益。性侵指的是性自主决定权,还是一般的“为性方面的加害行为”2,还是刑法意义上的“强制猥亵、侮辱、强奸”等。不同的涵义体现的是民法保护的权益的范围不同。笔者认为民法中的性侵,应该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是在性方面的加害行为。如此一来,才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全面。未来《民法总则》修改或者出台司法解释应该对“性侵”的内涵作出明确的规定,使性侵一词成为法律术语。
第二,“损害”范围及程度的界定。民法上的损害包括了身体损害和精神损害。身体损害很容易判断的,而精神损害是一个不确定法律概念,由法官自由裁量。现实是有的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后出现很多心理问题,影响了身心健康的发展。如果无法及时沟通疏导,极易伤害自己或者走上犯罪道路。可见损害不能简单理解为身体或者精神损害,它也应当包括心理障碍。至于损害达到什么程度才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律也应当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三,短期诉讼时效是否适用。根据上述论述,可知,笔者认为目前《民法通则》不但没有因为《民法总则》生效而废止,反而在一些地方继续适用。问题是1年短期时效的条款能否再适用?笔者认为可以适用,不再赘述。但是实践中法院有不同的做法。比如,北京市高院认为不适用《民法通则》136条1年短期时效制度。导致适用不统一的原因是法律并没有规定两部法的关系如何。
第四,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有待完善。一些学者提出质疑,如果未成年人成年后,仍与作为加害人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此时仍以年满18周岁作为起算点的话,显然与立法目的相背离。因此,梁慧星教授在民法总则颁布之前的草案里提出:受害人年满18周岁并且脱离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之前,诉讼时效不开始进行。这一观点显然更符合立法原意,可以考虑。
关于未成年人受性侵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规则中还有一些疑问需要不断解开,《民法总则》已经生效,为保证适用的统一性,其修改和司法解释应尽快提上议程。
[ 参 考 文 献 ]
[1]房绍坤.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J].法学论坛,2017(7).
[2]吴奕锋.论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J].法律科学,2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