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前年,刘某欠我货款8000元,当时写了欠条。后来我多次催要,他都以生意亏损为理由推托。去年12月4日他付给我3000元,其余的写了还款保证。但是至今未还。我打算向法院起诉,但有人说,此案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请问,我这种情况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宁夏:李学民
李学民同志:
根据你来信所述情况,我们认为这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所以,你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权利人提出请求或依法提起诉讼,以及义务人承认履行义务等法定事由的发生,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统归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制度。因此,诉讼时效的中断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法定的中断事由发生,即诉讼时效因权利人提出请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以及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中断。二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当中。如果诉讼时效尚未开始或已经届满,都不具备中断的条件。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去年12月4日,刘某已经给你还款3000元,而且还写了保证书,这显然已经构成了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所以,此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去年12月4日起计算。你在此后两年内向法院起诉,法院都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