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

2018-01-22 23:16刘怡纯
法制博览 2018年17期
关键词:犯罪构成危害性犯罪行为

刘怡纯

广西师范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6

一、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概念

现行传统犯罪客体理论的形成,理论依据是马克思在1842年《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文中的一段著名论断:“犯罪行为的实质并不在于侵害了作为某种物质的林木,而在于侵害了林木的国家神经——所有权本身。”此结论后来在社会主义刑法理论支持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时候被作为经典引用。而在我国刑法领域内,犯罪客体是隐藏在犯罪对象背后的社会关系。具体而言,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二)我国关于犯罪客体概念的几种观点

1.社会关系说

社会关系说被认为是比较妥当的概述,此学说基本上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社会关系说对于犯罪客体所给出的定义,认为刑法不仅要保护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而且也要保护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非社会主义关系。

2.社会利益说和法益说

此学说认为犯罪行为侵犯的是法益或利益。一切的社会关系都是利益关系,因此犯罪必定会构成对法益或者利益的侵犯。但此学说并没有具体的指出所谓的法益具体的包括内容,即如果法益不止是保护实在法所保护的利益,假设还包括道德、感情等不是实在存在的形式化东西,那么以法益界定的犯罪客体显然不具有普遍性。

二、我国刑法体系关于犯罪客体地位定性概说

近年来我国学者对于犯罪构成的构成要件有诸多争议,其中争议的焦点集中在犯罪客体是否应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存在的地位问题上。

(一)肯定说

我国关于犯罪客体的观点主要来源于前苏联刑法学家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条件》。书中明确提出了关于犯罪客体的概念并认为其是构成犯罪必不可少的要件之一。在这种观点之中,每一个犯罪客观上都是被侵犯的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行为,而所被侵犯的法益正好可以反映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以犯罪客体必

须是犯罪构成的一部分。

1.以系统论的角度进行论证

该观点认为犯罪构成是一个独立的系统。在此系统中四要件独立存在各司其职。该学说认为任何犯罪都是主体对法律所保护的客体的侵害,而主体的行为发生要通过一定的中介才能作用于客体,这样的联系便形成了一个系统的犯罪构成。因此,该学说极力肯定犯罪客体的地位和存在的意义。

2.以犯罪构成四要件相互依存的角度进行论证

“相互依存”说肯定四要件的存在,并认为我国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是相互存在缺一不可。该学说认为,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中,任何一个犯罪构成内容的界定是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一方面是对该要件的认定,另一方面是对其他构成要件的认定。犯罪构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在这个有机的整体中,每一个独立的要件都具有犯罪成立的意义。因此如果缺少任何一个要件,整体就不复存在。

3.以社会危害性的角度进行论证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是看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如果该行为满足犯罪构成的条件,那么我们就可以断定该行为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13条明确定义了犯罪概念且犯罪的本质特征就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否定说

我国的刑法理论体系说对于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的地位持否定的态度大致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消极的否定说一方面是积极的否定说。消极的否定说认为犯罪客体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却又承认犯罪客体具有犯罪构成的解释机能。积极的否定说认为犯罪客体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即四要件应该只保留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其余的三个要件。

1.犯罪客体不是犯罪定性的必要要件

该理论认为犯罪客体不是犯罪定性的必要要件并不会给犯罪定性带来困难。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了什么法益,是由违法构成要件以及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事实一起决定的。因此,区分此罪与彼罪,关键是在于分析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与行为人的责任内容。仅仅只是凭借犯罪客体是不够的。

2.犯罪客体应该属于犯罪概念范畴

该理论依据在于首先认为通说是把犯罪客体的概念定义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这个定义有所错误。因为该定义中已经明确用犯罪一词来定义犯罪客体,于是犯罪的成立如果按照通说对于犯罪客体概念的定义,那么应该是以犯罪客体的成立为前提。其次在对犯罪客体本身归属问题的划分上也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犯罪客体是犯罪概念包含的内容,而不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因为犯罪的实质是在于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而犯罪客体反映的是犯罪行为的本质。

3.犯罪客体不具有司法实践意义

之所以否定说如此排斥犯罪客体,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一直以来犯罪客体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体现出其应该具有的意义。“否定说”认为立法者把某种行为定义为犯罪是依据该行为侵犯了一定的法益。而且在实践中,司法活动中所要考虑的是行为人的特定行为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是否能够符合刑法的规定。

三、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功能

(一)合理划分犯罪类型,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

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极其繁复,并且每一个具体的罪行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也有所不同。但通过不同的犯罪客体不难发现,由于社会关系具有层级序列,因此某些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是具有一定的共通性。

(二)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犯罪客体的概念告诉我们任何犯罪都必然侵犯到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某种行为如果未侵犯任何社会关系,或者只侵犯了其他部门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那么该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因此犯罪客体有助于我们认识犯罪的本质,区分罪与非罪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关系类目繁多,性质多样,因此如果行为人以某方面的性质而实施犯罪行为,那么该犯罪行为通常就具有那个方面的性质。由此可见犯罪客体的性质不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就不同,因此犯罪客体在确定犯罪本质后还能区分此罪与彼罪。

(三)有助于正确的量刑

刑法根据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由于罪行的严重程度是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险性的综合反映,因此评价具体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考察其侵犯了何种程度、何种性质的社会关系。作用于不同性质的不同程度不同的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一般都会各不相同,因此对其裁量刑罚往往也有轻重之别。犯罪客体有助于正确地裁量刑罚,更好的落实罪行相适应原则在刑罚论中的体现。

四、结语

刑法在惩罚犯罪时对于犯罪的定性极为重要。而犯罪的定性问题首当其冲就是犯罪客体的问题。犯罪客体在刑法总则的定性下指导着分则中罪名的划分和刑罚的依据,但如此重要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却并没有任何实质的体现。现今我们国家大力提倡依法治国,因此法律法规更应该回归到本质上去。尤其是刑法,在作为保障法的基础上,让犯罪客体的作用有明确的划分和实践,才能更好的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和预防性。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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