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个税扣缴中存在的问题

2018-01-22 22:49徐经余
中国农业会计 2018年2期
关键词:年终奖变通全员

徐经余

年终奖是单位给予员工一年来工作业绩的奖励,也是一个可给可不给的一项报酬。年终奖的发放额度和形式一般由企业自己根据情况调整,对此,许多单位都有一套适用的考评指标及发放规则,其目的是有效激励员工,增加企业凝聚力。

一、现行年终奖发放的具体形式

由于企业类型复杂、年终奖发放形式也呈多样化、主要有双薪制、绩效奖金、红包等。

(一)双薪制。“年末双薪制”是最普遍的年终奖发放形式之一,大多数企业,特别是外企更倾向运用这种方法,即按员工平时月收入的数额在年底加发一个月至数个月的工资。这是一种有保证的奖金,一般外企普遍采用13薪、14薪或更多,只要员工在年底仍然在岗,无论他个人的表现如何,无论公司的业绩如何,全员享受,属于“普惠”,类似于福利性质,表示公司对员工一年来“苦劳”的感谢。这里的发放规则是全员一致的、公开的,具体数额与每个人的基本工资水平相关。

(二)绩效奖金。这是一种浮动的奖金,它是根据个人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和公司业绩结果,所发放的绩效奖金,这时发放比例和数额的差距就体现出来了。通常情况下发放规则是公开的,即个人、公司的业绩达到目标时对应的奖金,而且级别越高的人奖金占总收入的比例越高。但对每个人具体的绩效评估结果各个企业的处理方法不一样,有的对全员公开,有的不公开。

(三)红包。通常是由公司决策者决定的,没有固定的规则,可能取决于员工与老板的亲疏、取决于老板对员工的印象、取决于资历,取决于重大贡献等。通常不公开。民企多见,人员还可以得到红包的奖励。

(四)其他。除了发放现金,一些公司还将旅游奖励、赠送车贴、房贴等列入年终奖的内容。

二、单位扣缴中存在的问题

一般来说,年末双薪制扣缴义务人都能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其它发放形式就不一样了,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变通发放形式:这里主要是企业一线营销人员,他们大多依据平时的业绩按月计算,有些单位为了少交税款采取变通手法,平时工资表中只发底薪,其平时业绩报酬不发或少发,以业务支款形式,财务账上“其它应收款”科目中暂用大量的资金,年终再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办理,从而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

2.变通财务列支处理:红包在民企较多存在,一般在春节前全员享受,也属于“普惠”,类似于福利性质,用来表示公司对员工一年来苦劳的感谢,由于是全员,人均金额不大,大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3、扣缴单位负责人及财务的认识问题:这里主要是非现金奖励,情况较为复杂,也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如发放食品,旅游奖励,赠送车贴、房贴等,企业大多在期间费用中列支,并末意识到也有扣缴个税的义务。

三、税务稽查问题

由于个人所得税是扣缴单位代扣代缴自行申报,在整个税目体系中属于不太注重的小税种,税务部门在稽查时都不作重点,从而淡化了扣缴单位纳税意识。

四、对扣缴税款存在问题的对策

由于个人纳税意识淡化、加之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控制环节放松,导致个人年终奖中存在大量漏税行为。为此,笔者认为可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一)加强税法宣传,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针对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相对薄弱状况,首先要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向社会广泛深入宣传,增强人民的纳税意识。

(二)扣缴单位及财务人员应增强法制意识:在履行代扣义务时,不得擅自提高个税扣除标准,超越权限随意变通,正确计算税金,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保证个人所得税按时足额解缴入库。

(三)规范征管:各级地方税务征管人员不能单纯看扣缴义务人的工资表,要结合查对其薪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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