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有华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邵阳 422004
邵阳是个多民族聚居地区,瑶族常住人口大约4万余人,居住在隆回县虎形山的花瑶是瑶族中一个最古老最原始的宗支。本文试图通过对花瑶习惯法的研究,为促进瑶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的共生与互补提出具有实际意义的解决对策。
花瑶在长期的狩猎生活中,花瑶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狩猎习惯和分配规则。花瑶人在打猎前有祭祀掌管大山的神灵的传统,上山围猎前要沐浴净身,祭祀梅山神。狩猎时有明确的分工:经验丰富的老猎人负责指挥,所有人将狩猎区域围起来,发现猎物后齐声吆喝,年轻力壮的人负责追踪捕捉。花瑶人在大规模围猎时,对猎物的分配还保留着原始平均分配的习惯。猎物分配的规则是:先根据个人功劳的不同分配相应的猎物,其余按参加人数平均分配。比如:猎到大型猎物,开枪打死猎物的人能分到脑袋与前爪,根据脚印找到猎物的人能分到后爪,负责起哄赶山的人能分到内脏,剩下的肉由所有参与者平均分配。这种多劳多得、见者有份的猎物分配规则一致延续至今。[2]
花瑶实行一夫一妻制和同姓不通婚的外婚制。[3]宋代时,瑶族的婚姻即以一夫一妻制为主。[4]清咸丰元年(1851年)编修的花瑶《奉氏族谱》中,就没有出现过同一奉氏男子拥有两个(更不用说以上)媳妇且两个都有子嗣的现象。[5]纳妾不被花瑶的传统道德观念所接受。花瑶只能在异姓族人中选择配偶,禁止与同姓族人通婚。即使在不必面对宗族处罚和法律未加禁止的当今,花瑶仍然坚守这一婚姻规则,极少有人违反这一规矩。以前,花瑶只能在族内选择配偶,不能与异族人尤其是汉族人通婚,违反者将会受到花瑶宗族组织的严厉处罚。现在,花瑶逐渐打破了民族内婚的界限,接受了与异族人之间的通婚,但整个婚姻礼俗,只能按瑶族规矩办理。
在婚姻缔结形式上,花瑶非常注重仪式婚,以举行族内的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青年男女往往是在几个月甚至几年后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同时,花瑶结婚的年龄一般为十六、七岁左右,这个年龄段的青年男女未达到法定婚龄,即使举行结婚仪式前打算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不具备年龄条件。花瑶非常重视婚姻,讲究从一而终。从前,离婚不被族人的传统道德观念所接受,甚至被视为大逆不道的行为,因而在当时离婚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现在,由于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离婚现象较前增多了,只是离婚时,男方必须把订婚时的彩色丝线布球退还女方,才算解除婚姻。但至今花瑶人对离婚者的歧视和不理解仍然较为普遍。
为维持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即使在朝廷有律例的情况下,花瑶内部也确立了自己的规矩与法则。在小沙江镇江边村麻坑地区,有一块花瑶人立于宣统元年(1909)的“禁偷赌匪盗碑”,石碑的抬头是“永远禁碑”,正文有立碑背景、立碑目的、禁止行为和处罚办法。碑文明确禁止打牌押宝、行强等项、窝贼窝赃、勾役索诈、游食强丐、否匪游棍、斗称公平等十类行为,对于严重违规者“小公同重罚,大则鸣关(官)上纠治”。
花瑶在远古时代是一个不断迁徙的民族,在迁徙的过程中依靠古树和石头避风遮雨,因而对古树有着虔诚的崇拜和敬仰,将古树视为保护神,虎形山乡村崇木凼村人更是祖祖辈辈继承着“砍树宁肯砍人”的护树传统。据当地花瑶老人讲,过去崇木凼的沈姓有族规规定,祖坟重地里的树木归全族人共有,除清明节可以捡些树枝用于参加祭祀的人烧火做饭外,不得捡拾祖坟重地里的树枝,更不得砍伐树木。基于沈姓族内有人擅违此规在祖茔重地拾捡柴火并被人抓住这个事由,立碑“永远蓄禁”。[1]崇木凼村里至今仍存有立于光绪九年禁止砍伐树木的石碑。
花瑶对孤儿、孤老、单亲孩子等弱势群体均予以一定的照顾,孤儿的抚养通常依次作如下安排:由出嫁的姐姐抚养至成家立室;过继给比较近的亲属抚养;交给没有后代的老人抚养,孤儿长大后负责孤老的赡养。孤老则通过协调由近亲属轮流赡养。父亲早亡的孩子,母亲再嫁时应带去新夫家,使孩子能得到母亲的照顾。[2]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自古花瑶人性喜狩猎,平日常在大山中设置各种机关狩猎各种猎物,大雪封山之后会上演群体狩猎的壮观景象,至今每年冬天的集体狩猎方式在很多村寨依然存在。花瑶集体狩猎的习惯与法律对猎捕的限制存在一定的冲突。在未对猎捕人员进行限制和对猎捕动物进行选择的前提下,其猎捕行为可能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
根据《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或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花瑶习惯法禁止同姓族人结婚、限制本族同异族人结婚的制度与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禁止条件相冲突。这两项制度设置了结婚对象的选择范围,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花瑶人的婚姻自由。花瑶结婚的年龄通常早于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结婚时只要完成订婚、娶送亲、打三斗这三个传统礼仪规矩即被大家所认可,结婚登记手续通常是以后补办。也就是说,花瑶人通常在结婚时尚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年龄条件和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
根据《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可见,尽管国家对林木采伐进行严格控制,但在取得采伐许可证的前提下还是可以进行采伐的。对于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则未加禁止,砍伐前亦无需取得采伐许可证。而根据花瑶习惯法,砍伐树木有着严格的限制和禁忌,崇木凼村的花瑶人甚至一直坚守着“砍树宁肯砍人”的护树传统,完全禁止砍伐树木,这一规则远远严格于法律的规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根据花瑶习惯法,孤儿一般由出嫁的姐姐、近亲属或没有后代的老人抚养,孤老则通过协调由近亲属轮流赡养,这种救助方式较之于在政府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一般情况下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更贴近老人的心理需求。
花瑶习惯法是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自发渐进形成的,主要依靠花瑶人价值利益取向的共同性和社会舆论来实施和维持,尽管只在一定地域和群体范围内适用,但这种长久以来所形成的习惯在某种意义上比国家制定法更具有影响力。即使如此,国家制定法的权威地位必须获得尊崇,在国家制定法和花瑶习惯法同时存在的前提下,国家制定法必须居于主导地位。如花瑶一直有狩猎的习惯,并形成了一套狩猎规则,但在狩猎时应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不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即使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应当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
花瑶“同姓不婚”规则不论是出于避免影响后代子孙的生育或是同姓人结婚会带来灾乱的担忧或是其他原因,客观上还是一定程度地避免了有血缘关系的人缔结婚姻。但这种禁婚范围比起较大,一些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也纳入了禁婚的行列,况且非同姓人之间未必就没有不适宜结婚的血缘关系,因此“同姓不婚”并不能杜绝影响子孙后代健康的婚配。在尊重花瑶“同姓不婚”规则的前提下,有必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使花瑶人认识到遵照“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法律规定才是最大可能地确保后代健康的途径,同时也充分尊重了青年男女的婚姻自由权。
针对花瑶青年结婚时通常未达法定婚龄和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问题,在拥有立法变通权的民族自治区、州、县,制定变通规定是可行的解决途径,然虎形山瑶族自治乡并没有立法变通权,即使在湖南省内拥有立法变通权的江华瑶族自治县也并未就结婚年龄问题制定变通规定。针对这种现状,最现实可行的或许是教育,尤其是孩子的教育,通过教育慢慢影响一代又一代人,让他们清楚地知道早婚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潜在的风险。
花瑶习惯法对孤儿抚养、孤老赡养作出具体安排,国家制定法中对特困人员救助作出明确规定,都是为了救助这些特殊群体并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相互之间甚至可以很好地互补。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对于花瑶的特困人员,可以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选择在当地的供养机构供养,也可以按照族内习惯在符合条件的族人家中供养,民政部门只需要确保特困人员能享受到规定的救助供养项目及优惠政策即可。事实上,民政部和地方也是鼓励生活有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的。
花瑶习惯法中禁止砍伐古树的规则虽是出于对古树的崇拜和敬仰,但与国家制定法中限制砍伐树木的有关规定,在保护森林资源上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甚至可以说,在林木资源的保护上,花瑶习惯法严于国家制定法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培育森林资源,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的作用。
[ 参 考 文 献 ]
[1]米莉,黄勇军.瑶族民族的历史、文化与社会[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2]黄勇军.瑶山上的中国:花瑶民族的生存境遇考察[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3]徐祖祥.瑶族文化史[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233.
[4]回楚佳.花瑶婚俗中的邵阳精神[EB/OL].http://www.shaoyangwenshi.org/84/3458.html,2017-11-26.
[5]丁华.风韵花瑶古村崇木凼[EB/OL].http://www.shaoyangwenshi.org/23/548.html,2017-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