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岳聪
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的营改增,将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财税2016第36号]文件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标志着营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但在2017年度由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出版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会计实务教材中,对于自营工程建造厂房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见70-71页),与现行全面营改增的法规不相符合。笔者在全面梳理现行与不动产相关的增值税法规后,拟对自营工程建造不动产会计处理提出一些个人看法,供商榷。
财税〔2016〕36号文指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在财税〔2016〕22号文中提出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结语:现行法规有对不动产抵扣规则的规定,对开设明细科目有相应的指导,但并未涉及自营工程建造不动产增值税会计处理。
综合营改增相应法规,对自营工程建造不动产的会计处理提出探索,具体如下:
业务1:购入工程物资,取得符合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注明的税额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0%*注明的税额
贷:银行存款
业务2:工程领用工程物资。
借:在建工程——厂房
贷:工程物资
业务3:工程领用自产水泥,因厂房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此时不计算销项税。
借:在建工程——厂房
贷:库存商品
业务4:分配工程人员工资时:
借:在建工程——厂房
贷:应付职工薪酬
业务5:支付工程发生的其他费用:
借:在建工程——厂房
贷:银行存款
业务6:厂房完工:
借:固定资产——厂房
贷:在建工程——厂房
业务7:在第13个月,将待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入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0%*注明的税额
辅导教材中出现增值税会计处理已经完毕。探索业务将原材料用于自营工程厂房建设,购入原材料时,一般纳税人将进项税额已经全额抵扣。
业务:购入材料: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业务:在建工程厂房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厂房
贷:原材料
同时将40%的进项税额转出到待抵扣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0%*注明的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结语: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政策,上述会计处理得出的结论是相对营改增之前,现行处理规定,减少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了进项税额转出,也减少了视同销售,有利于企业税赋下降,同时也有利于减少资金占用,从税制改革角度进一步为企业发展松了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