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仿真式教学法在法学实践课程中的应用

2018-01-22 15:30哈曼丽
法制博览 2018年30期
关键词:任课老师庭审审判

哈曼丽

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四川 攀枝花 617067

“法律是经验,而不是逻辑。”近些年来法学教育界达成共识,把增强实践教学环节作为法学教育改革的发展方向,以培养学生独立动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多年来,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培养、锻炼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途径,主要包括模拟审判教学、法律诊所教育、专业实习、观摩庭审教学法。它们对学生实际能力、综合素质方面具有各自的优势,在某些方面互相补充,但也存在很大的问题。

一、现行法学实践课教学手段利弊分析

(一)角色模拟

角色模拟教学是在模拟审判课程中,以真实发生的案例作为素材,将学生分为不同的组合,分组进行角色扮演。如扮演刑事模拟审判中的公诉人、证人、法官、书记员、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法警等角色;在民事、行政模拟审判中扮演原被告、证人等。学生通过扮演各种不同角色,领悟法官、律师、公诉人在不同案件中的思维模式和诉讼法的程序要求。任课老师一般至少提前一周下发案例,由参与教学活动的学生分组研讨案情,通过提出诉讼请求、答辩以及辩论,运用法学原理与规则,展示己方对案件的看法与意见,辩驳对方的不正确的观点,拟定诉讼方案,组织相关证据。课后须整理装订庭审笔录、代理词、辩护词、判决书等卷宗文书,从而熟悉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程序与步骤。其他学生则作为法院开庭审理的旁听人员,观摩模拟审判活动,从中获得必要的知识与锻炼。

这类教学模式在过往教学过程中,存在案例选取太过随意,难度不一的问题。

目前市面上关于模拟法庭课程的案例教材不多。有也大多或案情语焉不详,或原告诉求、被告答辩已事先确定,有的甚至已经把案件争议焦点归纳整理好了,案件审理要引用的法条也已列明,唯独没有原被告双方举证的证据。这种脱离证据的案例模拟,与实务相差甚远。且案件来源难度不一,不适合所有法学学校的学生。有的案例甚至有明显滞后性,不能激起学生对模拟法庭课程的兴趣与热情。

于是有的任课老师将自身经办的案件,连同判决书全套案卷复印件直接发给学生;有的让学生自行到网上下载案例或者生效的判决。这种选取案例的方式更不可取。首先是如果交由学生自行下载判决书或案例,仍然缺乏最关键的证据环节。任课老师将自己经办的案卷全套交由学生研习,如果不精心编排,往往也缺乏系统性和案件难度的递进性。

最终,学生只关注庭审程序是否流畅,老师也只注重考评学生是否把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宣判的流程完整地走一遍。完全偏离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经典诉讼法则,学生缺乏对证据的组织和质证,照着生效判决书提前写好“台词”和剧本。有的扮演原被告、法官角色的学生甚至提前对词进行排练,导致庭审中没有有效的对抗,没有针对证据的辩论和质证,学生就法条讲法条,就事实讲事实,重程序操作而轻实体判断。只有话剧式的“表演”,没有庭审应有的抗辩性,使模拟法庭的课程完全流于了形式,更惶论锻炼、考察学生的庭审应变能力、团队协调能力了。

(二)观看并评析录像视频教学法

在法庭辩论、律师实务课程中,有的任课老师会选取央视台的今日说法、法治天地、法律讲堂、现在开庭、辩论比赛等视频,通过直观的“真人实景”的录像短片方式再现司法实践。这种教学方法虽然案例足够真实,但任课老师大多没有设计好问题环节,学生把学习当成了看剧,并且仍然存在着案件缺乏第一手原始证据的致命问题,仅仅强化了学生对分散的知识点和相关程序的把握和学习。即使引导学生观看一些错案视频,让学生分析发生错案的原因,也因其仿真度不够,学生只能就事实讲法条,缺乏真实感。

(三)观摩审判教学法

观摩式教学多表现为学生直接到法院参加旁听。这种教学方法虽以其真实丰富、直观生动、成本低廉而广为各高校法学专业采用。但其所应发挥的实践作用并非如想象地那样好。实践中,有些是指导老师自己代理的案件让学生前往观摩。但很多时候指导老师提前就说明了案件争议焦点,表达了自己的代理观点。如果观摩的案件由法院随机指定,则更糟。观摩的组织主体过于官方化。庭审观摩前,指导老师没有对观摩审判案件到法院阅卷并复印案件材料,学生缺乏对案情的全面了解,对双方证据也一无所知,直接坐车去旁听,造成第一手观感资料和第二手课本资料不能有效衔接,观摩效果大打折扣。有的案件开庭审理时间还过长,耗时一整天,学生注意力必定下降。只会像普通百姓旁听一样,光看热闹,体会不到门道。这种教学法虽然有现场感,却不能有效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参与性,对提高学生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缺乏有力的促进作用。

(四)专业实习

大多数学生到实习阶段,会被统一安排到法院、检察院去实习半个月到一个月。这种置身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真实情境之中,得以从法官、检察官的视角体会法律的规定与运用,增强学生的法律工作的实务技能,真实性够强。然而,当前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负责案件的数量较多、负担过重,办案法官、检察院整天忙于审判工作,根本无暇顾及对学生实习的专业指导。绝大多数实习学生被当作打杂人员来使用,主要从事案卷的整理装订、有关通知的抄送等工作,使得实习效果大打折扣,当然也难以引发学生高涨的工作与学习热情。而且象三四线城市的二本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能考进法院、检察院的还是少数,多数还是会进入律师事务所去执业。

(五)法律诊所实践

广义的“诊所式实践教学”是指在法学院建立法律诊所,由具有理论和实际执业经验的法学院教师(同时多为兼职律师)指导,以小组讨论、模拟或真实案件演练等诊所式教学方法为学生传授法律职业技能、责任和道德观念。这门课程内容与法庭辩论、模拟法庭、律师实务等课程有大量交叉,甚至可以说是后三门课的进阶性课程。故笔者认为在课程内容设置上应当与其他法学实践课区分开来。

最理想的教学方式应该是以真实的案件、真实的当事人为基础,在诊所教师指导下,依法从事免费法律咨询等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或免费为当事人提供非诉和诉讼代理服务。学生在该门课程实施过程中,如律师一般,听取当事人的诉求,全程负责接待当事人、做咨询笔录、收集整理证据、撰写法律文书、起诉、出庭直至诉讼结束,而老师则只是进行指导。在这种模式下学生面临的不再是仿真式教学内容,而是真正的实践考验,得到的是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机会。

但目前由于这种“诊所教育”涉及到司法机关的支持与配合、资金来源、师资力量、老师课时量的考评、立法等诸多限制,任课教师无法独立完成,尤其是未考取律师执业资格证的学生出庭的合法性始终面临制度瓶颈。故该种实践课程在很多高校实施效果欠佳,诊所场地多为虚设。即便那些与当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联系,解决了部分案源问题的高校法学院,也仅很小一部分学生能够参加,加上现行高校的评价机制,往往只关注教师的科研水平,考察教师发表了哪些论文、做了哪些项目,而实践教学所花精力和时间远远大于传统的理论教学,影响教师职称评定和晋升,有律师执业经验的老师积极性也不高。故笔者认为作为实现法学教育目标的主要手段和途径,该门课程仅只能是上述传统法学教育实践环节之外的一个补充,并不具有普遍的借鉴和推广意义。

二、仿真式教学法的具体运用

预计在未来一个时期内,模拟审判仍然是我国高校法学专业非常重要的实践性教学课程。笔者在过去几年的实践课程教授过程中,体会到应当在在尽量接近实际情况的高度仿真情境中,引导学生重视证据的运用、全员参与、科学考核,才能使得学生真正获得相关第一线法学实践知识和执业能力。具体做法有:

(一)重视证据的运用和梳理

案例是法律实践中生成的“晶体”。在所有法学实践课程中都离不开案件。但绝大多数案件都有着完全不同的基本事实和证据,绝无固定的模式、现成的答案可以套用。所以此种案例模拟教学法并不是让学生记住每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和方法,而旨在训练学生学会为自己的观点寻找法律依据,站在不同的立场分析案件;在模拟审判、法庭辩论中运用证据、法条来印证自己之前的观点,以此促进、检验理论方面的学习效果。尤其在对抗性较强的法庭辩论环节中,要特别注重引导学生围绕证据快速思考、表达,以及有针对性地辩驳,增强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今后执业的信心。

由此,任课老师可将从公安、法院、律所收集复制的或者事先借阅的真实案件的部分案卷交于学生,而不是一开始就给学生整理出案件争议焦点、指明法律关系、暗示审判结果。

第一步先组织学生学习阅卷。在阅读中熟悉办案程序,学习制作法律文书,收集、组织证据,发现错误和遗漏、有争议的事实。在阅卷的同时,教师可以有针对性地指定相关法律文书格式供学生参阅,并对诉讼涉及的重要法律文书提前进行讲解,引导学生完成诉讼启动所需文书的整理和书写。

第二步以基本事实和全面详细的证据为基础资料,提供给学生推演分析案情。强调各组学生非经指导老师下发案卷中的证据,而自行组织、编造提交合议庭的证据,模拟审判时合议庭不予采纳。让学生在众多的案件材料中去认真整理,逐渐清理出有利于案件正确审理的事实与证据,把握罪名认定的技巧和证据、法律关系的认定方法,明确收集与固定证据的重要性,明确法官判案对证据的要求,明确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证据标准,编写证据目录、起草代理词、辩护词,对案件攻防进行预判。学习在以后的工作中及时收集、固定好证据,提高办案质量。

实践证明这种与实务如出一辙的仿真式教学方法十分有利于学生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的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得到了充分的调动。

(二)案例选取上,应注重难易程度的把握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类、人身伤害侵权纠纷类、买卖合同类、劳动纠纷类、运输贩卖毒品类较适合仿真式案例教学,也属于学生将来执业起步阶段常会遇到的热点、常见案件类型。但对案例涉及到的法条,任课老师要提前作适当提示和说明。例如:人损案件涉及到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户口居民收入、支出的标准与查阅方法、法院内部对刑事案件的自由裁量尺度的指导意见等。

(三)注意适当分组

在模拟法庭课程中,民事案件的模拟每个小组的学生适宜控制在3-8名。在刑事模拟审判教学活动中,则每组为8-10名学生。人数过少气氛调动不起来,人数过多易出现滥竽充数的情况。在刑事模拟案件中,有一种情况是那些怯场而不敢表达、或课前不准备、课上无思考的学生通常抢着主动要求扮演法警、书记员。他们在模拟庭审全过程中一言不发,只做“人肉背景”。这一部分学生显而易见是来走过场的,存在感极弱,导致他们在这门课上的收效甚微。故刑事模拟案件类不提倡设置法警角色。如有学生扮演证人,则提示原被告双方结合证据提前设置发问环节的问题,对案件进行预判分析。

(四)开展小组内部成员自评

模拟审判教学的成绩评定通常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庭审表现,二是制作的文书。两个部分得分合计后按照百分制计算实际得分。庭审表现指导老师可以当场课上评定。但每个学生在文书制作和庭前准备参与度无从考察。以往多以小组为单位来评定这部分的成绩。这种做法虽然有利于增强学生的团体协作意识和集体荣誉感,但总有学生在文书制作和整理上偷懒,推给小组成绩较好或积极性较高的其他成员,而指导老师却无法从文书上考量每个学生的投入时间。故笔者尝试改变了这部分评定成绩的方法。要求每组的文书制作成绩由小组成员内部自己先行评定,要求每组成员之间分数不得一致,且总分不得超过设定的总和,以科学考评学生对案件预习、复习和参与度。

(五)始终以学生为主导

在所有实践教学活动中,学生以学习小组为单位,无论是课前研讨、分析案情,设计诉讼方案,制定控辩对策与措施,均应自行组织。指导老师不提前披露案件实际审理的结果,不提供当事人起诉、答辩的主要观点,不归纳案件审理的争议焦点,全交由学生独立准备和完成。在庭审前,所有参加模拟审判教学活动的学生,必须按照人民法院、检察院、律师的工作规范,提前完成、制作相关的法律文书,如授权委托书、代理词、公诉书、起诉书、答辩状、证据目录,供开庭使用。

在庭审中,要求学生按照人民法院实际案件审理的步骤,原告组自行归纳、提炼诉讼请求,被告组自行根据庭审情况和原告诉状准备应诉答辩。法院组注意组织攻辩双方应诉答辩,根据庭审变化提炼案件焦点,体会掌控庭审节奏。

庭审后,学生要按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工作规范的要求,制作庭审笔录、判决书或调解书、裁定书、结案报告,按照装订顺序的要求正式装订成册,作为模拟审判学习的书面作业提交指导教师评阅,训练其规范制作卷宗的能力。

学生提交了全套案卷文书后,任课老师应当分别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工作的角度,总结归纳不同案件审理时应当注意的问题,以及解决的对策与具体措施。对个案的诉讼请求、答辩要点、争论焦点以及审判结果,特别是有生效判决书的案件,在讲评时对照、比较学生的做法进行讲解。

总之,整个过程中任课老师仅提供辅导和点评的辅助地位,学生课前、课中、课后一直处于中心地位,以督促学生自主、独立的思考与研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实际运作。

三、结语

笔者认为法学实践教学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任课老师的精心设计,最大限度地还原实务,这样学生的参与才不是随意的、盲目的。其方法不限于简单地案例讨论或者模拟法庭的程序性表演,而应当将学以致用作为学生的培养目标,最大限度地进行仿真式教学,即对控辩双方的立场进行证据设计,要求学生用模拟的方式制作出完全合乎实务中证据规则的个案证据目录,从中真切体验完全合乎证据规则要求的标准。并依据手中的证据进行后续的庭审、辩论、文书制作等一系列工作,从而实现课前注重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课中学生的全员参与,课后科学考核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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