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奎
(150028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从当下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社会主义经济正不断的进步和发展,政治体制方面也在经历着持续的改革,社会层面整体的利益以及实际的价值也以多元化的路线进行发展,逐渐呈现出重视民主的特点,人民群众对于权利的认识也在持续的提高。正因如此,政府在开展社会治理实际工作中,应该对人民的权利给予高度的重视,不可依然应用过去的强制执法方式。目前所应用的协商式执法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为我们国家执法观念的转变做出十分重要的贡献,在实际执法的过程中,对政府的职能进行合理的运用,并且加强了与被执法者之间的协商,在实际执法的过程中逐渐融入新型人性化服务的思想,从目前应用的实际情况来看,社会各界对这一新型执法方式的评价都十分好。但是从根本上来讲,协商式执法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缺少一定的统一性,并且还存在着部分执法人员自身素质较低的问题,这就直接影响了执法工作,并且也使得部分人民群众对协商式执法存在着误解的现象。
毫无疑问,法律是最为公正的,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只以法律说话而不讲人情,这就使得执法显得十分苛刻。而目前随着社会主义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协商式执法逐渐形成,可以说这是时代进步与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实际执行中,应用各种法律适当进行协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执法中时有发生的争吵以及摩擦等问题,大大加强执法的整体效率。在实际协商式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使用与过去应用的强制性执法完全不同的执法方法,在与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情况下,吸收社会各方的意见,从而使得相关的法律可以以较高的效率执行,使社会中各个主体都享受到法律对自身利益的保障。
目前,我们国家在进行协商式执法的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那就是透明程度不足,这一问题在各个方面表现得十分普遍。在实际进行执法的时候,负责执法工作的相应机构没有完全公开与被调查者之间协商的具体过程,在这样的情况之下,负责执法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完全有可能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问题。比如说国家相关部门在执行企业价格约谈的相关工作过程中,虽然说与企业进行了商谈,但是与其相关的利益者并没有参与到这一过程之中。如果在实际进行执法的过程中缺少第三方人员的监督,那么负责执法工作的相关人员很有可能做出不合理的判决。如果负责执法工作的相关人员没有过硬的素质,还很有可能依靠这一优势为自身谋取利益,做出与社会道德相违背的事。
因为相关法律不够完善,在有些时候,执法人所拥有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通常情况下,执法者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总是会将自身的身份看得过高,在这样的情况之下被执法人就会十分被动,这在很大程度上对相关法律的最终执行效果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在大部分的情况之下,人们都会忽略被执法人所具有的权利,这就产生了地位不平等的问题。负责执法工作的相关人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往往会忽略被执法人的实际想法,而被执法人因为自身的地位被忽视,很难表达出自身真实的想法,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对法律的公正性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国家应当提升对协商式执法的作用,并将其明确应用到各项具体的法律之中。中国的《反垄断法》中对协商式执法进行了法律意义上的确认,对中国经济法协商式执法的制度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经济法协商式执法来说,在法律上是否明确其意义对其发挥优势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相关法律应该将协商式执法明确到相关的法规中。例如在《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加入协商式执法的规定,确保协商式执法制度化的实行。要保障被执法人的一些基本权益,如知情权、协商权、平等协商权利等。只有这样,才能从整体上保证协商式执法的公平性。
如果说缺少相应的机制对其进行保障,那么协商式执法的最终效果就很难得到有力的保障。因此在经济法协商式执法程序中,要将违反协商时达成的决定当成一种单独的违法行为,并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这对于双方都有约束作用。完善的保障机制是经济法协商式执法执行的前提,如果对于违反行为不进行处罚,那么协商的结果将毫无意义。另外,当采取协商式执法时,就要启动透明执行程序,及时通知被执法者,并将商议的流程和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
综上所述,在目前我们国家实际进行经济执法的过程中,其执法的整体价值体现在以目前社会各界整体的利益至上,而且其执法的具体方法也与过去使用的强制执法方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也就是说在执法的过程中,对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与考虑。目前,在我们国家的经济领域之中,各种新型的执法方法正不断被应用,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协商式执法的新型执法方式就产生了。因此要加强这方面的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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