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莉
(210095 南京农业大学 江苏 南京)
循环经济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形增长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改变了传统模式中消耗自然生态环境来获取经济利益的生产方式,使得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能够共同推进。而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护航,循环经济的发展同样依赖于循环经济法法制体系的搭建和保障。目前,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和问题,应将完善循环经济法体系作为刻不容缓的任务。
循环经济法是在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渐产生的,是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归根结底是要促进社会经济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法具有国家干预性,主要是为“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服务,从而实现资源环境的高效利用和清洁化生产,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政府、企业与个人的共同努力与配合,实质上说是各个主体所进行的再利用性活动,致力于实现技能减排、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从容实现循环经济法的立法宗旨。
1.我国目前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现状
比较发达国家,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起步较晚,最初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侧重于环境污染者的处罚以及末端治理。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环境污染的危害扩大,简单的末端治理已经不能够完全解决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我国的环保立法理念也逐渐转向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于是出台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但至此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循环经济法,直到2008年8月29日制定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它是我国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对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等各环节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作了全面系统综合的调整,是我国循环经济发展走上法制化、规范化道路的重要标志。但随着循环经济的推进,只有这一部总纲性质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还是不够的,要使循环经济变成经济生活中被各方参与者视为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还需要制订更加详尽的分门别类的法规、规范、标准等等。因此,与循环经济相关的其他法律零散地分布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能源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中。主要包括《清洁生产法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农业法》《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法》《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等等。
2.我国目前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问题
(1)《循环经济法》中关于国家机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明。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能力有限,难以切实有力的协调审批及监督工作。而国务院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总揽循环经济的审批工作,但是循环经济的涉及面极广,其不能全面兼顾各个方面的工作。这种情况下,法律制度的推进难以进行,反而易导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只需要与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搞好关系,相关法律制度形同虚设,不利于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也达不到制定法律的效果。
(2)《循环经济法》中对各主体责任规定不明。关于各个主体的责任划分没有清晰、统一的规定说明,而是散落在各个章节之中。例如,在第三章中规定,餐饮、娱乐等行业应该优先使用节能、环保产品,尽量降低资源浪费,防治环境污染。该种分散式的规定无法让各类主体明晰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也无法明确自己的具体职责。
1.提高对法律体系的执法力度
循环经济法的有效实施必须配备强有力的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因此,应给予相关的环保、工商等部门以执法权力,使其可以对违法、超排、污染环境的企业进行强制执法,对未进行有效的循环经济建设的企业从重处罚,借由严格的执法推动企业形成循环经济发展理念。但与此同时,也要注意责任的分配,应当清晰明确,以免多头执法毫无效果的局面发生。
2.提高循环经济建设中民众的参与度
通常情况下,我们往往重视对工业企业的要求,却疏于对消费者的规范,要想使循环经济法律得到更好的完善,只靠政府与企业努力是远远不够的,提高公民的参与度十分重要,对此我国应不断加强关于循环经济所具有的价值与作用方面的宣传力度,提倡公众使用循环经济企业所制造出来的产品,同时注意对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循环经济应是全体公民一起参与的经济,公众不参与,循环经济很难发展。
3.调整方法上须惩罚与激励相结合
循环经济是一个系统且复杂的工程,推广实施中一定存在的难度,反映在立法中,则应不要过分强调法的强制性、惩罚性,可以参照国外发达国家的做法利用政府优惠政策与惩罚制度相结合来更好的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多在激励和引导市场经济发展上下功夫。例如,在激励方面,我国可以综合财税、价格、金融和投资等诸多手段,建立一系列的优惠措施,鼓励企业自身对资源进行回收再利用;在惩罚方面,对超标排放废弃物的企业加以罚款或收费等,积极引导良好的市场环境,规范市场运行。
4.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因地制宜
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已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虽然有大量的发达国家的制度可借鉴但在构建循环经济法体系时,还是当遵循循环经济的客观需求,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科学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紧密结合我国及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参考国内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的成功作法,总结现行有关法律实践的经验,避免任何脱离客观规律和实际需要的方法,循序渐进完善我国的循环经济法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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