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维权力”

2018-01-19 11:35钟亚君
南方企业家 2018年6期
关键词:机构投资者信息不对称公司治理

钟亚君

摘 要:善意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基于规范约束机制的层面上为公司创造治理溢价,对平衡各主体包括中小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以及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都起到重要的作用。本文首先分析了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维权”的重要性,然后归纳了机构投资者“维权”的出发点、问题点以及“维权”的途径,最后提出完善机构投资者“维权力”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信息不对称;控制性股东

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维权力”的重要性

机构投资者的存在刺激着资本市场良性的发展势头,影响着公司治理结构良性循环的发展。受托经济责任背景下,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被给予了很高的呼声,其有利于减小中小股东与管理层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鸿沟,防止控制性股东及管理层不当的经营决策以致中小股东的所有权权益受损;也有助于中小股东借助于机构投资者来维护自己的所有权权益不受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代理成本增加的影响,致使弱化中小股东的诉求等。

据2016年深交所市场统计年鉴,个人投资者占A股投资者比例从2006年3781.54万户上升到2016年的20736.72万户;机构投资者占A股投资者比例从2006年的16.45万户上升到54.55万户;B股市场中,个人投资者占B股投资者比例从2006年的625424户上升到2016年的1042784户;机构投资者占B股投资者比例从2006年的4495户到上升到2016年的6216户。随着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投资者数量和投资比例越来越高,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维权”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维权”的出发点和问题点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公司质询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资产收益等权利,但控制性股东以及管理层侵害中小股东的所有权权益现象很普遍,应如何融入机构投资者的治理能力进行合理“维权”,创造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治理溢价是企业经营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考量。

中小股东质询权是指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对企业治理层关于企业相关议会决策提出质疑并得到相应的答复,是中小股东参与到企业经营监督的一种积极体现。中小股东质询权的有效行使不仅关系股东个人权益的保护,而且也涉及公司股东大会的公平和效率。但中小股东质询权在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上有着很大的反差,缺乏相对应的针对性资讯支持,而且即使有相关的资讯支持,也缺乏足够的理解力和分析能力。基于中小股东在质询权的资讯及时性和“消化力”的问题上处于较弱的群体,因此如何依附有着专业运营管理的机构投资者在股东大会来有效行使质询权,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对促进股东大会的公平和效率以及中小股东参与到企业经营监督中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股东决策表决权是股东行使投票权的权利,关乎股东在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来影响企业的重要经营决策,尤其在投票选择董事会成员和董事薪酬重要公司决策上,股东有效行使投票权都会影响到股东大会的公平以及企业经营效率。然而现实中由于表决权成本高,且股东们参與程度不高,导致大多数“走过场”的股东大会屡见不鲜。因此中小股东借助机构投资者代理人的角色行使他们的权利,不仅能保证中小股东在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是实现良好公司治理环境的重要因素,关乎企业经营效率的提高及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股东收益权包括股利分配及其他收益的享有,这些都是股东较为关注的收益问题。但现行中控制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收益权的现象依旧普遍,比如控制性股东通过少分配现金股利直接影响中小股东到手收益;或通过“隐性”关联交易来影响公司利润,其直接影响中小股东到手收益;再者控制性股东会通过长期占用公司资金来影响中小股东的到手收益。从公司治理的职能层面上看,监督管理层和保护股东收益权一直是并行的关系。治理层应在公司治理的框架机制下,强化对管理层的监督和制衡,防止权力的滥用,从而实现股东收益权最大化的公司治理的目标。同时,中小股东如何借助机构投资者的力量来合理维护收益权,保证利益的共享机制,都是衡量公司治理质量的重要考量标准。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维权”途径

基于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维权”的成本收益原则,机构投资者愿意积极参与到公司治理中,不仅在企业经营和战略方面上提出了建议,在董事会推荐董事人选和更换管理层人事上也积极提出了建议,有利于公司提高经营绩效和公司治理运行机制的发展。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到公司治理的“维权”上可以通过两个途径:第一通过企业的内部行动来参与公司治理“维权”;第二通过外部行动来参与公司治理“维权”。

通过企业的内部行动来参与公司治理“维权”,主要通过与治理层私下沟通、发送解释函和建议函、行使投票权等方式来进行维权。一方面,机构投资者有着雄厚的资金实力、专业的运营能力、优质的信息资源等优势,企业治理层重视与机构投资者的沟通,每年通过不定期的会议、会晤、访问等方式针对企业在财务战略、管理层人事、经营绩效等方面的重大决策进行沟通,对促进公司治理的良性循环起到了很好的改善。另一方面,对企业管理层的一些重大决策决议若想提出问题和建议,通过适时地给治理层发送解释函和建议函,也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通过企业的外部行动来参与公司治理“维权”主要有行业组织监督、组成机构投资者联盟、诉讼等方式。在国外有较多的以各类机构投资者为成员组成的行业组织监督,在我们国内也有保险行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对各类机构投资者进行监督,规范各类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运营及公司治理的行为以确保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其次,机构投资者联盟在国外是由较多的形式牵头成立的,而在国内由本国资本牵头的机构投资者联盟为数不多,例如2016年由中民投牵头成立的亚洲机构投资者联盟就是其中之一。机构投资者联盟对于规范和监督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及公司治理行为有着积极的作用;通过成本高、效率低的法律诉讼途径进行“维权”,在国内由机构投资者提起的诉讼案较少,在国外较多。

对策及建议

机构投资者通过提高在公司治理中的“维权力”,不仅对促进机构投资者带动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有着正面的作用,还可以缓解机构投资者“用脚投票”的投资行为以及改善中小股东短期的投资行为。完善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的“维权力”,首先得重视环境的改善,需要着眼于完善企业软环境层面上来提高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的“维权力”。

首先,积极完善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层、管理层的顺畅沟通氛围,包括物理氛围、社会氛围、心理氛围等的改善。沟通氛围及渠道的完善具体包括:企业治理层和管理层发挥主动性来代替以往机构投资者发挥主动性的沟通;增加沟通次数;增加沟通渠道。

其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完善及落实。提高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的“维权力”还需要制度建立的不断完善。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完善,是保证机构投资者能力和实力发挥的环境前提。只有不断地完善制度环境,才能使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维权”中不断地发挥能力,积极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并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规范自己的治理行为。此外,法律法规和制度完善层面上,需要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累计投票制度、董事责任保险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等制度的制定上更加具体细节化。

再次,优化公司治理运行机制。公司治理的质量是成熟资本市场投资的重要考量,发挥机构投资者的治理监督职能来优化公司治理运行机制,不仅是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前提,还是保证公司治理溢价的有效手段。其一,有必要优化狭义的公司治理机制定位的公司管理层的约束机制;其二,优化广义的公司治理机制定位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中小股东利益的动态平衡共享机制。

(作者单位:阳光学院商学院)

【参考文献】

[1]伊志宏,李艳丽.机构投资者的公司治理角色:一个文献综述[J].管理评论,2013,25(05).

[2]吴先聪,刘星.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研究综述—起源、机制和效应[J].软科学,2011,25(09).

[3]林志伟,胥佚萱,郭琳.投资者监督、政府干预与企业价值—基于机构投资者的经验证据[J].会计与经济研究,2010(05).

[4]高雷,张杰.公司治理、机构投资者与盈余管理[J].会计研究,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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