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一流大学研究生助教制度研究
——基于斯坦福大学的个案分析

2018-01-18 06:02
山东高等教育 2017年1期
关键词:斯坦福大学助教研究生

张 伟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院,北京100875)

研究生助教制度(Teaching Assistant,简称TA)是当前美国大学普遍采用的一项集教学服务和科研培养于一体的综合性的学生管理和财政支持制度,它一方面能够有效地帮助研究生群体(特别是博士生)改善经济状况,另一方面可以弥补大学师资力量匮乏的窘况,同时也能够为国家未来学术研究事业培养优秀的人才队伍,因此不但在高校层面,也在国家层面受到美国社会的普遍重视。

近年来,为了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助教工作,许多美国一流大学纷纷制定和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有的高校不仅在大学章程中对助教制度进行了规范,而且还逐步增加了学校的助教岗位,从而使得越来越多的学生走进培训课堂,为以后从教做准备。[1]作为美国高校中开展研究生助教工作最富成效的大学之一,斯坦福大学(Stanford University)在实践中探索出一套既能有力提升研究生助教人员的综合素养,又可以满足学校各项研究与教学任务的成熟的助教制度,本文以斯坦福大学最新修订的《大学行政管理指南2015》(《2015 Administrative Guide》,以下简称《指南》)中对助教制度的规定为研究对象,对该校研究生助教制度的运行理念和实施过程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对我国高校开展研究生助教活动有所助益。

一、斯坦福大学研究生助教制度概述

斯坦福大学始建于1891年,是一所注重理、工、医等自然学科且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同样成绩优秀的综合性私立大学,2014年秋季,该校的七大学院——地球能源与环境科学学院、商学院、人文与科学学院、工程学院、医学院、法学院和研究生院——共招收学生16136人,其中本科生7018人,研究生9118人。[2]研究生在斯坦福大学中的数量远超本科生,体现出其“以学术研究为本”的办学宗旨,为了帮助研究生群体更好地开展研究工作,斯坦福大学创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研究生助教制度,并且这一制度对于美国的其他大学产生深远影响。

(一)研究生助教制度的定义

按照《指南》中的说法,在斯坦福大学,研究生助教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促进学生专业和学术发展的特殊资助形式,是研究生参与学校或学院研究与教学活动,同时凭借在活动中的表现获得薪酬回报(薪水或学费补贴)的助学制度。[3]研究生助教制度的目的是通过经济资助来帮助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这一制度的设置和运行方式充分借鉴了市场经济领域中的实现形式和客观要求,所涉双方一般都会签订工作契约,研究生以自身提供的劳动与服务作为获得报酬的合法凭证。

斯坦福大学之所以广泛采用研究生助教制度,是因为后者相对于其他的研究生资助形式(奖学金、助学贷款等)具有自身特殊性,其主要表现在研究生作为助教所获得薪水(或学费补贴)与学校提供的助学金在性质上存在着根本差异。助学金本质上是一种经济补助而非劳动报酬,是学校基于学生的经济能力和实际表现而授予其的奖励(通常为现金形式),获得助学金的个体不需要向他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研究生助教提供的是一种通过薪酬支付的按劳计费的工作,所获薪水是研究生被聘用从事与自身学术和专业培训相关(或不相关的)工作而获得的收入,尽管这种收入具有助学性质,然而却并不是学校对于研究生的一种经济奖励,而是对于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的工作协议的履行,研究生与资助单位(或个人)结成的是一种基于市场经济自由选择逻辑下的付出与回报关系。

(二)研究生助教的资格要求

在斯坦福大学,绝大多数研究生都会被要求作为助教来参与到某个正在进行中的研究项目或教学活动中,其目的是为了使研究生能够接受相应的专业训练,提高其实际研究或教学水平,帮助他们在未来的岗位上更加自信、从容与明智。按照斯坦福大学目前的规定,想要获得研究生助教职位必须达到一定的资格要求,其考察步骤主要包括:[4]

1.录取:研究生想要得到助教职位,必须获得斯坦福大学有效的入校注册许可和研究生学位项目许可,如是本校本科生申请,必须应参与本、硕连读项目并且已经完成180单元的课时学习任务;

2.注册:注册是获得研究生助教职位的重要环节,所有期望获得研究生助教职位的研究生在被任命为研究生助教的学期内都需要进行学期注册,除非学生目前正处于终期研究生注册状态,否则必须在秋季、冬季和春季三个学期进行全日制学生注册并参加8-10单元学习;

3.关联:研究生所从事的服务项目(教学或研究)必须与其正在进行的学术项目或学习的相关专业具有关联性,从而能够证明研究生具备助教职位的任命资格;

4.英文:该条主要针对国际学生,学校要求所有的国际学生在被任命为教学助教前都需要通过学校外国留学生英语办公室(English for Foreign Students,简称EFS)组织的对其英文水平的考核;

5.就业资格与登记:依据联邦法规,所有通过薪酬博领取薪水的个人需要填写联邦就业资格审查表格以证明其在美国就业的资格;获得就业资格的学生需将社会保险号登记在薪酬簙上;

6.替代:如果被录取的研究生因为某种原因不能达到助研或助教岗位的要求,那么学校有权雇佣其他尚未取得学位的本科生或非录取入校的人员担任这一工作,不过这一职位将按小时支付薪酬并通过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而非研究生财政支持系统进行处理,被任命担任上述职位的个人没资格获得学费补贴,不过上述情况只有在项目主管及学院院长办公室已经确认没有适当的研究生人选后才可进行。

二、斯坦福大学研究生助教的类型

在斯坦福大学,研究生助教职位的类型通常包括两种:助教和助研,前者又被称为“教学型助教”,后者又称“研究型助教”,两者在实际工作领域和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

(一)教学型助教

教学型助教(Teaching Assistantships,简称TA)是一种专门为研究生群体设置的、通过让研究生提供教学服务而获得的具有经济回报的助理岗位。教学型助教的主要工作是帮助教授开展教学活动,部分高等级的助教人员有资格独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0小时,:任何学生都不允许被任命为担任其所选课程的助教岗位,目前教学型助教主要分成以下四种类型:[5]

1.课程助理

这是助教的最低级别,其任务就是协助某一课程的教师开展教学活动,职责包括:帮助教师准备讲课材料及指导学生实验、主持复习课和考试评分、在办公室值班、监控或维护现有课程网站等。

2.教学助理

这一类型的助教比课程助理更具独立性,他们会与教师共同开展教学活动或是在多门课程中协助学生学习,职责包括:为展示新材料的课堂分段或实验做准备、在教室或实验室展示材料、为部分或全部考试或论文打分或评分(不能独立确定总分)等。

3.授课助手

授课助手的职位仅会授予那些有过真正教学经验的研究生,这一类型的助教通常会被认为是一名“准讲师”,他们有资格主管某一课程并对其负责,职责包括:全程参与到课程的备课、教学、评分的过程(要保持与学院的教学计划相一致);在某些情况下,经课程协调员的认可,授课助手可以对该课程负全责,同时对于项目组或上层部门提供的课程安排,研究生授课助手可以在指导教师的指引下独立组织课程材料。

4.导师授课助理

这是教学型助教的最高一级,其任命仅限于有过真正教学经验的研究生,职责包括:作为主要助教在给定课程或一套课程中协调其他助教的培训与指导、编制综合材料以作为一门课程或一组课程的辅助材料等。

(二)研究型助教

研究型助教(Research Assistantships,简称RA)是指研究生通过提供一定的研究服务而获得的具有报酬的助理岗位。研究型助教的工作内容极为复杂,“从清洗试管到撰写实验报告,再到为教授的研究项目收集、整理材料等,助研岗位由基金会、企业设定岗位数来决定,同时,导师的课题经费也会提供一定的助研岗位。”[6]89研究型助教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成为许多研究性大学针对研究生提供奖学金项目的主要形式,这一职务不但能够帮助研究生得到经济上的资助,也能让研究生尽早接触到课题项目的申请与研究过程,从中获得宝贵科研经验进而提升自身的学术水平和独立研究能力。

在斯坦福大学,按照任命资格、肩负职责和薪酬水平的不同,研究型助教主要包括研究助理和博士后助理研究员两种。研究助理属于低级别助教,主要是在教师的监督和指导下从事项目研究,博士后助理研究员按照学科不同,可分为自然科学领域与人文社科领域两者,除了都要在教师监督下从事项目研究外,自然科学领域内的博士后还要负责工作范围之外的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而人文社科领域内的博士后则要为本领域内的研究工作做出创新性贡献,总体上说,对于博士后助理人员的要求是极高的,值得指出的是,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任命,助教都不可用于填补正规员工的职位。

三、研究生助教的任职日期与薪资水平

(一)任职日期的规定

斯坦福大学的学制与其他大学不同,它将一个学年分为四个学季(春、夏、秋、冬)。在每个学季中,研究生助教的任职期限与时间比例各不相同,从目前实施状态来说,按照任职期限的不同,斯坦福大学主要存在着三种类型的研究生助教岗位,即全学年型助教、三季(秋、冬、春)型助教和夏季型助教。

1.全学年型助教任命

这种类型的研究生助教任命期限为整个学年,其任命周期时间具体为:10月1日到12月31日、1月1日到3月31日、4月1日到6月30日以及7月1日到9月30日四个时间段。申请并通过全学年型助教岗位的研究生可以获得整学年的助教资格,并且其工作需要自始至终都按照该时间表进行,不过总体来说,这一类型的工作比较轻松,工作时间一般占用研究生总时间的30%以下。

2.秋季、冬季和春季研究生助教任命

秋季、冬季和春季学期是学校的主要教学和工作学期,为保护研究生作为学生的学习和研究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斯坦福大学对获得以上三季助教岗位的研究生的工作时间进行了严格规定:一、研究生助教任职时间至多为50%,这是为了让学生获得学业时间上的保障;二、研究生助教任职时间比至少为10%,如需增加任职时间,则应以5%的速度增加,若任职时间比达到40%,则需要一次性增加10%,不存在45%的任职时间比;三、如果在一个学季中研究生助教任职时间比超过50%且仍注册超过10单元的课程,则研究生助教任职资格需要获得其指导教师、部门主管和学院院长办公室的批准(这种批准通常很难通过)。

3.夏季研究生助教任命

由于夏季属于斯坦福大学特殊学季,因此在这一学季,研究生助教任职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且无需经过主管人员或单位的事先批准:一、学生的任职时间比亦可超过50%,不过超过50%的任职时间应尽量设置为单独时间段任命,而不应成为几个较短任命时间的合并时间;二、夏季学期研究生助教的任职时间比最高可达90%,同时这一职位可以包含3个单元的学费补贴,除非属于终期研究生注册,否则助教就职时间达到90%的学生需要注册1-3个单元的研究、指导学习或课堂学习;三、任职时间超过90%的学生的薪水不能通过研究生财政支持处理系统进行处理,达到100%的岗位则要通过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进行处理,由于此类任命已经不属于研究生助教职位,因此学生不享有学费补贴的权利。

(二)研究生助教的薪资

在斯坦福大学,研究生助教的薪资主要分为工资和学费补贴两部分。学校并不设置最高工资标准,却对助教的最低工资有着严格规定。学校用于支付研究生助教工资的费用来源渠道主要包括学校外部资金支持、大学分配给各院的资金以及学院自筹资金三部分,2015-16学年研究生助教的最低工资为每季8886美元,其具体情况见下表:[7]

助理类别学期最低工资(美元)学年最低工资(美元)课程助理8886 26658教学助理9210 27630研究生教学助手9348 28041导师授课助理9348 28041

研究生助教的学费补贴制度是指学校通过为参加助教岗位的研究生支付一部分学费来帮助他们获益的财政支持制度。学费补贴的费用来源于斯坦福大学基金会、学院、科学和支持研究生助教制度的赞助项目,所补金额根据研究生助教的任职时间来确定:一、助教任职时间占学季总时间10%到50%的,学费补贴金额等同于2个单元(单元为一周时间)学费的价值;二、在秋、冬、春季学期任职时间最大到50%的,所提供学费补贴金额等同于8-10个单元的价值;三、夏季学期任职时间比达到90%的可获得等同于1-3个单元的学费补贴。值得指出的是,研究生学费补贴仅可用在学生通过任命并履行服务的学期,并且仅可用于抵免学费而不能兑换为现金、转让给其他人或缴纳其他费用。

四、斯坦福大学校园助教制度的特征

斯坦福大学的使命是“为了个体成功和有用的一生提下良好基础”,因此教学和科研相结合是斯坦福大学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学校提出文科与理科并重,教学和科研相结合、文化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统一的办学指导思想,[8]96研究生助教制度作为斯坦福大学的特殊教学形式之一,有效地推动了学校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这一制度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并为许多其他高校所效仿,总体来看,斯坦福大学研究生助教制度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

(一)立足科研的制度设计

斯坦福设立研究生助教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帮助研究生缓解经济压力,同时为其创造与未来工作相衔接的优良环境,其根本目标还是着眼于提升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为此斯坦福大学在制度上进行了严格设计。以研究生助教的工作时间为例,《斯坦福大学章程》中规定:对于美国本土学生,如果在秋、冬、春季学期期间担任助教职位的比达到50%(上线),那么该生在斯坦福大学校内和校外每周的额外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同时在这8小时内不得担任其他助教职务;对于外国留学生,所有持有F-1和J-1签证的学生在校内与校外每周工作累计不得超过20小时,其中包括在完全注册学期期间的助教工作时间。[9]159另外,研究生助教职位任命的推荐信应注明学生学业完成情况以及预期完成学位的日期,同时只有当学生主管部门或人员认为研究生助教职位的任命并没有妨碍学生获得学位要求的进步时方可准予通过,学校之所以出台如此严格的针对助教人员的时间制度,从根本上是为了防止研究上过度参与社会事务而无暇学术,从而违背学校设置研究生助教制度的本意。

(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在斯坦福大学看来,助教制度本质上是一种研究生的见习与实习制度,是研究生由学生走向工作岗位的有效锻炼形式,学生承担助教任务既能锻炼能力,又能有一定的经济报酬,助教制度应当是为研究生群体在大学中顺利成长所服务的,这种认识体现了大学以学生为本的服务理念。以学校对研究生助教的取消或变更处理规定为例,《斯坦福大学章程》中明确规定:如果研究生助教在实际任命运行过程中取消任命,那么:一、如果是主管学院或科系在学习期间出于任何理由而终止研究生助教职务,则停止研究生助教的薪水发放,但学生仍可获得全学期的学费补贴,这种情况包括研究生助教职位赞助资金突然终止供给时;二、如果是研究生在学期中自愿终止助教职务或是由于某种原因被撤离任命,则停止发放薪水并且收回所得学费补贴;三、学生由于下列原因致使助教职务任命终止时,薪水会停止发放,但学费补贴将会继续用于支付学生的账单:已完成所修学位并离开大学、已正式退出学位计划并离开大学、由于疾病等突发事件而获得大学的休假批准。[10]按照这一规定,除非是研究生主动并自愿放弃助教职务,否则所有因其他原因而导致的助教岗位的终止,学校或学院都会继续履行资助的责任,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学生的实际权益不受侵害。

(三)严格理性的标准要求

斯坦福大学对于承担助教职务的研究生的资格要求是极为严格的,以国际学生参与助教岗位为例,任何申请担任助教的国际学生都必须经过EFS的英语能力筛选考试(Screening of International Teaching Assistants,简称ITAs),其目的是确保国际学生具备使用英语作为教学和学术交流媒介的能力。在ITAs中,考生需要进行“模拟助教与学生之间互动”与“介绍课程材料”两部分的考核,考官会依照考生朗读和交流的准确性、流畅性和沟通风格进行评判。[11]ITAs的结果分为三档:“T”=“TA-OK”,表示考生已经具备助教能力(“ready to teach”);“L”=“Limited”,表示考生水平初级水准,只能从事课程助理的工作(“limited responsibilities”);而“N”=“Not TA-OK”,表示考试没有资格被任命为助教(“not eligible”)。值得指出的是,如果学生未能通过测试,EFS将要求学生在选修EFSLANG 692(听说)和695(发音)两门英语课程之后才能再次预约考试。目前,为了提高考试效率,斯坦福大学规定:除非是研究生所在学院有硬性要求,否则学生不准在入学第一学期参加ITAs,同时在参加筛选考试之前,国际学生应该至少要接受一学季的英语能力的培训。斯坦福大学之所以要对研究生助教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核,其目的主要包括两方面:首先是维护研究工作本身的声誉,其次是保障研究生群体在这一制度中真正得到锻炼。

五、启示

斯坦福大学对于研究生助教制度的经验对我国研究生培养具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尽管目前我国高校普遍建立了研究生资助制度,然而总体上说,我国高校“研究生教育资助类型单一(主要以奖学金和助学金为主)、资助力度小、额度偏低,从而致使研究生待遇偏低,难以吸引优秀生源和保证研究生安心学习、潜心研究”,[12]这一情形无疑损害了研究生队伍的培养质量与整体效益。想要扭转这种局面,最为关键的一条途径就是要积极探索新型研究生培养模式,而研究生助教制度作为一种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最为充分的培养方式无疑应该受到人们的重视。

实践证明,斯坦福大学的研究生助教制度能够帮助研究生实现由学生身份向工作身份的平稳过渡,同时能够使得研究生的教学能力、研究能力、工作能力与交往能力得到有效锻炼和培养,对于斯坦福经验的引进将会有助于我国研究生培养制度更加合理和高效,在借鉴他者的经验时,我们应该始终做到以下几点:

(一)以学术研究为宗旨——助教制度的根本目的

尽管助教制度能够帮助学校、研究生和用工单位实现各自的现实目标,然而我们在出台相应方案时应谨记研究生培养的最终目的——学术研究。研究生之所以被称之为“研究”,是因为这一阶段教育的根本目标是引领学生进入学术研究之路,一方面是让学生产生学术研究的兴趣,另一方面也赋予其独立研究的能力,最终使得学生愿意亲近学术并能够“以学术为业”。有鉴于此,高校在制定助教制度时,要牢把学术关,明确助教制度的目的是帮助学生更好的从事学术,即使其中存在着经济上获益,然而这种获益的出发点是保证学生不因外在因素(特别是经济因素)而影响其学术研究工作,如果其他因素成为学校出台助教制度的出发点,那么这便是一种“主客颠倒”,从根本上违背了助教制度的应然追求。

(二)以实践服务为支撑——助教制度的路径选择

助教制度的运行逻辑极为简单——研究生提供服务并从服务的受益方获得报酬,这一制度应从根本上遵从市场经济的原则——谁受益谁承担。研究生与助教岗位的提供者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这从根本上决定了研究生必须以提供优质服务为手段来获取符合预期的受益,而助教岗位提供者则要摆在位置,不能把“助教”看成是一种“变相福利”,甚至将助教的收入作为对学生的一种“施舍”。如果助教制度一旦脱离“实践服务”的轨道,助教岗位便容易出现人浮于事、尸位素餐、不劳而获的现象,一方面有悖于公正原则,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另一方面也违背了锻炼研究生独立工作能力的意图。为了有效的推进助教实践服务工作,在助教制度运行中可以适当地引入服务考核制度,将导师、学院和第三方的意见纳入助教评价系统,根据助教的工作时间、预期努力和实践效果对助教进行综合评价,同时将这一评价与助教的经济收益挂钩,只有让研究生真正投入到实践服务中去,才能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优势,使得所有助教工作的参与者真正受益。

(三)以制度设计为依托——助教制度的实施保障

制度设计是一切社会事物得以有序运行的前提条件,由于研究生和助教岗位提供者(如导师、学院和大学等)之间存在着一种隐晦的“不平等”地位,当双方产生矛盾甚至冲突时,弱势的一方的权益便往往会受到侵害,而当这种侵害变得难以忍受就容易造成恶性事件的发生。有鉴于此,学校在出台助教制度时需要向外界公布宏观的制度架构和微观的制度细节,以便让参与者明晰自身的合法权益与服务要求,特别是在服务过程中出现纠纷时,弱势的一方能够依靠制度所提供的合理渠道来反应自身诉求,从而降低冲突级别,只有建议一套理性严密的制度设计,才能为助教制度的有序运行提供根本保障。

总之,助教制度是研究生由学生身份向社会人身份顺利过渡的有效形式,是他们从学习生活走上职业岗位的重要铺垫,充分借鉴外国高校的科学理念与制度架构有利于提升我国研究生助教制度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提高研究生队伍的培养质量和整体效益。

[1]沈杰.美国研究生教育概览[J].教育.2007,(2).

[2]Stanford’s Mission[EB/OL].http://exploredegrees.stanford.edu/stanfordsmission/.

[3]Vice Provost for Graduate Education.Graduate Academic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handbook[EB/OL].http://gap.stanford.edu/7-3.html.

[4]Administrative Guide of Stanford.Graduate Student Assistantships[EB/OL].https://adminguide.stanford.edu/chapter-10/subchapter-2/policy-10-2-1.

[5]Administrative Guide of Stanford.Graduate Student Assistantships[EB/OL].https://adminguide.stanford.edu/chapter-10/subchapter-2/policy-10-2-1.

[6]崔海英.国外高校研究生事务管理实务[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

[7]Financial Aid Office of Stanford.Salary&TAL Tables[EB/OL].http://gfs.stanford.edu/-salary16/salary_tables.pdf.

[8]张晓京.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

[9]张国有.大学章程(第三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10]Administrative Guide of Stanford.Graduate Student Assistantships[EB/OL].https://adminguide.stanford.edu/chapter-10/subchapter-2/policy-10-2-1.

[11]EFS.Screening of International Teaching Assistants[EB/OL].http://web.stanford.edu/-group/efs/tascreen.html.

[12]包海芹.美国研究生教育资助类型及特点[J].高教探索,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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