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出行领域共享经济涉税问题研究

2018-01-07 04:08张雨倩
现代商贸工业 2018年36期
关键词:税收征管共享经济

张雨倩

摘 要:共享经济的到来,促进了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与人们出行需求的交叉组合和叠加应用,诞生了共享交通出行这一全新的出行模式,这一模式在改变人们出行方式的同时,解决了交通出行领域的资源浪费问题,作为新的经济业态,其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在税收征管和工商监管等方面面临着各种挑战和问题。据此,在分析交通出行领域共享经济在我国发展现状的基础上,重点剖析在交通出行领域共享经济存在的税收问题,然后结合国际经验,提出完善交通出行领域税收制度的对策措施,以促进该行业共享经济健康良序发展。

关键词:共享经济;交通出行;税收征管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36.047

1 提出问题

共享经济作为一个新事物、新业态,在税收方面存在诸多问题。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同年11月11日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这两份文件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交通出行领域的共享经济业务趋于合法,但是,共享经济在该领域并未实现依法纳税、合法纳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仍难以适应新业态,税法对交通出行领域的共享经济业务是否征税、如何征税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为此,本文将通过规范分析法、案例研究法等方法对该领域共享经济涉税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我国共享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建议。

2 交通出行领域共享经济发展现状

共享经济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商品和服务等闲置资源在不同主体间进行共享的经济模式。共享交通出行模式目前主要有共享租车、共享驾乘、共享自行车、共享停车位四种形式。本文将重点分析共享乘驾模式,打车平台作为共享驾乘模式的代表,借助大数据的精准运算能力,为司机自动匹配距离最近的车辆,实现了出行供需各方的优化配置,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的基础上有效缓解了城市交通拥堵压力。

近年来,我国共享经济交通出行领域凭借其创新的资源利用、快速的需求响应和便利的支付方式,在短时间内迅速成为用户需求巨大的热门领域,尤其是在共享驾乘模式上发展迅速,如滴滴出行已从出租车打车软件成长为涵盖出租车、专车、快车、顺风车、代驾、大巴等多项业务在内的一站式出行平台。据《2016年度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16年中国“共享经济”的市场规模达到39450亿元,增长率为76.4%;截至2016年12月,网络预约专车用户规模达到1.68亿,比2016年上半年增加4616万,增长率为37.9%。据罗兰贝格的《2018年中国汽车共享出行市场分析预测报告》, 2018年中国共享经济规模将达到2300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4400亿元),占比进一步提升至44%,成为全球共享经济的发展先锋;此外,交通出行领域中的共享驾乘模式发展前景广阔,用户直接需求将由2015年的一天816万次增长至2018年的一天3700万次,市场容量也将有望由一年660亿元增长至一年3800亿元,而潜在市场容量更有望达到1.8万亿元,这便形成了巨大的税源。因此,如何对共享经济行业进行合理征税,越来越成为我国政府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难题。

3 交通出行领域共享经济存在的税收问题

3.1 相关税种税制要素界定方面

(1)纳税主体难以确定。目前我国没有针对交通出行领域共享经济中的纳税主体出台具体规定,私家车车主只是按照共享平台的要求进行简单的个人信息登记,并没有到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然而税务征管的依据是税务登记,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纳税主体的确定存在困难。以打车平台为例,司机接单后收取的车费在经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和打车平台扣取相应费用后,被认定为司机的收入。在此项业务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和打车平台是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但司机是否应作为该项业务的纳税主体存在一定争议,因为税务机关从未对从事共享驾乘业务的司机进行过纳税登记及监管,只能依靠打车平台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者等待接单司机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容易导致税收流失的情况发生。

(2)课税对象和适用税率难以确定。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中,纳税主体的二重性特征有可能会造成对应的税种边界模糊。以共享驾乘模式为例,从流转税角度来看,其应被认定为现代服务业还是交通运输服务,较难进行划分;此外,从所得税角度来看,若提供服务的司机在打车平台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只进行过注册登记,则对司机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较难界定其所得属于工薪收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在课税对象无法确定的情况下,适用税率的确定也存在一定困难。

3.2 共享经济税收征管方面

(1)税务登记规则尚未落实。税务登记是开展税收征管的有效前提。但是,目前相关部门并未对打车平台从业者进行税务登记做出强制性规定,即打车平台从业者无需在税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进行税务登记,只需在平台上进行注册申请,就可从事运输或服务业务,这导致税务机关难以取得纳税人的交易信息,进而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征管。

(2)税收征管成本较高。共享经济活动产生的税基较大,对征税机关来说,要监督数以千万计的共享经济参与者是否纳税遵从,需要投入很大的成本。目前各级税务机关之间逐渐实现了信息共享,但如果各级税务机关与其它有关部门之间沟通联系较少,税务机关想要获取纳税人真实完整的交易信息,就存在一定的阻碍,这使得税收征管成本增加。

(3)税收大量流失。首先,我国税收征管体系较复杂,使得纳税人不能很好地理解他们的税收义务并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报或者不报其所得收益。其次,共享经济企业往往会选择税率较低的课税对象。以共享驾乘模式为例,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的税率为10%,而现代服务业适用的税率为6%。因此,很多打车平台以网络科技公司的名义注册登记,以此来降低税收成本。在调研中还发现,有部分打车平台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提供专车服务,其服务被认定为客运服务费或劳务费,适用3%的增值税税率,尽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往往比以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身份所要缴纳的税款相对较少。此外,打车平台经营方需要主动开具发票并且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在实践中,多数消费者都会由于开票的手续比较繁琐而放弃索要发票,此举便给打车平台不按时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留下了可乘之机。

(4)税收管辖权如何划分有待考量。目前对共享经济行业征税是根据属地原则。但是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企业的注册地与交易发生地往往不同,从而导致纳税地与税源地不一致,加剧了两地之间税收收入的不平衡。因此,基于公平与效率的原则,税收管辖权的划分仍有待考量。

4 交通出行领域共享经济税收问题的化解对策

4.1 完善相关税种的税制要素

(1)明确纳税主体。首先,以打车平台为例,从增值税角度来看,虽然打车平台对车辆没有所有权,但是,其提供了交通运输服务,应被认定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其次,从所得税角度来看,资源的供给者、共享经济平台和网络支付平台取得了收益,都应被认定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所以,应针对共享经济中纳税主体的界定出台具体规定,以明确纳税主体,并要求到相关部门进行税务登记。

(2)明确课税对象及适用税率。对于共享经济平台来说,其课税对象应根据其业务性质而定。打车平台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应按照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即以10%的税率对其交通运输服务所得征税。若其被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应按交通运输业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要注意的是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认定上,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判定。此外,共享经济平台应根据其应税收入,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对于资源的供给者来说,若其与共享经济平台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应将其收入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以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若资源的供给方没有与共享经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从促进共享经济发展的角度上考虑,建议对此类增值税纳税人出台相应政策,免征或少征增值税;同时建议将其收入认定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鼓励个体积极参与到共享经济行业中。

(3)制定纳税申报优惠政策。对于交通出行领域共享经济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所得税方面可以提高其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对于其中的高科技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上,建议提高其研发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在流转税的征收上,按照现代服务业6%的税率来缴纳增值税;对于其中的个人资源提供者,可以提高起征点的上限,以此来促进共享经济发展。

4.2 加强共享经济税收征管

(1)实行代扣代缴。建议税务机关利用网络支付平台对税款进行集中代扣代缴,如绑定纳税流程与网络支付平台,即在纳税人获得收入时,网络支付平台在准确识别相应的纳税主体、课税对象、适用税率等后,能够计算出应纳税额,并将税款划拨到指定的账户上,从而避免了税务机关以往征税时较为繁琐的过程。但目前共享经济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收入总额在逐年快速增加,但其与传统业务相比仍较小,因此可以借鉴美国在这方面的做法,即在流转税和所得税方面分别制定合理的最低标准,只有当数额或频次高于此标准时才需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此举不仅可以减轻网络支付平台的纳税申报负担,也能有效降低征税成本。

(2)强化税务登记和税源监管。建议税务机关建立一套适用于交通出行领域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税务登记制度,并出台相关税收法规,规定打车平台和从业司机只有进行了税务登记,才能正常运营。此举将打车平台和从业司机的交易行为纳入税务机关的管理,加强了税源监管,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平台和从业者的纳税遵从度,防止税收流失。此外,税务机关不仅应加强内部建设,还应强化对网络支付平台的监控,实时获取交易信息以便及时监控每一笔交易。

(3)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共享经济交通出行领域从业者纳税遵从度较低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该行业税收征管体系复杂且较难被理解,即纳税服务质量仍有待提高。除了优化税收征管体系外,强化纳税服务有助于共享经济的参与者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税法。建议我国税务机关效仿英国,在网络上发布纳税申报指导,采取录制视频或网上研讨会的形式来展示如何进行纳税申报,或者通过微博或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回答参与者的问题。此外,税务机关可以开发操作简便、严格遵循税法的网站或APP,以此来协助共享经济行业参与者快速地实现计算、申報和缴纳税款。

(4)明确税收管辖权。从公平角度来说,以传统的属地原则来确定纳税地点是不合理的,因为共享经济的交易双方使用了劳务发生地的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当地税务机关理应获得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此举有利于实现地区之间的公平竞争;从效率角度来说,当地税务机关对当地发生的交易活动可以实现更直接和有效的监管。因此,建议以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纳税地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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