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元元
(淮海工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连云港 222005)
网络社会是既完全虚拟又实在存在的虚拟性现实社会,虚拟现实性是其最基本的特点;具有开放性和平等性的开放型网络社会,其分散式的网络结构,使主体在网络交流中弱化了因社会身份、地位所带来的关系障碍,网络社会成员的多元性道德意识和道德规范,赋予其多元包容性特点,网络文化参与和交流的弱限制、低门槛特质可使全民在扁平化的网络社会中实现集聚,并参与交流互动。网络社会中道德与现实社会中的有着不同的特点,开始由一元转向多元,从封闭转向开放,从他律转向自律。网络社会的这些特质呼唤健全完善的网络道德规范作为和谐网络社会建设的规范之基。习近平同志指出:“互联网发展使得社会治理模式正在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从单纯的政府监管向更加注重社会协同治理转变。加快用网络信息技术推进社会治理,加快提升我国对网络空间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朝着建设网络强国目标不懈努力。”[1]在健全完善网络道德规范的过程中,需要坚持诚信、公正、自律等基本原则。在健全完善网络道德规范过程中,一是政府部门要牵头制定和推广网络道德规范;二是制定出台微媒体、网络社区、移动智能终端等网络辐射载体的自律公约;三是加强网络媒体行业自律和道德规范建设,提升网络媒体的社会公信力。健全完善国家、社会、职业媒体对草根媒体的引导和规范。加快推进道德理念和网络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建设,将网络道德规范上升为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执行力的网络法律法规,通过细化完善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来约束网络虚拟社会中诸主体的网络行为。
虚拟的网络社会是人类现实的物理社会的一种延伸,是相对自由、开放和松散的结构系统,它对所有网站和网民的自律意识和底线意识都有很高的要求。因此,在健全完善网络制度化领域之时,也需借鉴发达国家在网络社会道德规范建构等方面的有益经验,制定、完善并推广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网络道德规范,以影响、引导和规范广大网民的网络思想和言行。因此,政府职能部门既要推动以往单向管理向双向互动的社会治理模式转变,推进社会协同治理,又要在建设“网络强国”征程中,加快推进“网络道德规范制度化”建设,将道德规范具体化为网络虚拟社会、网络集群社区、网络机构单位和网络行为主体必须遵守和遵循的网络制度法规。
2010年,为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的“要引导网络机构和广大网民增强网络道德意识,共同建设网络文明”的精神,“提升和增强我国青少年自觉辨别和抵御网络社会中不良信息的积极网络意识,推动网络社会的道德规范建设,提高青少年网络道德水平等要求,教育部、团中央等机构联合发布了《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2]2013年8月,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中国互联网协会等单位提出并达成了“七条底线”:“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和信息真实性底线。”[3]“七条底线”共识的形成,体现出我国网络管理方式由“堵”向“疏”的深刻转变。2013年1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等单位共同开展了“绿色网络助飞梦想”——网络关爱青少年的活动,针对青少年群体进行互联网法律法规的宣讲普及活动,宣传普及互联网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上网、健康用网常识,引导青少年增强法律意识,提升青少年网络素养和法制意识,形成科学、文明、健康、守法的上网习惯。”[4]因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若要提高公民自觉维护网络文化健康有序发展的意愿,就必须把网络社会的法治和道德教育结合起来,既要积极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知识进校园”,又要在高校将“网络道德教育”纳入课程教学环节,并在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发挥思政教育类课程、计算机网络专业课程等主渠道作用。同时,在建设完善网络制度法规之时,也要建立健全网络道德规范,既要为网络社会的软治理提供底线伦理(法制)保障,又要为其提供国家崇尚性规范(道德引领)。
当前,如何正确辨别微博、微信、网络社区、移动智能终端等网络辐射载体上的虚假信息和谣言的真伪,如何正确使用微博、微信、网络社区、移动智能终端等网络辐射载体平台为网络行为主体和社会服务,这些问题使得制定出微博、微信、网络社区、移动智能终端等网络辐射载体的自律公约显得极为必要。微博、微信、网络社区、移动智能终端等网络辐射载体的个人性、开放性和交互性使其与现实社会的联系更加紧密,由其引发的争端和纠纷也越来越多。
2010年12月,大众曲艺明星周立波的“网络是公厕”言论在网络空间中快速传播、发酵,引发了网民的激烈论争,并在网络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中引起了轩然大波。对此,清华大学尹鸿教授指出:“随着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出现,特别是论坛、博客、微博等所谓自媒体的兴起,人们表达个人意见的言论空间越来越大,言论时效越来越快,而新兴媒体点对面的网状传播方式也使意见的聚集性越来越强。一条几十个字的微博、一个短短的帖子,瞬间就能聚集起巨大的言论能量,在网络虚拟社区和现实生活中形成轩然大波。”[5]由此可见,微媒体、网络社区、移动智能终端等不再隶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网络虚拟社区范畴,其沟通、互联、共享的社交属性对现实物质社会和网络社会之间的联系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网络信息时代所裹挟着的技术变革、科技发展、多网融合等在促进了网络传媒行业自律形式发生多元变化之时,因其所引发的纠纷、争端也愈来愈多。然时至今日,国内尚无一部对微媒体、网络社区、移动智能终端等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导致网络纠纷案件只能依靠涉案者相互协商和道德自律来解决。在此背景下,亟须制定和完善以微博、微信、移动智能终端为代表的网络辐射载体的自律公约,对广大网民的网络行为进行规范。互联网行业自律是我国网络社会治理的重中之重,互联网的发展、融合、变革使行业自律形式多样化,这些行业组织将充分发挥自律建设的纽带和服务作用,健全完善网络道德自律规范,积极推动互联网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作为互联网发源地的美国,就开始全面制定各种计算机伦理规范,并成立了全国性组织——美国计算机组织协会(ACM),它“是美国历史上最悠久的计算科学及电脑教育机构,是信息产业中最大的专业机构,其宗旨是鼓励专业人员和社会大众自由交换信息,推广和发展个人在信息领域中的公正和平等,该协会向他的成员们提出一般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6]同时,为了让广大网民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该协会在1992年10月通过并采用《伦理与职业行为准则》,并专门制定了用户在网络系统中应遵守的十条行为准则——“计算机伦理十诫”[6],旨在告诫网民应遵守的网络道德行为规范。此外,美国有些机构还对一些“网络违规行为作出规范和明确禁止,如南加利福利亚大学‘网络伦理声明’就指出六种类型的网络不道德行为。”[7]明确指出六种类型的网络违规行为,并对这些不道德网络行为作出禁止。加拿大信息处理学会和英国计算机学会都对网络信息人员提出了信息伦理准则。“加拿大信息处理学会(CIPS)”是加拿大最大的电脑专业学会,它鼓励、支持网络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展信息技术,从1989年开始,该学会施行发放“信息系统专业(ISP)证书”的计划,其信息人员准则是:“(l)提高大众知识水平;(2)只在专业领域中发表意见;(3)不隐瞒大众关心的信息;(4)抵制错误信息;(5)不提供误导信息;(6)不取用不属于自己的信息;(7)遵守国家的法律。”[8]英国计算机学会(BCS)也是由计算机网络从业人员组成,它在英国建立了关于计算机网络能力、行为及伦理的标准,并发布了信息伦理准则:“(l)信息人员在对雇主及顾客尽义务时,不可背离大众利益;(2)遵守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财政、健康、安全及个人资料的保护规定;(3)确定个人的工作不影响第三者的权益;(4)注意信息系统对人权的影响;(5)承认并保护知识产权。”[8]日本也于1992年2月由电子网络集团发布了《网络服务伦理通用指南》。此外,“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的关于网络安全的九项原则也具有代表意义。
国外较完善的网络道德规范、准则,对我国网络法律法规和网络道德规范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应借鉴、汲取其精华,结合我国传统文化中有益的思想资源和道德因素,为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网络道德和网络行为规范提供营养因子。同时,应借助社会各方力量,促进政府职能部门、网络服务商、社会各行各业等共同努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网络道德规范,推动网民网络活动规范化、法治化。2002年3月,《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出台,对我国互联网宗旨、原则、运行、信息服务及从业者的行业自律作出规定。2014年1月,腾讯公司发出《向网络诈骗黑色产业链宣战》倡议书,向网络诈骗黑色产业链宣战。2014年4月,涵括银行、基金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引领互联网金融企业向规范化、法治化方向健康发展。2014年8月,《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简称“微信十条”),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全社会公开发布。同年10月,“首都互联网协会”在北京成立,并初步形成了“评审团”“网站自律专员”“网络新闻信息评议会”三种评价和约束机制,以期能对网络信息生产和服务企业施加影响。此外,“传播正能量,引领新风尚”的网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也在各省市自治区如火如荼地展开,如“北京市的‘让社会力量监督促进网络文明建设’;天津市的‘创建文明网站承诺书建设’;上海市的‘推进网络实名制建设’;浙江省的‘推动互联网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网上舆论环境建设’;江苏省的‘文明网站评选、阳光绿色网络校园行’”[9]等。网络社会与现实生活世界应互相促进、互融互通,使“网络世界真正成为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新途径、公共文化服务的新平台、人们健康精神文化生活的新空间”。
网络媒体行业道德规范建设和媒体行业自律是和谐的网络媒介环境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商业利益驱动加剧了网络媒介的异化程度,而网络媒介生态环境的恶化进一步扩大了受众求新求异的市场,网络媒介环境因此恶性循环。大多数网络信息生产和传播者在传播信息时往往夹杂着个人好恶等主观因素,传播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被打上个人情感色彩烙印,在某种意义上失其本真,缺乏客观真实性。要着力对网络媒体机构、信息传播团体及网络从业人员进行“底线”教育,使其在媒体职业生涯中坚持“法律法规底线、道德风尚底线、信息真实性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和国家利益底线”。
(一)明晰网络媒体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底线。网络媒体行业伦理道德规范建设和媒体行业自律是和谐的网络媒介环境得以保障的重要因素。伴随着市场经济改革步入深水区,主体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市场经济中的交换价值原则,运用到虚拟的网络生活领域。受商业利益的诱惑、激励和驱动,网络媒体人开始盲目地追求“眼球效益”、点击率、制造轰动效应,轻视、忽视、甚至无视新闻传播行业的专业精神和基本的职业道德底线,加剧了网络媒体人自身的传播道德失范和网络媒介生态环境的异化程度,网络媒介生态环境中的人文精神缺乏,媒体的社会责任意识弱化,职业道德意识淡薄。要注重网络媒体的职业道德规范建设,培育网络媒体人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加强媒体行业自律,一是要确保“播报事件”的客观真实性,遵守“信息真实性底线”;二是要确保“事件播报”的客观公正性,遵守“法律法规底线”。
(二)提升网络媒体从业人员的媒介素养,加强道德自律。在增强网络媒体从业人员信息生产和传播活动积极性、主动性之时,也要创造合适机会,引导其学习、理解、认同和践行网络制度法规,每一名网络媒体从业人员自觉主动发挥道德自律和他律的精神。网络媒体从业人员应该树立正确的网络价值观、是非观和道德观,一时的轰动效应是无法在全球化的网络媒体角逐浪潮中立足的,唯有不断加强自身网络媒介素养和道德建设,方能在竞争激烈的信息社会树立良好的网络媒介形象和商业品牌,这需要坚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确保“播报信息”的正能量,遵守“道德风尚底线”;二是要确保“信息播报”的底线意识和自律意识,遵守“公民合法权益底线”;三是要确保公共领域“播报信息”的严格把关,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底线”。
(三)加强网络媒体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素养。网络媒体从业人员掌管话语权和传播权,其价值观和专业技术素养对于网络社会的信息传播至为重要。很多网络信息传播者大都是非专业性的信息生产和传播者,传播的信息往往夹杂个人主观感情色彩,致其传播信息失真,又触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底线。因此,要多渠道、多形式地促进网络媒体从业人员提升其专业技术素养,确立正确的信息价值观和道德观,以更好地引领网络社会的发展方向,一是要确保“信息播报”的民族性,遵守“国家利益底线”;二是要确保“信息播报”的意识形态性,遵守“社会主义制度底线”。这需要“在政府领导者制定的制度法律规范、行政监管、民众监督、社会教育和职业道德自律之间实现协同合作、互动整合,形成一种全方位、立体性的合力。在构建监督机制的具体实践过程中应注重发挥网络媒体机构及从业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参与监督模式,激起网络媒体机构及从业人员在网络生活中的主体性,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从社会他律向自律的转变。然而,监督机制的完善是一个连续的扩展和深入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应注重法律规范、行政监管、公众监督、社会教育相结合形成的监督机制过程的接续性。”[10]
礼仪礼俗对人们的日常生活能起到移风易俗、教化人心之效。网络道德规范需要与社会和高校倡导的各种礼仪仪式等教育活动相关联,通过一定的网络文明礼仪仪式的设计,契合中国网民的文化心理结构,潜移默化地“嵌入”网络主体的内心世界。
(一)注重网络文明礼仪的可接受性。吕坤曰:“圣人缘情而生礼,君子见礼而得情。众人以礼视礼,而不知其情,由是礼为天下虚文。”[11]这里的“缘情而生礼”,是指从人类普遍性的实际情况出发,设计和制定出具有普遍价值意义的礼仪。而“见礼而得情”,是指从这一道德行为规范中发现和领悟到它是对一己私情的约束、节制、规范和提升。换言之,网络文明礼仪形式的设计必须接近和取材于民众和网民群体的现实生活和网络生活体验、道德情感。如网络论坛上就流行一个较为贴近网民生活的帖子——“论坛十大基本礼仪”,内容包括:“(1)记住别人的存在;(2)网上网下言行一致;(3)入乡随俗;(4)尊重别人的时间和带宽;(5)在网上给自己留个好印象;(6)分享您的知识和资源;(7)平心静气地参与辩论;(8)尊重他人隐私;(9)不要滥用权利;(10)用宽容之心待人。”[12]该网络文明礼仪简洁明了,便于广大网民认知、理解、认同、接受和践履。
(二)注重网络文明礼仪与大众生活的融通。当前,由政府主流意识形态所倡导的网络文明礼仪仪式与民间自发的,以及虚拟的网络空间中的礼仪仪式之间存在差异,并没有达到一种和谐的互动“融通”状态,这些礼仪仪式既没有达到中国传统社会以“天地君亲师”的礼仪设置来巩固统治的目的,也没有像西方依靠宗教形式自觉地维持社会道德的运行。导致网络文明礼仪教化功能弱效的原因有二:一是在国家倡导性网络文明礼仪的设计中,过于注重意识形态的政治性建设,忽视意识形态的文化性,导致对现代国民的培养立场丧失,使得由政府主流意识形态所倡导的网络文明礼仪与民间礼仪出现了立场上的间距。二是网络文明礼仪的设计与大众生活存在裂痕。任何一种礼仪的设计必须契合大众生活,注重教化理念与大众生活两个层面的紧密互动,这是实现网络文化教化之前提。很显然,当前我国这方面的工作做得远远不够。因此,网络文明礼仪仪式的设计要注重考虑和融合广大网民的日常生活情感体验和生活经历。
要着力加强网络媒体行业的道德规范建设,并将网络媒体行业应遵守的最基本的底线伦理和道德规范上升为具有强制性和执行力的制度法规,保证网络媒体行业从业人员对道德规范的遵从。如美国著名的“计算机伦理协会”为应对网络不端行为,专门制订了具有约束力的“计算机伦理十诫”。我国西祠胡同网站(众多学校和青少年学生参与的网站)也立下了相应的规则。2000年12月7日,由文化部、共青团中央、光明日报等单位联合,共同发起旨在弘扬信息网络时代互联网精神文明的“网络文明工程”,由光明网代表中国15家优秀文化网站,向国内网络工作者提出五点倡议。2006年4月,北京网络媒体协会,为积极应对网络不良信息影响,大兴网络文明之风,推动北京网络媒体行业的自我约束和规范发展进程,率先与协会各成员网站,共同制定并在全国首先发布了《北京网络媒体行业自律公约》。之后,协会在应对互联网行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不断探索、实践,为了适应网络虚拟社会的发展需要,将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理念,融入新修订的《北京网络媒体行业自律公约》中,强化推行自律专员、新闻信息评议专业委员会、“妈妈评审团”等网络行业自律机制。2011年4月26日,由104家会员单位组成的“北京网络媒体协会”签署了经重新修订的《北京网络媒体行业自律公约》。
同时,网络剪贴技术的普及应用使得文本文档、视频音像等资料的获取和复制成本极为低廉,而网络P2P技术使得网络社会中开放的“文本文件资料的传输和共享变得简便,传统媒体丧失了以往的‘信息垄断’优势,网络草根媒体的崛起无法阻挡。网络草根媒体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匿名机制造成网络信息文本可信度问题”[10],还有对他人的恶意诽谤,利用Photoshop等各种修改技术恶意修改图片问题。电子邮件的言论自由、网络版权、网络司法管辖权的界限同样值得高度关注。因此,要“注重发挥网络道德行为规范的他律作用。网络道德规范只在两种情况下具有独立的意义,一是表明它的社会客观性意义,即表明它外在于道德主体的客观性质,如社会利益、社会准则和社会价值目标等等;二是表明它的认识阶段的意义,即人们只有在分析和揭示网络道德规范的特征时,才能将网络道德规范他律性独立出来研究。除此之外,网络道德规范的他律性总是同自律性密切相连,即网络道德规范他律性只有转化为道德主体的道德自律才具有道德意义。”[13]同时,注重健全完善国家、社会、职业媒体对网络草根媒体的引导和规范,以实际行动提高和展现网络媒体的社会公信力。